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8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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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 58及答案解析(总分:7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单项选择题第 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2.00)_2.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 )。(分数:2.00)A.大理寺B.刑部C.御史台D.吏部3.首次附载“六赃图”先例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分数:2.00)A.唐律疏议B.宋刑统C.元典章D.大明律4.清朝的中央司法主审机关是( )。(分数:2.00)A.大理寺B.刑部C.理藩院D.都察院5.下列有关我国婚姻制度的表述,正
2、确的是( )。(分数:2.00)A.七出、三不去制度属于我国古代的基本婚姻制度B.按照唐律的规定,诸嫁娶违律,主婚、结婚者皆坐C.明朝首次明确将婚书作为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D.清朝在法律上明确了家长的主婚权6.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是( )。(分数:2.00)A.大理院审判编制法B.各级审判庭试办章程C.法院编制法D.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暂行章程7.北洋政府时期,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宪法文件(草案)是( )。(分数:2.00)A.“五五宪草”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天坛宪草”D.“段记宪草”8.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 988年),安崇绪诉他的继母冯
3、氏,认为冯氏与他父亲安知逸已离异,他父亲去世后,冯氏却霸占其父资产,并准备留给自己的儿子。由于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因此大理寺将其定为死刑。该案奏报宋太宗裁决。宋太宗采纳右仆射李昉等人的主张,裁决将田业归安崇绪,让冯氏和安崇绪生母阿蒲同居,由安崇绪来奉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关于宋太宗裁决改判的理由,最可能的理由是( )。(分数:2.00)A.继母并非生母,因此依律应予改判B.继母与安崇绪生父已离异,没有扶养赡养关系,因此应予改判C.按律处安崇绪死刑就会使安知逸无辜而绝后嗣,阿蒲也会无以为生,因此应予改判D.冯氏仍霸占安知逸资产,违法在
4、先,因此应予改判9.晋代所确定的五刑是( )。(分数:2.00)A.死刑、髡刑、完刑、作刑、杂抵B.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C.死刑、徒刑、笞刑、罚金刑、赎刑当古D.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10.明确提出“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的朝代是( )。(分数:2.00)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11.最早规定治外法权内容的是( )。(分数:2.00)A.中英南京条约B.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C.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D.虎门条约12.唐朝受理行政诉讼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分数:2.00)A.大理寺B.御史台C.刑部D.吏部13.唐
5、朝的“十恶”犯罪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是( )。(分数:2.00)A.不孝B.谋反C.内乱D.不道14.下列关于汉朝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汉朝对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B.汉朝首次确立了“诬告反坐”原则,以严惩诬告犯C.汉朝确立了上请原则,对于需要上请的官员,须由廷尉作最后裁决D.汉朝是唯一以身高确立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15.元朝由地方政府纂集的法规汇编是( )。(分数:2.00)A.大元通制B.大札撒C.元典章D.至元新格16.下列有关宋朝法制的表述,错误的是( )。(分数:2.00)A.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
6、建成文法典B.宋朝为了防止科举舞弊,创造了糊名考校法、誊录制和差遣制C.宋朝对于京朝官的考课由审官院掌考D.宋朝的谏院是负责对中枢机构、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提出意见的监察机构17.下列有关我国古代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B.汉律是我国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C.唐律疏议首次区分了公罪和私罪D.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成为法定死刑18.清末司法改革后负责统一解释法令的司法机关是( )。(分数:2.00)A.法部B.刑部C.大理院D.资政院二、多选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9.多项选择题第 46-63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
7、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分数:2.00)_20.下列关于中华民国民法内容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分数:2.00)A.采用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B.采取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C.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地主土地经营权D.在具体制度上体现了对固有法的全面继承21.唐朝规定的财产继承方式有( )。(分数:2.00)A.代位继承B.法定继承C.遗嘱继承D.户绝继承22.以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朝代有( )。(分数:2.00)A.隋朝B.唐朝C.宋朝D.元朝23.下列选项中,属于唐朝限制告诉情形的有( )。(分数:2.0
8、0)A.投匿名信控告B.上表控告C.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D.卑贱告尊贵24.属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有( )。(分数:2.00)A.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B.抗日救国十大纲领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25.以廷尉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朝代有( )。(分数:2.00)A.秦朝B.汉朝C.曹魏D.西晋26.大清新刑律附则暂行章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分数:2.00)A.无夫妇女通奸罪B.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C.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等罪的刑罚D.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27.下列关于北齐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分数:2.00)A.北齐首
9、次设置了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B.北齐首次使封建成文法典篇章体例定型化C.北齐首次下诏废除宫刑D.北齐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28.下列选项中,构成唐律“十恶”罪中恶逆罪的有( )。(分数:2.00)A.咒骂父母B.谋杀祖父母C.殴打父母D.殴打伯父母三、简答题(总题数:3,分数:6.00)29.简答题第 64-66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数:2.00)_30.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特点和局限性。(分数:2.00)_3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分数:2.00)_四、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8.00)32.分析题第 67-69小题。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
10、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数:4.00)_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分数:4.00)(1).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日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
