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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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6 及答案与解析1 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付方式。(上交 2004 年研)2 判断: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武大 2008 年研)3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人大 2007 年研)4 保险合同的无效原因。(南开大学 2002 年研)5 简述保险利益及其与保险合同的关系。(华东政法 2007 年研)6 简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武大 2005 年研)7 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清华大学 2006 年研)8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交费宽限期条款和复效条款。(上交 2005 年研)9 甲某退休后。开始领取退休金。此外
2、还领取人寿保险金,请问甲某参加的这两种保险有哪些区别?(南开大学 2002 年研)10 甲公司因买卖关系于 2005 年 10 月 8 日签发面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的普通支票一张与乙公司,但该支票上并未记载收款人的名称。第二天,乙公司即将该支票交付于丙公司。丙公司于 2005 年 10 月 25 日持票向该支票所载的付款人 A 银行请求付款,遭到 A 银行的拒绝。(西南政法大学 2006 年研)请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丙公司是合法持票人吗? 为什么?(2)A 银行拒绝付款是否合法? 为什么?(3)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请求支付? 为什么?11 某汽车出租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保
3、险合同纠纷案原告:某汽车出租公司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案情概要:(1)2006 年 6 月,原告的职员陈某(出租车司机)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撞伤了驾驶摩托的受害人熊某。交警发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经交警调解,陈某赔偿熊某医疗费、财产损失及误工费共 25000 元。(2)熊某曾于 2005 年 3 月向友邦保险购买了友邦综合定期寿险及六项附加险(该险种属于人寿保险),遂先将治疗此次伤害的医疗费金额为 17000 元的单据交给友邦财产保险。熊某将上述单据经陈某交给原告,原告持单据向被告申请理赔。收到理赔申请后,被告出具赔款计划书及说明书,确认此次事故医疗费理赔金额为 19000元,
4、但认为因友邦保险公司已赔付 17000 元给受害方熊某,扣除该赔款后,被告只须赔付医疗费 2000 元给原告。原告见状,遂授权陈某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 17000 元款项,但法院认定陈某的请求不能成立。于是,原告转而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理赔 17000 元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属财产保险合同性质,该合同依法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经济补偿原则),保险目的旨在补偿实际损失,本案中受害人熊某已获得友邦保险公司赔偿 17000 元,原告不存在损失,受害人也不得从不同保险公司双重受偿,此款被告不予赔付是完全合法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中山大学 2
5、010 年研)问题(1)根据上述案情,请列举出原告与被告、熊某与友邦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关系人及其各自的称谓。(2)“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法律含义应当是怎样的 ?(3)被告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12 出租车公司 A(以下简称 A 公司)采取一种叫“ 挂靠” 的营运管理模式。其要点包括:车辆由司机个人购置,车标及出租车营运许可由公司提供,公司对挂靠的出租车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关于保险的操作模式为: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再由司机统一向公司上交所谓“代收费” 。B 是 A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其所驾驶的车辆是他自购的车辆,“挂靠” 在 A 公司名下作为
6、出租车营运。按上述模式,A 公司曾于 2003 年 5 月将所有挂靠车辆(包括 B 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害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附加盗窃险等险种,保险期为 03 年 5 月至 04 年 5 月。03 年 9 月某日晚,B 驾驶所涉车辆营运时,被歹徒劫持,车被抢走,不知所踪。事发后 A 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 A 公司对 B 的车辆欠缺保险利益为由拒绝。 (武大 2006 年研)试问:(1)何谓保险利益 ?(2)A 公司对 B 的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3)从公平角度考虑, A 和 B 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为宜?13 法学博士黄某于 2005 年 8 月 8 日
7、在北京铁路局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 K101 次(北京至义乌)火车票,票价为 203 元。当向周围朋友和北京同事打听火车票中内含“强制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 之事,并得知没有一个人知道火车票内含强制保险后,黄博士认为,北京铁路局营业处在收取他基本票价 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 3 98 元)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随后,以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12 月 12 日下午 1 时 30 分,审判结果宣布,黄某诉北京铁路局知情权侵权纠纷案被驳回,理由是已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火车票强制保险,法院对黄金荣提出的398 元索赔不予支持。(上交 2007 年研)请根据保险法相关原理对本
8、案的诉讼目的、保险费收取的合法性以及其他法律问题做出评价(可就评价内容自设命题)。14 2007 年 1 月,年近七旬的张大妈在社区组织的“理财说明会” 上,经相关人士推荐,投保了某寿险公司“分红年金保险” ,该保险需每年缴交保险费 1 万元,缴费期为 5 年。张大妈缴交了第一期保险费 1 万元后,收到了该寿险公司营销员送来的保单,并要求被保险人签名。由于该公司规定该险种的投保年上限为 60 周岁,张大妈作为被保险人与此不符。于是,在该营销员的提议下,张大妈在“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签下了其女儿 (已成年) 的名字。2009 年 4 月,张大妈经请教朋友研读保单条款,方觉上当。投保时,营销员推荐
9、说:“该险种有 双份红利 ,并且缴费满 5 年就能收回本金。” 分析保单条款才发现,所谓“双份红利 ”就是每年固定的生存返还加上不确定的分红,所谓收回本金,其实是要等到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领取的满期生存金”。上述事实已经依法查实。(中山大学 2011 年研)问:(1)张大妈作为投保人,以自己的女儿为被保险人投保,是否需要征得其女儿同意?为什么?(2)假设张大妈在 2009 年 2 月出险(发生保单规定范围的保险事故)。按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签名不真实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为什么?(3)假设张大妈直至 2009 年 4 月均没有出险。但在发觉上当后要求退保(解除保
10、险合同),保险公司却主张保险合同已签超过 2 年,不能退保只能办理转保手续(即把投保人更改为张大妈女儿的名字),保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5 投保人张甲以债务人王乙为被保险人,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并以张甲为受益人。在投保时,张甲和王乙未向保险代理人告知王乙患有心律不齐症状。保险公司在对王乙进行体检时,负责检查的医师赵丙,检查出王乙的心律不齐,但没有把检查的结果转告保险人。不久,王乙因病死亡。(南京大学 2010 年研)请问:(1)张甲以王乙为被保脸人投保死亡保险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2)医师体检与告知义务之间的关系如何?(3)如果保险人所指定的医师赵丙对王乙身体检查,发现王
11、甲患有心律不齐的症状,但医师赵丙未转告保险人。试问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16 王明杰与妻子赵世琴以及女儿王媛媛为三口之家。某日,王明杰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死亡保险,但在投保时并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南京大学 2007 年研)(1)假设王明杰突患重病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试问:赵世琴与王媛媛谁具有保险金请求权?若王明杰生前曾向其友赵某借款,试问:赵某是否能够以债权人的名义申请对保险金请求权进行扣押 o(2)假设王明杰因抢劫银行。并与围捕其之警察发生枪战。最后被枪毙身亡。试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假设王明杰与赵世琴因家庭纠纷而发生口角,王明杰因
12、一时想不通而服毒自杀。试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假设王明杰在投保时指定妻子赵世琴与女儿王媛媛为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生效后的某日,王明杰与赵世琴,因家庭纠纷而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王明杰被赵世琴用菜刀砍成重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赵世琴因故意伤人被公安部门逮捕。试问:此时,赵世琴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女儿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17 保险(浙江工商大学 2010 年研)18 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华东政法 2007 年研)19 复保险合同(南开大学 2005 年研)20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武大 2005 年研)21 近因原则(中国矿业大学 2009 年研)22 保险合同的
