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001-2005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环境管理系统-附使用指引之要求事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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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CNS 14001, Q 2001 前言 本標準係由本局環境保護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始於民國 84 年 7 月著手研擬,並隨 ISO 14001 草案同步起草,最後依據 1996 年第一版發行之 ISO 14001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use 國際標準不予變更技術內容及其標準格式,制定為國家標準。 第一版 (CNS 14001:1996)經技術性修改後,由本第二版取代之。 簡介 各類組織日益關心如何藉由控制其活動、產品及服務對環境所造成的衝擊,俾和其環境政策與目標一致,以達到並展現
2、良好的環境績效。他們之所以如此做是基於法規越來越嚴格、強調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其他措施相繼推展、且各利害相關者對於各種環境事務與永續發展之關切與日俱增。 許多組織都已經採行環境審查或稽核來評估其環境績效。然而,僅藉這些審查或稽核,並不能充分提供組織確保其績效不僅符合且持續符合法令規章與政策的要求事項。為能有效,這些方法必須在經過結構化的管理系統中加以執行,並在組織內予以整合。 涵蓋環境管理之國家標準係用以提供各組織一個有效能的環境管理系統( EMS)要項,這些要項能夠與其他管理要求事項互相整合,並協助各組織達成環保與經濟的各項目標。這些標準與其他的標準一樣,本意都不是被用來製造非關稅貿易障礙,
3、或增加或改變組織的法規義務。 本標準規定環境管理系統的要求事項,使一組織在發展並實施政策與目標時能考量法規要求事項與重大的環境考量面相關資訊。本標準適用於所有類型和規模的組織,且能適應各種不同的地理、文化及社會條件。這套做法的基本理念如圖 1 所示。此系統的成功取決於組織各層級與部門,尤其是最高管理階層所做的承諾。這類系統能使組織發展環境政策、建立目標及達成政策承諾的各項過程,採取必要行動以改善其績效與展現系統對於本標準的各要求事項之符合性。本標準之整體目的是在兼顧社會與經濟需求的情況下,做好環境保護與污染預防的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本標準中之許多要求事項得同時提出或隨時調整。 本修訂版標準著重
4、在澄清第一版,並已詳加考量 CNS 1268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之條款,以強化此二標準之相容性,俾對使用團體有所助益。 為易於使用,本標準本文第 4 節之節次編號和附錄 A 相關。例如:第 4.3.3 節與第A.3.3 節兩者均涉及目標、標的及方案,而第 4.5.5 節與第 A.5.5 節兩者均涉及內部稽核。此外,附錄 B 鑑別出 CNS14001 與 CNS 12681 概略的技術對照,反之亦然。 3 CNS 14001, Q 2001 本標準說明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之要求事項,並可被使用於驗證登錄與(或)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之自行宣告;與僅提供組織建立、實施或改善環境管理系統之一般性協助的、非驗
5、證使用的指導綱要有重要的區別。環境管理包括範圍甚廣,其中也包括和策略性與競爭性有關的議題。一組織如果能夠展現出其成功地實施本標準,將可對各利害相關者證明該組織具備適當的環境管理系統。 支援環境管理技術的指引,詳閱其他標準之內容,特別是由我國環境保護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所制定之環境管理相關文件。其他標準僅供參考。 圖 1 本標準之環境管理系統模式 備考:本標準係依據被稱為規劃 -實施 -檢查 -行動( PDCA)之方法論, PDCA 可簡述如下: 規劃:建立目標與必要的過程,以達成符合組織環境政策之結果。 實施:執行這些過程。 檢查:針對環境政策、目標、標的、法規與 其他要求事項之監督與量測過程,
