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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6 T 426-201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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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6 T 426-201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pdf

    1、ICS 03.120A91备案号:55972-2017 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46/T426201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2017-06-02发布 2017-12-05实施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6/T 4262017 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符有辉,王昌壮,阮敬辉,白瑞娟。 DB46/T 4262017 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基本要求、监督抽查分级和部门

    2、职责、监督抽查依据、监督抽查方案、任务安排与培训、以及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异议复检、上报抽查结果、结果处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行政辖区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2.2承抽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任务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2.3抽样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抽样工作的承抽机构工作人员。2.4承检机构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法定资质,并在能力范围内依法承担监

    3、督抽查检验任务的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2.5检验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证,从事检验工作的承检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2.6复检机构承担复检工作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2.7复检检验被抽查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复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份样品的相关项目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2.8后处理 DB46/T 4262017 2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通报、公告、质量分析、培训、督促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回访等措施的活动。2.9复查检验负责后处理的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其完成整改后按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3 基本要求3.1 监督抽查基本要求3.1.1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3.1.2 监督抽查不应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 解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3.1.3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抽查组织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信息发布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2 抽样人员基本要求3.2.1 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抽样员证。3.2.2 熟悉相关产品监督抽查方案,掌握抽样技能及相关抽样工具的使用。3.2.3 掌

    5、握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3.2.4 检验人员不应参与所从事的检验工作范围内相关产品的抽样。3.3 承检机构的基本要求3.3.1 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取得法定资质。3.3.2 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及时、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 负责,不应分包检验任务,需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的,应经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3.3.3 承检机构不应泄露或对外公布监督抽查受检企业及其产(商)品信息和监督抽查检验结果。4 监督抽查分级和部门职责4.1 分级按照组织部门的级别依次分为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监督抽查。4.2 部门职责4.2.

    6、1 省级监督抽查组织部门职责: a) 统一管理、制定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b) 编制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通报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 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d) 汇总、分析、通报省级监督抽查信息,并按要求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DB46/T 4262017 3 e) 负责产品质量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或根据需要移交指定的后处理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4.2.2 市(县)级监督抽查组织部门职责:a)

    7、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b) 编制监督抽查计划,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c) 负责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或根据需要移交指定的后处理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d) 承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e) 按要求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监督抽查信息。5 依据5.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5.2 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审核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3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6 方案6.1 范围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

    8、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6.2 方案的制定6.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由牵头承检机构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编制并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批准。监督抽查计划执行前2个月,接受委托编制抽查方案的牵头承检机构应将相关抽查方案、经费预算表和 拟抽查企业名单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提交监督抽查组织部门。6.2.2 抽查方案应按7.3条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写,时间安排合理。抽查方案制定后实行备案管理;相关执行部门不应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擅自更改相关内容。6.3 方案内容6.3.1 抽查产品的行业概况本次抽查产品的主要特征介绍,全省(市、县)企业数量及年总产(销)量、企业分布和产业集中区域,大中小型企业的数量、产量

    9、在行业中的比例等行业基本情况。6.3.2 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本次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目前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历次同级监督抽查的质量情况,并“跟踪评估上次不合格企业整改情况”和“突出抽查产业集中区质量情况”两项。且对抽查产品是否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情况进行描述。6.3.3 采用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的名称和编号。 6.3.4 抽查产品的范围和检验项目6.3.5 本次抽查方案与上次抽查方案比较,如有改动,应说明调整的项目、内容和理由。6.3.6 抽、检工作分工和进度要求 DB46/T 4262017 4 抽、检任务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承担时,要明确承抽机构、牵头承检机构和参与承检机

    10、构。根据产品的属性和区域特点,明确各参与机构的分工和各阶段工作(如抽样、检验、结果确认、材料汇总等)的时间节点。6.3.7 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的编制应符合年产品质量级监督抽查经费预算表(见附录A.1)、年产品质量级监督抽查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见附录A.2)和年产品质量级监督抽查经费简明申报表(见附录A.3)的规定。6.3.8 拟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名单,名单中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拟抽查批次数的150%。特殊情况需抽取名单外的企业时,应及时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批准并备案。抽查企业中应兼顾大、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具有行业代表性,并应跟踪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6.3.9 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项目负责人及联

