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2735-2018 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办结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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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 A 00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2735 2018 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办结服务规范 2018 - 07 - 16发布 2018 - 08 - 16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2735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HB/TC 26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事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焦剑、翟江、李瑛、李贻才、仇树军 、王鹏、张海星。 DB13/T 2735 2018 1 行政审批事项一
2、次性办结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办结的 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提供、档案管理、制度建设、 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和评价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8 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 GB/T 32169.1 政务服务 中心运行规范 第 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69.4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 4部分:窗口服务评
3、价要求 DB13/T 2295 行政审批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审批事项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matters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承担行政 审批 职能的 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办理的行政事项。 注 1: 行政审批事项应为权利清单中的事项。 注 2: 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包括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应去掉, 它是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对应的行政救济事项,且有单独的程序)等)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负有申报、报送义务的行
4、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除法律特别的制度设计外,不宜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3.2 一次性办结 one-off operation 通过优化办理流程、整合政务资源、融合网络和现场办理等方式,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到行 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在符合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做出办理决定、形成办理结果的全过程 一次完成。 3.3 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DB13/T 2735 2018 2 为方便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到政府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针对审批事项的办理范围、办理 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等信息做出 约定或规定的
5、服务标准。 4 基本要求 4.1 应以方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政府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为原则和导向,制订服务规范。 4.2 推行“一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最大程度方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 审批事项。 4.3 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大力推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申请、一次性受理、一次性 办结、自动生成(获取)电子证书或审批结果要 件。 4.4 应以审批事项目录为基础制订服务规范。 4.5 应结合一次性办结服务规范和工作实际,建立相应配套制度。 4.6 应依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等系列改革要求,不断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服 务流程、提升便民服务质量
6、和效率、不断提升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水平。 5 服务流程 5.1 概述 5.1.1 行政审批流程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环节。 5.1.2 根据行政审批流程所涉及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数量及职责,可将流程分为单一审批流程和共同 审批流程。 5.1.3 单一审批流程是指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由一个实施机关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流程。 5.1.4 共同审批流程 是指同一行政审批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进行共同审批的流 程。 5.2 受理 5.2.1 应及时受理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出事项 的 办理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和示范文本。 5.2.2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
7、 要求 的,应当场受理。 5.2.3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要求 的,应当场予以指正,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 补 正的全部 内容。 5.2.4 受理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的, 应以 文字形 式 明确 告知。 5.2.5 发现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申办的事项,存在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在第一时 间请示 相关部门 ,并将结果明确 告知 法人和自然人 。 5.2.6 符合容缺受理制度的事项,应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 DB13/T 2735 2018 3 5.3 审查 5.3.1 按责转办 应将受理材料流转
8、给 责任 部门,并督促 责任 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 5.3.2 材料审查 各部门应对涉及本部门 的 受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 查 。 5.3.3 现场审查 5.3.3.1 由相关部门 组织审查 人员进行现场 审查 ,并出具 审查、检验检测报告 。 5.3.3.2 现场 审查 过程中,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场告知,待材料补正完成后出具 审查 报告。 5.3.3.3 需两个 及 以上部门进行现场 审查 的事项,应联合进行现场 审查 。 5.3.4 特别程序 依法或利 害关系人提出相关申请,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特 别程序的,应按照特别程序进行。 5
9、.4 决定 5.4.1 属于本级权限内的事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做出办理决定 , 并制作证照、批准文件。 5.4.2 属上级部门办理的事项,经审查后应在承诺期限内上报。 5.4.3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告知结果。 5.4.4 依法需要公示的,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5.4.5 需两个 及 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应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 5.5 送达 办理结果应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求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6 服务提供 6.1 咨询 服务 6.1.1 咨询 服务包括电话咨询、 网上咨询、现场咨询和信函咨询 等 方式。 6.1.2 应 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 ,对自然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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