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五)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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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五)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2010 年 4 月 28 日,陈某(零售服装个体户)请求汪某(某旅游公司负责人)帮助找些生意做做。当日汪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某为该旅游公司加工制作沙发套 500 个,布料由旅游公司提供,加工费总额为 7500 元;交货期限为同年 5 月 28 日前,到期由旅游公司派人提货。合同签订后,陈某如约按期加工制作完毕,而汪某却忘了此事。直至 2011 年 1 月汪某才派人前去提货,陈某告诉来人说,因旅
2、游公司半年时间未来取货,已于两天前将 500 个沙发套卖给谭某(零售服装个体户)。事已至此,陈某建议,卖沙发套所得的 25000 元中,扣除加工费 7500 元,保管费 1000 元,其余部分共 16500 元归还给旅游公司。旅游公司认为陈某无权处理这批货物,遂以陈某为被告,谭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原物。问:(1)陈某与谭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2.A 赠老友 B 名人字画三幅,价值连城,B 敬辞不收。A 便托 B 的好友 C 劝说,B 仍不改初衷,相持数年。A 病重写信催 C 从速办妥赠字画之事,C 即将字画交 B 在美术学院任
3、教的外孙女 D,请 D 劝受。数日后,D诈称 B 已收下,C 不知情,向 A 复命。A 如释重负,旋谢世,不久,B 也病亡。B 的儿子 E 得知,提出三幅字画应作为 B 的遗产由其继承。而 D 的母亲 F 则表示她亦有权继承。B 的妻子认为应把这些字画送给博物馆。这时 A 的儿子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询问他是否有权对这些字画主张权利。假设你作为律师,请回答:(1)A 的赠与行为能否成立?为什么?(2)E 和 F 能否继承这些字画?为什么?B 的妻子能否把这些字画送给博物馆?为什么?(3)A 的儿子能否要求收回这些字画?(分数:15.00)_3.2010 年 10 月 25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成
4、立一个新公司,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草签了合同,但因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随身携带公章,因此需要将合同带回公司加盖公章。10 月 28 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发来的传真,表示乙公司必须先征用工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才能在合同上盖章。于是乙公司出资 1000 万元,征用了工地并培训工人。11 月 5 日,乙公司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传真,甲公司表示,因为投资失误,公司资金紧张,已无力出资成立新公司了,要求终止与乙公司的合作。乙公司向法院起诉。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 1000 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5、分数:15.00)_4.2010 年 7 月 5 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每吨 4000 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 11 月25 日将钢材交到乙公司指定的仓库。7 月 7 日,乙公司与仓储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于 11 月25 日至 11 月 30 日将一批钢材存放在丙公司的仓库中,同时约定乙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7 月 10 日,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将与甲公司合同项下的钢材卖给丁公司,乙公司预计可从该项买卖中赢利 100 万元。11 月初,市场上钢材的价格大涨。11 月 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一传真,表示因钢材价格
6、大涨,已不愿意再履行合同,愿意赔偿乙公司的损失。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心中恼怒,从市场上打听到,此时钢材的价格已达到每吨 4500 元,乙公司嫌价格过高,没有当时购买钢材。11 月 26 日,乙公司以每吨 5000 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得钢材,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每吨 1000 元的损失,赔偿可以赢利的 100 万元,并赔偿因为甲公司违约而导致的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 50 万元违约金。问:(1)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每吨 1000 元的损失,该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吗?为什么?(2)乙公司预计中的 100 万元赢利,应当由甲公司来赔偿吗?为什么?(3)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 50 万元违约金,能要
7、求甲公司赔偿吗?为什么?(分数:15.00)_5.2010 年 3 月 5 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在 3 月 10 日之前将货物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 3 个月内交付货款。后来甲公司在 3 月 8 日将货物交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借口各种原因不交款。甲公司通过一系列的调查了解到,乙公司已经负债累累,并且在 6 月 10日将某批机器送给了丙公司,做出此赠与后,乙公司已经没有能力交付价款了。问:(1)甲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为什么?(2)如果甲公司在交付货物之前,通过调查已经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债务累累,公司状况不佳,有不能支付货款的可能,甲公司应当采
