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4-2008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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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43.180 R 16 备案号:23796-2009 DB DB11/T 134 2008 代替 DB11/T 134200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major repair of vehicle being completed 2008-11-14发布 2009-04-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342008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1 5 质量保证 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检验基本文件 9 附录 B (资料性
2、附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3 参考文献 .15 DB11/T 1342008 I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DB11/T 134 2001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DB11/T 134 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将第4章的内容修改为“基本要求”、“各总成机构要求”和“主要性能指标要求”3个子项; 在“ 4.2 各总成机构要求”中增加 了防抱死制 动系统 (ABS)和 电 子 稳 定 程序 (ESP)、后视镜、 前下视镜、 信号灯、 刮水器、 安全带及安全气囊等 的规定; 将车轮圆跳动量、 轮胎动 不平衡、 轴距左右差 、 制 动 协 调 时间 、 远
3、光光束发光强度、 光束照射 位置要求、 百公里燃 料消耗量、 噪声声级等指标 限值 进行了适当 调整; 将“4.3.1.2 转向轻便性”检验方法 修改为 台试 检验方法; 增加了“ 4.3.4 应急制动性能”相 关要求; 对“4.3.5 动力 性”检验 方法进行了修改,同时 增加了海拔高度输出 功率修正系数; 明确规定了“4.3.8 排放 性能”排放污染物限值 的要求; 对质量保证进行了修改; 对附录A 中基本文件进行了修改,同时 增 加了附录 B。 本标准的附录 A和附录 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 京市运输 管理局提 出。 本标准由北 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 位 : 交通部
4、公路科学研究院 、 北 京市运 输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 许书权, 蔡凤田, 窦秋月, 张学利 , 渠桦, 李建林, 陈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 历次版本 发布情况 : DB/1100R 1601 88; DB11/T 1342001 。DB11/T 1342008 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大修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 于大修竣工出厂的在用汽车。 三 轮 汽车、 专用作业车、 气 体 燃料汽车、 两用燃料汽车、 双燃料汽车和 电 动汽车 可 参 照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本标准的引用而 成为本标准的条 款 。
5、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 的内容) 或 修订版均 不 适用 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 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 本。凡是 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 7258 机动车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 GB 9656 汽车 安全玻璃 GB/T 18276 汽车动力 性台架试 验方法和 评价指标 GB 18565 营 运车辆综 合性能要求和检验 方法 GB/T 186972002 声 学 汽车车内噪声 测量方法 QC/T 476 客 车防雨密封 性 限值及试验方法 QC/T
6、484 汽车 油漆涂层 DB11/ 121 在用柴油 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 测量 方法 DB11/ 122 在用汽油 车稳态加 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 方法 DB11/T 135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DB11/ 183 装用压燃 式发动机的在用三 轮汽车和 低速货 车 加 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 和GB 7258 中确立的 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s 指上牌照以 后的汽车。 3.2 原设计 original design 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 厂或按照 规定程序 批准的设计 、
7、改 造 、改装 的技术文件。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整车外观应 整洁、完好 、 周 正, 附 属设施 及 装备齐 全、 功 能 有 效。 4.1.2 发动机、底盘 、车身 及各总成 均应按原设计规定 喷( 涂)漆。 DB11/T 1342008 2 4.1.3 汽车的主要 结构参数应 符 合 原设计规定。 因 修 理改变的整车整备 质量,不应 超 过 该车 原设计额 定 值 的 3%;汽车轴距左右差不应 大 于 原设计轴距 的 1。 4.1.4 各部运行温 度正常, 各处无漏 (渗)油 、漏水、 漏电 、漏气现象 。 4.1.5 各润滑脂( 油)嘴应 装配齐全, 各总成 应按
8、原设计 规定 加 足润滑剂 。 4.1.6 动力转向装 置、变速 器、分动 器、主减速 器 、 液力 传动 装 置 、 发动机冷却 系统、气 压制动防 冻 装置、液压 制动装置 、风窗清洗装置等 均应按原设计 和季节要求 ,加注规定 品 质与 数量的液 体。 4.1.7 全车所有螺栓 、 螺母 应装配齐 全,锁止 可靠。关 键部 位螺栓、螺母 的 扭紧顺 序 和 力矩 应 符 合原 设计规定; 一般紧固 件应牢固 可靠,不应 有 松 动、 缺损 现象;一 次性使用的 螺栓、 螺母严禁重复使用。 4.1.8 各焊接部位应 按原设计 规定焊接 ; 焊缝 应平整光 滑,不应有夹渣 、裂纹等 焊接缺陷
9、 。 4.1.9 仪表盘应无 裂损、凹凸 变 形 ,安 装 可 靠; 仪表齐 全、 完好、示值正确;各指 示 灯 齐全 完好,功 能 有 效 。 4.1.10 影响汽车行 驶安全的 转向系、 制动系和行 驶 系 的关 键零 部 件 ,不 得使用修 复件。 4.2 各总成机构要求 4.2.1 发动机 发动机应符 合DB11/T 135的要求。 4.2.2 转向机构 4.2.2.1 转向操纵机构、转向器及传动机构部件 应齐全完好 ,紧 固 可 靠 。在汽车转向 过 程 中不 得 与 其 它 部 件相干涉 。 4.2.2.2 转向盘应转 动灵活、 操纵轻便, 无 异响 ,无偏重 或卡滞 现象。 4.
