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108-2014 地类认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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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7.040 A75 备案号 :43218-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108 2014 地类认定规范 Land types identified specification 2014 - 08 - 13发布 2014 - 12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108 2014 I 目 次 前言 III 引言 V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地类认定原则 . 2 4 各级地类认定 . 2 4.1 耕地 . 2 4.2 园地 . 4 4.3 林地 . 6 4.4 草地 . 8 4.5 商服用地 . 8 4.6 工矿仓储用地
2、 10 4.7 住宅用地 11 4.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2 4.9 特殊用地 15 4.10 交通运输用地 . 16 4.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18 4.12 其他土地 . 2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代码表 . 2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部分名词解释 . 25 参考文献 . 26 DB11/T 1108 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 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土地 权属登记事 务中心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3、:谢俊奇、陈轲、郑全智、彭宏伟、张丽亚、汤军、陈金、古立、李绍学、潘家 文 、闫岩、陈穗、李伟、刘洁、贾艳、叶茂、柴维普、茹 利霞、武俊峰、康惠君、张 利。 DB11/T 1108 2014 III 引 言 地类认定 是指 土地管理 或调查人员 根据地类的组 成要素和特 征,依 据 合法合 规性、一致 性和 区域 差 异性等 原则 对土地的利用 方式作 出明确或隐含 的表 述。 根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 ,结合 北京市 实际情况、法律法 规及 相关 政策 等, 通过研究影响 北京市土地利用类 型的 自然因 素和 社会经济因 素, 进一 步对 各种 地类的 含义
4、 加以 明确, 在 对 各 种地类认定 方法 掌握 的基础上 ,编制此 标准。 该标准的 制定 具有极强 的实 用性和 操作 性, 为北京市土地 调查 工作 提供科 学的参考 依据。 DB11/T 1108 2014 1 地类认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地类认定的原则、方法等, 并对 各 种一 级地类及其 二级地类( 见附录A )的定性与定 界进行 规定。 本标准 适用 于北京市土地 调查等 工作, 为地类认定提 供 依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 适用 于本文 件。 2.1 土地利用 land use 人 类通 过一 定的 活动 ,利用土地的 属性 来满足自己需 要 的过程 。
5、2.2 耕作层 arable layer 经 耕 种熟化的表土 层,一 般厚15 厘米-20 厘米 ,养 分 含量比较丰富 ,作 物根系最为密集 , 呈粒 状、 团粒状 或碎块 状结 构。 2.3 生态退耕 ecological restoration 因修复 、 改善 和保护 土地 生态环境 , 为防止自然灾害而将 原来 的耕地 退出耕 作, 并 恢复为 林地 、 草 地 等 生态 用地的 建设 措施。 2.4 覆盖度 cover degree 指一定 面积 上植被垂直投 影面积占总面积 的百 分比 。 2.5 郁闭度 canopy density 林 冠 (树木 的枝 叶部分 称为 林 冠
