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475-2014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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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30 A10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475 2014 代替 DB11/T 475 2007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ar rental management and service 2014 - 05 - 21发布 2014 - 09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4752014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经营主体 . 2 5 服务场所 . 2 6 租赁车辆 . 3 7 信息化管理 . 5 8 网络化经营 .
2、 5 9 服务规范 . 5 10 服务质量评价 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汽车租赁行业通用标识示例 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车辆租用告知书示范文本示例 . 10 参考文献 . 11 DB11/T 475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 DB11/T 475-2007,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租赁车辆的定义(见 3.2); 增加了异地还车术语(见 3.10); 增加了新能源和节能车辆的引导要 求(见 6.2.3); 修改了租赁车辆 安装卫星 定位装置 的规定(见 6.2.6); 增加了汽车租赁信息化管理的要 求(
3、见 7.1和 7.2); 增加了经营服务网络化的规定(见 8.1,8.2和 8.3); 修改了 承租 人身份核实 的规定(见 9.2.1); 增加了租车 费用 口径 的规定(见 9.4); 删除了行业 协会 和行 政管理 机构实施监 管与 考评的规定(见 9.1.1); 增加了汽车租赁行业通用标识(见 5.1.6和附录 A)。 本标准 由北京市交 通委员会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 由北京市交 通委员会运输 管理 局组织实施 。 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市交 通 委员会运输 管理 局、交 通 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 所、中进 汽贸 服务 有限 公司、北京 通利达 汽车租赁 有限责任公司 。 本标准主要
4、起草 人:常华民、焦桐敏、吴洁、郝荣德、欧阳松寿、顾敬岩,马瑞樯,高勇,吴印龙, 杨吉胜,王显平 。 DB11/T 4752014 1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经营主体 、 服务场所、 租赁车辆 、 信息化管理、 网络化经营、 服 务规范 、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 适用 于汽车租赁经营 者 的汽车租赁经营 活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 所注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文件。 GB 7258 机
5、动 车运 行安 全技术 条件 GB/T 18344 汽车 维护 、 检测、 诊断 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汽车租赁 car rental 以 汽车 为租赁 物提 供租赁服务 3.2 汽车租赁经营者 car rental entities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企业 法人、 企业 法人 的分支 机构 等 经营主体。 3.3 租赁车辆 rental car 汽车租赁经营 者合法拥 有的用于 租赁经营的 9座 (含) 以 下小客 车。 3.4 承租人 renter 与 汽车租赁经营 者订立 租赁 合同 并获得 租赁车辆 使用 权及相关 服务的 自然 人、 法
6、 人等 。 3.5 营业门店 service sites DB11/T 4752014 2 汽车租赁经营 者开设 的为 承租人提 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营业场所。 3.6 待租车辆 leasable car 具备租赁 条件 ,随时可供 租用的车辆。 3.7 在租车辆 leased car 按照租赁 合同已 交付 承租 人使用的车辆。 3.8 车辆整备 car maintenance for leasing 租赁车辆经 过一个 租用 合同期后 ,进 行 必 要的 检查 、 调试、 紧定 、 润滑 、 保洁、 补 给和 整理, 使其 恢复完好 的待 租状态 。 3.9 担保人 guarantor 当 承
7、 租人 不能 履行汽车租赁 合同 规定的 责任 和义务 时, 按 合同约 定代 为承 担相应 责任 和义务的 第三 方 责任者 。 3.10 异地还车 trans-station return 承 租 人在某城 市的营业 门店 租车 ,在同一城 市其 他营业门店 或另 一城 市的营业 门店 还车。 4 经营主体 4.1 汽车租赁经营 者应 持有 合法 有 效的 工商 营业 执照。 4.2 汽车租赁经营 者应 按相关 规定向 交通 运输 行政 管理 部门申报 备案 。 4.3 汽车租赁经营 者宜创 立服务 品牌 ,注 册服务 商标 或使 用服务 品牌 标识。 5 服务场所 5.1 营业门店 5.
