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 T 426-201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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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20A91备案号:55972-2017 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46/T426201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2017-06-02发布 2017-12-05实施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6/T 4262017 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符有辉,王昌壮,阮敬辉,白瑞娟。 DB46/T 4262017 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基本要求、监督抽查分级和部门
2、职责、监督抽查依据、监督抽查方案、任务安排与培训、以及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异议复检、上报抽查结果、结果处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行政辖区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2.2承抽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任务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2.3抽样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抽样工作的承抽机构工作人员。2.4承检机构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法定资质,并在能力范围内依法承担监
3、督抽查检验任务的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2.5检验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证,从事检验工作的承检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2.6复检机构承担复检工作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2.7复检检验被抽查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复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份样品的相关项目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2.8后处理 DB46/T 4262017 2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通报、公告、质量分析、培训、督促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回访等措施的活动。2.9复查检验负责后处理的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其完成整改后按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3 基本要求3.1 监督抽查基本要求3.1.1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3.1.2 监督抽查不应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 解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3.1.3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抽查组织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信息发布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2 抽样人员基本要求3.2.1 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抽样员证。3.2.2 熟悉相关产品监督抽查方案,掌握抽样技能及相关抽样工具的使用。3.2.3 掌
5、握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3.2.4 检验人员不应参与所从事的检验工作范围内相关产品的抽样。3.3 承检机构的基本要求3.3.1 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取得法定资质。3.3.2 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及时、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 负责,不应分包检验任务,需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的,应经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3.3.3 承检机构不应泄露或对外公布监督抽查受检企业及其产(商)品信息和监督抽查检验结果。4 监督抽查分级和部门职责4.1 分级按照组织部门的级别依次分为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监督抽查。4.2 部门职责4.2.
6、1 省级监督抽查组织部门职责: a) 统一管理、制定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b) 编制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通报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 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d) 汇总、分析、通报省级监督抽查信息,并按要求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DB46/T 4262017 3 e) 负责产品质量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或根据需要移交指定的后处理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4.2.2 市(县)级监督抽查组织部门职责:a)
7、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b) 编制监督抽查计划,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c) 负责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或根据需要移交指定的后处理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d) 承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e) 按要求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监督抽查信息。5 依据5.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5.2 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审核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3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6 方案6.1 范围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
8、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6.2 方案的制定6.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由牵头承检机构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编制并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批准。监督抽查计划执行前2个月,接受委托编制抽查方案的牵头承检机构应将相关抽查方案、经费预算表和 拟抽查企业名单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提交监督抽查组织部门。6.2.2 抽查方案应按7.3条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写,时间安排合理。抽查方案制定后实行备案管理;相关执行部门不应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擅自更改相关内容。6.3 方案内容6.3.1 抽查产品的行业概况本次抽查产品的主要特征介绍,全省(市、县)企业数量及年总产(销)量、企业分布和产业集中区域,大中小型企业的数量、产量
9、在行业中的比例等行业基本情况。6.3.2 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本次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目前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历次同级监督抽查的质量情况,并“跟踪评估上次不合格企业整改情况”和“突出抽查产业集中区质量情况”两项。且对抽查产品是否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情况进行描述。6.3.3 采用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的名称和编号。 6.3.4 抽查产品的范围和检验项目6.3.5 本次抽查方案与上次抽查方案比较,如有改动,应说明调整的项目、内容和理由。6.3.6 抽、检工作分工和进度要求 DB46/T 4262017 4 抽、检任务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承担时,要明确承抽机构、牵头承检机构和参与承检机
10、构。根据产品的属性和区域特点,明确各参与机构的分工和各阶段工作(如抽样、检验、结果确认、材料汇总等)的时间节点。6.3.7 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的编制应符合年产品质量级监督抽查经费预算表(见附录A.1)、年产品质量级监督抽查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见附录A.2)和年产品质量级监督抽查经费简明申报表(见附录A.3)的规定。6.3.8 拟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名单,名单中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拟抽查批次数的150%。特殊情况需抽取名单外的企业时,应及时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批准并备案。抽查企业中应兼顾大、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具有行业代表性,并应跟踪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6.3.9 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项目负责人及联
11、系方式。6.3.10 对需要在被抽查企业现场检验产品或产品部分项目的,承检机构应制定统一的现场检验规程。 6.3.11 承检机构的资质认定授权有效期说明。抽检时段内不在资质有效期内的检验机构不能承担地方监督抽查任务。6.3.1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封面上应加盖地方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的公章,抽查方案文字版由地方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各承抽机构、各承检机构各保存一份。抽查方案电子版由地方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备份。7 任务安排与培训7.1 反馈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将任务安排与培训的通知发送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各牵头承检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信息表(见附录A.4)和产品检测项目表(见附录
12、A.5),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至监督抽查组织部门。 7.2 签到7.2.1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应按通知的要求准时参加监督抽查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布置专题会议,并由参会人员如实填写相关信息。7.2.2监督抽查任务布置会报到时,牵头承检机构应递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电子版和纸质版)、相关标准、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信息表(电子版)(见附录A.6);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需携带经费预算表(含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和简明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任务承诺书(见附录A.7)或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任务承诺书(见附录A.8)或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承诺书(见附录A.9)以及授权证书
