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 T 502-2016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管理和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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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7.200.40 Y 57 备案号:0032-2016 武汉市地方技术规范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管理和服务规范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garden patrol minibus 2016-12-16 发布 2017-01-16 实施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201 DB4201/T 502-2016 DB4201/T 502-2016 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规范由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武汉东湖旅游生
2、态风景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标准化协会。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新安、梁虹、李国辉、周俊锋、刘琰、罗绯、李立、王荣华、李文龙。本规范首次发布。DB4201/T 502-2016 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管理和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以下简称观光车)的营运组织与管理、车辆管理、车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为游客提供观光车服务的旅游景区或游乐场所。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4727 非
3、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 21268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 garden patrol minibus 在指定区域内行驶,以电动机、内燃机或二者交替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6座以上(含6座)、23座以下(含23座)的非封闭型乘用车辆。该型车是以休闲、观光、游览为主要设计用途,适合在旅游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游乐场所等指定区域运行的车辆。注:改写GB/T 21268-2014,定义3.1。
4、3.2 改装 re-equip 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对观光车非主要结构形式和非重要参数做出的改动。GB 24727-2009,定义3.3 3.3 服务人员 service staff 指驾驶员或与乘客接触的工作人员。4 营运组织与管理 4.1 营运组织 DB4201/T 502-2016 2 4.1.1 景区管理单位为本规范实施的责任单位,负责观光车营运的统一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营运单位)。4.1.2 营运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营运,范围应包括在景区或游乐场所内提供观光车游览服务内容。4.2 营运管理 4.2.1 观光车在投入使用前 30 日内,营运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5、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车辆的显著位置。4.2.2 观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观光车所有权人应在 30 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4.2.3 观光车营运单位要准确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景区客流情况,合理安排行车间隔,加强现场调度,平衡车距,确保营运车辆运转有序。4.2.4 观光车应在景区内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应在景区外行驶或在景区内随意停靠。4.2.5 观光车的营运调度由观光车营运单位统一安排,实行驾驶员当班“专人专车责任制”,当班司机按调配计划使用车辆,非特殊原因或未经车辆调度负责人的批准,车辆不得交给非专业人员试驾、不得调换使用
6、、不得驾驶非指定的车辆。4.2.6 若有当班人员变动或车辆调整,需及时做好车辆交接登记和资料存档。4.2.7 应制定并遵守观光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a)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人员乘坐观光车或进人观光车使用场所;b)行动不便的老人、儿童、孕妇和残障人员乘坐观光车,应有监护人监护,确保其乘坐安全;c)观光车应在设计规定的人数内运行,每个乘员均有座位,保证车内的载荷均匀分布;d)观光车运营时发生意外情况,应有安全疏导措施;e)观光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f)持证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学习培训计划。4.2.8 根据运营管理各环节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g)观光车
7、安全使用管理制度;h)采购管理制度;i)车辆维修和保养制度;j)车辆报废制度;k)车辆充电安全管理制度;l)安全管理制度;m)投诉处理管理制度等。5 车辆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观光车应由具备资质的厂家制造。5.1.2 经本市依法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专用观光车牌照的车辆方可出库营运。5.1.3 经检验合格的车辆,需将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装在车身显著位置。5.1.4 在用观光车应当定期向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申报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继续营运。5.1.5 观光车应定期维护保养。DB4201/T 502-2016 3 5.1.
