1、ICS 01.040.03 CCS A 00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5257 2020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2020 - 11 - 19 发布 2020 - 12 - 19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T 5257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工作基础 . 2 6 检查程序 . 4 7 结果运用 . 9 8 绩效考核 . 9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10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记
2、录表 . 11 参考文献 . 12 DB13/T 5257 2020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 由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 文 件 起草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计量检测技术中心、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局、承 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计量协会。 本 文件 主要起草人:李同波、杨雪、田超、李岩、牛玮娜、赵海山、王敏、姜思源、万雪春、 姚 丽英、田浩。 DB13/T 5257 2020 1 双随机、一公开
3、 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基础、检查程序、 结果运用和绩效考核。 本 文件 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 (包括授权行使监管检查职责 的单位和委托专业 机构等,以下简称 部门 )对市场主体或非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 垂直管理部门、中直驻冀部门执行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时,适用本 文件 ;执行本部 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时,可适用部门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场主体 经行政审批部门
4、、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外国(地区)企业等。 3.2 非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以外的主体 ,包括其他注册类事业单位、组织、协会、团体等,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 行为等。 3.3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4 部门联合抽查 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不同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若干执法检查组,针对相同领域的检 查对象 ,共同组织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5 部门内部联合抽查 部门内
5、部两个及以上业务条线的内设职能机构,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依据各自的 检查要求,一次性完成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DB13/T 5257 2020 2 3.6 抽查比例 抽取的检查对象与同类监管对象的总数之比。 3.7 定向抽查 按照设定条件(如地域、行业、信用风险等级、投诉集中、社会关注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 其实施的监督抽查。 3.8 不定向抽查 不设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实施的监督抽查。 3.9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涉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 100%参加,抽查检查工作 100%涵盖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所列的抽查事项,监管对象 100%纳入
6、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结果 100%在规定平台或网站公示。 4 总体要求 4.1 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监 管、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 原则。 4.2 通过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其信用意识和 自我约束能力。推动监管方式的创新,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 合,依据检查对象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开展差异化监管,不断 提高监管精准性和监管效能。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促进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使全省市场监管 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逐步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7、信用监管。 4.3 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日常其他监管的衔 接。 a) 对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监管领域, 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抽查比例、频次及覆盖面进行监管。未列入 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监管 ; b) 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上级督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个案线索,应及时检查、处置;要 坚持问题导向,对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区域及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 风险 ; c) 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
8、项检查和“ 全覆盖”式巡查。 5 工作基础 5.1 统筹建设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5.1.1 省级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建设统一的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抽查监 管工作平台”),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应实现年度抽查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公示,检查对象的抽 取与派发,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抽查结果录入、归集与公示,数据存档、共享与综合运用等功能, 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DB13/T 5257 2020 3 5.1.2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依托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开展部门内部联合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并将 检查结果归集于相应检查主体名下,除涉密等不宜公示外,要做到应公示尽公
9、示。 5.1.3 已建成并使用的工作平台应与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对接,实现抽查信息互联共享。 5.1.4 省级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持续完善、优化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 5.2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2.1 省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见附录 A);省市场监督主管部 门,会同其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汇总形成本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2.2 设区市、县级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省级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 注: 本标 准中的市场
10、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是指对市场承担监管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 ,包括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 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 急管理、海关、税务、统计等。 5.2.3 随机抽查事项类别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 a)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 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 b)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设置上限 ; c) 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5.2.4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检
