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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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6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 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 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 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问: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 12 月 14 日
2、凌晨 6 时许,佛山外运所属“佛山 8 号” 轮(总吨位 940)在深圳赤湾港入口海面处与广西北海海运总公司(下称北海海运)经营的“安顺达” 轮发生碰撞,“安顺达”轮船载 850 吨豆粕随船一并沉人大海。该事故可能导致佛山外运承担 396 万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包括约为 210 万“安顺达” 轮的损失和 850 吨豆粕约为 186 万的损失。为此,佛山外运向深圳法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最终,深圳法庭裁定准予佛山外运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240,480SDR。这意味着尽管佛山外运造成的损失是 396 万,但其赔偿责任限额约折合人民币 264 万。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我国
3、 海商法对此是怎样规定的?3 993 年 8 月 10 日晨,一俄罗斯货船“列宁格勒号” 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突然,海面上刮起八级大风。此时,另一俄罗斯货船“莫斯科号” 迎面驶来,与“ 列宁格勒号”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列宁格勒号” 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莫斯科号” 由于操作不当而给“列宁格勒号”造成的经济损失。现问:(1)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天津海事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吗?依据的是什么原则? (2)根据我国 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受理此案的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
4、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 依据是什么 ?二、论述题4 简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之处。5 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论述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6 共同海损费用通常包括哪些内容?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具有哪些特征?三、名词解释8 航次租船合同(武汉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9 船舶碰撞10 海难救助和海难救助合同11 单独海损12 共同海损13 共同海损理算1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四、简答题15 试比较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差异。16 简述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17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18 试论述船舶碰撞的民事责任。19 救助款项
5、是海难救助中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如何确定救助报酬?20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应如何确定?21 共同海损牺牲包括哪些内容?22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3 非限制性债权包括哪些内容?2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应按什么原则办理?25 简述如何解决海商法的法律冲突。26 海事仲裁的特点有哪些?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6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 1500 箱货物;(2)雇用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的 500 箱货物;(2) 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根据海商法第
6、 274 条的规定,共同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如在日本理算,应适用日本法律。【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正确。在海商法领域内,当加害船舶方不存在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形时,加害船舶方有权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的限额内,并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对受害方遭受的损失予以限额赔偿,其余部分予以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210 条的规定,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1)总吨位 300 吨至 500 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 167000 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 500 吨的船舶,500 吨以下
7、部分适用本项第 1 目的规定,500 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 吨至 30000 吨的部分,每吨增加 167 计算单位。【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1)天津海事法院有管辖权。依据是国际法上的属地原则或属地优越权。(2)应适用俄罗斯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海商法第 273 条中关于“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的规定。【知识模块】 商法二、论述题4 【正确答案】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定期租船合同以租用船舶为目的,出租人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即承租人可以按自己
8、的营运目的调度使用租进的船舶。对于船舶,出租人须配备船员,承租人对船员有指挥命令权,船长、船员必须服从。航次租船合同只是由出租人提供约定的舱位,并不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无权调度使用船舶。(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定期租船由承租人负责营运,而航次租船则由出租人负责营运。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负责营运费用,出租人只负有关船舶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应负担营运费用,承租人只负担支付运费以及约定的装卸费。(3)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都支付租金但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定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船舶和所租用的时间计算,而航次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舱容或者货物
9、的重量计算。(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财产租赁合同说、货物运输合同说、财产租赁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混合说三种不同的学说。我们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一方面,承租人对租进的船舶有指挥调度权,可以按自己的经营目的在租期内调度使用,而不受出租人的制约。这说明承租人对船舶行使了占有支配权。尽管船员是由出租人配备的,但出租人配备船员的目的并不在于占有支配船舶,而是为承租人提供劳务;另一方面,出租人负有维修、保养和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可见,定期租船合同完全具备了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应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知识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10、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项:(1)海难救助的对象须是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海难救助的对象是船舶和其他财产。船舶是指海商法第 3 条规定的海船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艇;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有风险的运费 ”是指到付运费。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也可以成为彼此救助的对象。(2)海难救助只能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海难救助行为必须直接及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救助对象,如果救助的对象在其他地点,则不能成立海难救助。同时,救助方一般也应位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3)海难救助的对象须遭遇海难。
11、发生海难是救助的前提,救助是发生海难的后果,无海难则无救助。因此,海难救助的对象必须遭遇海难。(4)救助方须没有救助义务。在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必须是没有救助义务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救助方的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对被救助人负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人不具有救助人资格。(5)救助必须获得效果。海难救助的目的是使被救助标的脱离危险,如果救助没有获得任何效果,就失去了救助的意义,救助人就无权请求被救助方支付报酬。【知识模块】 商法6 【正确答案】 共同海损费用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救助费用。在船舶遭遇海难时,救助方所应得的救助报酬,即船舶中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列
12、入共同海损。(2)船舶在避难港口发生的费用。根据海商法第 194 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3)代替费用。根据海商法第 195 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4)共
13、同海损牺牲的利息和垫付手续费。根据海商法第 201 条规定,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5)其他杂项费用。杂项费用是指处理共同海损事故时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共同海损检验费、共同海损的保险费、在避难港的代理费、电报及信函费、人员往来费、理算费以及其他与处理共同海损有关的费用。【知识模块】 商法7 【正确答案】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具有如下特征:(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赔偿总额的限制。在海商法中,责任限制包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单位责任限制。单位责任限制就是承运人对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的
14、赔偿限制,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限制而不是单项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制。如果按照单位责任限制计算的赔偿额高于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则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海商法第 212 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适用于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引起的,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和其他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请求的总额。(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同时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非是确定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限额,而是针对具体的、特定的赔偿责任所为的限制。只有同一航次发生的全部赔偿责任或者同一海难事故造成的全部赔偿责任,才能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这就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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