6、並報告結果。 行動:採取措施以持續改善環境管理系統的績效。 許多組織參考過程導向,藉由過程及其相互作用系統之應用,以管理其作業。 CNS 12681 促進此過程導向之使用,由於 PDCA 可被應用於所有過管理階層審查持續改善環境政策 規劃 實施與運作 檢查 4 CNS 14001, Q 2001 程,此二種方法被視為相容的。 本標準只包括可以進行客觀稽核的要求事項。組織希望獲得各種環境管理系統相關問題之通用指引時,須參考 CNS 14004環境管理系原則、系統及支援技術之一般指導綱要。 本標準規範組織要在環境政策中,符合適用的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所簽訂之其他要求事項、污染預防並持續改善,對於超出
7、承諾的環境績效並未建立強制要求事項,因此,兩個活動類似但環境績效不同的組織,均可符合其各自的要求事項。 有系統地採用並實施各種環境管理技術,有助於產生各利害相關者最滿意的結果。但採用本標準,並不足以保證其一定能夠得到最佳的環保成果。為了達成環境目標,環境管理系統能鼓勵組織在合乎經濟可行的情況下,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並充分地加以考慮此類技術的成本效益。 本標準並不包含其他管理系統之特定要求事項,諸如是為品質、職業衛生與安全、財務或風險管理,雖然其要項可與其他管理系統調和或整合。組織可能調整其現行管理系統,以建立符合本標準要求事項之環境管理系統
8、。然而,管理系統中各種不同要項的應用方式,會隨著預期目的及利害相關者而異。 環境管理系統的詳細與複雜程度、文件化的範圍、 及投入的資源,取決於許多因素,諸如系統的適用範圍、組織的規模與活動、產品及服務的性質,尤其對中小企業更是如此。 環境管理系統附使用指引之要求事項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 環境管理系統的要求事項,使組織能夠考慮適用的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所簽訂之 其他要求事項和重大的環境衝擊等相關資訊,而擬訂與實施環境政策和目標。此 標準適用於組織鑑別可控制以及可影響的環境考量面。它本身並未陳述特定的環境績效準則。 本標準適用於任何期望做到下列各事項的組織: (a) 建立、實施、維持及改善環
9、境管理系統; (b) 確保其宣告的環境政策之符合性; (c) 展現其對本標準之符合性,藉由: (1) 做出自行決定與自我宣告;或 (2) 尋求關心組織者(如顧客)對符合性之確認;或 (3) 尋求組織外部團體對組織的自我宣告之確認;或 5 CNS 14001, Q 2001 (4) 尋求由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系統之驗證登錄。 本標準的所 有要求事項均可納入任何環境管理系統中。至於實際應用的程度,則必須依照組 織的環境政策、活動、產品及服務的性質與其所在位置、以及其運作的狀態等因素來決定。本標準亦在附錄 A 中提供其使用的參考性指引。 2. 引用標準 無引用標準。本節保留俾使與本標準之前版節次一致
10、。 3. 用語與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各項用語與定義。 3.1 稽核員 有能力執行稽核之人員。 CNS 12680,第 3.9.9 節 3.2 持續改善 遵循組織 (3.16)本身的環境政策 (3.11),進行強化環境管理系統 (3.8)之循環過程,以達成整體環境績效 (3.10)之改善。 備考:此過程並不需要同時在所有的活動中進行。 3.3 矯正措施 消除所偵知的不符合 (3.15)原因之措施。 3.4 文件 資訊及其支援媒介物。 備考 1. 媒介物可為紙張、電腦的磁碟、硬碟或光碟、照片或主樣本或上述之組合。 2. 摘自 CNS 12680,第 3.7.2 節。 3.5 環境 組織 (3.16
11、)作業所在的週界,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類、以及其間的相互關係。 備考:此定義之週界係指由組織 (3.16)的內部延伸到全球系統。 3.6 環境考量面 組織 (3.16)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會和環境 (3.5)產生互動的要項。 6 CNS 14001, Q 2001 備考:重大環境考量面係指會有或可能有重大環境衝擊 (3.7)之環境考量面。 3.7 環境衝擊 任何可完全或部分歸因於組織 (3.16)的環境考量面 (3.6)對環境 (3.5)產生的不利或有利之改變。 3.8 環境管理系統 EMS 組織 (3.16)管理系統之一部分,用以發展並實施其環境政策 (3.11)和管
12、理其環境考量面 (3.6)。 備考 1. 管理系統係用以建立政策與目標,並達成這些目標的相關要項之組合。 2. 管理系統包括組織架構、規劃活動、責任、 實務、程序 (3.19)、過程及資源。 3.9 環境目標 符合組織 (3.16)的環境政策 (3.11)而自行設定欲達成之整體環境目的。 3.10 環境績效 組織 (3.16)對其環境考量面 (3.6) 的管理所獲得之可量測結果。 備考: 對環境管理系統 (3.8)而言,結果可針對組織 (3.16)的環境政策 (3.11)、環境目標 (3.9)、環境標的 (3.12) 及其他環境績效要求事項衡量而得。 3.11 環境政策 最高管理階層對於組織
