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1 T 80-2023 儿童主任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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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01CCS A 164101郑州市地方标准DB4101/T 802023儿童主任服务规范2023-11-13 发布2024-02-13 实施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4101/T 80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原则.25基本要求.36工作职责.37服务对象.38服务内容.49评价与改进.8附录 A(资料性)儿童信息排查表.9附录 B(资料性)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10附录 C(资料性)困境儿童基本信息登记表.12附录 D(资料性)儿童主任日常服务记录表.13附录 E(资料性)儿童侵害情况上报表.14附录 F(资料
2、性)家庭巡访记录表.15参考文献.17DB4101/T 80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郑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郑州市儿童福利院、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爱丽、赵静、秦瑞胜、包连云、何军峰、张伟、李燕、王自兴、张捷、侯晓学、孟艳娟。DB4101/T 8020231儿童主任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儿童主任服务的总体原则、基本要求、工作职责、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儿童主任在村(居)开展的儿童关爱保护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
3、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儿童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儿童主任在村(居)负责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人员。儿童督导员负责乡镇(街道)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指导儿童主任开展工作的人员。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向本村(居)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宣传、教育和社会心理支持等服务的场所,包括儿童之家、儿童关爱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用于开展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的办公室、活动室等场所。困境儿童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等原因陷入困境,需要予以帮助或保障的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
4、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包含特困儿童、重病重残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其他困境儿童。3.5.1特困儿童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履行抚养义务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5.2重病重残儿童因自身患重病(病种参照河南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及住院病种目录)、重残(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5.3DB4101/T 8020232低保家庭儿童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中就医、就学、维持正常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5.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
5、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亦或父母被遣送出境、剥夺监护人资格的儿童。3.5.5其他困境儿童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或监护不当受到伤害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打拐解救儿童、受虐待儿童、被恶意弃养儿童等需临时救助庇护的儿童。社会散居孤儿由民政部门认定,未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抚养而由与民政部门签订孤儿养育协议的监护人养育的孤儿。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涉罪未
6、成年人已满12周岁未满16周岁,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法律追究的未成年人。被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故意伤害、虐待、拐卖、遗弃等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4总体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处理和解决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时,应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要,确保儿童利益得到优先和最大化保障。认真负责在服务过程中尽职尽责,力所能及地回应儿童和家庭需求,确保本辖区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专业素养掌握儿童相关政策和办事程序,具备为儿童提供专业服务的素养。不歧视DB4101/T 8020233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
7、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对儿童差别对待。暴力零容忍当发现儿童遭受包括身体、语言、情感及性方面的暴力行为,疑似暴力行为或评估有暴力行为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劝诫、报告、制止等措施,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断是否需要执法等相关部门介入。依法保护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道德观念和社会伦理,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保密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儿童及其家庭的隐私。5基本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及文化素质。每年应参加至少一次专业培训。基本信息应由儿童督导员统一录入全国村(居)儿童主任信息管理系统。6工作职责做
8、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社会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
9、协助申请救助。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同时向村(居)民委员委会、所在乡、镇、街道逐级报告,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7服务对象辖区内所有儿童。主要服务对象有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涉罪未成年人和被害未成年人等。DB4101/T 80202348服务内容基本儿童服务8.1.1监护指导向儿童家庭和全体村(居)民开展儿童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普及儿童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
10、正面管教、儿童权利等知识理念,指导家庭更好地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8.1.2信息排查和更新8.1.2.1排查方式8.1.2.1.1定期走访儿童主任上任后,应联合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小组组长、楼栋长等在36个月以内完成第一轮入户排查,了解每一名儿童的基本情况,介绍儿童主任职责。首轮排查之后,每年度对本村(居)所有儿童至少开展一轮走访排查。如不能实地走访,可采取线上视频的方式开展排查。8.1.2.1.2其他方式排查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小组组长、楼栋长等协助排查,儿童和监护人主动告知,邻里发现报告。8.1.2.2排查内容收集儿童信息,填写儿童信息排查表(见附录A)。8.1.2.3更
11、新经排查,儿童情况如有变化,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表格,并报送儿童督导员。表格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录 B);困境儿童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录 C);儿童主任日常服务记录表(见附录 D);儿童侵害情况上报表(见附录 E)。重点儿童服务8.2.1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了解儿童监护状况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在家庭出现变故后,及时向儿童和家庭宣传相关保障政策和申请程序,并协助其申请基本生活保障;与县级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及儿童(8 周岁以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共同签订指导养育协议;对儿童监护人每年开展
12、一次监护能力评估;每月至少家庭走访 1 次,定期了解儿童相关情况并填写家庭巡访记录表(见附录 F)。8.2.2农村留守儿童DB4101/T 80202358.2.2.1指导儿童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建议监护人慎重选择受委托监护人。首选与儿童关系良好、照料能力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的亲属作为受委托监护人,并在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前与儿童沟通,了解儿童意愿,解释受委托监护人的责任;向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讲解儿童发展需求和儿童保护知识,根据儿童年龄和性格特点提供简单指导;与儿童、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保持常态沟通;当受委托监护人出现不适合监护责任履行的情形时
13、,儿童主任应及时告知监护人更换受委托监护人。8.2.2.2定期开展实地家庭走访并填写家庭巡访记录表(见附录 F);8.2.2.3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等困难的儿童,应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8.2.2.4提供监护指导、家庭慰问等关爱保护服务。8.2.3重病重残儿童了解本辖区重病重残儿童及其家庭和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协调医疗卫生、残疾保障等部门,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协助落实保障。向有重病重残儿童的家庭宣传并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对确定残障但未办理残疾证的儿童,督促并帮助其监护人为其办理残疾证;协助儿童就医;链接资源。为
14、有医疗需求、康复需求、教育需求的重病重残儿童链接相关资源;家庭巡访。每 3 个月至少实地家庭走访 1 次并填写家庭巡访记录表(见附录 F)。8.2.4低保家庭儿童和特困儿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节日慰问、物资帮扶、心理支持等关爱服务,每 3 个月至少 1 次实地家庭走访并填写家庭巡访记录表(见附录 F)。8.2.5其他困境儿童8.2.5.1监护情况较差儿童对监护情况较差的儿童,应评估风险,并开展以下服务改善监护状况:因服刑、戒毒等客观因素导致监护情况较差的,应协助儿童及其家庭申请政策规定的待遇;因忽视、暴力管教等主观因素导致监护情况较差的,应对监护人提供监护指导,鼓励遇到心理困境的儿童和监护人寻求
15、专业的心理支持;若发现严重的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况,应按要求及时上报。8.2.5.2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儿童对受地震、火灾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儿童,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统计上报。统计辖区内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儿童数量、影响程度、所遇困难等信息、报儿童督导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服务。根据儿童受影响情况开展物资帮扶、疾病治疗、临时监护、临时救助、心理抚慰、情绪疏导、亲情陪伴等具体服务。8.2.6涉罪未成年人DB4101/T 8020236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及时制止,并根据行为的性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督促涉罪未成年人
1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协助司法机关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及咨询、社区帮教、普法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等,对其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8.2.7被害未成年人8.2.7.1预防和发现儿童主任可开展以下工作,以预防儿童侵害发生:对儿童开展家访时,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升儿童和监护人对儿童侵害的认识;在村(居)开展儿童保护宣传倡导;在村(居)逐步建立非正式儿童保护筛查网络,设立“儿童保护报告信箱”。8.2.7.2儿童保护事件处理在儿童保护事件期间,儿童主任应提供以下服务:将日常开展服务的工作记录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重点家庭走访;协助符合条件的儿童和家庭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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