6、) 垂直投 影面积 与林地面积之 比值 。 2.6 撂荒 leave land uncultivated 曾 经 耕种过 的土地由 于某 种原因 搁置 起来 ,不再 进行耕 种 ,任 其荒芜 。 DB11/T 1108 2014 2 3 地类认定原则 3.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地类认定 以土地利用现状 为基础 , 应综 合考 虑权属 状况、 用地 审批 、 历史沿革 等 因素, 充分 尊重 现 有的土地利用 合法 材料。 3.2 一致性原则 地类认定 应以 国家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为依 据, 充分考 虑 国家 和北京市 农业 、 林 业 、 水利 、 交通 、 规 划 等相关 部门 对地类 已有
7、 的定性 ,确 保 地类 在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上下 级之间 和不同行 业管理部 门之间 的 一致性。 3.3 差异性原则 地类认定 应充 分考 虑同 一地类在 不同 自然环境 和社会经济 条件下 所表现的 不同 特 征,对 地类 进行 定 性判断 。在此基础上 考虑不同地类 之间 的特 征差异,对地类 进行界 定。 3.4 逐级认定原则 地类认定 应根据各地类 之间 的 不同 特征, 按照 土地的 主 导用 途, 先 进行 一级地类认定, 在此基础上 根据一 级地类 内部的特 征差异进行二 级地类认定。 3.5 投影原则 地类认定 不考 虑空间概念 , 同 一地 块的地类 唯一 。地表以上 多
8、种 线形 地物 空间 交 叉,或 线形 地物 穿 过 山体时 ,以 投影 关系 中最上层 地类 确定 为该 地块 地类。 3.6 延续性原则 对于耕地 、 园地 、 林地的认定须 考虑 地类的 延续 性。 在 一个 调查 周期内 , 未办 理 农转 用手续 的情况 下 , 种植内容 的变 化不 改变 调查 基期 对地类的认定。 3.7 尺度原则 耕地、 园地 、林地 中可包 含一定 比例 或面积 标准 建造 的管理用 房, 并按照所占 用地类 予以 认定。 3.8 主从原则 对 于 同一 地块 存在 多种 用途时, 有用地 审批 文件 的, 以 批准用 途确 定地类 ;无 用地 审批 文件 的
9、, 以 主要用 途确 定地类。 4 各级地类认定 4.1 耕地 4.1.1 地类定义 种 植农 作物的土地 ,包括 熟地,新开 发、 复 垦、 整 理地 , 休闲 地( 含轮歇 地 、轮 作 地) ; 以种 植农 作 物 (含 蔬菜 ) 为主, 间 有零星果 树、 桑树 或其他 树木的土地。耕地 中包括 宽度小 于2 米固 定的 沟、 渠 、 路和地 坎( 埂); 临时 种植 药材、 草皮 、花卉 、苗 木等 的耕地 ,以 及其他 临时 改变用 途的耕地。 DB11/T 1108 2014 3 4.1.2 认定范围 符 合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认定 为耕地 : a) 种植农 作物 的土地 ,包
10、括 : 1) 种植粮食 作物 (见 附录 B.1)的土地。 主要 分为 谷类作 物 、薯 类作 物和 豆类 作物 ; 2) 种植经济 作物 ( 见附录 B.2)的土地。 包括 纤维 类( 如棉花) , 油料类 , 糖料类( 如甜菜 ) , 一年生 草本类 药材 等; 3) 种植蔬菜 作物 、饲 料作 物的土地。 b) 临时种 植药 材、 草皮 、花卉 、 苗木 等的土地 ; c) 不同耕 作制 度, 种植 和收获 农 作物为 主的土地。耕 作制度 主要 包括 轮作、 间作、混 作、 套作、 轮歇等 ; d) 被临时占 用的耕地。 经区 县国土资源 主管部 门批 准, 为 市政 工程 、 勘探
11、等建 设项目 , 两年 之内 能 按时恢 复耕 种条 件的耕地 , 包括 堆土 、堆 料、 临时 工 棚等 其他附 属设施 ; e) 闲置、 弃耕的耕地。由 于 干旱、 洪涝、 盐碱、 沙化 等自然 原因 和市 场、 劳动 力等人 为因 素, 未 能种植农 作物 且耕 作层 未被 破坏 的耕地 ; f) 开发、 整理、 复垦 新增 的耕地。通 过 开 发 、整 理 、复 垦 等 工 程 措 施 , 经 相关 部门验收 并认定 为 耕地的土地 ; g) 搭建简易 设施( 见 附录 B.3)用 于养 殖的耕地。 搭 建不 破坏 耕作 层的 简易、 临 时设施 , 用于养 殖 家 畜、家 禽的耕地
12、; h) 河流、 湖泊常 水位 岸线 以上 , 平均每年能 保证收获 一季的 已垦滩 地; i) 征地范围 内种 植农 作物 且未 经 农转 用审批 的土地。 4.1.3 耕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1.3.1 与园地的界定 在 一 个调查 周期内 ,调查 基期确 定为 耕地 , 后 改变 用途种 植、 套种、 间作 果树 的土地 , 界 定为 耕地。 4.1.3.2 与林地的界定 在 一 个调查 周期内 ,调查 基期确 定为 耕地 , 后 改变 用途种 植、 套种、 间作 林木 的土地 , 界 定为 耕地。 4.1.3.3 与草地的界定 在 一 个调查 周期内 ,调查 基期确 定为 耕地 ,