11、查子项、事项类别、检查对象、检查主体、检查依 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是否适用联合抽查等内容(见附录 A);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内 容应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牵头部门、参与部门。 5.2.5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和相关平台向社会公示。 5.2.6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按照“谁制定、谁调整”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和监 管职能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 5.2.7 省级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清单调整后,由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整 理汇总,报省政府同意,印发全省。在全省随 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 20 个工作日内,设区市、县级及有 关部门完成本部门随机抽查
12、事项清单调整,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由本级“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公示(见 5.2.5)。 5.3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5.3.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 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建立完善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a) 部门联合抽查应由牵头部门协调参与部门,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 b) 涉及多项监管业务的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各 业务条线监管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通过分类、 标注等方式,分别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 c) 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
13、应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5.3.2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经营场所 )、法 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行业(经营产品)、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内容。市 场主体的信息应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建库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市场 主体规模、市场主体类型、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等信息。 DB13/T 5257 2020 4 5.3.3 非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法人主体信息,应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住所 (经营场所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5.3.4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
14、谁建立、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定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 维护,确保及时更新。 5.4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4.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抽查事项清单所涉及到的执法检查类别,依托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 建立与履行检查职责相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4.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 监督的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对专业性要求高的 检查 事项可建立专家库。 5.4.3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最高学历、职 级(职称)、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内
15、设部门、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资质)、执法区域、业务专 长、联系方式等内容。 5.4.4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建立、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定期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 动态维护,确保及时更新。 5.5 制定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 5.5.1 省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根据执法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对 照抽查事项,制定详细的工作指引。省级市场监管领域以外的部门,可参照省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 部 门,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 5.5.1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宜包括原则要求、职责分工、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类别、抽查内容、 检查程序、处理程序、结果公示、结果运
16、用、后续监管等内容。 5.5.2 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宜包括前期准备、实地核查、结果公示、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与方法、检查 依据等内容。 5.5.3 设区市、县级及有关部门可参照省级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制定本级、本部门的随机 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 6 检查程序 6.1 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6.1.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要求,本着统一组织、均衡 开展、全面 覆盖、重心下移的原则,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6.1.2 部门内部存在两个及以上业务条线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本部门应组织内部 联合抽查,避免单一事项检查和各自为政。本级“双随机、一公开”
17、监管工作领导机构,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本地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6.1.3 年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名称、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事 项、事项类别、抽查比例、抽查对象、抽查类型(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检查开展时间等内容。 6.1.4 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考虑监管行业领域的风险、抽查事项的类别、监管覆盖面要求, 以监管效能最大化为目标, 确定具体事项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 DB13/T 5257 2020 5 b) 对涉及安全、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或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 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信用风险较高的行业市场主
18、体,应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 次 ; c) 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或风险 较低的区域和行业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 d)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6.1.5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在每年 1 月中旬前完成编制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报县(市、区) “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经汇总形成本县(市、区)年度抽查计划,报经政府同意后 统一在本级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公示。各设区市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将本市的年度抽查计划上报省“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由其汇总省级有关部门的
19、年度抽查计划一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 1 月底前在省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公示。 6.1.6 因修法调整或实际需要,确需对年度抽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由计划制定部 门上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说明调整理由,经同意后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 变更公示 (见 6.1.5)。 6.2 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6.2.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方案,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方案应体现对本系统的指导性。 6.2.2 年度工作方案应科学、合理,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任务目标、工作措施、保障 机制等
