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18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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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18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郑某、监事宋某滥用职权,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引进生产材料,使公司蒙受损失 45 万元,而二人私拿回扣各 5 万元。从此以后,两人设立私人小金库,利用职权所得的各种好处费都纳入小金库。二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被股东会察觉,责令其停职反省,查清事实,按公司章程处理。问:(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及监事的任期为几年?对其资格有哪些限制?(2)董事、监事等人不得从事哪些违法活动? 题中行为有何法律后果?2 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药材批发的企业,宏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双方在严酷的市场
2、竞争面前,决定合二为一,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董事会经多次磋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双方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于是在作出合并协议10 天内通知了部分债权人,同时双方决定,部分偏远省市的债权人就不必通知了。过了 30 天后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成立了东宏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不久,东方公司的原债权人李某来要账,东宏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说:“ 东方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你的债务我们也管不着。”(1)公司合并有几种方式? 上述公司合并属于什么方式?(2)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合并协议合法吗?(3)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是否切实履行了债权人保护
3、程序?(4)东宏公司工作人员对李某所说的话有法律依据吗?3 A 公司与 B 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C 公司。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间,A 公司承包经营 C 公司,约定 C 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承包人 A 公司负责承担。2007 年 9 月 15 日,C 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 A 公司提出的终止承包合同的申请;同时,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做出决定,会议纪要涉及债权债务的内容为:“A 公司在经营期间所欠王某债务 51 万元,由 A 公司负责偿还。 ”A 公司同意支付该欠款。2007 年 10 月,C 公司出具一张证明给李某,内容为“王某:截至 2007 年10 月我公司欠
4、你材料货款 51 万元,请核实。”2009 年 9 月,C 公司被宣告破产,王某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2009 年 10 月破产还清程序终结,王某的债权未获清偿。故现在王某起诉 A 公司,要求其偿还所欠货款 51 万元。问:(1)A 公司承包经营 C 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2)在该案中, C 公司所欠王某的 51 万元债务由 C 公司承担,还是由 A 公司承担,说明理由。(3)假如王某之债务应由 C 公司承担,在 C 公司破产后,C 公司没有足够资产偿付王某债务,王某欠债务如何处理?为什么?(4)假如王某之债务应由 C 公司承担,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隐匿价值 100 万的资产,王某
5、的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吗?他应当通过什么程序获得救济?二、论述题4 试述我国公司合并的程序。5 论述证券法的三公原则。6 试述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7 试述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及其完善。(华东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三、名词解释8 公司的分立9 公司解散10 信息公开制度11 信息披露制度(福州大学 2015 年考研真题)12 证券交易所1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14 证券业协会15 证券发行16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17 证券承销(中国人民大学 2008 年、2010 年考研题)18 证券代销四、简答题19 简述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20 简述公司合并的形式。21 公司分立
6、程序的相关规定。(宁波大学 2014 年考研真题)22 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昆明理工大学 2014 年考研真题)23 简述证券的法律特征。24 简述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25 简述我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法律含义和从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18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董事和监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过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过
7、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过 3 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董事、监事等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活动: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也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他人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证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8、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为;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郑、宋二人违反了上述禁止活动中的项。除了公司本身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外,公司可以对具体的违法人员(董事、监事、经理)进行处分,没收二人的非法收入归公司所有,对于因其违法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求这些违法的董事等人员赔偿。并可由股东会决定罢免渎职的董事、监事职务。【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1)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9、方式,上述合并属于新设合并。(2)我国公司法 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中,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董事会签订了合并协议而未经过公司股东会的通过,因此是无效的。(3)公司合并后,主体资格发生变更,当事公司的财产成为一个整体,对原有公司的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本案中,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并未履行通知全部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未给予被通知的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时间。公告债权人的程序未履行,在此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以公司未履行保护债权人程序义务为由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的话
10、,公司合并将会被宣告无效。(4)我国公司法 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接。因此在本案中,新设成立的东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接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清偿李某的债务,东宏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1)不合法。C 公司是独立法人,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只能是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发包方是国家。所以 A 公司承包经营 C 公司不合法。(2)A 公司在经营 C 公司期间欠王某的债权应由 A 公司和 C 公司共同承担,两公司内部的债务承担协议对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不发生效力。所以王某由于 C 公司破产而不能得到清偿
11、的债权的由 A 公司承担。(3)王某的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在破产债权申报后,就 C 公司的全部财产按照其破产债权在全部破产债权中比例受偿。(4)王某能得到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23 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知识模块】 商法二、论述题4 【正确答案】 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公司合并决议。一般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合并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决
12、议。公司的分立和合并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应以特别决议为之,应取得全体股东的绝对多数通过,即应由代表 23 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如为国有独资公司,则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才能进行。(2)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则是指合并各方就合并的有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合并协议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合并前和合并后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公司的总投资额及每一出资人所占的出资比例;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合并各方现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存续公司的章程是否需要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与合并有关的其他
13、应载明事项。合并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一般由董事会负责签订。(3)编制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公司合并之前,必须对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对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是对其资产状况的静态反映。公司合并后,需要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进行合并登记。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知识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证券法的原则是指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不同的学者会有不同的论述,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 无疑是公认的最重要的原则。公开原则亦称为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通常是对发行证券的企业而言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收益低、风险低、安全度高,人们一般不用担心还本付息。要求政府机构公开财务信息是没有意义的。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做到:(1)真实。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2
15、)全面。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3)及时。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延迟缓。(4)易得。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获得的形式加以公开。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5)易解。信息内容的表述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其具体含义包括:(1)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参加证券市场活动的机会均等;(2)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对等;(3)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承担商事责任上要合理;(4
16、)在仲裁、司法工作中,仲裁人员、司法人员应实事求是、秉公办案,合情合理地处理商事纠纷。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1)平等。当事人无论其身份、经济实力等存在何种差异,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2)自愿。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商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商事活动。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要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切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3)等价有偿。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已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当事人一方不
17、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损害他人利益。(4)诚实守信。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应充分运用法律,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做到:(1)反欺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仅要求信息得到充分公开,而且要求这些公开的信息是真实的,严禁发行者或出售者制造或散布虚假的或使人迷误的信息,并严禁某些不正当的证券销售技术。(2)反操纵。法律禁止一切使用直接或间接方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的行为。如连续抬价买
18、入或压价卖出同一种证券,联手买卖证券等。(3)反内幕交易。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利用未公开的情报进行证券买卖以图获利或避免损失,或将秘密情报透露给他人,和他人据此进行证券买卖,就构成内幕交易。证券法应对“ 内幕人士 ”从事证券买卖施以严格的限制。我国 证券法总则从第 3 条至第 9 条规定了证券市场活动须遵守的七项基本原则。这七项原则是:(1)“三公原则”;(2)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三禁原则”,即“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的原则;(4)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5)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原则;(6)自律原则;
19、(7)国家审计监督原则。理解证券法,首先必须从理解这些原则着手。【知识模块】 商法6 【正确答案】 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关于交易所的设立,国际上通行三种制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注册制;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承认制;再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特许制。前两种制度的采用有其特殊的背景,因为英美证券市场是自然产生的,交易所成立在先,有关监管的立法在后。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均采用特许制。不论采取何种设立制度,一国的证券法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运作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由此可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也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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