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 T 3622-2023 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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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ICS13.220.01CCS C 80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36222023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023-08-28 发布2023-09-27 实施DB23/T 3622-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25基本要求.26消防组织.27消防安全职责.28场所设置要求.49消防安全措施.610火灾隐患整改.81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91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与消防演练.913火灾事故处理.1014消防档案.10附录 A(资料性)防火巡査、检査记录.12附录 B(资料性)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标准.13附录 C
2、(资料性)学校建筑灭火器最低配置标准.13参考文献.16DB23/T 3622-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黑龙江省教育厅。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昌新文、燕海涛、杜长海、刘威、李帅、王冠鹏、杨德斌、赵永强。DB23/T 3622-20231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要求、消防组织、消防安全职
3、责、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措施、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与消防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建立指导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类中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18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T 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T 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
4、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99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
5、不安全因素。3.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近建筑,满足承载力及面积要求,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操作的场地。3.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DB23/T 3622-20232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一般指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具体界定标准参见最新版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4总则4.1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4.2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4.3结合实际建立
6、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保障学校具备消防安全条件。4.4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5基本要求5.1学校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5.2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5.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5.4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
7、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5.5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5.6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6消防组织6.1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6.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值班人数应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6.3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建立微型消防站。7消防安全职责7.1学校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制定本单
8、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b)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c)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d)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e)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f)按照GB/T 38315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DB23/T 3622-20233g)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
9、防安全职责。7.2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还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b)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c)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7.3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b)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c)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d)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e)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f)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
10、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参见附录B;g)针对学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7.4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e)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f)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11、;g)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h)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i)管理学校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j)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7.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消防设施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的设备正常运行;b)对火警信号,按照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处置;c)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并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d)执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
12、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做好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操作、故障和维护保养记录。7.6教职员工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b)熟悉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c)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正确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方法;d)日常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发生火灾时引导学生疏散;e)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f)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吸烟、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DB23/T 3622-20234
13、g)宿舍管理员应坚守岗位,掌握宿舍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和帮助宿舍内人员快速有序疏散。7.7保安人员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发现火情,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b)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7.8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熟悉单位平面布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b)定期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使用方法;c)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8场所设置要求8.1学校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
14、、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安全疏散、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设备和建筑装修等应符合 GB 50016、GB 50099、GB 50222 的要求。8.2学校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时,建筑不超过 2 层。8.3三级耐火等级的教学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0.25 h。8.4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8.5中学教学用房不应超过五层,小学教学用房不应超过四层。8.6附设在其它民用建筑内的学校教学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h 的防火隔墙和 1 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
15、防火门、窗。图书馆、内书库(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与其毗邻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除电梯外,图书馆书库内部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 h 的不燃烧体材料,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闸门。8.7建筑物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设置数量、疏散宽度,建筑内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设置形式等应符合 GB 50016、GB 50099 的要求。8.8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 3 个踏步的台阶。8.9教学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 m,门内与门外各
16、 1.40 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8.10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至少设置 2 个疏散门。当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75 m时,可设置 1 个疏散门。8.11教学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b)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应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等不利于疏散的门;c)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门、窗开启后不应遮挡疏散净宽度;d)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e)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
17、持完好,在门上明显位置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f)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g)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不被遮挡,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更换。8.12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a)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 GB 50222 的要求;DB23/T 3622-20235b)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等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c)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d)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标志应清晰可见,不被遮挡
18、。8.13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消火栓系统及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974 的要求;b)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应为 1.10 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角;c)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栓井的直径不宜小于1.50 m,当取水口在冰冻线以上时,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8.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084 的要求;b)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应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 m
19、m,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0 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c)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不少于10只。8.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116 的要求;b)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c)消防控制室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0 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0 m,设
20、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0 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0 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 m的通道。8.1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1309 的要求;b)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c)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d)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8.17灭火器应符合下列要求:a)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要求;b)灭火器应摆放稳固,铭
21、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大于 1.50 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 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c)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时间满 3 年应进行维修,首次维修以后时间每满 1 年应再次维修;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时间满 5 年应进行维修,首次维修以后时间每满 2 年应再次维修;d)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 6 年、干粉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 10 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 12 年时应报废;e)不同场所(房间)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参见附录 C。8.18电气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a)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
22、;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 L/s 的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用电按二级负荷供电;DB23/T 3622-20236b)消防用电为一、二级负荷,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能保证在 30 s 内供电;c)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教学、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d)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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