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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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某省大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2009 年 12 月因经营不善,已达破产境地,故准备向法院申请破产,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该公司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该公司的债权人某省建筑公司因经济纠纷于两个月以前起诉大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分行贷款 2000 万元,其中的 1200 万元贷款是用该公司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该公司曾为吉庆公司向省建设银行一笔1000 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吉庆公司借款已到期,吉庆公司对该笔贷款并未偿还。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决定于 12 月 15 日立案,并指定章某
2、独任审理此案。12 月 28 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大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来申报债权,2010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3 月 30 日,人民法院宣告大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在 4 月 30 日指定管理人,接管了大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讨论提出了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决定将大地机械有限公司整体拍卖出售,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工商银行提出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1)请回答以下问题:(a)大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b)大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省建筑公司之间未审结的经济纠纷应该如何处理?(c)工商银行的 2000 万元贷款应该如何处理?(
3、d)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e)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该提交哪些材料?(2)请指出本案中法院有哪些程序上的错误?二、论述题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35 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的程序。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上述规定的主要含义及其价值。(华东政法大学2007 年考研真题)3 论述重整制度的目的和功能。三、名词解释4 破产管理人5 债务人财产6 破产费用7 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法上的可撤销的行为 o(华东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8 债权人会议9 破产债权10 破产和解11 破产重整12 破产撤销权(中国人民大学
4、 2008 年考研真题)13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与债法上的抵销权(西南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四、简答题14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5 结合企业破产法简述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16 简述破产无效行为及其认定。17 简述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条件和权利。18 试述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地位与职权。(华东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19 简述破产重整与和解、清算的关系。20 简论破产破产抵销权及其例外。(清华大学 2015 年考研真题)21 简述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22 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23 某国有企业 A 企业(以下简称“A 企业”) 于 2010 年 1 月 1 日被债权人申请
5、破产,1 月 6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4 月 2 日人民法院宣告 A 企业破产,4 月 11 日成立清算组。有关资料如下:2008 年 7 月 1 日,A 企业向债权人甲银行借款 100 万元,期限 2 年,A 以自己120 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该设备已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灭失,获得保险赔款 60万元。2008 年 10 月 1 日,A 企业向债权人乙银行借款 100 万元,期限 1 年,B 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 6 个月。因 A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于 2009 年12 月 1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尚未审结。2008 年 12 月
6、3 日,A 企业向债权人丙银行借款 100 万元,期限 1 年。因 A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尚未审结。2010年 12 月 30 日,A 企业的破产程序终结。问题:(1)债权人甲银行的破产债权是多少? 并说明理由。(2)如果债权人乙银行在得知 A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向一般保证人 B 公司主张权利,B 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3)如果债权人乙银行在得知 A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既未申报其债权也未通知 B公司,将对 B 公司产生什么影响?并说明理由。(4)如果债权人丙银行参加了破产程序,在财产分配中受偿 20 万元,破产程序于2010 年 12
7、月 30 日结束,则债权人 B 银行应在什么时间之前向乙公司提出 80 万元的清偿要求? 并说明理由。24 简述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25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109 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 113 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试说明:(1)
8、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等在破产清算中的顺位?(2)什么是别除权 ?(武汉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0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a) 大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由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故应用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中止,故省建筑公司诉大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应中止诉讼。(c)工商银行的 2000 万元贷款,应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存并证据。(d)建设银行可以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因为破
9、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e)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2)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25 日内通知已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并在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不应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工商银行的异议是依据法律作出的,有担保权的债权应该得到优先受偿,法院应予以支持。【知识模块】 商法二、论述题2 【正确答案】 该法条是对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比较旧破产法,此次新企业破产法第 135 条规定扩大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
10、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第一,破产不再是少数企业的“专利” ,国有企业的破产从以往的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政府由过去全面主导国企破产。走向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除部分国企和金融机构破产事务外),这意味着所有企业将受到“优胜劣汰” 的同一市场规律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市场投资、 交易将更趋公平,市场竞争法则将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市场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既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也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由此可见在原有法律规范框架
11、内,我国不同性质的企业所适用的破产法律制度是完全不同的,立法体系混乱、规则不明、相互不协调。这一问题在新破产法中得到修正。第二,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相对于原有的破产法只允许国有企业和公司制法人企业破产,第 135 条完成了重大突破,将市场上的各种企业主体全部纳入破产法的保护范围,有利于解决市场退出的问题,促进市场良性健康发展。但是,应当看到,新破产法仍然没有将自然人纳入破产范围。这也是破产法今后的努力方向。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是维
12、持市场秩序的需要。大量的经济主体以自然人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当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如果没有破产法的规范,债权人势必陷入对债务人财产的争夺。这种争夺过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资金的回收,同时也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极高的社会成本。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最终将会导致个人信用市场的萎缩和社会交易链条的断裂,严重损害经济体系的效率。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各国破产法都对个人破产的内容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个人破产制度。新破产法将个人破产排除在外,是令人遗憾的,应当及时加以完善,将个人破产制度引入破产法。将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到承担有限责任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已是一大进
13、步。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其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企业如果破产,必然会连带牵涉到企业合伙人、出资人个人破产问题。关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破产问题。目前,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尚无有效手段防止个人借破产之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对个人实行破产的条件尚不成熟,在相关法律修改前,这两类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仍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知识模块】 商法3
14、 【正确答案】 重整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而这两个目的之间,后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说,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实现企业拯救。我们切不可把企业拯救的意义仅仅理解为债权偿付的优化。实际上,重整制度所理解的企业,其中除了债权人和企业本身外,还包括了企业的职工及其出资人。与重整制度的目的相关。重整制度的功能体现为:(1)重整制度维持了企业的营业,从而避免了企业营运价值的落空,弥补清算制度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所谓营运价值,就是企业作为营运价值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即高于它的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回收。我国一
15、些企业的破产试点表明:破产财产变现困难,变现成本高,财产变卖所得大大低于账面价值,以致清算费用耗尽全部破产财产时有发生。在破产程序不确定、司法介入未必奏效、清算费用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重整是值得提倡的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的路径选择。(2)重整制度运用多种手段对困境企业进行整理,帮助企业复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重整法律制度可以通过内部经营机制的调整、治理结构的优化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最终促使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调整直接涉及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具有主动性和直接性。(3)保留了企业职工的就业机构,使企业不因裁员而引起社会动荡,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了现代社会所要求的秩序、效率与公平。【知识模块】
16、商法三、名词解释4 【正确答案】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以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管理人仅负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工作,所以又称破产管理人;而广义的管理人则在重整程序中也承担管理工作(通常称重整人)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是法院指定成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对法院负责,并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其具有独立的地位,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分配、清算及其特定情况下的重整和和解,一方面形成在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中心主义的结构模式,
17、另一方面又要综合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知识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知识模块】 商法6 【正确答案】 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拨付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是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是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知识模块】 商法7 【正确答案】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所实施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18、的行为无效。可撤销行为,是在破产宣告后,对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时期内的有害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包括以下五种:(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在于破产无效行为在性质上均属于欺诈行为。不论何时发生,均自始当然无效而且是法定的无效行为。而对于可撤销行为,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属于合法有效行为。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将撤销权赋予管理人,以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当法院撤销债务人
19、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如管理人未对可撤销行为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为有效行为。【知识模块】 商法8 【正确答案】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知识模块】 商法9 【正确答案】 破产债权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破产债权须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方能获得分配的债权。破产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破产债权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2)破产债权限于对人请求权:(3)破产债权限于能强制执行的债权;(4)破产债权原则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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