8、6 观光车的打气泵、电池、燃油料、工具及其它配件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5.2 技术要求 5.2.1 车辆各总成和零部件安装正确、齐全、紧固、完好,性能安全有效,车辆质量应符合 GB/T 21268的规定。5.2.2 观光车应符合安全、舒适、环保、人性化、节约能源的要求,5.2.3 观光车营运单位应逐台建立观光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a)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b)车辆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c)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车辆设备台帐、持证作业人员台帐;d)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5.3 辆采购(租赁)5.3.1
9、 观光车营运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观光车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实施车辆采购,按照质量、价格、信誉、售后服务等进行择优选择,保证车辆符合 GB/T 21268 的要求。5.3.2 采购车辆的外观宜与景区历史、生态环境相协调,有需求也可不同线路设计不同车辆色彩。5.3.3 应按照采购合同及出厂配置的要求验收车辆。采购的车辆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文件。5.3.4 租赁车辆同样适用以上要求。5.4 车辆改装 5.4.1 未经制造厂同意,不应对观光车进行影响安全性能的改装。5.4.2 对观光车有特殊要求的改装,应在采购时向制造厂提出。5.4.3 观光车改装,应由制造厂或有
10、资质的单位进行。改装后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 GB/T 21268 的规定。5.4.4 改装后的观光车,其标牌和标识应与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相符,且应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5.4.5 涂刷和悬挂在观光车车身的标语、广告,不得遮盖标牌、标识,不得与标牌、标识相混淆。5.5 车辆报废处理 5.5.1 若观光车车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对车辆进行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a)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主要零部件老化,维修成本过大;b)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c)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d)符合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5.5.2 观光车营运单位需制定并遵
11、守车辆报废制度、做好资料存档。5.5.3 达到 5.5.1 报废条件的观光车不得继续使用,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解体。5.6 车库(停车场)管理 5.6.1 观光车停运后应立即停在景区车库(停车场)。5.6.2 观光车车库(停车场)宜每日 24 小时安排专人值守,或对其施行监控管理。DB4201/T 502-2016 4 5.6.3 观光车车库(停车场)区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值班人员应指挥车辆有序出入和停放。5.6.4 专用车库(停车场)区内应设置外来车辆及游客禁止入内警示标示、标牌;观光车与其他类型车辆共同使用车库(停车场)时,应明确划分不同车辆的场地界限并明显标识。5.6.5 应按 GB 50
12、140 的要求在车库(停车场)配备灭火器械,并按 GA 587 的要求进行检查维护。5.6.6 每辆车出库由驾驶员做好车辆使用记录,使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驾驶员姓名;b)车辆牌号;c)车辆出库(停车场)和入库(停车场)的时间;d)6.2.8.1 要求需检查的内容。6 车辆运行管理 6.1 对观光车营运单位的要求 6.1.1 观光车应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行驶。车辆因场地转移等原因需要临时上公路行驶的,应符合公路交通管理规定,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6.1.2 车辆使用要求 6.1.2.1 观光车的运营应符合设计规定,不应超载、超员运行。6.1.2.2 观光车的使用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
13、。保持车辆的完好与整洁。6.1.2.3 使用观光车,应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应停止使用。消除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6.1.2.4 观光车应配备性能可靠、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材。6.1.3 内燃观光车的燃油料和存储容器 6.1.3.1 内燃观光车加注的燃料,应符合制造厂规定的牌号。6.1.3.2 应到有规定资质的加注站加注燃料。6.1.3.3 观光车配备的加注燃油料的存储容器,不应私自更换或改装。6.1.4 蓄电池的充电和更换 6.1.4.1 蓄电池充电站应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在该区域内应设置充电设施安全警示标语、标牌。6.1.4.2 蓄电池充电站应配备冲洗设备和可以中和溢出电解液的
14、设备。排水排污系统满足环保要求。6.1.4.3 蓄电池的更换,应由有资质的人员按照车辆充电安全管理制度进行。6.1.4.4 蓄电池的安装,应符合 GB/T 21268-2014 中 5.10 的规定。应保证定位准确、固定牢固、线路连接正确。6.1.4.5 蓄电池的吊装宜采用绝缘吊杆。6.1.4.6 用环链葫芦吊装蓄电池,应配备链条箱;用手拉葫芦吊装蓄电池,应在蓄电池上植盖绝缘材料,以免链条与蓄电池接线端子连接造成短路。6.1.4.7 使用的蓄电池电压应符合设计规定,不应换用电压不同的蓄电池。6.1.4.8 对废旧蓄电池(液)的处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污染环境。6.1.5 观光车的运输、
15、搬运和吊装 DB4201/T 502-2016 5 6.1.5.1 装载观光车的车辆,应保证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运输观光车时,应有防止观光车移动的必要措施。6.1.5.2 观光车营运单位应在制造厂指定的位置吊装和搬运观光车。6.1.5.3 对搬运和吊装等有特殊运输要求的观光车,观光车营运单位应按照制造厂所规定的方法进行。6.2 对驾驶员的要求 6.2.1 应在指定的运营区域、线路内驾驶观光车。6.2.2 应遵守观光车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运营区域内的安全管理规定。6.2.3 应保持观光车的整洁。6.2.4 应检查车辆各总成部件确保完好,功能有效。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信号和照明系统、乘客防护等装置应具
16、备安全使用功能。6.2.5 应定期检查车辆配备的灭火器材,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6.2.6 观光车停稳前,乘客不得上、下车。6.2.7 观光车正常运行时,驾驶员不应将身体探出车体的外轮廓线。6.2.8 车辆运行 6.2.8.1 观光车每班首次启动前,应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保证燃油系统、蓄电池、制动器、转向结构、操纵结构、仪表、灯光、喇叭、车轮、乘客防护装置以及充气胎气压等主要部位处于安全工作状态。6.2.8.2 驾驶员在指定区域内驾驶观光车时,应特别注意行人、车辆及周围的建筑物,保证行车安全。6.2.8.3 驾驶员驾驶观光车,应避免突然起步、停车及高速转弯。在车辆起步时,方向盘不宜处在极限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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