    11、系方式。6.3.10 对需要在被抽查企业现场检验产品或产品部分项目的,承检机构应制定统一的现场检验规程。 6.3.11 承检机构的资质认定授权有效期说明。抽检时段内不在资质有效期内的检验机构不能承担地方监督抽查任务。6.3.1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封面上应加盖地方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的公章,抽查方案文字版由地方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各承抽机构、各承检机构各保存一份。抽查方案电子版由地方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备份。7 任务安排与培训7.1 反馈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将任务安排与培训的通知发送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各牵头承检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信息表(见附录A.4)和产品检测项目表(见附录

    12、A.5),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至监督抽查组织部门。 7.2 签到7.2.1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应按通知的要求准时参加监督抽查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布置专题会议,并由参会人员如实填写相关信息。7.2.2监督抽查任务布置会报到时,牵头承检机构应递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电子版和纸质版)、相关标准、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信息表(电子版)(见附录A.6);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需携带经费预算表(含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和简明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任务承诺书(见附录A.7)或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任务承诺书(见附录A.8)或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承诺书(见附录A.9)以及授权证书

    13、复印件(加盖承检机构公章)。7.3 培训7.3.1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组织对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进行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工作流程、抽样要求、异议处理要求、上报材料要求等。 7.3.2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的监督抽查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培训。7.4 领取文书 DB46/T 4262017 5 7.4.1 承抽、承检机构应领取相应的文书,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见附录A.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见附录A.1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企业须知(见附录A.1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见附录A.12)。7.4.2 承抽机构领取并现场填写产品质量

    14、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见附录A.13)。7.4.3 承抽、承检机构领取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任务委托书,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签发。7.4.4 承抽机构按照计划抽查的企业数,一家企业一份,领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8 抽样8.1 抽样前的准备 8.1.1 抽样前培训承抽机构、承检机构应对参与抽查任务的抽样、合同评审、检验、报告编制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抽查方案,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8.1.2 抽样人员确定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承抽机构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及其分组、分工(必要时),填写产品质量监

    15、督抽查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见附录A.14)上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8.1.3 联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承抽机构应联系被抽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要进行抽查的产品品种、抽查时间及抽样人员。 8.2 抽样过程8.2.1 抽查工作不应预先通知企业,采取突击抽查方式。抽样人员不应少于2名,抽样时应着装整齐。8.2.2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或复印件)、注明抽查内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企业阅读通知书背面的企业须知,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8.2.3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

    16、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含存放区)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应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8.2.4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应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a) 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b)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c) 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d)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

    17、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e) 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f) 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DB46/T 4262017 6 g)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h) 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抽样人员现场核实,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8.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a) 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b) 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

    18、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c) 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不符的;d) 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e) 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8.2.6 封样8.2.6.1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承抽机构公章的封样单, 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或调换。8.2.6.2 抽样人员应观察、分析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确定封样部位和标记,以防止出现可能的漏洞。8.2.6.3 封条上应有被抽查企业人员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注明

    19、抽样日期,并由双方确认封样单牢固。8.2.6.4 必要时,抽样人员可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8.2.7 抽样单填写8.2.7.1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见附录A.15),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查企业盖章或双方签字确认。8.2.7.2 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不 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8.2.7.3 抽样单上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若无产品标识、铭牌、说明

    20、书的,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名称由企业提供”,并由企业签字确认。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标识名称”和“标准名称”。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参照本条规定填写。8.2.7.4 被抽查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受检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单位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实际生产企业)信息,并需受检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向被抽查企业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8.2.7.5 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被抽查批次产品的单价、货值、销售额等信息。8.2.7.6 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产品加工工艺等信息。8.2.7