8、1.1 汽车租赁经营 者应设立 固定 专 用的营业 门店 。 5.1.2 营业门店 地址 应与 工商 注册 地 址一 致。 5.1.3 租用营业 门店 的, 应签订 1年 以上 期限 的租用 合同 。 5.1.4 营业门店应设立 接待 服务 、业务 办理 、车辆 交接 等功 能 区域 ,具 体要 求如下 : 接待服务 区域 应公 示经营服务项目 、 价目 和租车 手续 、 服务 承诺、监 督投诉 事项等, 备有 相关 的 查 询资料 ,并 为承 租人提 供等 候、 咨询 等便 利服务; 车辆交 接区域至 少具备 1个 停 车位 面积 和车辆 交接点验条 件。 5.1.5 营业门店 专用 于汽车
9、租赁经营的 使用 面积 , 宜大 于 30m 2 。 DB11/T 4752014 3 5.1.6 营业门店应 有明 显的 企业标识, 文字 标志 应与 工商 注册的 企业 名称或字号 一致 。 5.1.7 营业门店 宜使 用企 业品牌 标志或商 标; 宜设 置汽车租赁行业通用标识 ,参见附录 A;宜 设置中 文和英 文双 语标识。 5.2 停车场(库) 5.2.1 汽车租赁经营 者应 有供待 租车辆 停泊 的场地 设施, 包括自 有自 用、 整体租用 停车场( 库)和 临 时使用 社会公 共停 车泊 位。 5.2.2 整 体租用 停车场( 库) ,应 签订 1年以 上期 限的租用 合同 。
10、5.2.3 自 有 自用和 整体租用 停车场(库 )的 有效容积 ,应 满足 10%以 上租赁车辆的 停放需 求。 5.2.4 汽车租赁经营 者对自 有自 用和整 体租用的 停车场( 库)负 有安 全管理 责任, 应保证 其安 全布 局 和安全设 置符 合 北京市机 动 车和 机动 车停 车场 停车 库防火 安全 管理规定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 下要求: 配置防火 、防爆 、防盗 等设 施 设备 ; 禁止放 置易燃 、易爆 、易污染环境 的物 品; 与易燃易爆 源保 持安 全距离 ; 施划停 车位, 预留 车辆 紧急疏散 通道 ; 设置安 全警 示和 禁令 标志 ; 完备安 全管理 制度
11、,配 备安 全 值守 人员 。 5.2.5 临 时使 用社 会公 共停 车泊 位时, 不应 妨碍 和危 及公 共安全 。 5.3 维修场所 汽车租赁经营 者自设 车辆 维修作 业场所的 , 应 依据 汽车维 修行业 安全 管理的规定和标准 , 完备安全 生产规 章制度 ,明 确各类 机具设备 、用 电设备 、燃 气燃油 、压力 容器 以及 易燃 、 易爆 、剧毒 、强腐蚀、 强辐射 等物 料的 安全使 用规 程 和安 全防 护措 施,并 明确岗 位安 全责任 。 6 租赁车辆 6.1 车辆牌证 6.1.1 租赁车辆 应持 有本 市公安交 通管理 部门 核发 的当期 有效的 机动 车行 驶证 和
12、机 动车号牌 。 6.1.2 租赁车辆 应向 交通 运输 行政 管理 部门 申报 备案 。 6.1.3 机 动 车行 驶证 、 备 案证上 记载 的租赁车辆所 有人 名称 , 应与汽车租赁经营 者工商 注册名称 一致。 6.2 车辆安全技术要求 6.2.1 租赁车辆 安全 技术性能 应符 合 GB7258的要 求, 持有当期有 效的 机动 车安 全检 验合格 标志 。 6.2.2 租赁车辆 应符 合本 市环境 保护指 标要 求, 持有 当期 有效的 环保 标志 。 6.2.3 租赁车辆 宜使 用纯电 动或 油电混 合动 力等 新能源和节能车辆。 6.2.4 租赁车辆 应办 理机 动车 交通 事
13、 故责任 强制 保险 ,宜办 理 第三 者责任 保险 和车辆 损失 保险 。 6.2.5 汽车租赁经营 者应 按照 GB/T18344的规定 ,并 按如下要求 对租赁车辆 进行 周期 性技术 维护 : 技术维护 的间隔里程 (间隔 时 间) 一般 按原 车使 用说 明 书的规定 执行。车辆 使用环境 恶劣或使 用 强度较 大的 ,应相应 缩短 技术 维护 的间隔里程 (间隔时 间); 汽车租赁经营 者自 行实施部 分 技术 维护 项目 的, 应 由持 有 相应 职业资 格证 书的 人员进 行操作和 检 验 ,并 制作 项目 作业和 项目检 验单 (表 ), 履行 记录和 签字手续 。 DB11
14、/T 4752014 4 6.2.6 租赁车辆 应安装 使用 符合 行业制式 规范的 卫星 定位装置,并与 本企 业监 控平 台及相关 管理 部门 监 控 平台联 通, 保证 信息 有效传 输。 6.3 车辆整备 6.3.1 租赁车辆经 过一个 租用 合同期后 ,应及时 进行车辆 整备。车辆 整备 的基 本内 容如下 : 全面检查 车辆技术 状况 ; 进行必 要的 调试 、紧 定、 润滑、 清洁 ; 补充发 动机 燃油 、润滑 油、 冷却液 和其 他油 、液 等; 清点和 备齐 随车附件 、工 具、行车 牌证 ,使 车辆 恢复完好 的待 租技术 状态 。 6.3.2 车辆整备 由汽车租赁经营
