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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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及答案解析(总分:42.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论述题(总题数:1,分数:2.00)1.我国海商法16 条第 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 18条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武大 2009年研)(分数:2.00)_二、简答题(总题数:5,分数:10.00)2.简述保险业法的主要内容及功能。(中南财大 2005年研)(分数:2.00)_3.简述海商法的特征。(分数:2.00)_4.简述船舶抵押权。(南开大学 2002年研)(分数:2.00)_5.简述提单的法律性质。
2、(武大 2004年研)(分数:2.00)_6.简述纯救助的特点。(分数:2.00)_三、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5,分数:30.00)7.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分数:2.00)_8.保险准备金(华东政法 2004年研)(分数:2.00)_9.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武大 2005年研)(分数:2.00)_10.航次租船合同(武大 2007年研)(分数:2.00)_11.提单(南京大学 2010年研;武大 2008年研)(分数:2.00)_12.定期租船合同(武大 2007年研)(分数:2.00)_13.光船租赁合同(分数:2.00)_14.海上拖航合同(分数:2.00)_15.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3、(分数:2.00)_16.船舶碰撞管辖权(分数:2.00)_17.海难救助(分数:2.00)_18.共同海损(武大 2009年研)(分数:2.00)_19.共同海损与共同加害行为(武汉理工 2009年研)(分数:2.00)_20.执行主义(分数:2.00)_21.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武汉理工 2008年研)(分数:2.00)_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答案解析(总分:42.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论述题(总题数:1,分数:2.00)1.我国海商法16 条第 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 18条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
4、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武大 2009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海商法第 16条第 2款的规定体现了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指在担保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即抵押物的每一部分,是担保债权的全部而存在的;债权的每一部分,是由抵押物全部担保的。从而,担保债权即使分割、一部分清偿或因其他事由而一部分消灭的,抵押权仍然担保各部分的债权或余存债权的存在;反之,抵押物即使分割或一部分灭失的,各部分或余存的抵押物,仍然担保全部债权的存在。船舶上的抵押权也是如此,即使船舶的共有权被分割,各部分或余存的船舶仍然担保全部债权
5、的存在,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2)海商法第 18条的规定体现了抵押权的从属性。 因抵押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它必定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如没有债权,也就没有抵押权;债权移转,抵押权随同移转;债权消灭,抵押权随同消灭。概而言之,抵押权的存在、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债权。 抵押权的从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转让。即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抵押权人也不得将债权和抵押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因而只转让抵押权的,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只转让债权的,其效力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不可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指
6、抵押权人不可单独以抵押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抵押权人如对第三人负有债务,而欲以抵押权设立担保(权利质权)时,需连同债权一并设立担保,即设立附抵押权的债权质权。至于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其债权人将抵押权消灭,而仅以债权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则并无不可。 在海商法中,抵押权则表现为抵押船舶对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从属性,当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时,抵押权也随之转移。)解析:二、简答题(总题数:5,分数:10.00)2.简述保险业法的主要内容及功能。(中南财大 2005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保险业法的含义 保险业法是国家据以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
7、监督管理的法律。它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2)功能 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促进保险业经营合理化和科学化。 (3)内容 保险业法的内容比较丰富,主要由保险企业法、经营行为法、监督管理法及保险辅助人法等具体制度构成。 保险企业法律制度。保险企业法,主要规定有关保险企业的法定形式及种类,成立条件及组织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秩序等内容。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
8、营规则,即保险人经营行为规则,主要确定保险经营业务范围、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资金运用等具体范畴。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保险监管法,主要规定保险监督管理的机关及其权限、监督的内容及环节、监督管理的方式等。 保险辅助人法律制度。保险辅助人法,主要包括保险辅助人的种类、资格及其行为规则等。)解析:3.简述海商法的特征。(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海商法具有国际性 海商法所调整的大多数关系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人或公民; 随着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的增强,出现了大量的有关海商法方面的国际公约,各国海商法也逐渐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接轨。 (2)海商法具有公法性 海商法虽然是私法,但
9、国家为贯彻海事政策,维护海上安全,在海商法中也有关于海商事项管理的规定。 (3)海商法具有技术性 海商法是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规范,涉及许多技术性规范。 (4)海商法具有责任限制性 按照责任限制制度,责任人只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超过规定限额的,责任人不负赔偿责任。 (5)海商法具有特殊风险性)解析:4.简述船舶抵押权。(南开大学 2002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解析:5.简述提单的法律性质。(武大 2004年研)(分数:2.00)_
10、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可以由承运人签发,也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或者由船长签发。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提单的作用和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提单本身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除提单外并无其他协议,则提单是承托双方就提单条款成立合同的证明。但是,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提单本身事实上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提单是货物收据。 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就意味着承运人已经按提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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