13、(3.16) 相關環境績效 (3.10)的整體期許與方向之正式陳述。 備考:環境政策提供行動以及設定環境目標 (3.9)與環境標的 (3.12)之架構。 3.12 環境標的 適用於組織 (3.16)之全部或部分,源自環境目標 (3.9),且需被設定與符合,以達成前述目標之詳細績效要求。 3.13 利害相關者 對組織 (3.16)的環境績效 (3.10)關切或受其影響之個人或團體。 3.14 內部稽核 為取得並客 觀評估稽核證據的系統化、獨立及文件化之過程,以決定組織 (3.16)所設定的環境管理系統稽核準則之達成程度。 7 CNS 14001, Q 2001 備考: 在許多案例中,尤其在較小型
14、的組織,獨立性 可由與職責無關之稽核活動而展現。 3.15 不符合 未滿足要求。 CNS 12680,第 3.6.2 節 3.16 組織 具有自身之功能與行政管理的公有或民營、獨立或合股的各 類型公司、集團、行號、企業、機關或機構,或者以上各團體的其中之部分或其組合。 備考: 組織中有一個以上的營運單位者,其單一的營 運單位也可定義為一個組織。 3.17 預防措施 消除潛在的不符合 (3.15)原因之措施。 3.18 污染預防 用以避免、減少或控制 (個別地或組合地 )任何形式污染物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或流出之過程、操作實務、技術、 物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減少不利之環境衝擊 (3.7)。
15、備考: 污染預防可包括來源削減或消除;過程、產品 或服務之改變;資源、物料及能源替代之有效使用;再使用、回收、 回收再利用、再製利用及處理。 3.19 程序 執行活動或過程所規定之方法。 備考 1. 程序可以是文件化的,也可以不是文件化的。 2. 摘自 CNS 12680,第 3.4.5 節。 3.20 紀錄 敘述所達成結果或提供所執行活動證據之文件。 備考:摘自 CNS 12680,第 3.7.6 節。 4. 環境管理系統要求事項 8 CNS 14001, Q 2001 4.1 一般要求事項 組織應依據本標準的要求事項建立、文件化、實施、維持及持續改善環境管理系統,並決定將如何滿足這些要求事
16、項。 組織應界定並文件化其環境管理系統之適用範圍。 4.2 環境政策 最高管理階層應界定組織的環境政策,並在其環境管理系統界定的適用範圍中確保該政策: (a) 對活動、產品及服務的性質、規模及環境衝擊是合宜的; (b) 包括對持續改善和污染預防之承諾; (c) 包括對符合適用的法規要求事項及組織 所簽訂關於其環境考量面的其他要求事項之承諾; (d) 提供設定和審查環境目標與標的之架構; (e) 已文件化、實施及維持; (f) 已傳達給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所有人員; (g) 可向社會大眾公開。 4.3 規劃 4.3.1 環境考量面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 (a) 鑑別在其環境
17、管理系統所界定適用範圍內,可控制的活動、產品及服務之環境考量面,以及考慮已規劃或新發展、新的或已修正的活動、產品及服務之能有影響者;及 (b) 決定已經或能對環境造成重大衝擊之考量面(即重大環境考量面)。 組織應將此項資訊文件化,並保持此項資訊之更新。 組織在建立、實施及維持其環 境管理系統時,應確保已將這些重大環境考量面納入考量。 4.3.2 法規與其它要求事項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 (a) 鑑別並取得與其環境考量面相關之適用法規要求事項和組織 所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及 (b) 決定這些要求事項如何應用於其環境考量面。 組織在建立、實施及維持其環 境管理系統時,應確保已將
18、與這些相關之適 9 CNS 14001, Q 2001 用法規要求事項和組織所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納入考慮。 4.3.3 目標、標的及方案 組織於內部相關部門與階層, 應建立、實施及維持其文件化之環境目標與標的。 環境目標與標的於實際可行處 ,應可量測,且與環境政策一致,包括對污染預防的承諾、符合適用法規 要求事項和組織所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並持續改善。 在建立與審查環境目標與標的 時,組織應將法規要求事項和組織所簽訂的其它要求事項,及其重大環境 考量面納入考量,亦應考量其技術面取捨,與其財務、作業及業務等要求事項,以及利害相關者的觀點。 為達成其目標與標的,組織應 建立、實施並維持一個或多個方
