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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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9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2016 年 12 月 4 日,李鹏飞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郑七五个自然人,签订了股东投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英华装饰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先由各投资人按照各自认缴比例实际缴纳各自认缴部分的 50,其余的 50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缴足。其中,李鹏飞的出资比例为 50,其以位于新天地广场的房产 200 平米所有权(评估价值,500 万元)作为出资,李四以一张由万豪公司开具的金桥工商银行为付款人、李四为收款人的票面金额为 100 万元的远期汇票作为出资,王五以其持有的巨华房地产公司 10的股权作为出
2、资。其他三人各持股 10,现金缴纳 100 万元作为出资。该股东投资协议中第 9 条约定,“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出资额的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取消其出资股东资格;3,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4,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5,未缴纳认缴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6,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因上述原因丧失股东资格,由股东会决定并处分其股东利益,价款归原股东所有;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另,事实上,李鹏飞所持的股份为英派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实际上的出资,英派斯公司为了经营方便,遂与公司执行董事李鹏飞了代持股协议,
3、约定英派斯公司实际出资于英华公司,其股权由李鹏飞代为持有,李鹏飞行使股东权利的重大行为须经过英派斯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方可,否则无效。英华公司于2017 年 1 月 24 日成立。公司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实:(1)2016 年 12 月张三以自己的名义与新天地广场签订了 300 平米房屋的租赁合同,现新天地广场以英华公司欠付租赁费为由,要求英华公司支付租赁费并支付违约金,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确实拖欠了新天地广场的租赁费,并同时约定了违约金。由于英华公司认为张三签订的合同租金太高,故直到 2017 年 1 月英华公司成立后,该租赁费尚未支付;(2)2017 年 1 月,李
4、四作为出资的金桥工商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到期前,因付款人金桥工商银行以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承兑,英华公司未收到该款项;(3)2017 年 1 月 15 日,赵六作为出资打人英华公司在银行预设账户中的 100 万元货币被赵六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并划扣归还债权人。英华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依照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特征。该笔资金自赵六打人特定账户时起,所有权即已经转移,该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4)2017 年 2 月,英华公司发现王五作为出资的巨华公司 10的股权因巨华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而根本无价值,各债权人针对巨华公司的破产申请在 2016 年 7 月即被人民法院受理;(5)2017 年 4
5、月,张三因酒驾被当地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 5000 元。公司依据股东投资协议第九条之约定,召开股东会议,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出资的股东均同意解除张三的股东资格,并作出决议处分张三名下对应的股权,将价款返还于张三。张三认为。该情形仅在股东投资协议中做了约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中对此并无规定。且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投资协议已为公司章程所取代。故认为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的决议并无章程依据而无效。(6)2017 年 6 月,李四不幸因病死亡,李四之妻华晓文欲继承李四名下的股权,李鹏飞、张三、李四均同意,但王五与赵六认为华小文人不好相处,不同意华小文加入。且二人均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7)2017 年 1
6、0 月,英派斯公司认为李鹏飞在英华公司的几次股东会决议中,超越了代持股协议约定中赋予其的权限,多次自作主张,不向公司汇报取得公司的同意,在英华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上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表达意见,损害了英派斯公司的利益,故召开董事会,免除其执行董事的职务,并向英华公司主张由自己直接行使股东权利。(8)2017 年 9 月,得知英派斯公司要撤换其职位消息的李鹏飞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英华公司的股权在征得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形下转让于毫不知情的邢文武,邢文武以 200 万元购得李鹏飞名下的全部股权,李鹏飞协助邢文武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9)2017 年 10 月,由于各投资人上述行为,英华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
7、。英华公司的债权人远舰公司发现英华公司的资产仅有股东出资的不 1000 万元投资,根本未满足章程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 2000 万元,根本不足以偿还债务,遂提起诉讼要求各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向其承担债务;(10)针对远舰公司的主张,邢文武认为。远舰公司应当向李鹏飞主张债权,理由是自己在购买李鹏飞的股份时,李鹏飞对其隐瞒了未缴足出资的事实。【问题】1 新天地广场 2012 年 2 月份起诉英华公司,要求支付租金并赔偿违约金,英华公司是否有抗辩的理由? 为什么 ?2 金桥工商银行拒付汇票金额的理由是否合法?此情形下,英华公司有权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依据是什么 ?3 对于股东赵六打入英华公司账户的
8、100 万元被赵六的债权人申请查封并扣划的行为。英华公司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你认为该驳回是否有理?为什么?4 王五出资的巨华:公司的股权效力如何?英华公司应当如何处理?5 对于公司股东会依据股东投资协议作出的以“张三因被当地法院判处拘役” 的情形而解除张三股东资格的决议,张三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6 对于李四死亡之后的股权继承,李四之妻华小文能否依法继承?王五、赵六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为什么?7 英派斯公司解除李鹏飞执行董事职务并且要求自己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请求如何实现?依据是什么 ?8 李鹏飞处分其名下股权,邢文武受让该股权的效力如何?英派斯公司欲主张该受让无效是否能够成立? 为什
