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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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A 县保险公司与该县某村村民姜某于 2010 年 4 月 5 日签订了一份麦场夏粮火灾保险合同。姜某投保 10 亩麦田,以预测承保亩产 800 公斤,每公斤 1 元计算,共承保麦子 8000 公斤,保险金额 8000 元。合同约定:A 县保险公司自 2010 年 6 月5 日麦子入场时到 7 月 2 日止,对姜某麦场上的麦子实行火灾保险。在此期间,麦场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由保险方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由于投保方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火灾、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投保方违反交通部门的规定在公路上碾打麦子发生火灾三种情况,造成小
2、麦损失时,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合同约定了投保方的义务:在起保日前,按保险金额 1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遵守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麦场发生火灾,应积极施救,尽量减少损失等。合同签订日那天,姜某向 A 县保险公司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80 元,合同生效。6 月 7 日,姜某将麦子收割入场,6 月 10 日姜某外出办事,麦场无人看管,下午 3 时左右发生了火灾,经群众抢救扑火,四垛麦子除一垛外,其余全部烧毁,剩余一垛获麦子 2000 公斤。火灾发生次日,姜某将火灾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A 县保险公司,A 县保险协同 A 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作了勘察,A 县公安局结论是火灾原因不明。姜某按
3、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 A 县保险公司请求偿付遭损失麦子的价值共 6000 元的损失。A 县保险公司以实际产量低于预测产量因而只能依实际产量赔偿损失为由,拒绝按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赔偿。姜某诉到人民法院。问:(1)保险索赔和理赔的程序是什么?(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举证责任是什么?2 2010 年 11 月 2 日,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 100 万元人寿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11月 3 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为 11 月 3 日零时。11 月 4 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事后,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
4、根据该公司投保的内部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孙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故该保单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3 张某为其未成年的儿子向保险公司投保“儿童平安险”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告知张某在人寿保险的格式合同上,载有“合同以被保险人身体检查合格为生效要件”的条款。张某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并缴纳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但是,在张某带儿子去医院体检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其子不幸身亡。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绝。对
5、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保险金,因为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因被保险人的死亡与体检是否通过没有关系。你支持哪种意见?并说明你的法律及法理依据。4 2009 年 3 月,某厂 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 月 24 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10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
6、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5 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 10 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7、?(2)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6 甲于 2002 年 4 月 20 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 10 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 2 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5 年 10 月 1 日乙病故,12 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
8、绝给付保险金。问题:(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5)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 60 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 70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 65 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二、论述题7 试述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基本特征。8 简析我国保险法第 46 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9 简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9、(清华大学 2015 年考研真题)10 试述财产保险的特征?三、名词解释11 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华东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12 责任保险13 信用保险四、简答题14 简述投保人应具备哪些要件?15 简述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16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中国人民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17 简述保险利益及其与保险合同的关系。(华东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18 简述保险当事人和保险关系人的概念。19 试述保险合同的解除。20 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清华大学 2014 年考研真题)21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分别有哪些?22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哪
10、些内容?23 保证保险有着哪些特殊性?24 简述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25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根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索赔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行使,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 5 年,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为 2 年,起算日由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保险关系人知情之日。根据有关规定及实践作法,索赔的程序如下:提出事故发生
11、地点、时间和原因以及有关保险单证的号码、标的、期限等事项一并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公司迅速调查、核实、确认。采取有效措施,救助整理受损标的,以防止损失扩大,有利于保险方检查。被保险人有义务保护好现场,为保险方和其他方面检查提供方便,以便及时查明和确认事故原因、损害程度、损失数额等。提供索赔单,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的正本,已支付保险费的凭证;原始单据;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或其他有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的证明;保险事故证明及损害结果证明,检验调查报告、出验证明,损害鉴定,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责任案件的结论性意见等;索赔清单,如受损财产清单、各种费用清单、其
