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 T 287-2023 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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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35.240.99 CCS L 67 3305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DB3305/T 2872023 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ivilized dog breeding digital management2023-12-18 发布2023-12-20 实施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305/T 287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数字系统.3 基本要求.3 4.1 基础感知层.4 4.2 数据资源层.4 4.3 数字应用层.4 4.4 用户层.5 4.5 5 数字应用.5
2、登记管理.5 5.1 免疫管理.5 5.2 饲养管理.5 5.3 收容管理.6 5.4 宣教管理.6 5.5 积分管理.7 5.6 6 评价改进.7 附录 A(资料性)智慧犬管系统用户主要功能.8 附录 B(资料性)智慧犬管系统养犬信息登记流程.12 附录 C(资料性)智慧犬管系统免疫预约和年检流程.14 附录 D(资料性)智慧犬管系统犬只收容及认领流程.16 参考文献.18 DB3305/T 287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
3、文件由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计量大学、安吉县中国美丽乡村标准化研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有富、余春龙、胡玉华、徐 颖、郑昌海、罗丹丹、赵文锋、朱 成、华歆雨、张 舒、王丽芬、鲁 峰、戴 旭。DB3305/T 2872023 3 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的数字系统、数字应用和评价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4、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24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文明养犬 civilized dog breeding 遵守公共秩序和基本规则,尊重他人权益,保障环境卫生,通过数字化技术对养犬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登记管理、免疫管理、饲养管理、收容管理、宣教管理和积分管理),从而形成一种合法、健康和有序的养犬方式。4 数字系统 基本要求 4.1 4.1.1 智慧犬类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犬管系统”)是由基础感知层、数据资源层、数字应用层和用户层构成,智慧犬管系统总体架构见图 1。4.1.2 智慧犬管系统信息安全应符合
5、 GB/T 22240 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并符合:a)系统访问控制要求。应控制不同用户在不同数据、不同业务环节上的查询、添加、修改、删除的权限;b)数据库安全要求。应通过系统权限、数据权限、角色权限管理,建立数据库系统的权限控制机制,设置数据库访问权限;c)数据安全要求。应对所有数据进行定期备份,可采用定期全备份、按需备份、异地备份等方式保证数据的安全。DB3305/T 2872023 4 图1 智慧犬管系统总体架构 基础感知层 4.2 4.2.1 基础感知宜结合视联网工程,包括视频监视、无人机立体巡查等内容。4.2.2 视频监视范围应覆盖小区、商圈、公共场所等城市重点区域。4.
6、2.3 城市重点区域的视频监视宜具备 AI 识别分析功能,其他区域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数据资源层 4.3 4.3.1 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和安全等应符合智慧犬管系统提供的数据规范要求。4.3.2 视频监视数据应实时传输至综合执法部门和各个乡镇(街道),并提供标准 API 或 SDK 接口,支持接入大数据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部门。4.3.3 数字化建设的数据存储空间应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4.3.4 视频监视等数据应具备现地备份存储能力并可迁移。4.3.5 可移动设备及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机器人、无人机巡查等,采集的数据应向综合行政相关部门备份存储。数字应用层 4.4 4.4.1
7、 智慧犬管系统宜接入浙里办和浙政钉,能满足养犬人在线办理全部涉犬业务。4.4.2 数字应用层宜包括文明养犬登记管理、免疫管理、饲养管理、收容管理、宣教管理和积分管理DB3305/T 2872023 5 等内容。用户层 4.5 4.5.1 智慧犬管系统用户主体宜主要包括:物业部门、村(社区)、免疫机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收容部门、公安机关、农业农村等 8 类对象。4.5.2 智慧犬管系统面向用户端宜具备相应的主要业务功能,具体参见附录 A。5 数字应用 登记管理 5.1 5.1.1 应登录智慧犬管系统或通过准养登记服务点登录智慧犬管系统申请办理犬只准养登记。5.1.2 应在收到犬只准养登记