10、2.2.3 转向盘应能 自动回正, 具 有 稳定的直线 行驶能力 。在 平坦的道路 上行驶不应 有 摆振 或其它异 常现象,曲线 行 驶 时不应出现 过度转向 。 4.2.2.4 转向轴、转向 传 动 轴、 万 向 十字叉、十字 轴 、 转向 管柱 不 得 有 裂纹 。 4.2.2.5 转向器壳体 无裂纹、 无弯曲变 形。转向器 装配后,转向轴在全程 范围内转 动轻便、 灵活,不 松旷,无漏 (渗)油现象;转向器防尘套 密封良 好; 啮合面及配 合间隙应 符合原设计 规定。 4.2.2.6 转向节、转向 臂 、 转向 横拉杆 、直拉杆 及球销应 无裂纹 或 损伤; 球销不得松旷,横拉杆、直 拉
11、杆不得拼焊 。 4.2.2.7 动力转向系统 的工作 性能指标 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4.2.2.8 车辆的前轮 最大转向 角、前( 后)车轮 定位参数 均应 符合原设计 规定。 4.2.2.9 汽车的转向 性能应符 合 4.3.1的规定。 4.2.3 传动机构 4.2.3.1 离合器应结 合平稳、 分离彻底 、操作轻便 、工作可 靠,不得有异响 、 打 滑或 发 抖 现象 ; 踏板 力不大于 300N。 4.2.3.2 离合器踏板 应按原设计配齐衬套 ; 离 合器 踏板在动 作时,不应与 其它非相 关件发生干涉,放 松踏板能迅 速回位; 离合器踏板 的 自 由行 程 、 有效 行程应符合原设计
12、规定。 4.2.3.3 手动变速器 (M/T ) 应换档 轻便 、准 确 可 靠 、无 异响 ,正 常 工 况 下 不 过 热 ; 互 锁 和 自 锁装置 有 效,不得有 乱档和自 行脱档现象 。 4.2.3.4 自动变速器 (A/T)的 操纵装置 除位于 P、N 外的 任何档 位,发动机 均 应不 能起动; 当位于 P 档时,应有 驻车锁止 功能;车 辆行驶中能 按 规定的 换档点进行升 、降档; 换档平顺 、不打滑 、无冲击、 无异响,正 常工况下 不过热。 4.2.3.5 主减速器、中 间差速 器、差速 器和轮边 减速器应 工作 正常,无异响 ,正常 工况下不 过热。 4.2.3.6 传
13、动轴及中 间轴承应 工作正常 ,无松旷 、抖动、 异响 及过热现象 。 4.2.3.7 装备有缓速 器的车辆 ,缓速器应 作 用 正常 有 效 ,缓 速率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DB11/T 1342008 3 4.2.3.8 装备有分动 器的车辆 ,分动器应 外观整 洁,结合 平顺 ,分离彻底 ,运转平稳,无异响 ,不漏 (渗)油。 分动器操纵 轻便、 可靠、无 异响。 4.2.4 行走机构 4.2.4.1 车架纵梁上 平面及侧 面的纵向 直线度公差,在任 意 1000 mm 长度 上为 3 mm , 在 全长 上 为 其 长 度 的 1 。 4.2.4.2 车架总成左 、右纵梁 上平面应 在同
14、一平 面内,其 平面 度公差为被 测平面长 度的 1.5。 4.2.4.3 车架分段(前 钢 板 前支 架 销 孔轴 线 前 钢板后支 架销 孔轴线后 钢板前支 架销孔轴 线后钢 板后支架销 孔轴线)检 查 , 各段 对 角线 长度差不 大于 5 mm。 4.2.4.4 总质量不大 于 3500 kg的汽车车 轮圆跳 动量不大 于 5 mm ;其它车 辆车轮圆跳 动量不 大于 8 mm 。 4.2.4.5 最高设计车 速大于或 等于 100 km/h 的汽车,车 轮应 进行动平衡试 验。整 备质量小 于或等于 3500kg的汽车车 轮 动 不平衡量应不 大 于 5g,整备质量大 于 3500k
