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二)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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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二)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2007 年 12 月 11 日,于存库与董成斌、董成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坐落在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 103 幢 1011 轴底层的门面营业房一间,是于存库私有财产,现由杨军租用;在征求杨军同意后,于存库现将此房作价 12.2 万元卖给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于存库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董成斌、董成珍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如一
2、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12 月 11 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同日,被告董成斌、董成珍付给于存库现金 12.2 万元,于存库出具收条后将房屋交给董成斌、董成珍。董成斌、董成珍以出租人身份,继续出租该房至今。另外,该房屋是 2003 年 9 月原告于存库从广汉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商品房,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取得。广汉市土地管理部门证实,广汉市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在于存库和被告董成斌、董成珍办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时,于存库尚未取得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办理公证手续 10 日后,于存库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面积为 8.
3、30 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都搬过家,而且互不通知,以至失去联系,该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定办理。2009 年 3 月 2 日,董成斌、董成珍单方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因于存库阻止,未能办成。问:本案中董成斌、董成珍与于存库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于存库是否有义务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分数:15.00)_2.智群公司向利方公司购买一大型机器设备,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采取分期付款买卖的方式,全部价款分 10 次付清,每次付 10%。在付清全部价款前,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卖方利方公司所有。合同履行一段时间之后,
4、智群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无力支付第三期款项。利方公司以智群公司违约为由解除了购销合同,并且要取回机器设备。智群公司不让利方公司将机器设备取回,此时,恰好另一家好运公司前来利方公司商洽该机器设备的买卖问题,且价格合理,利方公司便与好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一再催促智群公司返还机器设备。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利方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智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双方有关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允许自己取回机器设备。问:本案中利方公司与好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利方公司是否有权取回机器设备?(分数:15.00)_3.仁发公司于 2006 年向城西危房办购买了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共支付房款 181
5、 万元。2007 年8 月,仁发公司与蓝梦公司商定,以 110 万元的价格将商办楼一、二层卖给蓝梦公司。蓝梦公司于 2007年 9 月至 2009 年 12 月分四次将购房款全部付清。2007 年 11 月 30 日,城西危房办开出购房时间为 2007年 9 月 25 日、购房单位为蓝梦公司的第 04 号房屋销售发票。2008 年 5 月 6 日,仁发公司以第 04 号房屋销售发票遗失为由,要求城西危房办重新开出第 07 号发票,将购房单位改为仁发公司。2008 年 10 月 12日,仁发公司凭此销售发票取得 N 市房管局核发的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第 312512 号房屋所有权证。201
6、0 年 1 月 15 日,仁发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银行 N 市分行借款 169 万元人民币,仁发公司以其胡家竹园商办楼第一、二、六层设定抵押,并到 N 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因仁发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本息,中国银行 N 市分行遂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仁发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确认仁发公司与中国银行 N 市分行的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判令仁发公司归还中国银行 N 市分行借款本息,如不能归还,则中国银行 N 市分行可以在抵押房屋的折价款、拍卖款、变卖款中优先受偿。该判决已发生法律觌力。蓝梦公司知
7、悉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层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问:(1)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人是谁?(2)本案中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分数:15.00)_4.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 500 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 50 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 W 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字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 500 台彩电,总价款 130 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 30 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 S 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8、。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 505 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 S 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 505 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 20 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导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 2 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问:(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兴公司多收的 5
9、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 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分数:15.00)_5.甲公司委托外单位业务员王某与乙厂签订买卖电视机 1000 台的合同。双方约定,乙厂于当年 5 月 10 日送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货后 10 天内付款。当年 3 月 9 日,王某打电话给乙厂,要求乙厂直接将货送往丙厂。履行期届至,乙厂送货至丙厂。丙厂不知此货来由,但收货。10 天后,乙厂催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为此,
10、乙厂请求法院强制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查,王某意图将电视机卖给丙厂,未经授权,电话告之乙厂变更交付地点。问:(1)甲公司有无付款义务?说明理由。(2)乙厂是否违约?说明理由。(3)乙厂能否向丙厂请求返还利益?说明理由。(4)设王某打电话要求乙厂变更履行地后经甲公司追认,乙厂自听电话后 15 天内未明确表示同意与否,原合同履行地是否已变更?说明理由。(分数:15.00)_6.甲公司拥有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价值为 1000 万元。2010 年 5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以 1000 万元的价款受让甲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 7 月,甲公司和乙公司