8、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智慧犬管系统中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在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后发放犬牌。5.1.3 犬只准养登记有效期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之日。养犬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在智慧犬管系统中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注销其犬只准养登记。5.1.4 发生养犬信息变更、犬只失踪或者死亡等情形的,应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登录智慧犬管系统或通过准养登记服务点登录智慧犬管系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5.1.5 边远地区犬只免疫、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发牌等工作,宜走村入户开展上门服务。5.1.6 智慧犬管系统养犬信息登记流程见附录 B。免疫管理
9、5.2 5.2.1 智慧犬管系统宜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情况向养犬人分频次发送续接种免疫提示信息,提醒养犬人及时跟进犬只免疫。注:发送需接种免疫提示信息频次可按距免疫到期时间剩30天、7天及期满进行。5.2.2 应在智慧犬管系统中填写各免疫点的免疫记录,包括:各免疫点兽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领用、管理、使用信息以及免疫点免疫人员接受的培训信息。5.2.3 智慧犬管系统应通知养犬人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登记养犬信息并领取犬牌;将续接种犬只信息(犬只信息号及犬类免疫证信息)反馈至乡镇(街道)、村(社区)联络员,完成信息更新。5.2.4 宜结合智慧犬管系统免疫超期犬只预警及新增满三个月
10、犬只、免疫到期犬只和未组织免疫犬只,指导犬主规范免疫、信息登记并申领犬牌。5.2.5 应在智慧犬管系统中定期向社会公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信息。5.2.6 智慧犬管系统免疫预约和年检流程见附录 C。饲养管理 5.3 5.3.1 智慧犬管系统应根据犬类饲养地域、用途和管理要求不同将管理区域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5.3.2 应通过智慧犬管系统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大型犬以及禁养犬名录等信息。5.3.3 宜通过智慧犬管系统对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情况进行常态化管理,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不为犬只佩戴犬牌;b)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犬绳全程牵引,束犬绳长度超过 1
11、.8 m,没有做好安全防范;DB3305/T 2872023 6 c)不及时清除犬只便溺;d)不主动约束犬只避让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孕妇;e)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不采取收紧束犬绳或者怀抱犬只等安全措施;f)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g)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h)其他不文明行为。5.3.4 宜利用智慧犬管系统内不文明养犬举报功能。可通过“随手拍”等形式第一时间提交证据,上传至不文明养犬举报子场景,系统通过自动分析分配任务,为后续查证处置提供有力线索。收容管理 5.4 5.4.1 流浪犬收容 5.4.1.1 流浪犬收容以网兜为主要工具,采取文明收容方式,遇到难收容的犬只,
12、可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辅助工具。收容犬只须由综合执法人员全程具体监管并及时录入智慧犬管系统。犬只的移送、认领及处置均在管理系统内进行操作。5.4.1.2 应在智慧犬管系统中录入无人认领流浪犬信息,并及时统一移送犬类收容所进行规范管理。5.4.1.3 应能在智慧犬管系统中查询收容所内工作人员信息和监管场所内通风、卫生、喂食、防疫、消毒等信息。5.4.1.4 应在智慧犬管系统中定期记录犬只疫病检查、疾病预防、犬舍集中消毒等防传染疫病发生的工作信息。5.4.1.5 领取犬只时,应通过智慧犬管系统接受文明养犬警示教育。5.4.2 流浪犬处置 5.4.2.1 收容的流浪犬经核查后属于有主饲养的,养犬人于
13、3 日内携带身份证、牵引绳等到综合执法属地中队实施认领,综合执法人员核定养犬人身份并登陆智慧犬管系统查看犬只免疫情况。5.4.2.2 尚未在智慧犬管系统注册并填报信息的,在综合执法人员指导下登录系统并申报养犬信息。5.4.2.3 待认领的犬只尚未免疫或者申领犬牌的,养犬人需在智慧犬管系统内完成免疫预约、犬牌补办等操作并现场联络免疫人员为犬只接种免疫。5.4.2.4 如有不文明养犬行为情形,宜在智慧犬管系统上发起文明养犬警示教育学习申请,养犬人携带身份证至相应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中队接受警示教育学习并认领被收容的犬。5.4.2.5 收容所内收容、饲养的流浪犬只出现病死的,及时将犬尸密封袋装放置于冷
