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535-2008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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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00 A 90 备案号:XXX-XXXX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DB11/ 5352008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2008-03-28 发布 2008-10-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535200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 2 5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要求 . 3 6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 4 DB11/ 5352008 II 前
2、言 本标准第4、5、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鲁芝、彭嘉琳、李放、赵惠霭。 本标准2008年3月28日首次发布。 DB11/ 5352008 1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要求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
3、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092001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4、0102001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DB11/ 065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3.2 安全责任人 representative o f security services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3 安全管理者 manager of sec urity services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4 安全工作人员 staff of secu rity services 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DB11
5、/ 5352008 2 3.5 安全管理机构 team of secur ity management 社会福利机构建立的、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者、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 3.6 突发事件 emergency events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 3.7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等。 3.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facilit
6、y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3.9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 are facility for the disabled persons 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3.10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 e facility for the children 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4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4.1 消防安全 4.1.1 建筑结构良好, 布局基本合理, 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应符合
7、GB 50222的规定。 4.1.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 4.1.3 按 GB 50016 等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备、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应按规定设置、配置。 4.1.4 任何物品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维护,按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便于取用。 4.2 电气安全 4.2.1 电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并符合 DL 409 及 DB11/ 065 的规定,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检测。 4.2.2 应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
8、,保证用电安全。 4.3 特种设备安全 4.3.1 特种设备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及注册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方可投入使用; DB11/ 5352008 3 4.3.2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 4.3.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 1 次自行检查,电梯维护单位应至少每 15日
9、进行 1 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作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4.4 安全标志 4.4.1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2893、GB 2894 的规定,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GB 16179 的规定。 4.4.2 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13495 及 GB 15630 的规定。 4.4.3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疏散标志应设在安全门顶部或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 1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 20m。同时在疏散通道
10、的地面应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在走廊通道墙面明显处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 4.4.4 全玻璃门、玻璃墙应有“小心玻璃”或其他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4.4.5 安全标志应明显、保持完好,便于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识别。 4.5 其他 4.5.1 使用的设施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转,应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保证其正常工作。 4.5.2 应按 MZ 0082001,MZ 0092001,MZ 0102001 和 JGJ 122 的要求配备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以保证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的服务。 4.5.3 建立健全并统一管理各类设备档案,至少应包括建筑和设备平立面布置图、设备
11、明细表、设备技术标准、操作常规和运行记录,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4.5.4 应规定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5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要求 5.1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5.1.1 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者、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 5.1.2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以下职责: a) 负责本机构重大安全事项的决策; b) 负责重大安全事项的协调和落实。 5.2 人员及职责 5.2.1 人员要求 5.2.1.1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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