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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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及答案解析(总分:86.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论述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我国破产预防制度的程序规定。(上交 2009 年研)(分数:2.00)_2.评破产立法中的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及我国的立法选择。(华师 2004 年研)(分数:2.00)_3.论 2006 年破产法的主要制度创新。(华师 2007 年研)(分数:2.00)_4.企业破产法第 135 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的程序。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上述规定的主要含义及其价值。(华东政法 2007 年研)(分数:2.00)_5.论
2、破产管理人制度。(华师 2008 年研)(分数:2.00)_6.试述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地位与职权。(华东政法 2006 年研)(分数:2.00)_7.论票据行为的性质。(华师 2004 年研)(分数:2.00)_8.论票据的善意取得。(华师 2008 年研)(分数:2.00)_9.试论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及其在票据法中的具体体现。(中南财大 2006 年)(分数:2.00)_10.票据法第 10 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武大 2009、2005 年研)(
3、分数:2.00)_二、名词解释题(总题数:21,分数:42.00)11.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华师 2008 年研)(分数:2.00)_12.破产原因(南京大学 2004 年研)(分数:2.00)_13.破产管理人(南京大学 2010 年研;人大 2007 年研)(分数:2.00)_14.破产清算组与破产管理人(分数:2.00)_15.破产财产(南开大学 2011 年研;中山大学 2010 年研)(分数:2.00)_16.破产共益债务(中国矿业大学 2009 年研;武大 2008 年研)(分数:2.00)_17.破产债权(上交 2003 年研)(分数:2.00)_18.别除权(人大 2005 年
4、研;南开大学 2002 年研)(分数:2.00)_19.破产抵销权(南开大学 2005 年研)(分数:2.00)_20.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与债法上的抵销权(西南政法大学 2007 年研)(分数:2.00)_21.破产取回权(武大 2005 年研;上交 2004 年研)(分数:2.00)_22.破产追回权与汇票追索权(武汉理工 2010 年研)(分数:2.00)_23.票据行为(南京大学 2009 年研)(分数:2.00)_24.票据的文义性(人大 2009 年研)(分数:2.00)_25.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南京大学 2007 年研)(分数:2.00)_26.票据抗辩(南京大学 2008 年研;
5、南开大学 2003 年研)(分数:2.00)_27.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武大 2009 年研;华师 2005 年研)(分数:2.00)_28.票据的变造(南京大学 2005 年研)(分数:2.00)_29.汇票(浙大 2008 年研)(分数:2.00)_30.承兑(武大 2009 年研)(分数:2.00)_31.汇票追索权(南京大学 2010 年研;南开大学 2005 年研)(分数:2.00)_三、简答题(总题数:12,分数:24.00)32.简述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的特点。(武汉理工 2007 年研)(分数:2.00)_33.简述破产宣告的效力。(武大 2005 年研)(分数:2.00
6、)_34.试比较破产抵销权和民法上的抵销权。(中南财大 2006 年研)(分数:2.00)_35.破产取回权与别除权的区别。(中国政法大学 2004 年研)(分数:2.00)_36.新破产法关于破产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武大 2007 年研)(分数:2.00)_37.破产犯罪的特征。(分数:2.00)_38.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中国矿业大学 2009 年研;武汉理工 2007 年研)(分数:2.00)_39.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上交 2006 年研)(分数:2.00)_40.简述票据权利及其特征。(武汉理工 2008 年研)(分数:2.00)_41.民事保证和票据保证的区别。(清华大学
7、2006 年研)(分数:2.00)_42.判断: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支票上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欠缺,将被认定为无效票据,出票人事后补记的,仍然无效。(武大 2009 年研)(分数:2.00)_43.支票和汇票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浙江工商大学 2011、2010 年研)(分数:2.00)_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答案解析(总分:86.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论述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我国破产预防制度的程序规定。(上交 2009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我国的破产预防制度包括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和解制度。 (1)破产重整程
8、序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重整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资)的股东提出。 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克服债务人财务困难、留存债务人营业的目的。 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提出(我国立法未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内容),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过的
9、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拘束力。 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有的国家规定企业仍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也有的国家规定由重整执行人负责经营,还有的国家规定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重整管理人负责监督。我国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破产和解程序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破产和解程序执行的基本思路: 和解协议的内容注重于债权人的让步,是通过债权人的让步来缓解债务人的债务压力,因而,它主要用于化解因债务人的外部
