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 T 3066-201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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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A 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066201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ffice premise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19 - 12 25 发布 2020 - 02 - 01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30662019 I 目 次 前言 . . I 1 范围 . . 1 2 术语和定义 . . 1 3 总则 . . 1 4 权属管理 . . 2 5 配置管理 . . 2 6 使用管理 . . 4 7 处置利用管理 .
2、. 5 8 维修审批 . . 6 9 信息化管理 . . 7 10 管理制度建设 . . 8 11 监督管理 . . 9 附录 A (规 范性附录)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 11 参考文献 . . 14 DB22/T 3066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永胜、王新科、赵同刚、邹相雨、闫盾、崔云峰、边浩。 DB22/T 30662019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总则、权属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
3、置利用管理、维 修审批、信息化管理、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办公用房 office p remises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 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2.2 办公用房权属 ownershi p of office premises 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 2.3 办公
4、用房维修 maintenanc e of office premises 使用财政预算内维修资金,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3 总则 3.1 管理目标 3.1.1 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3.1.2 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 3.1.3 有效保障正常办公。 3.2 基本要求 3.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管理工作。 3.2.2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 护。 3.2.3 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统筹、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
5、约的原则。 3.2.4 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3.2.5 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 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 DB22/T 30662019 2 4 权属管理 4.1 一般要求 4.1.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应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使办公 用房的产权人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人的职能。 4.1.2 办公用房权属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 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应自行处置。 4.1.3 涉及
6、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在使用单位名下,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4.2 权属登记及权属变更 4.2.1 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前,不应存在抵押、债务问题,并满足房地产管理 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 4.2.2 党政机关和所属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合建办公用房的,应按照项目批复、项目投资 等历史资料对各自占用的面积进行核定和分割,并分别办理权属登记。 4.2.3 办公用房具备权属登记条件但尚未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使用单位应积 极配合并提供以下资料: a) 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批准
7、文件和证书; b) 接管、接收、购买、置换等有关批准资料; c) 其它权属登记必备的资料。 4.2.4 因机构改革、单位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等原因需进行变更的,可由使用单位向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5 配置管理 5.1 配置方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4 种方式。 5.2 配置原则 5.2.1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人员增加等原因确需配置办公用房的,机关事务管 理部门应按以下原则解决: a) 优先采取调剂,其次采取置换的方式解决; b) 无法调剂或置换解决的,可面向市场租用;
8、c)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 方式解决,但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5.2.2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按照配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配置办公用房 1 个月内,将 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应继续占用或者自 行处置,不应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5.3 配置要求 5.3.1 调剂 DB22/T 30662019 3 5.3.1.1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根据办公用房整体状况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筹调剂。 5.3.1.2 使用单位急需配置办公用房的,也可以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
9、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5.3.1.3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办公用房进行调剂时,应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需求等情况, 结合办公用房存量,科学合理制定办公用房调剂方案,并组织方案的具体落实。 5.3.1.4 办公用房调剂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3.2 置换 5.3.2.1 置换办公用房应遵循以物易物、功能相符的原则,置换房屋之间价值差距不宜过大,置换房 屋应符合功能需求,不应变相处置或变相购置。 5.3.2.2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 新房的,应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5
10、.3.2.3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保证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置换房屋进行资产评估。 5.3.2.4 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 入有关规定管理。 5.3.2.5 不应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应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 审批。 5.3.3 租用 5.3.3.1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通过调剂或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可以提出租用办公 用房申请: a) 新组建部门或单位; b) 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办事机构; c) 机构增设、人员编制增加且现有
11、办公用房无法满足基本使用需求; d) 原办公用房拆迁或存在安全隐患; e) 其他需要租用办公用房的特殊情况。 5.3.3.2 租用办公用房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具体为: a) 由使用单位按相关标准提出申请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b) 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的,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 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统筹安排使用; c) 对租金数额较大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5.3.3.3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 态调整。 5.3.3.4 租用办公用房应
12、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房屋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5.3.3.5 不应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5.3.3.6 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应纳入使用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原则上不得租用酒店、宾 馆、豪华写字楼作为临时办公用房。 5.3.4 建设 5.3.4.1 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情况。 5.3.4.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 安排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DB22/T 30662019 4 5.3.4.3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具备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必要
13、性审查意见、 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实施的相关文件、项目资金落实支撑性文件。 5.3.4.4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其他省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 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3.4.5 市(州)级党政机关(含所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3.4.6 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 他县级党政机关(含所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14、)、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 设项目,由省政府委托市(州)级人民政府审批。 5.3.4.7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除涉密项目外,应作为项目法人单位。 5.3.4.8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附录 A 的规定确定建筑 面积。 5.3.4.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不应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 5.3.4.10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 内部装修应简洁朴素。 5.3.4.11 项目建成后,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节能、应急管理、 卫生、自然资源、档案、
15、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验收。 5.4 资金管理 5.4.1 来源管理 5.4.1.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5.4.1.2 办公用房配置资金来源管理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a) 不应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者捐款; b) 不应开展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 c) 不应向其他单位借款; d) 不应让施工单位垫资; e) 不应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5.4.2 收益管理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应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 的,应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6 使用管理 6.1 使用凭证管理 6.1.1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
16、其相应土地进行统一权属登记后,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6.1.2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 不可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6.2 日常管理 DB22/T 30662019 5 6.2.1 使用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确保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完 整,正常使用。 6.2.2 使用单位应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应调整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单位不应改变办公用房用途。 6.3 办公室配备管理 6.3.1 各类人员办公室使用
17、面积应符合表 A.3 要求,不应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6.3.2 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对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将领导干部办公室配备情况报本级机 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6.3.3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统计汇总后,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 门备案。 6.3.4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 1 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 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按规定进行审批后,可由兼职单位再安排 1 处小于标准面 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 2 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6.3.5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在办
18、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 1 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 房。 6.3.6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 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宜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6.4 机构变更办公用房管理 6.4.1 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在 6 个月内将超标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6.4.2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 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
19、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 6.4.3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6.5 非行政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6.5.1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党政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继续无 偿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6.5.2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继续无偿使用。公益 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 门批准,可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
20、 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6.5.3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不可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7 处置利用管理 7.1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处置利用: a)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DB22/T 30662019 6 b) 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c) 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d) 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e) 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7.2 方式 处置利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a) 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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