13、复印件(加盖承检机构公章)。7.3 培训7.3.1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组织对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进行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工作流程、抽样要求、异议处理要求、上报材料要求等。 7.3.2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的监督抽查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培训。7.4 领取文书 DB46/T 4262017 5 7.4.1 承抽、承检机构应领取相应的文书,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见附录A.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见附录A.1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企业须知(见附录A.1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见附录A.12)。7.4.2 承抽机构领取并现场填写产品质量
14、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见附录A.13)。7.4.3 承抽、承检机构领取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任务委托书,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签发。7.4.4 承抽机构按照计划抽查的企业数,一家企业一份,领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8 抽样8.1 抽样前的准备 8.1.1 抽样前培训承抽机构、承检机构应对参与抽查任务的抽样、合同评审、检验、报告编制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抽查方案,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8.1.2 抽样人员确定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承抽机构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及其分组、分工(必要时),填写产品质量监
15、督抽查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见附录A.14)上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8.1.3 联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承抽机构应联系被抽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要进行抽查的产品品种、抽查时间及抽样人员。 8.2 抽样过程8.2.1 抽查工作不应预先通知企业,采取突击抽查方式。抽样人员不应少于2名,抽样时应着装整齐。8.2.2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或复印件)、注明抽查内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企业阅读通知书背面的企业须知,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8.2.3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
16、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含存放区)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应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8.2.4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应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a) 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b)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c) 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d)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
17、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e) 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f) 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DB46/T 4262017 6 g)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h) 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抽样人员现场核实,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8.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a) 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b) 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
18、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c) 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不符的;d) 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e) 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8.2.6 封样8.2.6.1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承抽机构公章的封样单, 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或调换。8.2.6.2 抽样人员应观察、分析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确定封样部位和标记,以防止出现可能的漏洞。8.2.6.3 封条上应有被抽查企业人员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注明
19、抽样日期,并由双方确认封样单牢固。8.2.6.4 必要时,抽样人员可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8.2.7 抽样单填写8.2.7.1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见附录A.15),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查企业盖章或双方签字确认。8.2.7.2 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不 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8.2.7.3 抽样单上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若无产品标识、铭牌、说明
20、书的,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名称由企业提供”,并由企业签字确认。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标识名称”和“标准名称”。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参照本条规定填写。8.2.7.4 被抽查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受检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单位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实际生产企业)信息,并需受检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向被抽查企业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8.2.7.5 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被抽查批次产品的单价、货值、销售额等信息。8.2.7.6 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产品加工工艺等信息。8.2.7
21、.7 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特殊情况下,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8.2.8 现场取证8.2.8.1 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照片或录像保留36个月。鼓励应用更先进的、即时交互的电子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样过程和证据。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DB46/T 4262017 7 a) 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b)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c) 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
22、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d) 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e) 必要时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随机部件等照片。f) 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样单近照及其他附加的防拆封措施照片。g) 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h) 抽样人员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相关文书和证件的照片。i) 被抽查企业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时的照片。8.2.8.2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制作、填写抽样现场记录单(见附录A.16),详细记录抽样操作过程信息,以补充抽样单中填写记录不足的信息。抽样现场记
23、录单要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双方签 字盖章,与抽样单一并保存。8.2.9 样品的获取方式8.2.9.1监督抽查的非食品类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8.2.9.2监督抽查的非食品类样品应向企业支付样品购置费,如果企业不能现场提供正式发票的,承抽机构应制作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购置费告知书(见附录A.17)书面告知企业,待企业出具正式发票后,由承抽机构支付费用。8.2.9.3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应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8.2.10 样品运输、保管8.2.10.1 承抽机构抽样人员应将抽查样品自行携带或寄送至承检单位。确需被抽查企业协助寄送的,抽样人员应明
24、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确保样品按时正确寄出并支付相关费用(付款凭证需保留)。8.2.10.2 在规定时间内企业未将所抽样品送达检测地点时,承抽机构应及时与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联系,请求协助,做好企业送样工作。经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协调,企业仍不送样的,承抽机构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材料,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情况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8.2.10.3 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及其他可能的影响。8.2.10.4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
25、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8.2.11 样品确认8.2.11.1 凡在流通领域抽取的或涉及委托加工的样品,抽样后,承抽机构应当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书面通知样品上标称的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见附录A.18)的方式确认样品。8.2.11.2 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 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抽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8.2.11.3 承抽机构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承抽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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