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3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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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33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硕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 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 15 名干部职工分别占 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颐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 100 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颐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 100
2、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 1 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 100 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 给周某送的 1 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 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 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6 案情:某市公安局
3、于 1999 年 1 月 4 日对刘某(男,24 岁)、张某(男,21 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 1999 年 3 月 30 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
4、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10 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7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8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9 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
5、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10 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11 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12 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13 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14 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14 案情:2007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 1000 台 A 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 3 月 10 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
6、多装了 50 台 B 型微波炉。甲公司于 3 月 13 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 1000台 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 10 天内。3 月 15 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 100 台 A 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 月 20 日货到丙公司。4 月 15 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 B 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 1200 元。15 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16 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
7、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17 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 100 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18 对于乙公司多装的 50 台 B 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19 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20 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20 案情:甲市 A 县的刘某与乙市 B 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 C 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 M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 B 区法院起诉。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
8、纠纷。刘某向 M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 M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 30 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
9、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1 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2 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23 如何评价仲裁庭(委) 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 理由是什么?24 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25 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26 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26
10、 2002 年 7 月,某港资企业投资 27 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 年 2 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
11、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 充分协商 ”、“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 年 9 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 ”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 2002 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600 字。27 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8 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28 案情: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 年 5 月 5 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
12、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 ,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 10 万元。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
13、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已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 11 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 1
14、 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 11 万元。答题要求:1第一问的分析应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2第二问的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9 请就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30 本案发生后社会反响颇大,引发了不少议论,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诸多法律问题,请你任选一个角度简要论述。二、论述题31 案情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15、。问题 请运用所学到的法学知识谈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6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33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 396 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382 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依照学界通说,二者的主要区别包括:(1)犯罪主体不同。(2)犯罪方式有明显不同。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16、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般具有秘密性、隐蔽性的特征;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3)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前者的范围更广一些。(4)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少数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本单位成员共同分得国有资产。在本题中,题干虽多次指出“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但真正对定罪有决定性影响的还是谁能最终谋得利益。由于绝大多数职工并未持有股份,因此这 100 万在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时,绝大多数职工并不能获取利益。因此本案并不构成私
17、分国有资产罪,而应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2 【正确答案】 关于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认定,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犯罪总额说为基础对两种学说进行了折中,明确指出以犯罪总额说对集团贪污的首要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定罪处刑,并提出了“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的处罚原则。由于犯罪总额说满足了共同犯罪原理的理论要求,同时也曾得到司法解释的采纳,目前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依照该说,在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在本案中,徐某与顾某参
18、与实施了针对所有 101 万的贪污行为,故犯罪数额应认定为 101 万。3 【正确答案】 关于贪污罪的既遂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11 月 13 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采纳了控制说的观点,该纪要明确指出: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具体到本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之后,该 100 万元资产即脱离国资部门的控制。此后,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即该资产没有为犯罪人所实际控制,因此对于这 100 万元的贪污行为成立犯罪未遂。4 【正确答案】 个人
19、行贿与单位行贿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贿的主体不同。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单位的财物或者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为属于个人行贿。因此在本案中,徐某和顾某虽以单位的财物行贿,但仍属于个人行贿。5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 229 条规定,本案所述情形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无需数罪并罚。6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必须二人以上;(2)必须有共同故意;(3) 必须有共同行为。另外,根据共犯理论,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
20、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尽管周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明知徐某和顾某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而提供便利并分得赃款,因此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由于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贪污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7 【正确答案】 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8 【正确答案】 可以,但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9 【正确答案】 不予准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参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36 条和第 165 条。)
21、10 【正确答案】 对于不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参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165 条)11 【正确答案】 由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而且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参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168 条。)12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4 条第 2 款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7 条,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天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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