13、因 人为 撂荒、 自然灾害 等原 因暂 不能种 植, 而自然生 长 草本植 物的土地 ,界 定为 耕地。 在耕地 上种 植绿 化用草本 植物的土地 ,界 定为 耕地。 4.1.3.4 与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耕地中, 为种 植农 作物而修 建 的宽度小于 2米的 田间 路 ,界 定为 耕地。 4.1.3.5 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界定 在耕地 上养 殖水 产品 ,未 做永久 性防 渗处 理且能 恢复 耕 作条 件的土地 ,界 定为 耕地。 耕地上 开挖 宽度小 于2 米,用 于 引、 排、 灌的 渠道 ,界 定 为耕地。 4.1.3.6 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 几种 情况: DB11
14、/T 1108 2014 4 a) 在耕地 上临 时修 建工 棚、 搭建农 贸市 场等 设施 ,能 在两年 内及 时拆除 并恢 复耕 作 条件 的土地 , 界定为 耕地 ; b) 在耕地 上临 时堆 放沙 土、 废品、 砖瓦 、建 筑构件 等耕 作 层未 破坏 的土地 ,界 定为耕地 ; c) 在耕地 上建造 的房 屋等 建筑 ,属 于 违 法 用地 且已 经被 拆除 , 恢 复耕 作层 并经过 国土资源 主管部 门 验收 通过 的土地 ,界 定为 耕地 ; d) 耕地中 用于 灌溉 而修 建的水 泵 房、 机井 房, 占地 面积 小于 9平方 米的 ,界 定为 耕地 ; e) 耕地中 的零星
15、 坟地 ,界 定为 耕地 ; f) 在耕地 内人 工修 建用 于灌溉 的 蓄水 池( 见附录 B.4),界 定为 耕地 ; g) 耕地上修 建的 农村 休闲绿 地,在 不破坏 耕作 层, 未办 理 农转 用手续 的前提 下, 界 定为 耕地。 4.1.3.7 与设施农用地的界定 在耕地 上临 时用 于农 产品晾晒、 展卖 ,且 耕作 层未 破坏的土地 ,界 定为 耕地。 在 耕地 上构 建的用 于种 植农 作 物、 花卉 、 水 果、 药材 或 育苗 育种 的大 棚、 温室 等, 耕作 层未 破坏 的 土地, 界定 为耕地。 同时 用 于为大 棚、 温室 建造 的操 作间 ( 缓冲 间) ,
16、占 地面积不 超 过15平 方米 的土地 , 界 定 为耕地。 4.1.3.8 与其他土地的界定 用 于 灌溉 、施 肥等 临时 性地 坎 占用的土地 ,界 定为 耕地。 地表层 被沙 覆盖 ,但仍 能耕 作 的土地 ,界 定为 耕地。 4.1.4 二级类认定 4.1.4.1 水田 用于种 植水 稻、 莲藕 等水 生农作 物的耕地。 包括 实行 水 生、 旱生 农作 物轮 种的耕地。 具体 如下 : a) 常年种 植水 稻、 莲藕 (荷 花)、 茭白 等水 生农 作物 的耕地 ; b) 因气候 干旱 或缺 水暂 时改种 旱 生农 作物 的耕地 ; c) 实行水 稻等 水生 农作 物和 旱生农
17、作物 轮种 。 包括 水稻 与 小麦 、 油菜 、 蚕 豆、 绿 肥等轮 种的耕地。 4.1.4.2 水浇地 有水源 保证 和灌溉 设施, 在 一 般年 景能 正常 灌溉, 种 植 旱生 农作 物的耕地。 包括种 植蔬菜 等的 非工 厂 化 作物 栽培 (见 附录 B.5)用地。 一 般 年景 能够 保证 灌溉 (包括沟渠 灌溉 、喷灌 、滴灌 等 )种 植旱 生农 作物 的耕地。 种植蔬菜 (含 非工 厂化 作物 栽培 )等 的耕地。 4.1.4.3 旱地 无灌溉 设施 ,主要 靠天 然降水 种 植旱 生农 作物 的耕地 ,包括没 有灌溉 设施 ,仅靠 引 洪淤灌 的耕地。 4.2 园地 4
18、.2.1 地类定义 种 植 以采 集 果、叶、 根 、茎 、 汁等 为 主的 集约 经 营的 多 年生 木 本和草本 作 物, 覆盖 度大于 50%或 每 亩株数大 于合 理株数 70%的土地, 包括 用于 育苗 的土地。 4.2.2 认定范围 DB11/T 1108 2014 5 符 合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认定 为园地 : a) 集中种 植单位 面积 达到 合理 株数 70%或覆盖 度大 于 50%,并 实施 日常 管理 维护 的土地 ; b) 集中种 植以 观赏 或采 集为 目的的 花卉 园; c) 集中种 植的 多年 生药 用植 物园; d) 果农、 果林 、果 草之间 套种 、 套栽