12、他要求保险人给付的详细清单。领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开具权益转让书并协助保险方向造成保险事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追偿。保险理赔是指应保险关系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偿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其经济补偿义务的具体体现。理赔应符合“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的原则,其程序如下:立案检验,查勘现场,了解原因和损失情况,作出检验的报告。要求保险关系人提供有关单证,并核实其是否真实、一致、齐全。核定、调查、核对责任。包括:保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原因,进而确认保险事故是否构成;被保险人是否及时适当履行了义务,未履行的就扩大的损失免赔;是否存在造成保险
13、事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被保险人是否已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以及因此支付了多少诉讼费用等等,以决定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计算并支付赔偿。 保险法第 26 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代位求偿。财产保险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涉及责任第三者的,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开具权益转让书并协助其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保险人接受保险人委付请求的,还得以行使因此取得的对委托标的物的
14、权利,同时履行因此产生的义务。(2)民事诉讼法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讼的举证责任基本上在主张方,即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姜某主张其 6000 元麦子损失应由保险方赔偿,应提供保险合同单证、火灾情况证明等支持其主张,请求保险方履行其义务。保险公司主张姜某的实际产量与预测不符,则应举出其实际产量的证明,或其他被保险人有违反义务的行为的证明,以减免其赔偿责任。本案中火灾已过。无法查明实际的麦子产量,保险公司的主张无法得到证明,其拒绝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保险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投保人
15、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第 14 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已成立;且投保人已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间也已开始,故保险公司应当就孙某夫妇的死亡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保险金,其具体
16、理由如下:张某和保险公司在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告知张某在人寿保险的格式合同上,载有“合同以被保险人身体检查合格为生效要件” 的条款,张某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可知,本案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条款。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法律对当事人设定条件和期限加以适当的限制和干预是必要的,其对条件的限制主要表现如下:(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3) 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
17、法定的;(4)条件必须是合法的。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同中所附的“合同的被保险人身体检查合格为生效要件”的条件完全符合上述四个要求,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产生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也许有人会有疑问,本案并不符合上述第三个要求(即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因为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二者并没有进行充分的协商。但不容否认的是,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协商过程中已告知张某格式合同上所附的条件,张某在知悉这一点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8、,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做到了这一点。综上所述。本案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张某的儿子在去体检的路上因车祸身亡时,合同所附的条件尚未成就,因而订立的合同也未生效,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商法4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
19、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知识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无效。保险单是一种有
20、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根据保险法第 34 条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其行为无效。(2)乙的理由不成立。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才可以成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丙。(3)法院应判决由丁将保险单还给丙,丙凭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至于丁与乙的借贷关系,依法按借贷合同之规定,由乙向丁还款。【知识模块】 商法6 【正确答案】 (1)不合理
21、。甲不是受益人。(2)合理。因为虽然丁不是受益人,但其是受益人丙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能代替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所不问。(4)该笔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丙,丁作为其监护人,由其代替丙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该案中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已经超过 2 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知识模块】 商法二、论述题7 【正确答案】 人身保险是
22、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人身保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定额给付性。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的身体和生命,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像财产保险那样能以保险标的的客观价值为根据,而是依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来加以确定,是一种定额保险。因此,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不会存在超额保险及重复保险等问题。人身保险通常采用约定给付方式,无论是在保险期内保险事故发生,还是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都按约定的
23、保险金额进行给付,不能有所增减。(2)长期性。相对于保险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保险期限持续几年、几十年甚至始于被保险人的出生终于被保险人的死亡。由于人身保险的长期性特征,业务经营效益无法在短期内予以确定,因此其在保费测算、偿付能力计算、责任准备金提留及资金运用等诸多方面都有异于财产保险。(3)储蓄性。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还具有储蓄性的特征。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组成。后者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存放于被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以预定利率在长期的缴费期间使保费进行积累。储蓄保费的投资收益使投保人不仅可以获得经济保
24、障,还可以享受到投资所带来的收益。【知识模块】 商法8 【正确答案】 这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保险代位权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由此而成立的合同为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其标的以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危险,而不具有确定的金钱价值,不能用财产价值予以比较和衡量。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人身价值的量化,更非被保险人失去寿命或者丧失健康的损害赔偿。无损失即无赔偿的财产保险观念,不能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正因为如此,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同,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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