10、原因引起的债务困难和财务压力,比如季节性的经营萧条等。 破产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愿协议的范畴,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而,和解协议可以约定一些债权人让步后对债务人经营方面适度干预和监控的内容。同时,破产和解又是一种强制和解,和解协议的通过不需要经过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 破产和解属于法院内的和解,因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应当允许法院对协议的达成甚至履行实施必要的引导和干预,以克服司法外和解中存在的种种缺陷。 破产和解既然具有破产预防的属性,其程序开始的条件就应当比破产清算的条件宽松。)解析:2.评破产立法中的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及我国的立法选择。(华师 2004 年研)(分数:
11、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在破产程序之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个别债权的实现方式存在着执行优先主义与执行平等主义两种模式。优先主义系指,先对债务人财产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平等主义是指,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除享有法定优先权(如抵押、质押权)者外,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应与后申请的债权人一起按债权数额比例公平分配。 (2)实际上,无论法人企业还是其他民事主体,在债务人有足够财力清偿所欠债务,所有债权最终均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区分并无太大意义,甚至优先原则所主张的先申请执行者获得优先分配权更便于实现
12、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然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场合,仍强调优先主义的立法原则将会在债权人的受偿数额方面导致厚此薄彼的后果,甚至出现债务人与第三人合谋侵害债权致使有些债权落空的现象。因为,优先主义倡导的是建立在效率基础上的“先来者沾光,后来者遭殃”的公平理念。在优先主义立法体例下,任何债权人在得知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的事实时,只要有抢先执行的可能,决不会另行发动破产程序,决无太多的申请破产的冲动。只有当其他债权人已先申请执行,并已采取了查封、扣押等措施,而自己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虽已到期但未取得执行名义,但如果等到债权到期或取得执行名义之时,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已被执行殆尽的情况下,才有提出破
13、产申请的可能。 于债务人清偿能力欠缺时,执行平等原则较诸优先原则或许更接近债权平等的终极目标。因而,在有多个债权人参与执行的情况下,平等主义立法例要求按照法定的分配顺序公平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 但是平等主义的构建和运行至少存在以下缺陷:参与分配的主体是有限的。可分配的财产是特定的,参与分配既然是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只能对被执行人的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无法分配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实际参与分配的几率是较低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在个别强制执行程序中,法律不禁止债务人的个别、任意清偿行为。 (3)正是基于平等原则的上述
14、种种缺陷,加上优先原则又必然会导致债权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所以,按有序的方式来完成债务人资产的处理是符合债权人集体利益的。破产法的目的正是为债权人的集体利益去实现债务人资产利用的最大化,它既可能使债务人的总资产价值得以维持甚至增加,又可能提高债务人资产处置的效益,还可以降低用于预防他人的“损人利己”行为而必须付出的防御性代价,它在使所有债权人的集体行为统一于破产程序的前提下,使每个债权人的获偿状态更好。 因此,给债权人利益以平等的和最大限度的保护乃为破产法得以产生的首要目的,它是从立法的角度超越个别债权人利益的局限,通过排除个别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而为全体债权人提供一体的平等保护的程序制度,同时也是
15、破产程序不同于个别强制执行程序的主要功能所在。我国也建立了破产程序,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序清偿。)解析:3.论 2006 年破产法的主要制度创新。(华师 2007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结构和内容在以下方面实现了重要的突破: (1)赋予非法人组织以破产能力 2004 年 6 月提交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曾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新企业破产法继续将其适用范围局限于企业法人,但在该法的附则部分增加了一条,即“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2)设定了独立的
16、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 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直接提出清算申请,也可以依法直接提出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的申请。 (3)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 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按照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4)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采取分离立法的模式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国务院金融监督
17、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5)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其他依照新企业破产法应当享有优先权的相关费用及补偿金,实行“新旧划段”的处理方法 按照规定,新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该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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