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3514-2019 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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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A 12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5142019 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规范 Norm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party organizations in social organizations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2 - 25 发布 2020 - 01 - 2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514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铜陵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铜 陵市明智标准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铜陵市质量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光权、阚家安、杨宏斌、高双英、李琳琳、吴振华、周昇。 DB34/T 35142019 1 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组织党组织术语和定义、组建方式、设置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单独组建 set up s eparately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单独建立党组织。 2.2 联合组建 set up jointly 凡正式党员不足三名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按行业
3、或区域建立联合 组建党组织。 3 组建方式 3.1 单独组建 3.1.1 党支部 3.1.1.1 社会组织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成立党支部。 3.1.1.2 设立支部委员会,应设纪律检查委员。 3.1.1.3 党员人数不足 7 名,可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 1 名,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3.1.2 党总支 社会组织正式党员超过 50 名或党员人数虽不足 50 名,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总支,党总支应 设纪律检查委员。 3.1.3 党的基层委员会 3.1.3.1 社会组织正式党员超过 100 名或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根据 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
4、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3.1.3.2 社会组织党委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 3.1.3.3 社会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应接受同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委(工委)的领导。 DB34/T 35142019 2 3.2 联合组建 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按行业相近、地域相邻、产业相关原则,就近就便联合组建 党组织。 4 设置流程 4.1 书面请示 4.1.1 请示内容 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向上级党(工)委上报书面请示,请示格式参见附录A,请示内容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社会组织简介、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 b) 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数量及分布情况; c) 设立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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