15、g的汽车车轮动 不平衡 量应不大于 10g。 4.2.4.6 轮胎不允许有 影响使 用的缺损 、异常磨 损和变形 。轮胎胎面和胎 侧不得有 长度超过 25 mm 或 深度足以暴露 出 轮胎 帘布层的 破裂或割 伤。 4.2.4.7 乘用车转向轮 的 胎 冠花 纹 深 度不 得 小 于 1.6mm , 其它 车辆转向轮 的胎冠花 纹深度不 得小于 3.2 mm ;其 余轮胎胎 冠花纹深 度不允许 小于 1.6 mm 。 同 一 轴 上的 轮胎规格和花纹 应相同, 汽车转向 轮不允许装 用翻新的 轮胎,轮胎气压应 符合原设计 规定。 4.2.4.8 非独立悬架 式车辆,转向节与 衬套的配 合、轴颈
16、 与轴 承的配合,轴 承预紧 度调整符 合原设计 规定, 无异响 ,正 常 工 况 不 过 热 ; 减 震 器 、钢 板 弹簧, 作 用 良 好、 有 效, 无 异响 ;各 部 连 接杆 件不松旷 。 4.2.4.9 独立悬架式 车辆,转向 节 与 衬套 的 配 合、 轴 承 与轴 颈的 配 合 ,轴 承预紧度 调整符合 原设计规 定,无异响 ,正常工 况不过热 ;减震弹簧 、 扭 杆弹簧 ,气囊弹簧 、减震器, 作 用 良好 、 有 效, 无 异响; 各部连接杆 件衬套、 球销、垫片 , 齐 全不 松旷。 4.2.5 制动机构 4.2.5.1 汽车在行驶 中无自行 制动现象 。均匀地踩 下
17、制 动踏板 时,制动力应平稳地 增加,踏 至原设计 规定行程时 能使各车 轴上的两 轮同时刹住 而 不 跑偏 。 4.2.5.2 制动踏板应 按原设计配齐衬套 ;制动踏板 工 作 时不 得发 生 部 件 干涉 和 异响 ,放松踏板 能 迅 速 回 位 。 4.2.5.3 制动总泵、 分泵缸筒 不得有生 锈、腐蚀 现象。总 泵活 塞、分泵活 塞、密封 圈、防尘 罩不得有 渗漏,活塞 表面不得 有划痕、 裂纹、凹 坑、腐蚀 。总 泵、分泵运 动灵活, 性能可靠 。 4.2.5.4 制动盘及制 动鼓不得 有裂纹。 制动盘及制 动 鼓 总厚 度及 划痕深度不 得 大 于规定的极 限。装配 后制动盘端
18、面全跳动、 制 动 鼓径 向全跳 动不得大 于原设计规定。 4.2.5.5 各轮制动摩擦片齐全, 表面无油 污 、 裂损 现象, 磨损 必须均匀, 厚度不小 于规定的 极限。制 动蹄工作直 径及铆接 沉孔均应 符合原设计 规定。 4.2.5.6 所使用的制 动液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不同级别或 不同 品牌的制动 液不能混 用,制 动 液 应 清洁、 无杂质,液 面高度应 符合原设计 规定。 4.2.5.7 全车制动管路 连 接 完好 , 无 破损 、 漏 (渗 ) 油 、漏 气现象。 4.2.5.8 带有防抱死制 动 系统 (ABS)、 电子稳定 程序(ESP) 等电子制动 控制系统 的车辆维
19、修 后,系 统部件齐全 完好,装配 良 好 、牢固,其 性能应符 合原设计要求。 4.2.5.9 制动系装备 的比例阀 、限压阀 、感载阀 、惯性阀 或制 动防抱死装 置,应工 作正常。 4.2.5.10 装有排气制 动的柴油 车,当排气制 动 装置关闭 3/4行程时, 联动机构 应 使 喷油 泵 完 全停 止 供 油 ; 而 当排气制动装 置开启时, 又 能 正常 供 油 。 4.2.5.11 驻车制动操纵杆的有 效行程应 符合原设计 规定, 动作 时不应与其 它非相关 件发生干涉 。 4.2.5.12 汽车的制动性能应符 合 4.3.2、4.3.3 和 4.3.4的规定。 4.2.6 车身
