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3513-2019 社会福利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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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 A 12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5132019 社会福利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ospice care services in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2 - 25 发布 2020 - 01 - 2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513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庆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庆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安徽
2、省民政厅、安庆市民政局、合肥市儿童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林霞、王战文、高炬、张臻、江源远、董晓丽、王军、刘莹。 DB34/T 35132019 1 社会福利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环境与设备设施要求、人员配 置、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服务质量管理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
3、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 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建标 179-2016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服务对象 target o f service 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或面临威胁生命疾病的患者。 3.2 安宁疗护 hosp
4、ice care 通过早期识别、评估和治疗,预防和缓解疼痛及其他身体、心理、社会和灵性问题,为服务对象提 供特殊服务,以提高其生活质量的一种方法。 3.3 安宁疗护服务 hospice car e services DB34/T 35132019 2 为服务对象及相关第三方提供特殊服务支持(出入住服务、身体疗护服务、康复服务、营养支持服 务、心理支持服务、社会支持服务、灵性照护服务及居丧照护服务)的活动,以及应相关第三方要求, 协助办理相关后事的活动。 3.4 灵性照护 intelligence services 发现服务对象临终前的灵性需求,并尽力协助其得到满足后所获得的灵性平安,其内涵为系
5、个人所 认定的有意义事物。 3.5 安宁疗护服务团队 hospice Ccar e service team 由临床医师、执业护士、护理员、心理咨询师、药剂师、营养师、康复师、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共 同组成的多学科团队。 3.6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ies 为服务对象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注: 如亲属、村(居)委会、老年人原单位等。 4 基本要求 4.1 福利机构应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福利机构应具有安宁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如安宁疗护场所)。 4.3 福利机构内设有医疗机构的应持有医疗机构许可证书。未设立医疗机构的
6、或未持有医疗机构许可 证书的,应与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签订诊疗合作协议,该医疗机构宜距福利机构 5km 范围内,交 通便利。 4.4 福利机构内设施、设备及人员等配置应能满足安宁疗护服务的需要。 5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5.1 环境 5.1.1 安宁疗护场所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 JGJ 450-2018 第 5 章及建标 179-2016 第 5 章 相关规定;还可依据服务对象的关怀服务内容及家属的需求,进行个性化设置。 5.1.2 安宁疗护场所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设置。 5.1.3 安宁疗护场所的建筑设计布局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学和无
7、障碍要求。 5.1.4 安宁疗护场所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图形符号与标志的使用和设置应符合 GB/T 10001.1、 GB/T 10001.9 以及 GB 2894 的相关要求,标志应清洁,保持清晰和完整。 5.1.5 安宁疗护场所室内环境应符合 JGJ 450-2018 中 6.2 的有关规定。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 的有关规定。室内灯光照度应符合 GB 50034-2013 中 5.2 的有关规定,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 应急灯。室内宜配备空气温度调节设施。 DB34/T 35132019 3 5.1.6 安宁疗护场室内噪声限值应符合 GB 3096-2008 表 1
8、 中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50dB(A); 夜间 40dB(A)的要求。 5.1.7 服务对象离开安宁疗护场所后,所处环境应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5.2 设施、设备 5.2.1 安宁疗护场所宜设置宁养区、家属陪伴室、工作服务辅助区(应配备病痛舒缓医疗物品)、休闲 娱乐区、康复区。工作服务辅助区域可与其他管理单元共用。 5.2.2 安宁疗护场所的宁养区、康复区等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安全、舒适、温馨的原则。 5.2.3 根据服务对象活动能力与视觉需求安置设施物品,多人间宜配备床间帘。 5.2.4 安宁疗护场所的休闲娱乐区应有广播以及电视、音乐播放系统,有条件的宜建立通讯、网络及 信息管理系统。 5.
