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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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周七五人为研究生同学,2012 年 7 月研究生毕业时,五人商议欲创立一家经营法律类图书的华星英杰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张三以遗嘱继承的其祖父所留给他的临街的一处二层商业房作为出资;李四以货币作为出资:王五以其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著作权作为出资:赵六以家中的一辆东风卡车作为出资;周七欲以其在翡翠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于是公司决定以注册资本 500 万元设立。华星英杰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 日正式成立。请结合上述题干内容,根据下列设定情形,分别回答问题。1 2012
2、 年 8 月 1 日,张三将其作为出资的二层商业房交付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李四出资的 100 万元经过公司章程约定 5 年内缴清,到2013 年李四已经如约缴付 60 万元;王五的其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著作权已经办理了完整的权属转移手续给华星英杰公司。但一直未将相关作品以及稿件实际移交给公司:赵六的东风卡车实际上为其兄赵武所有;周七的股权未经过评估就直接作价为 100 万元载入章程并办理了股权转移手续。2013 年公司董事会就各股东的出资情形咨询于律师项羽,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请问针对上述出资瑕疵情形,和项大律师一起提出解决方案。(1)依据物权法 的相关规定,张三以该房
3、屋出资,应当如何办理相关出资手续?若张三于 2013 年 6 月 1 日才办理商业房过户手续给华星英杰公司,张三现主张其应在 2012 年 8 月起即享有股权,张三的主张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若张三继承之房屋,系其祖父张三多受贿所得,则该房屋的出资效力如何,依据法律应当如何处理?(2)李四出资之交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若李四的出资系李四在本科毕业后公务员工作时利用职务贪污所得,后被检察机关追究责任。则该货币出资的效力如何?依据是什么?(3)若王五的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相关作品及稿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才交付给华星英杰公司,王五现主张其应在 2012 年 8 月起即享有股权,王五的主张
4、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4)公司对于赵六东风卡车的实际状况并不清楚问该卡车出资的效力如何?(5)对于周七的股权出资,有股东主张应当认定为周七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你如何看待这种观点?2 华星英杰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8 月成立后,两年来获利颇丰。2014 年 6 月,公司股东会决定斥资 6000 万元与白云人才培训公司(以一处被评估为 2000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和蓝天公司(以 2000 万元货币出资)成立恒泰圣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董事长由华星英杰公司的董事长张三担任副董事长由白云公司的总经理李南担任。监事会主席由蓝天公司董事长游靠山担任。2015 年 12 月 1 日,恒泰
5、圣都公司经营突然出现重大问题,由于房屋质量以及交付迟延等问题,众多购房业主集体聚会要求恒泰公司承担责任,现场一度失控,险些酿成群体事件。经查,白云培训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一直为国土资源相关部门追查;蓝天公司的出资实际上为蓝天公司控股股东戴波所出资,在蓝天公司和戴波之间有相关的投资协议。在恒泰圣都公司成立 1 年来游靠山在张三的帮助下,已经将蓝天享有的 50的股权以 100 万元转让给龙江国际股份公司。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问题:(6)对于白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恒泰公司依法应当如何主张权利?(7)龙江国际与蓝天公司之间的股权交易的效力如何?为什么?(8)对于张三与游靠山的违法行为,李
6、南可以什么身份、如何主张,以保护恒泰圣公司的合法权益?(9)蓝天公司的戴波股东该如何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你提供一些建议。2 2012 年 5 月,英派斯家装有限公司(下称英派斯公司)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英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英华公司),英派斯持股60,张三等四人各持股 10。英派斯为了经营方便,与公司执行董事李鹏飞约定,英派斯名下的股权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由李鹏飞持有。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实:(1)2015 年 5 月,李四欲出国定居,故欲将其名下的股权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于丁满,李鹏飞、张三、李四均同意,但王五与赵六认为丁满人不好相处
7、。不同意丁满加入。二人均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2)2015 年 6 月,英华公司欲与本地区有影响的一家建材公司大盛魁公司合并,成立翡翠城建材有限公司,王五认为大盛魁公司负债累累,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合并决议。(3)2015 年 7 月,英派斯公司认为李鹏飞在英华公司的几次股东会决议中,不能够完全按照公司的意见行使权力,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故召开董事会免除李鹏飞的董事职务,并向英华公司主张由自己直接行使股东权利。(4)2015 年 8 月,英派斯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改组公司董事会,其余股东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累积投票制增选出能够代表小股东利益的董事成员。(5)2015 年 9
8、月,赵六发现英派斯公司拖欠公司 1000 万元而公司一直未向英派斯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在五天后即过期。(6)2015 年 12 月 20 日,英华公司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但债权人巨华公司发现该清算组成立以来并未进行任何清算活动。问题:3 李四对外转让股权如何实现?若王五、赵六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如何处理?4 若王五在股东会通过与大盛魁公司合并的决议之后,向法院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而其他股东以其并未参与股东会决议而进行抗辩,是否有理?为什么?5 李鹏飞认为英派斯公司免去其董事职务的行为违法,欲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其应如何主张?6 请问英派斯公司向英华公司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主张
9、能否实现?为什么?如果英派斯公司一直实际参与英华公司的经营活动,其主张变更李鹏飞股东身份为自己的主张能否实现? 为什么 ?7 现赵六欲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英派斯公司提起诉讼,可否?7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 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 40 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 20 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 10 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 1 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 1 万股股票。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
10、矛盾,9 名董事有 4 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 3 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4 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 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张某持有丙公司 6 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 4 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 2 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 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4 名董事的决议。