20、,要体现指导性、可操作性。 6.2.3 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应正式印发。 6.2.4 年度工作方案可以和年度抽查计划一并制定。 6.3 制定抽查实施方案 6.3.1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制定每一次的抽查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事项、抽查类型(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抽查范围(可设定特定条件,针对特定监管行业和领域的检查对象进行抽取)、检查时间节点、工作 保障、有关要求等。“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已纳入常态化,并成为例行性工作的部门,可在年初制 定抽查方案,随后按照方案执行即可。 6.3
21、.2 抽查实施方案应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公示。 6.4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6.4.1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6.4.1.1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抽查实施方案,通过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检查对象。 6.4.1.2 部门联合抽查应由牵头部门随机 抽取检查对象(见 6.4.1.1)。 6.4.2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6.4.2.1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抽查实施方案,通过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 抽取、编组、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DB13/T 5257 2020 6 6.4.2.2 部门联合抽查中,应由牵头部门首先从本部门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取
22、执法人员,参与部 门分别从各自的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按照牵头部门编组的要求,抽取、匹配执法检查人员(见 6.4.2.1)。 6.4.2.3 各有关部门按照检查对象的分组,逐组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每组、每 部门不少于 2 人,指定其中一人担任组长。随机抽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6.4.2.4 对特定领域的 检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 等参与,听取专家咨询意见,保障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6.4.2.5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后仍采取随机选派方式产生替补 执法检查人员。 6.4.2.6 被随机选中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
23、随意替换,确需要替换的,自名单选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再次采取随机选派方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 6.4.3 抽取过程的监督 抽取过程应接受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或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 媒体、企业代表等到现场监 督;并通过抽查平台的抽查痕迹、记录或有关音像资料等方式记录全过程, 按照本部门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存档。抽取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6.5 确定检查方式和发布抽查检查公告 6.5.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经营方式、检查事项要求、技术手段等,确定检 查方式,一般采用实地核查方式,也可采取书面检查
24、、网络监测、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进行。 6.5.2 对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对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或公示信息的检查对 象,可采取网络监测方式。 6.5.3 对于涉及专业领域的检查工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消费者协会、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或者依法利用 政府部门的检查核查结论、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或者采信司法机构的生效文书等。 6.5.4 上级部门可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6.5.5 各级、各有关部门可通过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发布抽查检查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抽查批次、抽查类
25、型(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抽查事项、抽查企业数量等内容, 公告不应包含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6.5.6 各级、各部门已公开抽查实施方案的(见 6.3.2),抽查检查公告可不发布 。 6.6 实地核查 6.6.1 准备工作 6.6.1.1 检查组应统筹 安排核查工作,明确任务、路线图、时间表,落实检查工作保障。执法检查任 务单一、例行性的,可适当简化核查工作。 6.6.1.2 检查组应明确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以及应提供的材料等,制作打印相关配套表格、 检查文书。采取实地核查的,一般事前通知检查对象,但需要保全检查对象现场的执法检查除外。 6.6.1.3 检查前应组织学习培训,强调遵守有关
26、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等,重点学习抽查工 作细则、工作指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各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还应充分了解检查 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状态、投诉举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6.6.2 现场核查 DB13/T 5257 2020 7 6.6.2.1 表明来意 开展实地核查,执法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要求予以配合。 6.6.2.2 核验检查对象身份 执法检查人员应核验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受委托人等在场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核验的情况除外。 6.6.2.3 开展现场核查 6.6.2.3.1 执法检查
27、人员应按照检查项目及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实施检测、询问当事人 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核查。 6.6.2.3.2 部门联合抽查中各有关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据本部门本次具体检查事项,依法实施核 查。 6.6.2.3.3 执法检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无法 提取材料原件的, 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加盖检查对象的公章。 6.6.2.3.4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记录现场 检查情况。 6.6.2.3.5 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a) 拒绝执法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
28、的; b)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 c) 不如实或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d) 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出现“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行为的检查对象,应予以公示并依法处理(见 6.9.3)。 6.6.2.4 填写核查记录表 6.6.2.4.1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核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核查记录表并签字确认(见附录 B);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中,各参与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本部门核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6.6.2.4.2 各有关部门对核查记录文书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应自行下载平台 中的核查记录
29、表。 6.6.2.4.3 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受委托人应在实地核查记录表上签字并盖章。法定代表 人 (负责人 )或受委托人拒绝的,或无法到达现场,无法加盖印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并固 定现场记录。 6.6.2.5 清点核查材料 6.6.2.5.1 检查组应逐一清点需要带回的检查材料 ,与检查对象办妥交接手续。材料可通过部门间信 息共享提供的,无需重复提交。 6.6.2.5.2 现场检查材料应密封后带回。 6.7 其他检查方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采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检查的,应事先在方案中明 确,经本部门批准后实施。 6.8 检查结果确认 DB13/T