19、 ,以 收获果 树果 实、叶、 根、 茎、 汁为 主的土地 ; e) 用于果 树苗 木培育 的土地 ; f) 征地范围 内未 经农转 用审批 的园地。 4.2.3 园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2.3.1 与耕地的界定 在 一 个调查 周期内 ,调查 基期确 定为 园地 ,后 改变 用途, 以种 植农 作物为 主的土地 ,界 定为 园地。 4.2.3.2 与林地的界定 在 一 个调查 周期内 ,调查 基期确 定为 园地 , 后 改变 用途, 种植 乔木、 竹类、 灌木的土地 , 界 定为 园 地。 果林套 栽, 果树 株数 占总 株数的 50%及以上 且单位 面积 株数大 于等 于合 理株数 70
20、%的土地 , 界 定为 园 地。 4.2.3.3 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 几种 情况: a) 园地中 看护 用房占 地面积 符合以下 标准的 ,界 定为 园地: 面积 小于 10亩的园地 中, 总占 地面 积不应 超 过 30平方 米; 10亩到 50亩的园地 中, 总占 地 面积不应 超过 50平方米 ; 大于 50亩 的园地 中, 总占 地面积不应 超过 120平方 米; b) 园地中 直接 为果 品生 产、 粗加工及 果园 观光 等服务( 如 装箱 、 简易 仓库 等) , 不超过 园地 面积 千分之 五的用地 ,界 定为 园地; c) 园地中 为采摘 、运输
21、 而修 建的道 路, 界定 为园地 ; d) 园地上修 建、 未办 理农转 用手续 的农 村休闲绿 地, 界定为 园地。 4.2.3.4 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界定 园地上 人工 修建 的蓄 水池 、水泵 房、 开挖 临时 性水 道等, 为园地 灌溉 服务的土地, 界定 为园地。 4.2.4 二级类认定 4.2.4.1 果园 种植果 树的园地。 具体 如下 : a) 种植果 树或 以种 植果 树为 主的土地 ; b) 果园中 的附 属设施用地 ; c) 果园中 临时 作为 其他用 途的土地。 4.2.4.2 茶园 种植茶 树的园地。 4.2.4.3 其他园地 DB11/T 1108 2014
22、6 种 植 桑 树 、 橡胶 、可可 、咖啡、 油棕 、胡椒 、药 材等 其他 多年 生作 物的园地。 4.3 林地 4.3.1 地类定义 生 长 乔木 、 竹 类、 灌木 的土地, 及沿 海生 长红 树林的土地。 包括 迹地 , 不包括 居民点 内部的 绿化 林 木用地 ,铁 路、 公路 征地范围内 的林 木, 以及 河流 、沟渠 的护 堤林。 4.3.2 认定范围 符 合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认定 为林地 : a) 树木郁闭 度大 于等于 0.1的林地 ; b) 灌木覆盖 度大 于等于 40 的林地 ; c) 林地中 的林 木被 采伐 或火烧 后 五年 内未 更新 的土地 ; d) 林木中
23、 果树 株数 占总 株数 的 50%以下 且单位 面积 株数 小 于合 理株数 70%的土地 ; e) 耕地、 园地 外, 固定的 培育 苗 木的土地及林地 中用 于培育 苗木 的设施用地 ; f) 林地中, 专用 于野 生动 植物保护 、森 林病虫 害防 治、 森 林防护 、木材 检疫 等设施用地 ; g) 林地中, 专用 于森 林管 护、 林 产品 运输 、森 林防 火等 的 道路 ; h) 生态退 耕还 林的土地 ,已 经调整 尚未造 林的土地 ; i) 征地范围 内未 经农转 用审批 的林地。 4.3.3 林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3.3.1 与耕地的界定 在 一 个调查 周期内 ,调
24、查 基期确 定为 林地 ,后 改变 用途, 以种 植农 作物为 主的土地 ,界 定为 林地。 4.3.3.2 与园地的界定 在 一 个调查 周期内 ,调查 基期确 定为 林地 , 后 改变 用途种 植、 套种、 间作 果树 的土地 , 界 定为 林地。 粗放经 营核桃 、板栗 、柿子 、 山杏 、山 楂等 果树 的土地, 界定 为林地。 4.3.3.3 与草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 几种 情况: a) 草本植 物、 乔木 混合 生长 ,乔木 郁闭 度大 于等 于 0.2的土地 ,界 定为 林地 ; b) 草本植 物、 灌木 混合 生长 ,灌木 覆盖 度大 于等 于 40%的土地 ,界 定为 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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