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017-2006 Children`s high chairs《儿童用高脚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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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7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7.140 S12421501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7月10日 月日 (共12頁)兒童用高腳椅 Childrens high chai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兒童用高腳椅 (以下簡稱高腳椅 ),其目的在於降低兒童在正常使用高腳椅時所造成的意外傷害與機率。 備考: 此類椅子之設計有些可調整成矮腳椅,或調整成作為嬰兒學步車、嬰兒車、鞦韆、汽車安全座椅或躺椅等其他附加功能,但此附加功能並不包含在本標準內,亦不包括較大孩童與坐在高腳椅上之孩童玩耍時,或 36 個月以上兒童不當
2、使用時造成意外或傷害。 2. 用語釋義 2.1 高腳椅:通常供 7 個月以上至 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並為培養兒童自我協調性及能夠固定在同一座位上之椅子;可 設計為具連接椅子的餐盤,以供餵食、用餐與玩樂的功能,且放於地板上時,餐盤高度大約為餐桌的高度。 2.2 固定扣件:將高腳椅固定的零件,例如螺栓、翼型螺帽。 2.3 胯帶或類似裝置:避免兒童滑出椅子的裝置。 3. 材料 3.1 木料:高腳椅所使用之材料,應無腐朽與蟲蛀現象。 3.2 金屬 (含金屬件 ):當組裝高腳椅時,其所有外露的金屬材質包含彈簧、螺帽、螺釘與墊片等部分,必須為鋁、不銹 鋼或經耐蝕保護處理之耐蝕材料,並依第5.3.2 節
3、試驗時,其腐蝕分級數字大於 RN 6 者。 3.3 染織品:依 CNS 8429染色堅牢度試驗法通則試驗時,染織品的色差依變褪色評定時,不得小於 4;依染污評定時,不得小於 4。 4. 品質 4.1 一般要求 4.1.1 依製造廠商所附說明書組裝之高腳椅須符合第 4.2 節之安全要求,若高腳椅的其中部分具組裝式機構設計 (例如:餐盤、腳踏墊等 ),其安全要求亦須符合相關之安全要求。 4.1.2 如有木質材料及類似材料以膠合劑膠合時,應置於通風良好處至少 4 星期,使甲醛釋出量依第 5.3.11 節試驗之值在 0.5 mg/L 以下。 4.2 安全要求 4.2.1 金屬製之高腳椅,材料應符合第
4、3.2 節之規定,且須耐擦拭。 4.2.2 高腳椅應無開放式管端、凸出處 、凹洞、鬆動墊片、快速組合裝置、螺帽及縫隙,以避免兒童在使用高腳 椅時,手指或身體部分被卡住。此外,高腳椅亦應不能有銳邊、銳角及毛邊。 2 CNS 15017, S 1242 4.2.3 為配合運輸或儲存之用途,須拆 卸高腳椅時,供消費者所使用之組裝零件不得含有任何木螺釘。 4.2.4 設計及製造高腳椅應考慮避免兒 童在使用時,包括企圖移動可摺疊式高腳椅,某些骨架或組件會因旋轉或 摺疊而造成剪傷或夾傷;另固定扣件應無法為坐在高腳椅上之兒童操作。 4.2.5 高腳椅在任何方向受到 9 N 的施力時,其任何一部分或附件須不會
5、產生分離或損毀現象,但對於正常操作方向栓緊之扣件,則最小須施以 20 N 之力;至於塑膠材質之試驗應在 (20 3)之溫度內進行。 4.2.6 高腳椅應提供安全帶、胯帶 或類似裝置,且該裝置之環型或相似裝置的連接裝置點應被裝置在如圖 1 的陰影區中,連接裝置點之連結方法應符合第 5.3.4節之規定,無明顯可見之損 害。連接裝置點任何可移動部分都不能影響其他部分的裝置,當依第 5 節進行試驗時,試驗假人須儘可能靠在椅背上,與椅背保持 50 mm 以下之距離,坐墊高度不得超過 75 mm(圖 1 所示 ),此類椅子可提供永久連接的安全裝置,包括寬度 15 mm 以上之腰帶及肩帶。 圖 1 單位:
6、mm 試驗假人椅子 3 CNS 15017, S 1242 4.2.7 高腳椅不論有無餐盤之設計,為避免兒童滑落跌出,應具有胯帶或類似裝置,其寬度不得小於 20 mm,位置為連結在座位與餐盤間,或座位與水平桿或皮帶之間。當依第 5.3.5 節進行試驗時,胯帶或類似裝置必須不能被破壞。 4.2.8 依第 5.3.10(2)節及第 5.3.10(3)節進行試驗時,高腳椅的任何一隻椅腳在受力時,不得離開地面,直至施力距離分別大於 140 mm 和 120 mm。當依第5.3.10(4)節及第 5.3.10(5)節進行試驗時,高腳椅的任何一隻椅腳均不得離開地面,除非施力超過 200 N。 4.2.9
7、依第 5.3.6 節進行試驗時 ,高腳椅的任何零件不得有分離或構造損毀之現象;具有餐盤之高腳椅,當依第 5.3.6(7)節進行試驗時,餐盤不得脫落。 4.2.10 摺疊式高腳椅當依第 5.3.7 節進行試驗時,不得有摺疊之現象。 4.2.11 高腳椅不得具有腳輪,但可轉換成嬰兒學步車之高腳椅則不在此限;如純為高腳椅時,當兒童坐在高腳椅上,高腳椅必須不可移動。 4.2.12 依第 5.3.8 節進行試驗時,高腳椅背調節裝置不得滑動,或已調妥之椅背與椅座間之角度不得增大。 5. 試驗 5.1 一般要求 5.1.1 試驗時,所有施力量測應準確至 5 %、質量應準確至 0.5 %,及尺度許可差為 0.
8、5 mm。 5.1.2 在施行本節所規定任何試驗前,高腳椅應放置充分時間以達足夠強度。 5.1.3 試驗前,高腳椅應置於溫度 (23 2)、相對濕度 (50 5)%之大氣環境中調製 7 天以上。 5.1.4 高腳椅依各項試驗進行試驗時, 若為組裝式,應依製造廠商所提供的說明書進行組裝。但高腳椅之組裝方 式不同時,則應以測試時最嚴苛的條件組合進行。 5.1.5 組裝式高腳椅在試驗前必須堅固繫緊之。 5.1.6 若高腳椅具有可調整角度的背架 結構,在承受力試驗與穩定度試驗時,應使椅背調至最不利之位置,即椅背在完全斜倚之狀態下進行試驗。 5.2 試驗設備 5.2.1 試驗假人:為直徑 200 mm、
9、高 300 mm 的圓筒固體,質量為 15 kg,其重心位置與基底應相距 150 mm。所有的邊緣須呈半徑 5 mm 以上的圓角,並提供兩個安全帶固定點,其位置為自基底算起 150 mm,且距圓周 180 度角的邊緣上。 5.2.2 強度衝錘:敲打部呈圓筒狀,質量為 (6.5 0.07)kg(包含頭部 ),以直徑 38 mm,管壁厚 1.6 mm 之鋼管支撐,錘頭以橡膠及硬木作為端墊 (如圖 2),支撐軸與敲打部重心的距離為 1 m,此擺臂以低摩擦力軸承為中心旋轉。 4 CNS 15017, S 1242 圖 2 強度衝錘 單位: mm 備考:錘頭圖乃由工作位置轉 90繪製。錘頭總質量為 (
10、錘頭 + 硬木 + 橡膠 )=(6.5 0.07)kg。 錘頭,軟鋼 質量:約 6.4 kg 高度調節 橡膠,蕭式硬度 50#硬木錘臂, 38 冷拉無縫鋼管 厚度 1.6 質量 (20 0.2) kg 錘頭 5 CNS 15017, S 1242 5.2.3 載重墊:為直徑 100 mm 之堅固圓筒形物體,具有一個平滑硬表面和圓滑的邊緣。 5.2.4 檔塊:為避免物件滑動而非傾斜,其高度為 12 mm 以下,除非高腳椅的設計必須使用更高之檔塊,應避免高腳椅移動至最低點使用。 5.2.5 固定面:為水平、平坦、堅固狀,例如混凝土。 5.2.6 橫桿:質量 (450 10) g、長 9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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