30、 5257 2020 8 6.8.1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会商研判机制,成立会商研判小组,实行审批流程“三步”机制,即受理、 审核、批准。 6.8.2 对抽查中未发现问题的,经审核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公示。 6.8.3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听取检查人员汇报、审阅检查人员收集的材料后依法作出结果认定, 经审核批准后再予以公示。 6.9 检查结果公示 6.9.1 各有关部门应在完成检查工作并做出检查结果认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 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依托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将检查结果及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并通过国 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河北)、“信用中国(河北)”、政府统一的
31、信息平台、部门门户网站等 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9.2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一般不得修改。确因录入错误等原因需要修改的,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 经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修改,当事人及主管负责人要对此结果负责。 6.9.3 按照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分别采用以下规范化表述: a) 未发现问题; b) 未按规 定公示信息; c)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d) 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e)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f)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g)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h) 发现问题待处理。 6.9.4 公开公示的检查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内
32、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9.5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开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6.9.6 各有关部门应在完成检查工作并做出检查结果认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告知检 查对象,告知可采用直接(含现场)告知、电话告知、邮箱告知、邮寄告知、留置告知、公示等有效 方式。 6.10 后续处理 6.10.1 对检查发现的 各类问题,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谁 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 a) 对检查结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按相关程序及时将发现的线索移交部 门内有管辖权的业务职能机构后续处理,后续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检查
33、机构并依法公示 ; b) 对检查结果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相关程序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 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检查部门 ; c) 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 d)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10.2 实施检查的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共享抽查检查结果、行政 处罚、“黑名单”、列入企业经营异 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 6.11 材料归挡 6.11.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建立、谁保存”的原则,建立完善抽查工作档案,保 证材料齐全、规范统一。 DB13/T 5257 2020 9 6.11.2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34、档案主要包括工作推进文件、年度抽查计划、年度工作方案、 抽查实施方案、相关会议、培训资料、工作总结等材料;检查对象档案材料包括各种文书执法表格、 音像资料、检查结果公示截图等。检查档案应在检查结束后 2 个月内统一归档管理。 6.11.3 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为 2 年,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结果运用 7.1 各级、各 有关部门应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信用记录。 7.2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共享抽查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信息,对在相关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 , 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许可、 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
35、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实施联合惩戒。 7.3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应用大数据分析手段进行数据监测、挖掘比对 和监测预警,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随机抽查,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 及系统性风险。 8 绩效考核 8.1 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领导机构应按照国家、省级的要求,对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的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本年度随机抽查计划落实、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公示、省抽查监 管工作平台的使用、部门联合或部门内部联合抽查工作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8.2 考核工作应制定考核评价方案。 8.3 设区市、县两级可按照省级的做法,开展本级“双随机、
36、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考核工作。 DB13/T 5257 2020 10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表 A.1规定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内容和格式。 表 A.1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 查事项 检 查 子项 事项 类别 检 查 对象 检 查 主体 检 查 依据 检 查 内容 检 查 方式 是否适合联合抽查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 备注 注: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应包含“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内容,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包含此两项内容。 DB13/T 5257 2020 11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记录表 表 B.1
37、规定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核查记 录表的内容和格式。 表 B.1 “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记录表 共 页 第 页 局执法检查人员 于 20 年 月 日,经现场出示执法证件或证明性文件(执法证号或文件号 ) ,按照实地核查标准和要求, 对检查对象以下事项实施现场核查。记录如下: 检查对象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检查住所 : 经 营 场所 : 核查记录表中的信息是否 真实 是 口 否 口 发现 情形 检查 情况描述 检查 结果记录 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口有该情形 口无该情形 口拒绝执法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口拒绝向检查人员或
38、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口不如实或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口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 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备注: 检查对象(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检查组长 (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DB13/T 5257 2020 12 参 考 文 献 1 GB/T 28222 服务标准编写通则 2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 2019 5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 2015 58号) 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 2019 38 号) 5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 意见(冀政字 2019 22号) 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年版)的通知 7 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冀双随机办 2018 17号 ) 8 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冀市监办 2019 61号) 9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9第 7号)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