11、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 (1)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大明律在“五刑”之外所规定的刑种。 (2)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充军刑适用情形的发展。 (3)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凌迟和徒流再犯者的刑罚适用情形。 (4)请根据该段文字评价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分数:2.00)_(2).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
12、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 (1)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 (2)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作出规定的? (3)对于记载中提到的在室女,宋朝是如何规定的? (4)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分数:2.00)_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 58答案解析(总分:7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单项选择题第 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2.00)_
13、解析:2.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 )。(分数:2.00)A.大理寺B.刑部 C.御史台D.吏部解析:解析: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刑部,刑部还是唐朝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与大理寺、御史台并称“三法司”。故选 B项。在唐朝,大理寺主审判,御史台主监察。吏部不属于三法司,而是隶属于尚书省的六部之一,主管官吏管理。3.首次附载“六赃图”先例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分数:2.00)A.唐律疏议B.宋刑统C.元典章D.大明律 解析:解析:虽然唐律疏议首次规定了“六赃”犯罪,但唐律疏议并未附载“六赃图”,大明律首创附载“六赃图”先例,并为大清律例所继承。故选 D项。4.清朝的中央司法主审机关是( )。
14、(分数:2.00)A.大理寺B.刑部 C.理藩院D.都察院解析:解析:清朝在继续沿用明朝司法机关设置体系的同时,还设立了其他司法机关,体现了清朝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关注和对满族特权的维护。清朝在中央设置了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分掌复核、审判和监察职能。此外,清朝设置了理藩院,作为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管理机关。故选 B项。注意:北齐、隋、唐、宋时期,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时期,大理寺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隋、唐、宋时期,刑部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也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元、明、清时期,刑部不仅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而且是主审机关。刑部还是六部之一。明、清时期的刑部位高权重,
15、元、明、清时期刑部职权的变化,体现了刑部职权的扩大。5.下列有关我国婚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七出、三不去制度属于我国古代的基本婚姻制度 B.按照唐律的规定,诸嫁娶违律,主婚、结婚者皆坐C.明朝首次明确将婚书作为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D.清朝在法律上明确了家长的主婚权解析:解析:七出、三不去制度一直属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选 A项。按照唐律的规定,诸嫁娶违律,独坐主婚,而不是主婚者和结婚者皆坐。故 B项错误。元朝首次明确将婚书作为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不是明朝。故 C项错误。明朝在法律上明确了家长的主婚权,而不是清朝。故 D项错误。6.中国近
16、代史上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是( )。(分数:2.00)A.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B.各级审判庭试办章程C.法院编制法D.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暂行章程解析:解析:1906 年,清政府制定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虽然该法仅限于在京师地区适用,但它是中国近代意义上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故选 A项。7.北洋政府时期,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宪法文件(草案)是( )。(分数:2.00)A.“五五宪草”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天坛宪草” D.“段记宪草”解析:解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 年)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又称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
17、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临时约法的宪法精神。故选 C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 年)又称为“五五宪草”,它主要秉承了训政纲领的宗旨,不可能确立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故排除 A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采取三权分立原则,但制定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而不是北洋政府时期。故排除 B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 年)又称为“段记宪草”,是段祺瑞一手炮制的,也不能体现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故排除 D项。8.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 988年),安崇绪诉他的继母冯氏,认为冯氏与他父亲安知逸已离异,他父亲去世后,冯氏却霸占其父资产,并准备留给自己的儿子。由于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18、因此大理寺将其定为死刑。该案奏报宋太宗裁决。宋太宗采纳右仆射李昉等人的主张,裁决将田业归安崇绪,让冯氏和安崇绪生母阿蒲同居,由安崇绪来奉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关于宋太宗裁决改判的理由,最可能的理由是( )。(分数:2.00)A.继母并非生母,因此依律应予改判B.继母与安崇绪生父已离异,没有扶养赡养关系,因此应予改判C.按律处安崇绪死刑就会使安知逸无辜而绝后嗣,阿蒲也会无以为生,因此应予改判 D.冯氏仍霸占安知逸资产,违法在先,因此应予改判解析:解析:从题干表述情形看,宋太宗采纳右仆射李吩等人的主张,裁决将田业归安崇绪,让冯氏和安崇绪生母阿蒲同居,由安崇绪来奉
19、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可见,宋太宗裁决改判的理由最可能的是 C项,故选 C项。不选 A、B 项:因为题干表述的情形是,仅安崇绪本人认为冯氏与他父亲离异,至于是否离异,应由大理寺通过掌握的证据决断。当然,即便果真离异,也不能选 A项,因为与题意不符。不选 D项:冯氏霸占安崇绪父亲资产,如果离异,就应当回娘家;如果尚未离异,其资产应由安崇绪继承。所以,冯氏霸占资产具有违法性,这没有错,但这并不是改判的理由,故不选 D项。9.晋代所确定的五刑是( )。(分数:2.00)A.死刑、髡刑、完刑、作刑、杂抵B.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C.死刑、徒刑、笞刑、罚金刑、赎
20、刑当古 D.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解析:解析:曹魏律首次提出了新五刑制度的概念,包括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刑、杂抵罪七种刑名三十七等。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徒刑、笞刑、罚金刑和赎刑五种刑名二十余等。北魏确立了死、流、徒、鞭、杖的五刑制度。北周五刑体系的排列由轻及重,为杖、鞭、徒、流、死五刑制度。开皇律定五刑为死、流、徒、杖、笞五刑制度,封建五刑制度正式确立。唐律将五刑排列由轻及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可见,选 C项。10.明确提出“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的朝代是( )。(分数:2.00)A.宋朝B.元朝C.明朝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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