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民法历年真题汇编10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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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历年真题汇编 10 及答案解析(总分:6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案例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16.00)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 月 8 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 5 月 10 日将上述内容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于 5 月 11 日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公司遂以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之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5 月 12 日,乙公司董事长在位于 A 地的乙公司大楼内,在合同书上签字,并
2、将合同书寄往甲公司所在地 B 地,同日,鉴于履行期限较紧,乙公司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西服迅速交丙公司装车运往甲公司。因甲公司董事长在 c 地出差,甲公司遂派专人将收到的合同书送往 c 地,5 月 15 日,甲公司董事长在合同书上签字。此前,5 月 13 日,乙公司提供的西服由丙公司运抵甲公司所在地 B 地,甲公司于当日接收货物完毕。(中财 2011 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分数:6.00)(1).合同于何时成立?(分数:2.00)_(2).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未作约定,应如何处理?(分数:2.00)_(3).本案中,若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山洪暴发,汽车连同西服一并卷入洪水,就这批灭失的
3、西服。损失应由谁承担?(分数:2.00)_韩国某贸易株式协会社(买方)与中国某矿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订立购销 60 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 94 美元;采用 FOB 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2009 年 1 月底以前。2009 年 1 月 10 日,卖方给买方发函,要求发货给买方并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同年 1 月 20 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 FOB 改为 CIF“,卖方收到函后,认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 2 月 10 日回电提出:“同意FOB 天津改
4、为 cIF 釜山,每千克钼铁应为 265 美元”。买方于 2 月 15 日复函,提出“维持 FOB 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 2009 年 3 月底以前”。卖方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买方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 3 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 2 月 25 日涨至每千克 30 美元,3 月 30 日涨至 34 美元,此后一直维持该价格不变。买方因多次催促卖方交货未果,遂于 2009 年 8月 20 日提起仲裁,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卖方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及合同履行中遭遇情势变更为由予以抗辩。(上海海事大学 2010 年研) 问:(分数:
5、10.00)(1).根据本案买卖双方函电来往,可否认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变更?为什么?(分数:2.00)_(2).本案中卖方可否以显失公平为依据要求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涉案合同?为什么?(分数:2.00)_(3).何为显失公平?其构成条件有哪些?(分数:2.00)_(4).什么是情势变更?我国现行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相应司法解释有无情势变更之规定?如有规定,本案可否适用情势变更?为什么?(分数:2.00)_(5).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请说明理由。(分数:2.00)_二、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3,分数:26.00)1.合同解除(人大 2010、2005 年研)(分数:
6、2.00)_2.情事变更(人大 2009 年研)(分数:2.00)_3.权利瑕疵担保(北科 2011 年研)(分数:2.00)_4.所有权保留(上海海事大学 2010 年研)(分数:2.00)_5.赠与合同(人大 2012 年研)(分数:2.00)_6.消费借贷(浙大 1998 年研)(分数:2.00)_7.买卖不破租赁(上海海事大学 2009、2004 年研)(分数:2.00)_8.融资租赁合同(北科 2004年研)(分数:2.00)_9.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人大 2002 年研)(分数:2.00)_10.行纪(浙大 2000 年研)(分数:2.00)_11.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上海海事
7、大学 2005 年研)(分数:2.00)_12.居间(人大 2004 年研)(分数:2.00)_13.代理与居间(人大 2001 年研)(分数:2.00)_三、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16.00)14.简述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区别。(南开大学 2006 年研)(分数:2.00)_15.简述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中财 2006 年研)(分数:2.00)_16.在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浙大 2007 年研)(分数:2.00)_17.简述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问题。(南开大学 2000 年研)(分数:2.00)_18.简述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8、人大 2006 年研)(分数:2.00)_19.试述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含义。(上海海事大学 2008 年研)(分数:2.00)_20.简述建筑承包工程款优先权的效力。(人大 2006 年研)(分数:2.00)_21.试辨析代理与行纪。(浙大 2007 年研)(分数:2.00)_四、论述题(总题数:1,分数:2.00)22.我国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请结合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与理论,评析前述法条。(南开大学 2008 年研)(分数:2.00)_民法历年真题汇编 10
9、 答案解析(总分:6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案例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16.00)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 月 8 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 5 月 10 日将上述内容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于 5 月 11 日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公司遂以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之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5 月 12 日,乙公司董事长在位于 A 地的乙公司大楼内,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将合同书寄往甲公司所在地
10、 B 地,同日,鉴于履行期限较紧,乙公司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西服迅速交丙公司装车运往甲公司。因甲公司董事长在 c 地出差,甲公司遂派专人将收到的合同书送往 c 地,5 月 15 日,甲公司董事长在合同书上签字。此前,5 月 13 日,乙公司提供的西服由丙公司运抵甲公司所在地 B 地,甲公司于当日接收货物完毕。(中财 2011 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分数:6.00)(1).合同于何时成立?(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合同于 5 月 13 日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
11、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根据合同法第 20 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5 月 8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就西服数量、质量、价格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但乙公司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作了补充性意见之后,也就是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据此,乙公司的电子邮件内容构成新要约。甲公司表示同意则构成了承诺。 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甲乙公司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12、但是,在合同书签订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货物,因此自一方完成主要义务之日起,合同成立。因而本案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5 月 13 日。)解析:(2).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未作约定,应如何处理?(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 62 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
13、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解析:(3).本案中,若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山洪暴发,汽车连同西服一并卷入洪水,就这批灭失的西服。损失应由谁承担?(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乙公司应承担西服灭失的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存在着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乙丙之间的运输合同。 就甲乙之间的风险转移而言,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案情,本案的交付地点为甲公司所在的B 地。若丙公司未能运输到 B 地即遇到山洪暴发,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就甲乙之间的
14、买卖合同而言,乙公司并没有完成交付,此时,甲乙之间的风险没有转移,仍应由乙公司承担。 就乙丙之间的运输合同而言,合同法第 311 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4 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因此,就乙丙之间而言,不可抗力构成丙公司的免责事由,丙公司不承担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但无权主张运费。)解析:韩国某贸易株式协会社(买方)与中国某矿产进
15、出口公司(卖方)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订立购销 60 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 94 美元;采用 FOB 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2009 年 1 月底以前。2009 年 1 月 10 日,卖方给买方发函,要求发货给买方并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同年 1 月 20 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 FOB 改为 CIF“,卖方收到函后,认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 2 月 10 日回电提出:“同意FOB 天津改为 cIF 釜山,每千克钼铁应为 265 美元”。买方于 2 月 15 日复函,提出
16、“维持 FOB 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 2009 年 3 月底以前”。卖方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买方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 3 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 2 月 25 日涨至每千克 30 美元,3 月 30 日涨至 34 美元,此后一直维持该价格不变。买方因多次催促卖方交货未果,遂于 2009 年 8月 20 日提起仲裁,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卖方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及合同履行中遭遇情势变更为由予以抗辩。(上海海事大学 2010 年研) 问:(分数:10.00)(1).根据本案买卖双方函电来往,可否认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变更?
17、为什么?(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该合同的交货方式在法律上已经发生变更,由 FOB(天津)变更为 CIF(釜山),但是价格条款及交货时间没有变更。 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订立的合同成立并生效,此后买卖双方的函电往来仅就交货方式达成了协议,没有就货物价格以及交货时间达成一致,且本案也没有依法律直接规定或法院裁决变更合同的情况,故只能认定交货方式发生了变更,货物价格及交货时间没有发生变更。)解析:(2).本案中卖方可否以显失公平为依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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