20、及附件 DB11/T 1342008 4 4.2.6.1 油漆涂层外观 颜色应协 调 均 匀、 光 亮 ,汽车异色边界 整齐,且光 泽度、厚 度、强度 、硬度、 使用性能应 符合 QC/T 484的规定。漆面 与漆层无 起泡 、 脱 层 、龟 裂 、 皱纹 、 流痕 和漏漆等 现象,刷 漆 部位不应有 明显的流痕 和 刷 纹; 不 刷 漆部 分 不应 有漆 痕。 4.2.6.2 铆接件应坚实 牢固, 结合面紧密 ; 蒙皮 平滑圆顺 。铆 钉排列平直 整齐、间 隔均匀,位置符合 原设计规定。 铆钉应 充满钉孔 、 无松动。 铆钉头 不应 有裂纹、 缺损 或残缺 现象; 不 得用螺栓 连接代替 铆
21、 接。 4.2.6.3 车身骨架焊 前应清除表面的油 污、铁锈 ,焊接工 艺及 焊条的选择 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焊缝表 面平整,宽 度均匀, 焊缝表面 无咬边、 弧坑、烧穿 、虚 焊 、 夹渣 、裂纹、 焊瘤等缺陷 。 4.2.6.4 驾驶室 、 货厢 、车 身 与车架 , 连接 紧固 ,安全可 靠, 无变形 、 裂损 、 锈蚀 等缺陷 。 货厢 边板、 铰链应铰接牢固、启闭 灵活。 4.2.6.5 驾驶室、货 厢安装周 正,驾驶 室、车厢 、保险杠 及翼 子板左右对 称,各对 称部位离 地高度差 不大于 10 mm,货厢 不大于 20 mm。 4.2.6.6 驾驶室总成 采用翻转 机构的,
22、行驶中应 无异响, 减震 有效;翻转轻便灵活 ,翻转角 度符合原 设计规定;定 位及锁止 机构可 靠、完整、 有 效 。 4.2.6.7 座椅的形状 、尺寸和 座间距符 合原设计 规定;可 调节 部位应调节 灵活,锁止 有 效 。 4.2.6.8 汽车安全带及安全气囊 的 更 换应 使 用 原厂 配 件 ,装配 应符合原设计 要求, 工作正常 。 4.2.6.9 发动机罩盖 、后背厢盖 应 无 裂损 变 形 ,开闭灵活 ,锁止 可 靠 ; 密封 条 齐 全有 效 ,间 隙均匀平 顺,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4.2.6.10 内、 外装 饰件外观 应平顺贴 合, 无 凹陷 、 凸起或 弯曲 , 拐
23、角圆 顺, 表面 无 划痕 和捶击印 ; 紧 固件排列整 齐、安装 牢固;电 镀、铝质 装饰件应光 亮、 无 锈 斑 、脱 层 、 划痕 。 4.2.6.11 可开启式门 窗应开闭 轻便、 关闭严密 、 锁止 可靠 、合 缝 均 匀 、 不 松旷 ; 门把 、 玻璃升降 器 齐 全 完好、灵活 有 效 。 4.2.6.12 用于换修的 门窗玻璃 应采用安全 玻璃, 并符合 GB 9656的规定。 4.2.6.13 门、 窗、 罩、 盖 的密封条 应齐全, 无 老 化开 裂 、 破 损现象; 粘接牢固、 平服、 厚度适当,防 雨密封性应 符合 QC/T 476标准的要求。 4.2.6.14 后视
24、镜成像 清晰, 调 节灵活, 支 架无裂损 及 锈蚀,安 装 牢固; 外后视镜的 安装位置 和角度应 保证驾驶员 能看清车 身左右外 侧、车后 50 m以 内的 交通情况。 4.2.6.15 安装有前下 视镜的车 辆应保证 驾驶员能 看清风窗 玻璃 前下方长 1.5 m、 宽 3 m 范围内的 情况。 4.2.7 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 4.2.7.1 全车电气线 路应布置 合理、连 接准确; 线束包扎 完好 、牢固可靠 ;线束通过 孔 洞 处应 有 防 护 装 置,且距 离排气管路 不 小 于 300 mm; 导线规格 及线 色 符 合规定 , 接 头牢固、良 好;各部 导线及电器 元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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