19、案。方案應包括: (a) 組織內各個相關部門與階層為達成環境目標與標的之責任分派;及 (b) 達成目標與標的之方法和時程。 4.4 實施與運作 4.4.1 資源、角色、責任及職權 管理階層應確保其建立、實施 、維持並改善環境管理系統所需要資源的可取得性,資源包括人力資源與專門技能、組織基礎設施、技術及財 務資源。 為促進有效的環境管理,角色、責任及職權應加以界定、文件化及溝通。 組織的最高管理階層應指派一 個或多個特定之管理代表,這些代表不受其他責任之影響,應界定其角色、責任及職權,以: (a) 確保環境管理系統係根據本標準的要求事項而建立、實施及維持 ; (b) 向最高管理階層報告環境管理系
20、統的績效,以供審查,包括改善的建議事項。 4.4.2 能力、訓練及認知 經由組織鑑別有潛在可能產生 一個或多個重大環境衝擊之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任何人員,組織基於 適當的教育、訓練或經驗,以確保上述人員之能力,並應保留相關紀錄。 組織應鑑別與其環境考量面及 其環境管理系統相關之訓練需求,並應提供 10 CNS 14001, Q 2001 訓練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滿足這些需求,並應保留相關紀錄。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一個 或多個程序,以確保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認知到: (a) 符合環境政策與程序,以及環境管理系統要求事項的重要性; (b) 與其工作相關的重大環境考量面和有關的實際或潛在之衝
21、擊,及提升個人績效的環境效益; (c) 為達成符合環境管理系統要求事項之角色與責任;及 (d) 偏離指定程序之潛在後果。 4.4.3 溝通 組織應針對環境考量面與環境管理系統建立、實施並 維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供: (a) 組織不同階層與部門間之內部溝通; (b) 接受、文件化及回應有關來自外部利害相關者之溝通。 組織應決定是否要將其重大環 境考量面對外溝通,並應文件化其決定。若決定溝通時,組織應建立並實施一個或多個此外部溝通的方法。 4.4.4 文件化 環境管理系統之文件化應包括: (a) 環境政策、目標及標的; (b) 環境管理系統適用範圍之說明; (c) 環境管理系統的主要要項與其關聯性
22、,以及相關文件參考之說明; (d) 本標準所要求之文件,包括紀錄;及 (e) 組織為確保與其重大環境考量面相關過程之有效的規劃、運作及管制,所決定需要之文件,包括紀錄。 4.4.5 文件管制 環境管理系統與本標準所要求 的各項文件應予以管制。紀錄是文件之一種特殊型態,應依照第 4.5.4 節之要求事項予以管制。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 (a) 在文件發行前核准其適切性; (b) 必要時,審查與更新並重新核准文件; (c) 確保文件之更換與最新改訂狀況已予以鑑別; (d) 確保在使用場所備妥適用文件之相關版本; (e) 確保文件保持易於閱讀並容易識別; (f) 確保組織為環境
23、管理系統的規劃與運作,而決定需要之外來原始文件已 11 CNS 14001, Q 2001 加以鑑別,並對其分發予以管制;及 (g) 防止失效文件被誤用,且若此等文件為任何目的而保留時,應予以適當鑑別。 4.4.6 作業管制 組織應鑑別與規劃和已鑑別的 重大環境考量面相關之作業,這些重大環境考量面須與環境政策、目標及 標的一致,藉由下列方式以確保作業能在指定的條件下執行: (a) 建立、實施並維持一個或多個文件化之程序,以管制如缺少那些程序時可能導致偏離環境政策、目標及標的之情況;及 (b) 於程序中規定作業準則;及 (c) 建立、實施並維持有關於組織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中已鑑別之重大環境考量面
24、的程序,同時把適用的程序與其要求事項傳達給供應者,包括承包商。 4.4.7 緊急事件準備與應變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一個 或多個程序,以鑑別對環境可能會有一個或多個衝擊之潛在的緊急狀況與潛在的意外事件,以及組織將如何應變。 組織應因應實際的緊急狀況與意外事件,並預防或減緩相關不利的環境衝擊。 組織應定期審查,並於必要時 修訂其緊急事件準備與應變程序,特別是在意外事件或緊急狀況發生之後。 如實際可行,組織亦應定期測試這些程序。 4.5 檢查 4.5.1 監督與量測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一個 或多個程序,以規律地監督與量測會產生重大環境衝擊的作業之關鍵特性 。這些程序應包括監督績效、適用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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