11、经协商后约定:(1)由于乙公司为甲公司向数家银行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总额 260 万元(其中 50 万元因为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已经由乙公司代其偿还,其余债务尚未到期),该 260 万元的债务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中抵销;(2)甲公司与乙公司曾共同投资 200 万元(各投资 100 万元)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负担其 100 万元投资款的返还,甲公司同意,该 100 万元也从土地转让费中扣除;(3)甲公司系于 2009 年 3 月由一家集体企业进行公司改制而来,改制后乙公司和甲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由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承包经营,现乙公司
12、提出,由于其接管了甲公司 50 名员工,按每人每年 6000 元工资,每人工作 20 年计算,乙公司需支付 600 万元工资,该项支出也应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中扣除。以上各项抵销后,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支付 40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甲公司现欠银行贷款 400 万元未能偿还,该银行知道该情况后,认为甲公司以 40 万元转让土地使用权,影响了甲公司的偿还能力,但又不知道如何是好。问:如果你是该银行的法律顾问,你能够提供何种法律意见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分数:15.00)_7.2010 年元旦期间,某商场大楼正面墙壁上悬挂的广告条幅(布料)坠落,将正从商场走出的顾客王立裹住并将其摔出 10 多米,
13、导致王立身受重伤。问:(1)王立如果以该商场为被告提起诉讼,其可以选择的诉讼请求有哪些?(2)事实上该条幅是某厂家在征得该商场同意后所悬挂,事后,该厂家认为自己无法律责任,但出于道义,主动补偿了王立 1 万元。后该厂家得知商场已经对其提起了诉讼,请求其赔偿商场因该广告坠落事件而依法院判决向王立支付的赔偿金。厂家遂请求王立返还 1 万元,理由是王立获得该 1 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该主张是否成立?(3)如果本案中厂家和商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其应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为什么?(分数:15.00)_8.丁一、丁二兄弟俩父母早亡,留有遗产房屋一幢四间。该房屋租赁给王三居住,双方签订有房屋
14、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租赁证。因租期届满,王三向留在当地的丁一提出购买该幢房屋,丁一认为,丁二在外地工作,不需要当地房屋,自己是长子,有权作主,经协商,丁一与王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数日后,丁二一家调回当地工作,提出要在租赁给王三的丁家私房居住,请王三在近期搬出此屋,王三辩称,该幢房屋丁一已卖给他,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他已交清了买房款,房屋产权已属他自己所有。若有异议,由丁一、丁二相互交涉。双方意见分歧,丁二上诉法院,要求中止与王三房屋租赁合同,归还房屋自用。问:(1)丁一与王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2)你认为法院应作如何判决?(分
15、数:15.00)_9.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造成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 7 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问:(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4)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公司、用具厂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为什么?(5
16、)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 7 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分数:15.00)_10.李某与王某是同事。李某想买一台电视机,并请王某帮忙。刚好王某的弟弟有一台电视机想卖,王某告诉李某后,李某表示想买。当天下午,王某的弟弟将电视机带给李某,李某看货后商定价格为 1800 元,并当即付给王某的弟弟 1200 元。剩下的 600 元王某的弟弟告诉李某交给王某代收,由王某转交给自己。李某将电视机搬回家以后,有人说该电视机型号太旧了,不值 1800 元,李某遂向王某提出退货还款,但王某的弟弟不同意,并说:“你如不想要,可以卖给别人嘛。”王某遂将该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得到价款 1500 元,
17、比原价少 300 元。李某提出该 300 元差价应由王某的弟弟承担,双方争执不下。问:(1)李某与王某的弟弟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为什么?(2)王某与李某在该买卖活动中存在什么合同法律关系?王某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负有什么义务?(3)李某将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李某与寄售商店之间是什么合同关系?寄售商店应以谁的名义办理出售电视机的事务?(4)300 元的差价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题(二)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
18、.2007 年 12 月 11 日,于存库与董成斌、董成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坐落在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 103 幢 1011 轴底层的门面营业房一间,是于存库私有财产,现由杨军租用;在征求杨军同意后,于存库现将此房作价 12.2 万元卖给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于存库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董成斌、董成珍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12 月 11 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同日,被告董成斌、董成珍付给于存库现金 12.2 万元,于存库出具收条后将房屋交
19、给董成斌、董成珍。董成斌、董成珍以出租人身份,继续出租该房至今。另外,该房屋是 2003 年 9 月原告于存库从广汉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商品房,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取得。广汉市土地管理部门证实,广汉市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在于存库和被告董成斌、董成珍办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时,于存库尚未取得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办理公证手续 10 日后,于存库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面积为 8.30 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都搬过家,而且互不通知,以至失去联系,该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定办理。2009 年 3 月
20、 2 日,董成斌、董成珍单方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因于存库阻止,未能办成。问:本案中董成斌、董成珍与于存库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于存库是否有义务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分数:15.00)_正确答案:(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 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坐落在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 103 幢 1011 轴底层的门面营业房一间,是原告于存库的私有财产。该房
21、屋占用的土地虽然是划拔取得,但当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于存库通过与被告董成斌、董成珍签订协议转让房屋,签订协议时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为买卖法律允许买卖的私有财产,且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作了约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所签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都不能擅自解除该协议。进一步分析,该协议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于存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二是在土地出让手续办妥后,将房屋、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董成斌和董成珍的义务,而后一义务的履行以前一义务的履行为
22、条件。其次,关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1 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 39 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原告于存库出卖的房屋,是依法经批准开发的商品房,国家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对此情况,签约双方都非常了解,因此在协议中有由于存库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手续的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于存库虽然尚未取得该房产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但在协议签订后 10 天,于存库就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虽然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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