9、么 ?9 英华公司的债权人远舰公司主张英华公司的各位股东应当在注册资本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主张是否合法?10 邢文武作为李鹏飞原股权的持有人,现咨询于作为律师的你,你将为他提出何种建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邢文武的权益?10 案情:2012 年 5 月。华胜实业有限公司与王亮、姚谦、董珠、马武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企业,名为万宝华泰。在万宝华泰筹建阶段,华胜公司董事长雷生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王亮、姚谦协助雷声进行企业的设立工作。2012 年 6 月 5 日,万宝华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雷生为公司董事长,王亮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华胜公司
10、认缴出资 400 万元,以一处写字楼办公场所作为出资,王亮认缴出资 150 万元,其缴纳的出资是一辆宝马轿车(未经评估验资,张三申报其价值为 150 万元),姚谦认缴出资 200 万元,首期出资现金 100 万元,董珠以专利权出资,经全体投资人协商作价为 200 万元,马武以其劳务作为出资,经全体股东协商作价为 50 万元。2014 年 2 月,企业的经营业绩在业内异常显著,企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 万元,同意新增注册资本按照各投资人原有出资比例认缴。华胜公司、王亮和姚谦提出,为了公司经营的便利,增资应全部为现金,且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缴足,而董珠与马武不同意,要求以新的专利技术做增资
11、出资。2015 年 2 月,董珠收到了万宝华泰公司将于 2 月 14 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会议讨论和决议的主题是万宝华泰公司吸收合并亨达公司。亨达公司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2016 年 2 月,在雷生知情的情况下,王亮伪造了姚谦、董珠的签名。将姚谦、董珠的全部股权转让至马武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随后马武于 2013 年5 月,在雷生、王亮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 300 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张聪,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2016 年 12 月,在华胜公司的授意之下,雷生召开公司董事会,通过了针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上的公司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并进行了实施。
12、问题:11 请评价各位投资人的出资方式;若该企业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其出资方式有无问题?12 在 2013 年 1 月,董珠、马武能否主张王亮汽车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 80 万元,进而要求王亮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13 若华胜公司、王亮和姚谦执意以现金增资,并凭借其多数股权通过了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即增资应当全部以现金,并在 5 个工作日内缴足。董珠、马武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14 若 2015 年 2 月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中,形成了万宝华泰公司吸收合并亨达公司的决议,那么该吸收合并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如何进行?15 张聪能否取得姚谦、董珠的股权?为什么?16 张聪能
13、否取得马武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17 如果王亮反对该股权激励计划,其有何救济手段?17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 2014 年 3 月 18 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 月 24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 10 人,债权总额为 1000 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 A、B 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 300 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
14、行。2014 年 11 月 30 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 2015 年 8 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 2014 年 1 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 120 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 2013 年 2 月 20 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 80 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问题:18 A、B 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 ?并说明理由。19 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20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1 该厂放弃的 120 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
15、案进行追加分配? 并说明理由。22 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 80 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22 2013 年,玉泉机械加工部与赛罕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由玉泉加工部按照图纸为赛罕公司生产 UV 线设备机加工零件 100 件,价款 30000 元。2014年 3 月 1 日玉泉加工部将定作物如数交付给赛罕公司。加工部到赛罕公司催讨加工价款,如意设备公司在与赛罕木业机械公司协商后,开具了一张金额为 30000 元、用途为加工费的支票交给加工部。加工部提示付款,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加工部索款无果,诉至法院。另查明,赛罕木
16、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如意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意设备公司出具的支票上的签章人也是赛罕木业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赛罕公司与如意公司在同一处办公地点办公。问题:23 玉泉加工部认为,加工部按照约定将定作物交付给赛罕公司后,合法取得了如意公司为赛罕公司代付加工费而签发的有效票据,且已给付对价,依据票据无因性的原理,如意公司理应按照票面文义所载向加工部承担票据责任。玉泉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什么?24 如意公司认为,如意与玉泉并无业务关系,加工费应由赛罕公司支付,如意公司开出支票系由公司财务人员失误所致,故如意不承担责任。如意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是什么?
17、24 2012 年 4 月,甲股份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当年,每股收益 0,4 元,以后逐年下降。2014 年 8 月。该公司中期报告表明,中期净利润7797,76 万元,是去年同期的 473 倍。2015 年 1 月,该公司在某家证券报上刊登的 2014 年年度报告中称,2014 年实现利润 5,7 亿余元每股收益 0,715 元,净利润 3,75 亿余元,是去年净利润的 1005 倍,分配预案每 10 股转送 8,9 股。同年 2 月 24 日,该股票成交量创了 4996,7 万股纪录,换手率 28,成交金额达17,93 亿元。与此同时,各种不利传闻在场内外流传,对此,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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