    21、.7 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特殊情况下,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8.2.8 现场取证8.2.8.1 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照片或录像保留36个月。鼓励应用更先进的、即时交互的电子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样过程和证据。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DB46/T 4262017 7 a) 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b)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c) 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

    22、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d) 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e) 必要时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随机部件等照片。f) 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样单近照及其他附加的防拆封措施照片。g) 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h) 抽样人员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相关文书和证件的照片。i) 被抽查企业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时的照片。8.2.8.2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制作、填写抽样现场记录单(见附录A.16),详细记录抽样操作过程信息,以补充抽样单中填写记录不足的信息。抽样现场记

    23、录单要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双方签 字盖章,与抽样单一并保存。8.2.9 样品的获取方式8.2.9.1监督抽查的非食品类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8.2.9.2监督抽查的非食品类样品应向企业支付样品购置费,如果企业不能现场提供正式发票的,承抽机构应制作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购置费告知书(见附录A.17)书面告知企业,待企业出具正式发票后,由承抽机构支付费用。8.2.9.3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应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8.2.10 样品运输、保管8.2.10.1 承抽机构抽样人员应将抽查样品自行携带或寄送至承检单位。确需被抽查企业协助寄送的,抽样人员应明

    24、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确保样品按时正确寄出并支付相关费用(付款凭证需保留)。8.2.10.2 在规定时间内企业未将所抽样品送达检测地点时,承抽机构应及时与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联系,请求协助,做好企业送样工作。经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协调,企业仍不送样的,承抽机构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材料,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情况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8.2.10.3 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及其他可能的影响。8.2.10.4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

    25、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8.2.11 样品确认8.2.11.1 凡在流通领域抽取的或涉及委托加工的样品,抽样后,承抽机构应当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书面通知样品上标称的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见附录A.18)的方式确认样品。8.2.11.2 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 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抽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8.2.11.3 承抽机构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承抽机构应

    26、报请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批准后,通知承检机构终止检验,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程序依法处理或移交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DB46/T 4262017 8 8.2.12 拒检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监督抽查抽样的,抽样人员应耐心做说服工作,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阐明拒检的后果。仍不接受抽样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作好情况记录,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见附录A.19),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及时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8.2.13 抽不到样品的情况处理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

    27、应填写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见附录A.20),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加盖企业有效印章。无法加盖企业有效印章的,由抽样人员在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中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字盖章确认。随汇总材料一起报到监督抽查组织部门。8.2.14 抽样文书 抽样人员应将填写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给被抽查企业,并告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监督抽查组织部门。8.2.15 抽样情况上报抽样任务完成后,承抽机构应及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情况上报表(见附录A.21)报送监督抽

    28、查组织部门。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抽样中发现企业存在无资质生产的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停止抽查,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样中遇拒检、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问题时,承抽机构应及时报告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和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样中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或无法达到抽查方案要求时,承抽机构应及时将情况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 9 检 验9.1 样品的处置9.1.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29、9.1.2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9.1.3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9.2 原始记录9.2.1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至少36个月备查(食品检验原始 记录至少保存5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9.2.2 检验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9.3 检验数据 DB46/T 4262017 9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设备同时检测、不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9.4 检验报告9.4.1 承检机构应当

    30、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抽查检验报告(见附录A.22),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寄送给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中,应附被抽查样品的形貌照片(单件样品,可以是打印形式等),所附照片应显示样品的标识信息等。9.4.2 承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9.5 检验过程的特殊情况9.5.1 对需要在被抽查企业现场检验产品的或产品部分项目的,承检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现场检验规程。检验过程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 9.5.2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如实记录即时情况,

    31、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和牵头技术机构。9.5.3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应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特殊样品处理报告书(见附录A.23)及时报告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和牵头技术机构,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终止检验通知书(见附录A.24),按规定办理终止检验手续。9.6 检验报告发放10.6.1检验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上报表(见附录A.25)报牵头机构,由牵头机构汇总后上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另将一份检验报告发送至检验结果告知部门(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确认为准),由检验结果告知部门