15、者自行 组织实施 。其 中技术性项目 由持 有相应 职业资 格 证书的 人员进 行 操作 和检 验,并 制作 项目 作 业和 项目 检验 单( 表) , 履行 记录和 签字手续 。 6.3.3 整备后 的租赁车辆 应符 合以 下要 求: 技术状 况良 好, 具体如下 : 发动机、 底盘 运转稳 定、 正常、 无异 响; 制动、 转向 、离 合、 变速各系统操纵灵 敏, 工作 可靠 ; 发 动 机润滑 油、 冷却液 和蓄电池电解液 加注 量符 合规定, 通气阀 (孔 )畅 通; 车 架 、 车 身、 悬挂 、 轮毂和 各传 动杆 (件) 完好 无损 , 紧固 部位 紧定 可靠 , 油 脂 润滑
16、部位 润滑充 分; 各部分 管路 畅通 ,密封 良好 , 无漏水 、漏 油、 漏气 现象; 电路连 接正确 可靠 ,灯光 、仪表 、喇叭 、信 号装置 及其他 电气 设备 齐全完好 ; 轮胎完好 ,气压正 常。 外 观 内饰 完好整 洁, 具体如下 车辆外 观无 明显 损伤 、缺陷 和 污物 ; 车辆原 配设 施齐 全完好 ,附加设 施装 配完好 ; 车 内 整洁, 无异 味、 无污 渍,进 行了 消毒 处理; 行 李箱 内物 件有 序就 位, 无杂物 、无 易燃易爆 等危险 品 ; 发 动 机机 舱清 洁, 无明 显油 腻 和污 物。 随车物 件配 备齐 全, 具体如下 随车工 具、 备胎
17、、灭 火器 、故障 警示 牌、 防盗 装置 等附属 物件 齐备 、完好 ; 行车牌证 、检 验标 志、 服务 监 督卡 齐全 ; 车辆备 用燃 油量 不低 于 10L。 6.4 车辆档案 汽车租赁经营 者应当 建立 租赁车辆 单车管理 档案 ,完整保 存和 汇集 租赁车辆的如下 基础 资料 : 车辆购 置、 赋税 、入籍 、保 险 、备 案、 转籍 、注 销等 原 始凭 据; 车辆行 驶里程 以及维护 、修理、 换件 、检测 、整备等 累计情 况和资料; 车辆事 故损 坏、 修复等 情况 和资料; 车辆的 其它情 况和资料。 7 信息化管理 7.1 信息管理系统 DB11/T 4752014
18、5 7.1.1 汽车租赁经营 者应当 建立 信息管理 系统 ,具备 车辆信息管理 、客 户信息管理 、合同 信息管理 、 租金信息管理 、统 计管理 等功能 ,实 行经营服务信息化管理。 7.1.2 车辆信息管理 具体要 求如下 : 以 6.4为基 础, 建立 租赁车辆牌证 管理 、技术管理 、运行管理 等电 子档 案; 利用车辆 卫星 定位监 控平 台,对 租赁车辆 进行 实时 监控管理 ,并 存储 监控 信息; 掌握车辆 待租 、在 租、 故障 、 在修 、整备等 实时状态 ,进 行车辆 运行管理。 7.1.3 客 户 信息管理 应记 录承 租人身份 信息 、租车信息 、履约信息 以及 交
19、通 违法 违章 信息 等, 完备 承 租人信用信息 档案 。 7.1.4 合同信息管理 应完备合同 签订、 履行 、变 更、 终止 、续签 等有 关信息。 7.1.5 租 金 信息管理 应完备 租金 、保证 金管理和 支付 、结算 管理 等有 关信息。 7.1.6 统 计 管理 应采集汇总 经营服务数 据,进 行统 计分 析, 传 送统 计信息。 7.1.7 汽车租赁经营 者应 将安 全服务信息 ,传 递至 汽车租赁行业管理 与服务信息 系统 。 7.2 信息发布和保存 7.2.1 汽车租赁经营 者应当 建立 或利用 公共 服务信息 系统 平台, 开辟 经营服务信息 发布渠 道, 为承 租 人
20、提供 信息 查询 和预 约租车 便 利条 件。 7.2.2 各类信息 数据 的保 存期 限, 按 有关法 规规 章规定 执行;无 具体规定的 ,保 存期 限 不少于 3年。 8 网络化经营 8.1 同一汽车租赁经营 者的 2个以上 营业 门店 ,应 实行 连锁经营和 联网服务。 8.2 汽车租赁经营 者宜 在城 市交 通 枢纽 、商 业街 区、 居民 社区 和机 关、 校园 等区域 , 开设 营业 门店 ; 宜 拓展 分时 租车 、即 用即 还的共 享式 经营服务 模式 。 8.3 有条件的汽车租赁经营 者宜 在 外省 市开设 营业 门店 ,开展 异地还车和网 上预 约订车 等租车服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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