9、2.5 安宁疗护场所的康复区应配备适宜的康复器具。 5.2.6 安宁疗护场所的宁养区、家属陪伴室应配置扶手、紧急呼叫装置。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 性,配备相适应的沐浴设施、移动患者设施和防滑等安全防护措施。 6 人员配置 6.1 基本要求 6.1.1 福利机构中从事安宁疗护服务的临床医师、执业护士、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 业技术人员,均应接受安宁疗护、关怀等知识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具有本岗位职业素养,掌握安宁疗 护服务的相关知识及技能,具备舒缓疗护能力。同时应签订自愿担任安宁疗护团队人员的执业承诺书。 6.1.2 临床医师:应至少配备 1 名副主任医师、1 名执业医师。根据服务对
10、象的疾病情况,可以聘请 相关专科的兼职医师进行定期巡诊,处理各专科医疗问题。有医疗资质的福利机构每 10 张床位应至少 配备 1 名执业医师,无医疗资质的福利机构,由协议医疗机构按照每 10 张床位至少配备 1 名执业医师, 安排每日巡诊。 6.1.3 执业护士:每 20 张床位应至少配备 3 名执业护士。 6.1.4 护理员:每 20 张床位应至少配备 9 名护理员。 6.1.5 社会工作者:应配备至少 1 名社会工作者。 6.1.6 心理咨询师:应配备至少 1 名心理咨询师。 6.1.7 营养师:应配备至少 1 名营养师。 6.1.8 管理人员:负责安宁疗护服务的管理人员,应由符合人员配置
11、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6.1.9 宜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药剂师、康复师、行政管理、后勤及志愿服务等人员。 6.2 临床医师 6.2.1 具有执业医师资质证书。 6.2.2 接受过安宁疗护专业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理论和实践技能。 6.2.3 能为服务对象制定并实施个性化的安宁疗护方案,并进行相应的指导。 6.3 执业护士 6.3.1 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书。 6.3.2 接受过安宁疗护专业培训,具备专业护理理论和实践技能。 DB34/T 35132019 4 6.3.3 实施整体护理,做好巡视及病情的变化观察,进行安宁疗护宣传教育和指导,做好护理员的业 务培训和指导。 6.4 护理员 6.4.1 身
12、体健康、符合从业要求,掌握安宁疗护基本要求。 6.4.2 具备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章守纪。 6.4.3 参加过养老护理知识或孤残、孤弃儿童护理基础知识及技能的培训,经考核胜任照料工作。 6.4.4 尊老爱幼,尊重其生存价值,细心爱护服务对象,有亲和力,能与服务对象畅通沟通。 6.5 其他人员 福利机构中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与素养: 社会工作者:应协调社会资源,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和谐各种关系,提供解决具体问题的支持 方案; 心理咨询师:具有心理治疗或咨询工作经验,能及时发现服务对象出现的各种心理问题及心理 障碍,积极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 营养师: 具有营养师资质, 能动态评估服务对象的
13、营养状况, 按需制定实施个性化的营养方案; 药剂师:具有药剂师资质,能参与制定用药计划,对用药做出正确指导,减少与用药有关的不 良反应; 康复师:具有康复师资质,能评估服务对象功能状况,制定并实施个性化康复治疗方案; 志愿者:具备安宁疗护理念,为服务对象提供无私帮助。 7 服务流程 安宁疗护服务流程见图1。 DB34/T 35132019 5 . 图1 安宁疗护服务流程图 8 服务要求 8.1 出入住服务 8.1.1 服务内容 出入住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初期判断入住安宁疗护场所的服务对象,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或面临威胁生命疾病的患者; 2)
14、 各种原因导致多器官衰竭的服务对象; 收集资料,进行初期评估 (见附录 A) 满意度调查和质控评价 居丧、善后服务 试入住(签订“入住安宁疗护场所服务协议”) 死 亡 申 请 出住或转出 初期判断入住情况 请 退 中期评估(见附录 A) (试住 7 天15 天) 入住(制定服务方案) 实施身、心、社、灵性全面疗护 病例讨论,持续改进 结 案 DB34/T 35132019 6 3) 其他疾病失代偿期,有服务需求、自愿接受安宁疗护服务协议的服务对象。 b) 收集入住服务对象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近半年体检报告等),进行初期评估和 中期评估 (参见附录 A)。办理入住手续、请退(退出入住
15、)手续办理。 8.1.2 服务要求 8.1.2.1 应建立服务对象初期、中期和适时评估制度,由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 询师共同完成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生理和心理状况,服务需求等。 8.1.2.2 服务对象入住初期和中期评估结果应经服务对象或第三相关方认可,并作为提供相应服务的 依据。 8.1.2.3 应采集相关第三方基本信息。 8.1.2.4 服务对象确认入住时,福利机构应与其和相关第三方签署“入住安宁疗护场所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等。 8.1.2.5 福利机构应协助服务对象和相关第三方办