    32、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见附录A.26)和该份检验报告发送至被抽查企业。10.6.2待异议期满、复检结论出台后,由异议处理单位收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回执、快递查询确认材料、检验报 告及抽查方案等相关文书。10.6.3样品检验合格的,相关机构将相关材料直接寄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样品检验不合格的,相关机构将材料统一寄送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检验结果告知部门应通过检验结果回执、快递查询等方式确认被抽查企业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收到相关文书。9.7 样品处理产品质量监

    33、督抽查异议处理期满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处理,必要时应向受检企业发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处理通知书(见附录A.27),告知样品处理方式。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当样品数量与抽样基数一致时,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移交后处理部门。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10 异议复检 DB46/T 4262017 10 10.1 检验结果告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

    34、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承检机构告知。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0.2 异议提出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10.3 异议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 承检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异议处理单位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认真受理。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

    35、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10.4 不予复检的情况10.4.1 异议处理单位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逐项分析,形成有针对性的书面回复函,必要时应征求牵头承检机构及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的意见。10.4.2 异议处理单位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书面回复函寄送异议申请人,并抄送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同时,应通过特快专递查询等方式确认异议申请人和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已收到回复材料。10.5 需要复检的情况 10.5.1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异议处理单位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并出

    36、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检验机构一般为原检验机构,特殊情况下可变更复检机构。10.5.2 一般仅对申请复检的项目进行复检;需要时,应对与其关联的项目一并进行复检。10.5.3 异议处理单位向复检申请人发出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录A.28),通知其复检时间、地点等,并请复检申请人到现场确认复检样品,填写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见附录A.29)。若复检申请人不能到现场确认样品,异议处理单位在要求复检申请人提供委托书并批转复检机构后,复检机构可自行进行复检。10.5.4 复检过程中,承检机构应在必要的关键环节进行拍照留证,做好相关记录,出具地方监督

    37、抽查复检报告,一式四份(受检企业、异议处理单位、承检机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各一份)。根据复检结果,作出维持、撤消或变更原判定的决定。于复检完成后10日内,将地方监督抽查复检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见附录A.30)寄送复检申请人,并抄送异议处理单位和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同时,通过特快专递查询等方式确认复检申请人、异议处理单位和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已收到复 检相关材料。10.6 食品复检的特殊要求 DB46/T 4262017 11 10.6.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为保证监督抽查工作的一致性,在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基础上,异

    38、议处理单位可建议复检申请人优先选取承担本次地方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10.6.2 复检申请人确认复检机构后,由异议处理单位发出复检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复检时间、地点等。由复检申请人、原承检机构、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见附录A.31)。若复检申请人、原承检机构不能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异议处理单位在要求复检申请人和原承检机构提供委托书并批转复检机构后,复检机构可自行进行复检。10.6.3 复检机构应当按照抽查方案对备用样品进行复检。一般仅对申请复检的项目进行复检,需要时,应对与其关联的项目一并进行复检。10.6.4 复检后,由复检机构出具地方监督

    39、抽查复检报告,一式五份(企业、原承检机构、复检机构、异议处理单位、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各一份);复检机构将其中四份复检报告寄送原承检机构,由原承检机构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连同复检报告寄送企业,抄送异议处理单位和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并通过特快专递查询等方式确认复检申请人、异议处理单位和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已收到复 检相关材料。同时,原承检机构应将复检结果及时汇报牵头技术机构。10.7 异议处理的争议处置异议处理存在争议时,承检机构应向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和牵头承检机构及时汇报,协调解决。10.8 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

    40、生产者承担。11 上报抽查结果11.1 由一家承检机构单独承担监督抽查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在每次监督抽查样品检验全部结束后的5日内,应当向监督抽查组织部门上报监督抽查综合汇总分析和报告,不得隐匿、瞒报、虚报抽查企业 名单、抽查批次数和检验结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一致。同时,承检机构上报材料应接受任务下达部门的审核。11.2 多家机构共同承担的任务,参加机构应在指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给牵头机构,至少包括:抽查区域内的总体情况、抽查结果统计、抽查结果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必要时包括不合格产品部位的照片)、不合格企业检验结果确认及异议处理等过程记录等,由牵头机构统一向监督抽查组织部门上报有关材