8、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分数:15.00)_6.原告:李某,女,31 岁,某县制药厂化验员被告:颜某,男,32 岁,某县个体客运经营户颜某与李某于 1996 年 4 月结婚。1998 年 6 月颜某父亲病故,颜某按遗嘱继承了其父生前经营的客运汽车 3 辆,住宅1 套。1998 年 9 月,颜某辞职,专门从事个体客运。同时,颜某、李某商议,将原住宅卖掉,得款 9 万元,二人商定将此款存入银行,连同以后的利息增值部分,作为其满 1 周岁的儿子颜某某将来的教育费用。2001 年冬,颜某在他人的诱惑下染上吸毒恶习,李某多次劝其戒毒,颜某不但不听,反而多次殴打李某,并逼其交出存款,被李某拒绝
9、。2004 年 7 月,李某提出离婚,颜某同意,但认为 3 辆客车及住宅均系其个人所得,李某无权分得,二人结婚时所居住房屋系颜父赠予,后卖得 6 万元,此款加银行储蓄所得利息,李某也无权分得,家中存款 44 万元,系自己客运经营所得,李某并未参与经营,不应归李某所得,应全部归属自己。但考虑到双方协议儿子颜某某由李某抚养,可将住房和 10 万元存款分给李某。李某不同意,在律师的帮助下,于 2004 年 8 月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审判人员调查查明:颜某、李某争议的财产有客运汽车 3 辆,其中颜某在 2002 年更新 2 辆,共价值 50万元,住宅 1 套,
10、价值 16 万元,存款 53 万元。此外,颜某还提出,2002 年曾为更新客车借款 5 万元,应列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曾经将婚前个人存款 3 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从共同财产中得到补偿,由于离婚是李某首先提出的,李某也应少分财产。经查颜某借款 5 万元确有其事,但已被其购买毒品用掉,至于其将 3 万元个人存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李某也承认。经审判人员调解,颜某、李某在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上达成协议,二人均同意离婚,儿子颜某某由李某抚养。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问:(1)法院应否判决李某与颜某离婚?(2)孩子颜某某的抚养问题如何判决?(3)案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4)如何
11、处理颜某主张的 5 万元债务问题和其 3 万元个人存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问题?(分数:15.00)_7.2007 年 1 月,郑萍(女,1984 年 4 月出生,无配偶)和陈世杰(男,1981 年 6 月出生,无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购置了彩电、冰箱、录像机、家具等生活用品。2009 年 4 月 11 日,郑萍和陈世杰在家中被害身亡。经公安机关核查,郑萍、陈世杰遗有存款和现金 12810 元,债权 1 万元,彩电 2 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各一台,金项链一条及家具和生活用品。陈世杰、郑萍死亡后,郑萍父母谢东辉、郑兆本与陈世杰的兄姐陈世军等四人共同出资并主持了
12、丧事。后双方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郑兆本和谢东辉认为:郑萍从 2007 年 1 月与陈世杰以夫妻名义同居至 2009 年 4 月 11 日 2 人被害身亡,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两人共同劳动,先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要求继承郑萍的遗产。而陈世军等四人认为:郑萍与陈世杰生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同居是非法的。郑萍与陈世杰被害所遗留的财产是陈世杰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谢东辉、郑兆本无权继承。经调解无效,谢东辉和郑兆本起诉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郑萍、陈世杰被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证实:陈世杰的死亡时间先于郑萍 20 分钟左右。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郑萍
13、与陈世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世杰的父母已分别于 1997 年、2002 年去世。陈世军等兄姐四人对陈世杰有一定扶助。此外,陈世杰生前借其兄陈瑞玉人民币 1000 元未还。问:(1)如何认定郑萍和陈世杰的关系?(2)郑萍生前有没有继承陈世杰遗产的权利?陈世军等人能否依继承法取得相关权利?(3)郑萍的遗产如何继承?陈世杰生前所欠的 1000 元债务如何处理?(分数:15.00)_8.乙在某一期的知名杂志上发表文章,部分事实严重失实,并在文章中对某著名地质学家肆意诋毁,不仅损害了地质学家本人的名誉,也给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于是该地质学家之女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以及该知名杂志的出版单位收
14、回该文,以消除影响;并在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科学报、中国地质矿产报和新生界杂志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 100 万元。在诉讼中,作者乙和该杂志社提出反诉,认为由于甲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反映了文章的侵权问题,导致乙和杂志社的名誉受到损害,并造成杂志销售量的减少,由此请求法院判令甲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问:对当事人甲、乙以及杂志社的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分数:15.00)_9.贾某于某日晚,与邻居马某在春梅餐厅聚餐,用餐中她们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将贾某的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现其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残疾,不仅影响了学业,给其的身体、精神
