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探矿权出让合同(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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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探矿权出让合同(协议)范本出让人:湖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国土资源厅受让人: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出让人向受让人出让的探矿权(标的)为:湖南省_,勘查区块拐点坐标为(注:此处加盖双方印章):1_2_面积_km2。第二条 探矿权出让期限为_年。受让人提出的勘查实施方案的勘查年限,应当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受让人需要延续出让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出让人申请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在延续出让期限内,本合同继续有效。第
2、三条 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_亿_仟_佰_拾_万元整(¥_万元),由受让人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全部缴清。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未全部缴纳的,受让人不得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第四条 出让人权利(一)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先期已经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二)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出让人有权办理注销手续;(三)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受让人与勘查单位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勘查合同,受让人未另行签订勘查合同并向出让人、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出让人有权暂扣或者委托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勘查许可证。第五条 出让人义务(一
3、)未经受让人同意,出让人不得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许可他人的矿业权申请;(二)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出让人应当维护受让人依法和依本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第六条 受让人权利(一)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出让的探矿权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出让价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受让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出让的探矿权享有权利的除外;(二)有权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三)经出让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后,可以延长勘查工作时间;(四)为满足勘查工程作业需要,可以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可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可以修建施工便道,但不得影响或者
4、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通讯管线和道路,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五)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批准勘查矿种的采矿权;(六)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抵押探矿权;(七)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批准可以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超过2年;(八)在出让期限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国家建设需要,需提前收回探矿权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第七条 受让人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款和法定的探矿权使用费;(二)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5、部门报告开工情况;(三)在勘查许可证规定期限内,完成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部署的各项勘查工作;(四)勘查实施方案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出让人申请组织审查;(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批准转让探矿权或者探矿权人股东发生改变、受让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情形发生时,应当向出让人申请变更登记;(六)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勘查单位的,应当向出让人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勘查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八)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九)普查阶段的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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