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3008.10-2018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10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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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20 A 10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3008.10 2018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 10 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Specification for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Part 10:Specification for personnel archive management service for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2018 - 04 - 24 发布 2018 - 08 - 01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3008.10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2、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机构和从业人员 . 1 4 档案管理范围 . 1 5 服务内容及要求 . 1 6 档案统计 . 3 7 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 . 3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 . 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人事档案材料、档案卷盒、档案袋的样式和规格 . 5 参 考 文 献 . 6 DB13/T 3008.10 2018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河 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3/T 300
3、8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分为 12部分: 第 1部分:通则; 第 2部分:求职招聘服务; 第 3部分:招聘洽谈会; 第 4部分:信息网络服务; 第 5部分:高级人才寻访; 第 6部分:职业指导服务; 第 7部分:素质测评服务; 第 8部分:培训服务; 第 9部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第 10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第 11部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第 12部分:劳务派遣。 本部分为 DB13/T 3008的第 10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
4、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 省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河北省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 北京 人 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 革、张宇泉、 鞠 洪芬、董 小华、 高 永辉、宋晔、 马峥 、张瑞林、于家庆、马 永权、 杨国亮 、 王 新文、 纪烈 雄、吴锁柱、 邓 丹宇、 周玉芳、谢琳、 张晓媚、 王玺 。 DB13/T 3008.10 2018 1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 10 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以下简称“档案” )
5、的机构和 从业人员、 档案管理 范围、服务内容 及要求、 档案统计、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部分适用于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623 2016 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DB13/T 3008.1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 1部分:通则 3 机构和从 业人员 3.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
6、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授权的单位管理。 3.2 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具有 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和 技能 ; b) 严格遵守 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管理规定和保密制度 ; c) 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 档案管理范围 4.1 具有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可管理下列人员档案: a)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b) 辞职辞退、取消录 (聘 )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c) 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 (聘用 )关系人员的档案; d)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7、e) 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 (境 )人员的档案; f)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g)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h) 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5 服务内容及要求 5.1 档案的接收与转递 5.1.1 档案的接收 5.1.1.1 单位委托档案的接收 5.1.1.1.1 建立单位委托档案 管理服务关系的要求如下: DB13/T 3008.10 2018 2 a) 查验委托存档单位提交的 证明材料 和 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 b) 与委托存档单位签订档案管理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权利和义务 、 违约责任及争 议处理办法。 5.1.1.1.2 接收单位委托档案
8、 的要求如下 : a) 审核委托存档单位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材料及经办人、拟调人员的身份证明; b) 审核提交材料无误后,向拟调人员的原存档单位出具商调函; c)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档案材料; d) 审核合格办理档案接收手续,并登记备案,编号入库。 5.1.1.1.3 个人委托档案的接收 个人委托档案的接收应 符合下列要求: a) 审核调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b) 审核提交材料无 误后,向调档申请人的原存档单位出具商调函; c)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档案材料; d) 审核合格后,与个人签订档案管理服务协议,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e) 对接收档案登记备案,编号入库。 5.1.2 档案的转出 档案转
9、出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a) 确认档案接收单位档案管理资质、审核调档手续、核实经办人身份; b) 检查核对档案材料,解除委托存档关系,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c) 及时办理档案转接的签收和交接登记; d) 查收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对商调函、回执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5.2 档案材料收集鉴别与归档 5.2.1 收集鉴别档案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归档材料应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b) 归档材料一般应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 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 (人事 )部门公章。 5.2.2 对收集的档案材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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