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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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 38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 3 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请问:(1)应当去何处申请公示催告?(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 其他机关?)(2)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
2、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2 某市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商定,由建设银行向工商银行拆借资金,具体的运作方法是:以某市建设银行为出票人,签发金额为 1 亿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 6 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某市建设银行,收款人为某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在该汇票上签章承兑,并将汇票交给了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 6 个月的利息后,将剩下的款项划到了建设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某市分行的账户上。待汇票到期后,因建设银行无力兑付该到期汇票而引发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的汇票为有效票据,某市建设银行作为承兑人应该予以无条件的承兑。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所涉的汇票为无效票
3、据,导致该汇票无效的原因有以下两个:第一,本案的当事人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签发了票据;其二,本案中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以及承兑人都是某市建设银行,因此该汇票无实际的出票人,就是无实际的付款人,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问:(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所涉汇票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正确还是错误? 为什么?3 2008 年 3 月 5 日,某贸易公司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玩具厂向贸易公司提供总价款 60 万元的玩具,交货日为 4 月 27 日,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贸易公司开出汇票,3 个月以后付款。合同签订完毕,贸易公司开出汇票由当地建设银行进行
4、了承兑,付款日期为 2008 年 6 月 13 日。玩具厂拿到汇票后,在供货之前向其开户的招商银行办事处申请贴现。该办事处在得到承兑汇票的建设银行的“承兑真实,有效 ”的回电后,将该汇票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了再贴现。 2008年 4 月 27 日,贸易公司在对方供货不到的情况下,派人前往查询,始知上当受骗。5 月 15 日,承兑建设银行以合同无效为由向贴现银行发出终止付款的通知。贴现银行则认为“ 合同无效,承兑无效 ”的理由不成立,承兑银行必须履行到期付款的义务。问:(1)进行承兑的建设银行是否应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为什么?(2)据以签发票据的合同关系无效是否导致票据关系的无效?二、论述题4 试
5、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5 票据法第 18 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武汉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 )6 试论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及其在票据法中的具体体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7 论述出票的效力。三、名词解释8 汇票9 出票10 背书11 承兑12 提示承兑13 代位追索权四、简答题14 票据的善意取得。15 简述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16 试述票据背书行为的分类。17 简述票据行为的要式性。18 A 公司委托 B 公司购买进口原木,并开具了 1 张以
6、B 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有“ 不得转让 ”字样。B 公司因资金紧张,为了融入一笔流动资金,以背书方式将该汇票交给甲银行作为质押。甲银行在贷出资金到期后催促 B 公司还款,B 公司未能按时偿还。甲银行转而要求 A 公司兑现其开具的汇票, A 公司以 B 公司所购进原木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兑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1)A 公司开具的汇票上记载的“ 不得转让”字样属于票据法上记载事项的哪一种?该记载事项效力如何?(2)若法院判定甲银行为票据权利人,则 A 公司能否以 B 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为由来对抗甲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请求?为什么?19
7、禁治产人甲签发一张 5 元的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华东政法大学 2006年考研真题)(1)甲、乙所为的票据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2)票据权利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区别。(3)票据权利和普通债权转让是否应受原因行为的制约,为什么?20 简述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规则。(华东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21 票据法第 18 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武汉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 )(1)此条中的 “民事权利”是指什么权利?(2)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和本质目标是什么
8、?22 简述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清华大学 2014 年考研真题)23 简析我国票据法第 61 条第 1 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4 简答汇票保证人的责任。25 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与大陆法有什么不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应当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见民事诉讼法第 218 条。(2)该机关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 3 日内发布公告。见民事诉讼法第 219 条。(3)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票据,如果该票据
9、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4)失票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1 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逾期不中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签章真实,票据形式外观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出票行为完成,则票据为有效。本案中的汇票符合这些要求,为有效的票据。(2)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不正确。原因如下:第一,票据当事人之间没有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基础并不能影响票据的效力,这是由票据的无因性所决定的。第二,票据当事人是形式上记栽的当事人而不一定是实质或者真
10、实的当事人。只要形式上有当事人的记栽,该记载符合票据事项和格式要求即可。【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1)该建设银行应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根据票据法第 44 条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也就是说,承兑是使付款人承诺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主债务人,无论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等有无支付能力,承兑人都必须首先承担付款义务。本案中,某地建设银行进行了承兑,这就在汇票票面上明确表示了其作为承兑银行,愿意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招商银行某办事处为慎重起见对承兑的真实性进行了查询,得到的答复是“承兑真实、有效 ”。这又在票据之外向贴现银行明确表示承认了承兑银行愿
11、意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2)据以签发票据的合同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和设权证券。作为无因证券,票据不问原因的有无及有效与否;作为设权证券,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脱离,票据一经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便产生,票据的存在不是为了证明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尽管票据法第 10条第 1 款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并未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票据无效。据此,本案中因欺诈而导致的合同无效,不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有效。既然票据关系是有效的,本案中某地建设银行的承兑责任便是不可推卸的,以合同无效主张免除付款
12、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知识模块】 商法二、论述题4 【正确答案】 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1)追索权人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 69 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
13、。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我国票据法第 68 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2)被追索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发票人。发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发票人发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知识
14、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1)此条中的“ 民事权利”为利益返还请求权。(2)利益返还请求权主要针对票据权利丧失的特殊情形,其权利内容、性质、要件等,与票据上权利、民法上不当得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均有一定差异,因此,以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来定性更为确切妥当。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意义在于,票据法为纠正因时效或记载事项欠缺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对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有所救济。【知识模块】 商法6 【正确答案】 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
15、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销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其在票据法上的体现主要如下:(1)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知识模块】 商法7 【正确答案】 出票行为作为基本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出票人的效力。 票据法第 26 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
16、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可见,出票人必须对其签发的汇票获得承兑和获得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出票人的这种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是票据法强行规定的绝对性义务。这种责任的存在与出票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无关,出票人也不得通过在汇票上作有关记载来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即使出票人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责任的记载,此项记载也视作未记载。(2)对收款人的效力。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过,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前,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仅仅是一种期待权。
17、只有在付款人承兑以后,该期待权才成为现实权。此外,收款人行使追索权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需由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合意。出票,包括在汇票上记载付款人的名称,因此出票也对付款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说来,付款人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位或权限,即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这即是说,付款人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也可以不进行承兑。付款人是否要对汇票进行承兑,取决于其与出票人之间的约定,这一点在汇票上是看不出来的。付款人不对汇票作承兑的,他就不负任何付款义务。只有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对收款人或持
18、票人负绝对的付款义务。【知识模块】 商法三、名词解释8 【正确答案】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具有以下特征:(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2)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3)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知识模块】 商法9 【正确答案】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票据行为。出票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项行为构成。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交付票据,则是指出票人依据自己的本意将作成的票据实际交给他人占有的行为。【知识模块】
19、商法10 【正确答案】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概念包括以下四个要素:(1)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必须在基本的票据行为完成后才能进行。(2)背书是由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3) 背书是要式行为,必须由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名或盖章。(4)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授予一定的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的票据行为。【知识模块】 商法11 【正确答案】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承兑的概念包括以下四个要素:(1)承兑与背书一样,是一种附属性的票据行为,它以
20、存在有效的出票行为为前提。(2)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本票、支票)的付款人不可能为承兑行为,因此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项制度。(3)承兑是汇票付款人表示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4)承兑是要式行为,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一定事项并签章。【知识模块】 商法12 【正确答案】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请示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提示承兑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手续。为提示承兑的行为人称提示人,付款人称被提示人。【知识模块】 商法13 【正确答案】 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对持票人已为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对其前手债务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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