16、理入住手续。 8.1.2.6 服务对象终止服务或退出机构时,福利机构应通知相关第三方,并协助其及相关第三方办理 请退(退出入住)手续。 8.1.2.7 服务对象终止服务或退出入住时,福利机构应通知相关第三方,协助其及相关第三方办理请 退(退出入住)手续。并对服务对象所处环境、所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终末期消毒处理。 8.2 身体疗护服务 8.2.1 服务内容 身体疗护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评估和观察服务对象常见症状,包括但不限于疼痛、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咯血、恶心、呕 吐、呕血、便血、腹胀、水肿、发热、厌食/口干、睡眠/觉醒障碍(失眠),谵妄等; b) 及时做好生命体征和病情的监测与记录
17、; c) 制定控制症状的措施,减轻和缓解症状,减少服务对象身体痛苦。 8.2.2 服务要求 8.2.2.1 由执业医师依据服务对象病情评估,根据开具医嘱及舒缓措施,由执业护士进行医疗服务, 如疼痛的管理和控制、紧急症状的处理、支持疗护等服务(包括用药及各种专业护理措施,以及陪伴及 交流)。 8.2.2.2 对于服务对象的舒适照护则由护理员执行。应评估和观察服务对象舒适状态,包括但不限于 安宁区环境管理、床单位管理、身体清洁、促进睡眠、营养支持、管路维护、排泄护理、体位护理等。 8.2.2.3 依据对服务对象评估结果及心理需求对其制定、提供个性化的操作要点、指导要点和注意事 项。为服务对象提供持
18、续性生活照顾,以确保其享有舒适、清洁、安全舒适的护理服务。 8.2.2.4 对于功能障碍的服务对象,如排泄困难、吞咽困难、活动困难等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最大 限度的缓解其病痛及不适,增强其适应性。 8.2.2.5 评估和观察服务对象危险期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吼鸣、脱水,谵妄、感知觉减退、皮肤湿冷 等。 8.2.2.6 采用相应的护理措施,如安抚患者,帮助患者适应环境,减少恐惧,并及时通知家属,协助 做好善后准备。 8.2.2.7 对于身体疼痛及情绪心理反应起伏很大的,应给服务对象最温暖的照顾。 8.3 康复服务 DB34/T 35132019 7 8.3.1 服务内容 康复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9、:评估服务对象的病情状况,由康复师为其制定不同的康复方案,并 由护理员协助康复师执行。 8.3.2 服务要求 8.3.2.1 康复工作人员应是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的康复师或康复治疗师,具备一定康复评定、治疗理 论知识,熟练掌握康复评定、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一种或多种技术,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器械的操 作使用能力。 8.3.2.2 通过按摩、适量的局部活动、中医及其他传统医药等,达到延缓功能衰竭、缓解疼痛及肢体 僵化等,以转移其注意力,调节心理上的不安等。 8.4 营养支持服务 8.4.1 服务内容 营养支持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服务对象的营养状况和所患疾病,由营养师对其营养需求 及饮食制定
20、个性化营养餐方案,如食谱制定、营养配餐等,并由护理员等协助营养师执行。 8.4.2 服务要求 8.4.2.1 提供配餐的场所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安全方面许可。 8.4.2.2 提供膳食服务的人员应具备营养配餐相关技能,并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8.4.2.3 营养配餐应符合服务对象需求。 8.4.2.4 对于不能自主进食的服务对象应按时喂食、喂水、鼻饲饮食或肠外营养。 8.5 心理支持服务 8.5.1 服务内容 心理支持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服务对象的病情、意识情况、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明确 服务对象存在的心理问题和服务需求,由心理咨询师制定心理疗护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言语 沟通,
21、行为互动,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和心理专业治疗等。 8.5.2 服务要求 8.5.2.1 提供安宁、隐私的环境,减少外界对其情绪的影响。尊重其权利,维护其尊严。 8.5.2.2 正确判别服务对象的焦虑、抑郁、恐惧和愤怒的情绪,帮助其有效应对。 8.5.2.3 言语沟通时,应尊重服务对象,建立信任关系。语速缓慢清晰,用词简单易理解,信息表述 完整,交流时机得当。恰当应用沟通技巧表达对服务对象的理解和关怀(如:倾听、沉默、触摸等)。 8.5.2.4 行为互动时,鼓励家属陪伴,促进家属和服务对象的有效沟通。指导服务对象使用放松技术 减轻焦虑,如深呼吸、放松训练、听音乐等。鼓励其对亲友表达关爱,减轻身心痛
22、苦,维护人格尊严。 8.5.2.5 情绪疏导时,应采取适当的疏导方式,因人而异,控制好方法和时间。如服务对象出现愤怒 情绪,帮助查找引起愤怒的原因,给予有针对性的个性化辅导。如患者出现自杀倾向,应及早发现,做 好防范,预防意外发生。 8.5.2.6 心理咨询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与方法,深入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启发其进行自我探索, 帮助其缓解焦虑、恐惧和抑郁等问题。 8.5.2.7 当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时,如有明显抑郁或精神分裂状态,应与第三方沟通后转院治疗。 DB34/T 35132019 8 8.5.2.8 福利机构应建立危机预警报告制度,对服务对象可能出现的情绪危机或心理危机,应及时发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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