    41、料。11.3 上报材料时,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清单与检验工作总结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依次为检验机构任务上报文件、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清单、检验工作总结。检验结果上报内容:a)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b) 监督抽查结果报告;c) 监督抽查工作质量总结;d) 未抽样企业(如有)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e) 拒检企业(如有)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f)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重质量问题反馈表(见附录A.32)。11.4 监督抽查结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a) 抽查产品和行业概况;b) 实施方案中有关内容; DB46/T 4262017 12 c) 检验项目解析;d) 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评价;e) 历年

    42、监督抽查情况;f) 现行产品标准适用性分析及建议;g) 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h) 本次抽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i) 建议。12 结果处理12.1 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 报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12.2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级监督抽查结果后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后处理工作。法律

    43、、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在接到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当填写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销售)企业名单(见附录A.33),并在接到检验报告3个工作日内直接或委托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被抽查企业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见附录A.34),明确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同时,将复查申请表(见附录A.35)发给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告知企业复查申请的时限等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12.3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应

    44、进行整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12.4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 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整改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45、,应符合其规定。12.5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承抽机构、承检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12.6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承检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复查检

    46、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12.7 对不需要安排复查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后处理档案上予以记录。12.8 复查检验机构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复查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确因检验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向下达复查检验任务的部门说明情况。 DB46/T 4262017 13 初检工作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复查检验机构应完善检验结果确认手续。待企业异议期满、出具复检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下达复查任务的部门和复查企业发送复查检验报告。12.9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有

    47、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12.10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12.11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DB46/T 4262017 14 AA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表A.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预算表年产品质量级监督抽查经费预算表检 验机构名称 负责人姓 名 电话 联系人姓名 手 机 电话受款单位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 号单位地址及邮编检验费 检验项目名称 单项检验费 检验项目名称 单项检验费检验样品数量(批次) 单个样品检验经费 万元/批次

    48、合计金额(万元)样品购置费 合计金额 (万元)注:凡填写此栏的,须有相关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差旅费 分组人数 出差起止时间 出差路线、交通费用(注明交通项目) 住宿费 出差补助费合计金额(万元)样品运输费 合计金额(万元)注:凡填写此栏的,须有相关付款凭证的复印件。资料费 合计金额(万元)通讯费 合计金额(万元)平均每批次产品抽查经费约: 万元经费总计: 万元(大写: 万元) 检验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注:1、检验费、差旅费均应附表详细说明经费使用情况。2、“受款单位开户名称”必须与在银行留存的印鉴上名称一致3、经费总计应等于上述项目的总和。 DB46/T 4262017 15

    49、A.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 年产品质量级监督抽查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项号 检测项目名称 单位 检验数量 单项检验费用(元) 收费依据 备注 注1:此表应将该产品的全部抽查检验项目名称及其单项检验费用填全。2:抽查产品因不同规格型号的检验费用标准有差异的,应填写“规格型号”一栏。3:“收费依据”一栏应填写依据的文件名全称,并附该收费依据文件的复印件一份。4:“备注”一栏填写抽查产品其它需要注明的事项。 DB46/T 4262017 16 A.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简明申报表 年产品质量级监督抽查经费简明申报表序号 批号 科目代码 项目名称 细化名称 项目

    50、承担单位 项目内容 项目列支范围 项目实施周期(月) 项目总投资 其他资金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性质 受款单位隶属关系 受款单位(主送单位)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所在省 开户行所在市 开户行全称 省代码 抽查时间(*年第*季度) 抽查企业数(家) 抽查产品数(批次) 每批次抽查产品数 上报经费合计 申报经费(万元)检验费 样品购置费 差旅费 样品运输费 资料费 邮电信息通迅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12 承检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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