15、均造成极大痛苦。经查,春梅餐厅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大海气雾剂公司生产的“旋风”牌边炉石油气,且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内容互相矛盾。炉具是红岩厨房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国家技术监督局组成专家鉴定组对该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不是由于气罐选材不当或制造工艺不良引起的,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事故罐的内压较高,主要是由于罐中的甲烷、乙烷、丙烷等的含量较高,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气罐的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灌装后的边炉石油气的混合气达 0.95MPA 和 0.98MPA(15和 23),该边炉石油气罐不具备盛装上述成分石油气
16、的能力。卡式炉内存在一个小火是酿成事故的不可缺少的诱因,卡式炉仓内存在小火是由于边炉气罐与炉具连接部位漏气而形成的。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卡式炉进行测试,该产品存在漏气的可能性,如果安装时不对准,漏气的可能性更大。问:根据以上案情介绍,分析本案中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分数:15.00)_10.2009 年 6 月 26 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 100 张面额 100 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 100%。2009 年 7 月 10 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 2009 年 7 月 15
17、 日至 10 月 15 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2009 年 10 月 15 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为 003172 号,中了一等奖,奖金 1 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 1 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 1888 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
18、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 1万元。问:(1)银川铝型材厂主管人员疏忽大意,未了解存单中奖情况,而将已升值为 10100 元的存单仍以票面值 100 元发放给王春林,对于王春林而言是否属于不当得利?(2)银川铝型材厂未能合法取得奖金是否属于重大误解?(3)谁该取得奖金的所有权?(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五)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2010 年 4 月 28 日,陈某(零售服装个体户)请求汪某(某旅游公司负责人)帮助找些生意做做。当日汪某与陈某签订一
19、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某为该旅游公司加工制作沙发套 500 个,布料由旅游公司提供,加工费总额为 7500 元;交货期限为同年 5 月 28 日前,到期由旅游公司派人提货。合同签订后,陈某如约按期加工制作完毕,而汪某却忘了此事。直至 2011 年 1 月汪某才派人前去提货,陈某告诉来人说,因旅游公司半年时间未来取货,已于两天前将 500 个沙发套卖给谭某(零售服装个体户)。事已至此,陈某建议,卖沙发套所得的 25000 元中,扣除加工费 7500 元,保管费 1000 元,其余部分共 16500 元归还给旅游公司。旅游公司认为陈某无权处理这批货物,遂以陈某为被告,谭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
20、起诉讼,要求返还原物。问:(1)陈某与谭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题主要考查了经营范围对合同效力影响的问题。(1)有效,虽然该买卖行为超越经营范围,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 10 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驳回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解析:2.A 赠老友 B 名人字画三幅,价值连城,B 敬辞不收。A 便托 B 的好友 C 劝说,B 仍不改初衷,相持数年。A 病重写信催 C 从速办妥赠字画之事,C 即将字画交 B 在美术
21、学院任教的外孙女 D,请 D 劝受。数日后,D诈称 B 已收下,C 不知情,向 A 复命。A 如释重负,旋谢世,不久,B 也病亡。B 的儿子 E 得知,提出三幅字画应作为 B 的遗产由其继承。而 D 的母亲 F 则表示她亦有权继承。B 的妻子认为应把这些字画送给博物馆。这时 A 的儿子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询问他是否有权对这些字画主张权利。假设你作为律师,请回答:(1)A 的赠与行为能否成立?为什么?(2)E 和 F 能否继承这些字画?为什么?B 的妻子能否把这些字画送给博物馆?为什么?(3)A 的儿子能否要求收回这些字画?(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题主要考查了赠与合同的性质、继承、处分
22、权等问题。(1)A 的赠与行为不成立。因为赠与是诺成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本案中 B 坚决不接受赠与,没有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不能成立。(2)E、F 无权继承。因为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仍是 A 的,在 A 死后应当归为他的遗产范围,由其继承人继承。B 的妻子也不能把字画送给博物馆。因为 B 的妻子并不享有这些字画的处分权,赠与行为要求有处分权,她没有处分权,是无权处分。(3)A 的儿子可以要求收回这些字画。因为赠与合同没有成立生效,字画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这些字画应当归为 A 的遗产范围,由其继承人继承。所以 A 的儿子可以要求收回这些字画。)解析:3.2010 年 10 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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