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T 698-2012 《林权档案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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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140.20 A 14 DB14 山西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 T698 2012 集体 林权 制度改革 档案管理规范 文稿版次选择 2012 - 12 - 25 发布 2013 - 01 - 25 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4/ T698 2012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收集与整理 2 5 归档与移交 3 6 保管与利用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山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5 参考文献 10 DB14/ T698 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200
2、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林 权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志敏、王玉龙、赵斌清、程宣境、李鲜萍 。DB14/ T698 2012 1 集体林 权 制度改革 档案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集体 林权 制度改革 档案 管理 的术语和定义、收集与整理、归档与移交、保管与利用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 范围内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档案的 管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821
3、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 22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1 林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3.2 集体林权 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 3.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
4、 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在此基础上,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 3.4 集体林权流转(以下简称林权流转) DB14/ T698 2012 2 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3.5 林改档案 在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4 收集与整理 4.1 原则 档案收集应及时、齐全、完整、准确。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2 分类 按照林改文件材料的性质和载体,设立综合类、资源 调查类、确权类、
5、林权流转类、争议调处类、声像类、电子类等类别。 4.3 归档范围 4.3.1 综合类 涉及林改的各种会议材料、文件、计划、实施意见、宣传、检查、汇报、总结等文件材料,由主办单位按文书档案归档保存。 4.3.2 资源调查类 森林资源调查图表、林权勘界图表、汇总清册、统计表等,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分别归档保存。 4.3.3 确权类 明晰产权过程中的调查图表、清册、村级实施方案、合同协议、村民代表大会纪录、决议、公示材料,以及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现场勘验认界材料、宗地附图、核准文件、林权登记 台帐等权属登记发证原始材料,林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备份等,由县
6、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分别归档保存。 4.3.4 林权流转类 4.3.4.1 变更(或抵押)登记类 林权变更(或抵押)登记申请表、流转合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林权证复印件、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审核意见、双方身份证明材料等,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 4.3.4.2 备案类 林权 流转合同、林权证复印件、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双方身份证明材料等,由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归档。 DB14/ T698 2012 3 4.3.5 争议调处类 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的来信来访、调查取证、调解仲裁及判 决文书等材料,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7、机关(单位)归档保存。 4.3.6 声像类 林改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图像(图片)、视频等声像资料,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4.3.7 电子类 林改过程中形成的电子类文档、表格、数据及操作平台等资料,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4.4 保管期限 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 30年、 10年。各类林改档案的保管期限 应符合 附录 A的要求 。 4.5 质量要求 4.5.1 纸质材料 4.5.1.1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特殊原因留存复制件的,应由制文单位核准签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4.5.1.2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 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
8、备。 4.5.1.3 归档材料应当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热敏纸打印件应复制保存。 4.5.1.4 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4.5.2 非纸质材料 4.5.2.1 录音、录像材料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林权管理信息系统( GIS)数据及航片应使用不可擦写性光盘保存,同时应制成纸质文件归档保存。 4.5.2.2 照片和图片应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由和参见号。 4.6 档案整理 4.6.1 以“件”为单位整理的应装订整齐、页码齐全、排序合理,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文件与档案盒上档号齐全,盒内备考表填制规范;以“卷”为单位 整理的,应组合科学,排列
9、有序,档号齐全,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填写规范,卷内无金属物,装订整齐。 4.6.2 综合类档案应按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按“件”或“卷”装订。 4.6.3 资源调查类、确权类、林权流转类、争议调处类材料按户或内容的成套性装订。 4.6.4 电子文件按照 GB/T 18894 整理归档,照片和图片按照 GB/T 11821 整理归档。 5 归档与移交 5.1 归档时间 综合类、资源调查类、声像类、电子类材料按年度归档,于次年 6月底前归档;确权类、林权流转类、争议调处类材料在办理完毕 1个月内完成归档。 DB14/ T698 2012 4 5.2 移交时间 林改档案完全形成后,应 将全部
10、原始档案及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应复制留存。 6 保管与利用 6.1 保管设施设备 6.1.1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专设林改档案库房,购置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污染、防鼠、防蛀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保管环境按照有关档案库房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6.1.2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配备档案专柜 ,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对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村,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保管。 6.2 利用 林改档案除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外,按照有关规定 ,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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