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民法历年真题汇编4及答案解析.doc
《【考研类试卷】民法历年真题汇编4及答案解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考研类试卷】民法历年真题汇编4及答案解析.doc(9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民法历年真题汇编 4 及答案解析(总分:6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0)1993 年 5 月,农民李新前往外地打工,自此便与家人失去联络。李新的家人经过多方查找,均未发现其下落,便于 1998 年 5 月 10 日向法院要求宣告其死亡。法院经公告后,于 1998 年 10 月 15 日作出判决,宣告李新死亡。由于李新尚有父母、妻子、未成年女儿,家中无其他收入。在此情况下,李新的家人便将其女儿送给同村农民王力夫妇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李新的妻子也与村民张军结婚。不久,张军因车祸死亡。李新自 1993 年 5 月外出打工后,由于工作地点经常发
2、生变动,从未与家人发生过联系。经过多年努力,李新终于积累了一笔钱,在某市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1998 年11 月,李新与赵浩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1999 年元旦,李新回家准备与家人团聚,却发现自己已被宣告死亡,妻子已与他人结婚,女儿亦被他人收养。(上海海事大学 2004 年研) 问:(分数:10.00)(1).在李新的家人中。处于第一顺序有权请求法院宣告李新死亡的人是谁?(分数:2.00)_(2).法院作出宣告李新死亡的判决有何不当之处?(分数:2.00)_(3).李新能否以其妻子的后夫已经死亡为理由而自动恢复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
3、为什么?(分数:2.00)_(4).李新的女儿被别人收养之法律关系是否有效?(分数:2.00)_(5).赵浩以李新已经被宣告死亡、无权签订合同为由,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为什么?(分数:2.00)_二、论述题(总题数:2,分数:4.00)1.试论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南开大学 2011 年研)(分数:2.00)_2.试述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差异。(浙大 2001 年研)(分数:2.00)_三、简答题(总题数:10,分数:20.00)3.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人大 2001 年研)(分数:2.00)_4.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丙介绍其表弟戊参加合伙
4、,甲、丁同意,但乙不同意。戊认为多数已经同意,遂开始驾车运输。后出车祸,造成损失 5000 元。戊主张每人承担 1000 元,甲、乙、丙、丁四人均不同意。对此,应由戊自己承担 5000 元。(北科 2005 年研)(分数:2.00)_5.简述有限合伙。(北科 2007 年研)(分数:2.00)_6.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中财 2011 年研)(分数:2.00)_7.简述法人与非法人团体的实质差别。(中财 2009 年研)(分数:2.00)_8.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上海海事大学 2007 年研)(分数:2.00)_9.在我国。机关法人采特许设立主义。(北科 2005 年研
5、)(分数:2.00)_10.自然人与法人行为能力的区别。(上海海事大学 2007 年研)(分数:2.00)_11.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首都经贸 20lO 年研)(分数:2.00)_12.试辨析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浙大 2004 年研)(分数:2.00)_四、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3,分数:26.00)13.合伙(北科 2009 年研;人大 2003 年研;南开大学 2003 年研)(分数:2.00)_14.有限合伙(上海海事大学 2010 年研)(分数:2.00)_15.隐名合伙(人大 2010、2005 年研;北科 2010 年研)(分数:2.00)_16.法人(南开大学 2006 年研
6、;首都经贸 2002 年研)(分数:2.00)_17.法人拟制说(人大 2011、2007 年研)(分数:2.00)_18.财团法人(浙大 1998 年研)(分数:2.00)_19.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上海海事大学 2005 年研)(分数:2.00)_20.非法人企业与非企业法人(上海海事大学 2005 年研)(分数:2.00)_21.揭开公司面纱(北科 2008 年研)(分数:2.00)_22.法人机关(浙大 2000 年研)(分数:2.00)_23.法定代表人(南京师大 2008 年研)(分数:2.00)_24.法人清算(上海海事大学 2006 年研)(分数:2.00)_25.财产所有权(
7、浙大 2004 年研)(分数:2.00)_民法历年真题汇编 4 答案解析(总分:6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0)1993 年 5 月,农民李新前往外地打工,自此便与家人失去联络。李新的家人经过多方查找,均未发现其下落,便于 1998 年 5 月 10 日向法院要求宣告其死亡。法院经公告后,于 1998 年 10 月 15 日作出判决,宣告李新死亡。由于李新尚有父母、妻子、未成年女儿,家中无其他收入。在此情况下,李新的家人便将其女儿送给同村农民王力夫妇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李新的妻子也与村民张军结婚。不久,张军因车祸死亡。李新自 1993
8、年 5 月外出打工后,由于工作地点经常发生变动,从未与家人发生过联系。经过多年努力,李新终于积累了一笔钱,在某市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1998 年11 月,李新与赵浩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1999 年元旦,李新回家准备与家人团聚,却发现自己已被宣告死亡,妻子已与他人结婚,女儿亦被他人收养。(上海海事大学 2004 年研) 问:(分数:10.00)(1).在李新的家人中。处于第一顺序有权请求法院宣告李新死亡的人是谁?(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在李新的家人中,处于第一顺序有权请求法院宣告李新死亡的人是李新的妻子。 民法通则
9、司法解释第 25 条确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解析:(2).法院作出宣告李新死亡的判决有何不当之处?(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院应当在公告期一年后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