13、主体(南开大学 2006 年研)23 保险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武汉理工 2010 年研)24 索赔、理赔(华东政法 2006 年研)25 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上交 2004 年研)26 生存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华师 2008 年研)27 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武大 2009 年研)28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南开大学 2006 年研;人大 2003 年研)29 代位求偿权与代位权(武汉理工 2009 年研)30 试分析我国保险法第 27 条第 1 款关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的规定中所称期限的性
14、质。(武大 2007 年研)31 试述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南京大学 2006 年研)32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浙江工商大学 2009 年研)33 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华师 2005 年研)34 试述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中南财大 2006 年研)35 试述保险合同的特征。(南京大学 2009 年研)36 试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武大 2004 年研)37 我国保险法第 46 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38 试述保险代位求偿权?(
15、南京大学 2008 年研)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6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1)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是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是不足额保险合同。(2)对于足额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对于不足额保险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2 【正确答案】 (1)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2)保险利益原则
16、,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既可为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为投保人依法或依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产生的利害关系。若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则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否则即无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防止某些人利用保险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确保保险活动有效发挥分散风险、分担损失的作用。为此,我国保险法第 12 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
17、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显然,保险利益并非所有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 2002 年保险法第12 条第 2 款曾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但2009 年保险法删除了该规定,而仅对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第 31 条第 3 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依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仅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在订立时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该说法不准确。【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3 【正确答案】 (1)保险合同的成
18、立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达成合意。保险合同的订立在程序上经历了从意思表示之合意到保险单证给付的过程,包括以下四个步骤: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承诺; 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以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必要形式。(2)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三项:主体合格,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就投保人而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商事合同主体的必要条件;就保险人而言,在
19、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持有从事保险这一特殊商行为的营业执照,并且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即行为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行为人自己的真实意思;双方就合同的全部内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即达成合意。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地说,投保人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具有可保利益,即有保险利益存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本身具有合法性;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为非法目的而订立保险合同等。【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1)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
20、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保险合同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2)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则上可以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除此之外,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还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21、外;恶意的复保险 (我国 保险法未作此规定) 。【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得以享有的经济利益。不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皆未受损,则表明无保险利益存在。(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标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时候,首先要明确保险人要对在哪些对象上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这些对象就为保险标的,这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在有形财产保险合同中称为保险标的物,在其他保险合同中称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明确他们所要求转嫁危险的范围。对保
22、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他对哪些财产、责任或人的生命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危,因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危险,不遭受损失,而是在于在保险标的遭损后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责任只是对特定的标的因特定的危险事故而使特定的人在经济上遭到特定的损失时进行赔偿。可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要求保险人给以保障的只是他对保险标的的利益。所以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根据投保人或
2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签订合同时,投保人要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投保。索赔时,被保险人要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有向保险人的索赔权。否则,即使保险标的遭到保险事故的毁损,被保险人也无权索赔。因为他“无利益 ”也就“无损失”。对同一标的如有多个保险利益,可就不同的保险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反之,如果在数个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就不同的标的订立一个保险合同。甚至保险标的是不特定的,随时流动交替的,但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也可以订立一个总括保险合同。(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或特定对象所存在的利害得失关系。这一种
24、关系一般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已经存在,或者已有形成的条件(如即将交付的货物),以这一利害得失关系即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标的订立合同,旨在保障这一利益的安全。所以在保险合同一成立即要求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利益则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有依约定索取赔偿的利益。这一利益又可称为保险权益。保险合同所生的保险权益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1)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获取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必须以自己交付保险费为对价。我国保险法第 14 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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