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综合类)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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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综合类)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 20 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 1 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 1 万元购买小树苗 5000 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 1 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 50
2、万元,分给黄某 30 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 40 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 10 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 1 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 5000 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
3、死。 问题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 1 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 1 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2 案情 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 余次,金额达 3 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
4、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 1 万余元。(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 20 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2011卷四2) 问题
5、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3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 年 5 月 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 9 万元。 同年 6 月 26 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
6、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 月 28 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 拿 20 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 3 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 17 万元,急忙将 20 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 20 万元后,声称 2 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 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 29 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 20 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 20 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 8 月 3 日将 1
7、7 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 ,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2010卷四2)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 20 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 17 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4 案情 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
8、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 家里没钱。 ”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 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
9、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请根据 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2009卷四2) 5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 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
10、,徐某、顾某及其他 15 名干部职工分别占 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 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 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 1 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 100 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
11、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2008卷四2) 问题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 1 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6 2005 年 9 月 15 日,B 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 ADSL 拨号上网,以E 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 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 市S 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 S 区法院提起
12、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从 2006 年 11 月到 2007 年 5 月,Z 省 L 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 ,“裸聊”对象遍及全国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 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 1000 余次,获利 24 万元。对于本案,Z 省 L 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 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 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 ;第二
13、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2008卷四7) 问题 1 以上述两个网上“ 裸聊“ 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问题 2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 案的处理结果。 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 500 字,不必重复案情。 7 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 5 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 (其实没有打药) ,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 ,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
14、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 5 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 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 3 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 2 个客人死亡,1 个重伤。(2008 一卷四2) 问题1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3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 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 5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5、?为什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综合类)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
16、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 50 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
17、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 就无 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
18、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试题解析】 1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主要问题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 93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3 条第 2 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
19、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本题中,村长做的事情是出租荒山,而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然村长此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黄某、李某也就不构成行贿罪,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根据刑法第 388 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
20、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在不能认定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时候方能适用,如果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则直接按照受贿罪的共犯处理,不再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题中,副县长赵某明知其父亲收受钱财,而同意关照李某,承
21、诺为李某谋取利益,赵某与其父亲应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赵某的父亲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考点:贪污罪及共犯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本题中,黄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勾结李某,采用欺骗的手段,将作为公共财物的补偿款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每个共犯人都要对共同犯罪的总数额负责,故黄某、李某的犯罪数额都是 50 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考点:教唆未遂、实行过限。刑法第
22、 29 条第 2 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本题中,妻子陈某教唆丈夫李某去黄某家里盗窃,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但是,李某到黄某家伺机作案,却一直没有发现机会,即被教唆的人李某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者陈某属于教唆未遂。李某后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 1 万元)砸坏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李某的这一行为,属于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故由李某自己对故意毁坏财物罪负责,妻子陈某不负责。 5考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成立不作为犯罪,条件之一是要求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来源通常包
23、括四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四,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需要注意的问题:(1)关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是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义务都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的,必须是被刑法所认可的义务,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2)关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才有作为义务,如果危险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行为人没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结合本题,邢某发现火灾没有报火警,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主要理由在于:(1)虽然消防法 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报火警的
24、义务,但是,报火警的义务并没有被刑法所确认,并没有被刑法所认可,所以发现火灾没有履行报火警的义务的,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消防法只规定了报火警的义务,没有规定发现火灾的人具有救火义务,既然没有救火义务,就缺少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所以也就不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2)邢某只是偶然路过,火灾这种危险,不是由发现火灾邢某造成的,故邢某没有救助义务,其不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6考点: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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