11、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8 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 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9 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10 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1 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 4 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12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12 赵、钱、孙、李 4 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 3 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 6 万元,李以货币出资 4 万
12、元;(2)赵、钱、孙、李按 2:2:1:1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南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 3 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汀大于 1 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没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
13、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 4 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 24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 8 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
14、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问题:13 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14 李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 24 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15 周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16 赵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_否合法?为什么?17 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8 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18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 2014 年 3 月 18 日
15、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 月 24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 10 人债权总额为 1000 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 A、B 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 300 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2014 年 11 月 30 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 2015 年 8 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 2014 年 1 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 12
16、0 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 2013 年 2 月 20 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 80 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问题:19 A、B 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 ?并说明理由。20 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21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2 该厂放弃的 120 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并说明理由。23 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 80 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23 某试
17、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于 2014 年 2 月 1 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14 年 4 月 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4 月 10 日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第 1 号房屋价值 300 万元。全部用于对 A 银行的债务抵押:第 2 号房屋价值 160 万元,属于租用 B 公司的房屋:对外投资 140 万元:专利评估作价 70 万元: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款项(货币资金)30 万元:013 年 12 月 1 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 E 公司的到期债权 100 万元。(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银行对该破产企
18、业发放 3 年贷款本金 200 万元,年利率 10,到期应计利息 60 万尚有 1 年到期。B 公司拥有到期债权 700 万元。C 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 350 万元。D 公司因清算组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 140 万元。应向税务机关支付税收罚款 90 万元。另外,发现该破产企业对 B 公司拥有债权 190 万元,发生破产费用 10 万元,欠税款 130 万元。问题:24 针对哪些财产,可以主张别除权,金额为多少?25 针对哪些财产,可以主张属于抵消权,金额为多少?26 针对哪些财产,可以主张取回权,金额为多少?27 针对哪些财产,可以主张撤销权,金额为多少?28 破产
19、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分配?28 A 市的甲和 B 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 1 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400 万元。其中 200 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 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 天后。甲、乙和A 市的丙银行 3 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 400 万元给乙,乙将 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人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400 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 B 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 400万元。并由 B 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 400 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派
20、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 A、B 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 市法院抢先实现,但 A 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 400 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问题:29 该汇票是否有效? 为什么 ?30 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 为什么?31 丁银行是否可以就该行使实行其质押权?为什么?32 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32 2013 年,玉泉机械加工部与赛罕木业机械
21、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由玉泉加工部按照图纸为赛罕公司生产 UV 线设备机加工零件 100 件,价款 30000 元。2014年 3 月 1 日玉泉加工部将定作物如数交付给赛罕公司。加工部到赛罕公司催讨加工价款,如意设备公司在与赛罕木业机械公司协商后开具了一张金额为 30000 元、用途为加工费的交给加工部。加工部提示付款,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加工部索款无果,诉至法院。另查明,赛罕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如意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意设备公司出具的支票上的签章人也是赛罕木业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赛罕公司与如意公司在同一处办公地点办公。问题:33 玉泉加工部认为,加工部按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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