10、对其作出死亡宣告。)解析:(3).李新能否以其妻子的后夫已经死亡为理由而自动恢复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为什么?(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李新不能以其妻子的后夫已经死亡为理由而自动恢复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 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解析:(4).李新的女儿被别人收养之法律关系是否有效?(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李新的女儿被别人收养之法律关系有效。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
11、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解析:(5).赵浩以李新已经被宣告死亡、无权签订合同为由,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为什么?(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赵浩以李新已经被宣告死亡、无权签订合同为由,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时,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民法通则第 24条第 2 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解析:二、论述题(总题数:2,分数
12、:4.00)1.试论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南开大学 2011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有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合伙财产,合伙企业当然要承担清偿其债务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两种立法例: 并存连带主义,即合伙的债权人请求合伙清偿债务或者请求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两者没有先后次序之分。这对合伙人来说,对合伙的债务承担的是并存无限连带责任。 补充连带主义,即合伙的债
13、权人须先请求合伙清偿合伙债务,对其不足部分才能请求合伙人清偿。这对合伙人来说,对合伙的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属于后者,即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必然涉及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我国审判实践采双重优先权原则,即按照以下原则承担合伙债务:合伙人的共有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共有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合伙
14、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以偿还合伙债务。 (2)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自己的出资额对合伙债务负责。 (3)表见合伙的法律责任 某人虽然不是某现存合伙的真正合伙人,但他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他是该合伙的合伙人,或者同意他人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该某人为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从而使第三人相信这种表述并对该合伙施以信用,则在该某人与现存合伙之间产生表见合伙。表见合伙人也要对第三人承担合伙人的责任。)解析:2.试述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差异。(浙大 2001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
15、(正确答案: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出资后,财产权即转移给了出名营业人,出名营业人有权对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自由支配,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2)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事业具有共同性,每个合伙人都是权利义务主体,都有权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都可与第三人建立法
16、律关系;而隐名合伙中,合伙事业仅是出名营业人的事业,而非各方当事人的共同事业,其权利义务主体仅是出名营业人,合伙事务由出名营业人专属执行,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无权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 (3)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可以劳务、技术出资,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 (4)普通合伙经营的事项不以营利为限,而隐名合伙经营的事项以营利为限。 (5)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权人直接负责,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隐名合伙中,只有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原则上对出名营业人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对合伙债务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6
17、)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相同;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在隐名合伙中,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于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因此出名营业人的权利相应地大得多。 (7)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事业,故有其团体性,而隐名合伙无团体性。因此,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一死亡,合伙营业通常便告解散;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死亡并不影响合伙营业的继续,只有当出名营业人死亡时,才导致合伙营业的终止。)解析:三、简答题(总题数:10,分数:20.00)3.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人大 2001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2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考研 试卷 民法 历年 汇编 答案 解析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