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3511-2019 儿童主任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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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A 16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5112019 儿童主任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hild protection chief service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2 - 25 发布 2020 - 01 - 2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511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安徽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池州市未成年人 社会保护中心、肥
2、东县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江龙、张金秀、吕金兵、韩成武、陈志彤、陈良斌。 DB34/T 35112019 1 儿童主任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主任服务的基本要求、基本服务内容、重点对象服务内容、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主任在村(居)从事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儿童主任 Child prot ection chief 在村(居)负责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人员。 2.2 儿童督导员 Child protect ion supervisor 负责乡镇(街道)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指导儿童主任开展工作的人员。 2.3 留
3、守儿童 Left-behin d children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 2.4 困境儿童 Children in special needs 困境儿童指不满 18 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 、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关心 帮助的儿童即为困境儿童。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 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 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2.4.1 孤儿 Orphan 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
4、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2.4.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De facto una ttended children DB34/T 35112019 2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主要包括如下: a)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 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b)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 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注1: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注2: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5、 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 的措施是指期限在 6 个月以上; 注3: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4.3 贫困家庭儿童 Children fro m poor families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建档立卡扶贫户家庭儿童。 2.4.4 重病儿童 Severely i lled children 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2.4.5 重残儿童 Severely disabled children 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 2.4.6 受监护侵害儿童 Children a bused
6、by their guardians 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受监护人教 唆、利用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而实施乞讨行为,以及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 职责而导致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儿童。 2.4.7 其他困境儿童 Children i n other special needs 包括但不限于流浪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的儿童等。 3 基本要求 3.1 人员资质 3.1.1 儿童主任一般需具备以下条件: a)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b) 热爱儿童事业,有爱心、有责任心,具有良好的品行; c) 具有正
7、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d)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DB34/T 35112019 3 e) 通过公益性岗位、 大学生村官或者购买服务担任的, 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基础或者工作经验。 3.1.2 儿童主任需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1.3 儿童主任上岗后,儿童主任的基本信息应由儿童督导员统一录入全国村(居)儿童主任信息管 理系统。 3.2 履职守则 3.2.1 优先原则 在制定儿童工作计划、提供儿童关爱服务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要。 3.2.2 利益最大化原则 认真了解、耐心倾听儿童的情况和需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儿童的权益。 3.2.3 非歧视原则 与儿童及其家庭
8、建立平等、尊重的关系。 3.2.4 依法保护原则 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对儿童采用任何形式,包括身体、语言、情感及性方面的暴力。 3.2.5 保密原则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儿童及其家庭的隐私。 3.3 工作要求 3.3.1 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 报告工作情况; b) 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 况等基本信息并上报儿童督导员; c) 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 加强对监护人 (受委托监护人) 的法治宣传、 监护督导
9、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d) 加强对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随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 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 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e) 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 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 持; f) 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 动。 3.3.2 每月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服务情况,
10、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信息和变化,如儿童留守、困境的状态变化等; b) 开展服务情况,如家访次数、儿童之家开放次数和活动内容等; c) 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提供支持和资源链接的情况。 DB34/T 35112019 4 4 基本服务内容 4.1 家庭访视 4.1.1 到岗后 3 个月内,联合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楼道长等对村(居)内所 有儿童开展初次家庭访视,了解每名儿童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做好工作记录,与儿童及其 家庭建立稳定、信任的服务关系。 4.1.2 初次访视后,每年不少于 1 次对村(居)内儿童开展
11、家庭访视,了解儿童的生存、发展及参与 权利落实情况。 4.1.3 发现儿童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不包括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附录 A 填写登记 表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儿童督导员。属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协助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 审批表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4.1.4 向村(居)民介绍儿童主任职责,引导村(居)民在得知儿童处于留守、困境、遭受侵害等情 况时及时上报。 4.2 侵害上报 4.2.1 发现以下受侵害儿童情况需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处置工作: a) 儿童失踪; b) 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c) 受到监护人或者
12、其他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被监护人或者其他人教唆、利 用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胁迫、诱骗、利用而实施乞讨行为; d) 出现自伤/自杀行为。 4.2.2 在发现儿童遭受侵害的 24 小时内,按附录 B 记录相关信息并上报儿童督导员和村(居)民委员 会。 4.3 联系学校 4.3.1 每学期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 1 次联系工作,及时掌握儿童在校学习和生活情况。 4.4 关爱服务 4.4.1 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儿童安全教育。 4.4.2 为儿童监护人提供儿童照顾和发展方面的科学指导。 4.4.3 关注流动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状况。 4.4.4 督促监
13、护人加强对有沉迷网络倾向儿童的教育。 4.4.5 发现尚未办理户籍的儿童,指导监护人按规定办理落户,在落实户籍前每个月至少 1 次家访。 4.4.6 发现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的儿童,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协助督促失学辍学儿童监护人依法 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在复学前每个月至少 1 次家访。 4.5 场所管理 4.5.1 负责管理村(居)儿童之家、儿童关爱中心、农家书屋等儿童关爱服务场所。 4.5.2 每周至少 1 次开放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寒暑假每周至少 2 次。 5 重点对象服务内容 DB34/T 35112019 5 5.1 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内容 5.1.1 定期走访 每季度走访 1 次
14、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核实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及身心健 康等情况,按附录C 记录走访情况。 5.1.2 信息上报 5.1.2.1 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信息发生变化的,5 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变化情 况上报儿童督导员。 5.1.2.2 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携带子女一起外出生活或者至少一方留家照料的,按附录 D 填写核 销表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儿童督导员。 5.1.3 监护评估 5.1.3.1 走访时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5.1.3.2 评估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学及身心健康状况; b) 受委
15、托监护人监护能力及履职尽责状况; c) 农村留守儿童与受委托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 5.1.3.3 评估的结果一般分为: a) 监护情况较好:委托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职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得 到较好保障; b) 监护情况一般:委托监护人能基本履行监护职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等方面 得到基本保障,但未成年人有产生行为偏差、心理失当等情况的潜在风险; c) 监护情况较差: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委托监护人监护教育能力不 足,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极易或已经出现行为偏差、 心理失当、辍学、外出流浪乞讨等非正常情
16、况。 5.1.4 监护指导 5.1.4.1 经初步评估,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情况较差的,按以下情况开展监护指导: a) 受委托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督导与劝诫,按附录 E 出具告知书, 在监护状况改善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回访; b) 受委托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虽经多次劝诫但仍履职不到位的,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 家或者更换受委托监护人,在监护状况改善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回访; c) 受委托监护人由于年龄、身体健康、经济状况等原因,监护能力不足且难以改善的,督促农村 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家或更换受委托监护人,在监护状况改善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回访。 5.1.4.2 上述 b、c 两
17、种情形,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拒不更换受委托监护人也不愿返家照料的,按附录 B 记录相关信息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儿童督导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符合强制报告情形的履行强制报 告责任。 5.1.5 监护确认 5.1.5.1 经初步评估和监护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较好或者监护一般的,指导受委托监护人按附录 F 签订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DB34/T 35112019 6 5.1.5.2 已签订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但受委托监护人发生变更或者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状况发生变化 的,应重新进行监护评估和监护确认。 5.1.6 强制报告 5.1.6.1 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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