14、冻室内,定期移交第三方处置机构统一处置,并在智慧犬管系统内注明每次移交犬尸的数量(单位:条)及重量(单位:公斤),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工作。5.4.2.6 智慧犬管系统犬只认领流程见附录 D。宣教管理 5.5 5.5.1 宜在智慧犬管系统内设置资讯信息栏目,养犬人可随时下载和查看犬类政策法规、文明养犬警示教育视频、犬只全生命周期暖心宣传片、养犬事项常见问题答疑等资料,同时,定期将不文明养犬行为处罚结果、文明养犬警示教育学习情况等内容即时推送给养犬人。5.5.2 应利用智慧犬管平台短信功能定期向犬主推送政策信息、养犬知识、免疫到期预警等。5.5.3 宜结合智慧犬管系统数据分析和美丽
15、小区建设情况,开展文明养犬示范小区创建、文明犬主评比等活动。5.5.4 宜通过智慧犬管系统不文明养犬现场举报专栏,对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实现现场播报。DB3305/T 2872023 7 积分管理 5.6 5.6.1 宜在智慧犬管系统中嵌入文明养犬积分模块和学习教育模块,上线文明犬主评比和不文明养犬考试等子场景。5.6.2 宜建立养犬自治管理积分奖励制度并公示,开展参与智慧犬管系统线上活动领取积分和积分换礼品等活动。6 评价改进 宜从文明养犬登记管理、免疫管理、饲养管理、收容管理、宣教管理、信用管理等方面多维度评6.1 价智慧犬管系统的运行情况。评价方式宜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并结合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
16、式进行。6.2 应对评价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提出改进措施,提高智慧犬管系统运行管理水平。6.3 DB3305/T 2872023 8 附录A (资料性)智慧犬管系统用户主要功能 A.1 物业管理人员功能 物业管理人员负责免疫到期通知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记录,并接受业委会(志愿者)的监督评价。物业管理人员功能具体见表A.1。表 A.1 物业管理人员功能 工作项 工作内容 操作人员 免疫到期通知 根据所负责的监督信息,系统自动推送免疫到期信息,物业人员根据提醒信息进行养犬人免疫到期提醒。物业管理人员 不文明养犬行为记录 物业人员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后,可以在浙里办端,物业人员工作页面对不文明养犬行为
17、进行记录。接受业委会(志愿者)的监督评价 接受业委会(志愿者)对物业公司有关文明养犬工作的在线评价。A.2 村(社区)人员功能 村(社区)人员负责养犬信息登记,用户线上申请的养犬登记信息进行数据确认,对所负责村社区内犬只进行销户处理,对所负责村社区内犬主提交的销户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犬只销户;维护物业公司、业委会(志愿者)和物业人员的信息管理。村(社区)人员功能具体见表A.2。表 A.2 村(社区)人员功能 工作项 工作内容 操作人员 犬只登记 对养犬信息进行录入,支持个人养犬与单位养犬信息维护,维护信息包括养犬人(看护人)信息,犬只信息,免疫信息,犬牌领取方式信息以及其他登记相关附件信息,
18、维护完成后,信息流转到乡镇(街道)联络人员处进行审核。信息应流转到公安机关审核,公安机关审核确认是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做好犬只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反馈给相应 村(社区);确认不是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对犬只品种或犬型进行修改,并反馈给村(社区),由村(社区)人员重新进入登记流程。并做好相关的信息维护和统计工作。村(社区)人员 公安机关人员 在线登记信息审核 对所负责村(社区)内用户在线申请的养犬登记信息进行数据确认,审核完成后信息流转到乡镇(街道)联络人员处进行审核。信息应流转到公安机关审核,公安机关审核确认是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做好犬只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反馈给相应 村(社
19、区);确认不是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对犬只品种或犬型进行修改,并反馈给村(社区),由村(社区)人员重新进入登记流程。并做好相关的信息维护和统计工作。DB3305/T 2872023 9 表 A.2 村(社区)人员功能(续)工作项 工作内容 操作人员 犬只销户 对所负责村(社区)内已登记的犬只信息进行销户处理,通过犬牌号,养犬人名称,联系号码查询到犬只信息后,直接进行销户操作,输入销户原因进行数据提交,提交后犬只状态变更为销户状态。村(社区)人员 公安机关人员 犬只销户审核 对所负责村(社区)内养犬人提交的犬只销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犬只状态变更为销户状态。维护物业管理 对物业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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