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22.8-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部分 纺织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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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W 09 备案号: 56050-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322.8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部分:纺织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8: Textile enterprises 2017 - 06 - 29发布 2018 - 0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2.8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评定内容 1 3.1基础管理要求 1 3.2场所环境
2、 1 3.3生产设备设施 2 3.4特种设备 3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 3.6用电 4 3.7消防 4 3.8危险化学品 5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5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6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6 4评定细则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3 附录 F(规范性
3、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0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5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0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9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5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7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0 DB11/T 1322.8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
4、部分: 第 1部分:总则;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部分: 加油站 ; 第 4部分: 石油库 ;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 业; 第 6部分: 食品制 造企业; 第 7部分: 饮料 制造企业; 第 8部分: 纺织企 业; 本部分为 DB11/T 1322的第8 部分 。 本部分 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组织实 施。 本 部分 起草单位 :北京时尚 控 股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市劳动 保护 科学 研究 所、北京纺织工程 学会。 本 部分 主要 起草 人: 代
5、宝乾、徐亚博、由莉蕻、杨建军、韩长 安 、汪彤、吕良海、宋冰雪、谢昱姝、 张蓓、姚卫华、葛悦、张晋、周扬凡、邓兵兵。DB11/T 1322.8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部分:纺织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 了纺织企 业( 以下简称“ 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 适用 于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 划分与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 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 。 凡 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 4387 工
6、业 企业 厂内 铁路道路运输 安全规 程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41 锅炉 房设 计规范 AQ 4242 纺织 业防 尘防 毒 技术规范 AQ 7002 纺织工 业企 业安全管理规范 AQ 7003 棉纺织企 业安全操作规 程 GA 654 人员 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1131 仓储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BZ/T 189.8 工作场所 物 理因素 测量 第8 部分: 噪音 DB11/ 450 餐饮 服务 单位使用瓶装液 化石油 气安全条件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
7、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2 场所环境 3.2.1 厂房 3.2.1.1 按 GB 50016的规定,甲 、乙 、 丙类厂房的 耐火 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其他厂 房的 耐火 等级 不应 低于三 级。 3.2.1.2 生产加工 车间和 员工 集体宿舍不应 使用 燃烧 性能 等级 低于 A级的 彩钢板 。 3.2.1.3 厂房内 不应 设置宿舍 。 3.2.1.4 厂房的防 火间距 、安全 出口 和疏散门 设置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1.5 厂房内 疏散 通道
8、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16和 GA 654的规定 。 DB11/T 1322.82017 2 3.2.1.6 烧毛间应采 用防 火墙 与相邻车间 分隔开 。 3.2.1.7 涂层车间 、气相 整理 车间应采用防 火墙 分隔 为独立 工段。 涂层 车间 的溶剂调配 间 与相邻车间 应采用 抗爆 墙分 隔, 并应 靠外墙 布置,应 有泄爆 的门 窗或轻型泄爆屋面 ,泄爆方向 应朝外 设置 。 3.2.2 厂区环境 3.2.2.1 厂区内 应设 置醒目 的禁止吸烟标 志 , 并按 GB 4387的规定 , 设 置限速 、限 高 等安全警示 标志。 3.2.2.2 厂区内的消防 车道应符合 GB
9、 50016的规定 。 3.2.2.3 厂区至 少应 有 2个供 消防 车进出 的出 入口 ,且 其间距不应 小 于 50 m。 3.2.3 仓库 3.2.3.1 按 GB 50016的规定 ,甲 、 乙、丙类仓 库的 耐火 等级 不应低于二 级。 3.2.3.2 仓库内 不应 设置宿舍 。 3.2.3.3 甲类仓 库与 明火 或散 发火 花地点 等作业场所的防 火距 离 不应 小于 30 m,乙类、 丙类仓 库与其 他 建 筑物 的防 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3.4 仓库安全 出口 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3.5 仓库的 疏散门应采 用向
10、 疏散 方向 开启 的平 开门,仓 库 首层靠 墙的 外侧 可采 用推拉 门 或卷帘门。 3.2.3.6 仓库内 储存 物品 应分 类、 分堆、限 额存放 ,主 通道 的宽度 不应 小 于 2 m,每个堆垛 的面积 不 应 大于 150 m 2 ,物 品堆放 应符合 GA 1131的规定 。 3.2.3.7 仓库内 需要设 置货架 时, 货架应采 用非 燃烧 材料 制作 。 3.2.3.8 仓库内 车辆 和电 气装置 的使用应符合 GA 1131的规定 。 3.2.3.9 仓库内 不应 使用 明火, 并应 设 置醒目 的禁止吸烟 、禁止使用 明火 等安全 警示 标志。 3.2.4 建筑物防雷
11、设置防 雷与 接地系统 。 甲 、 乙类建 筑物 的防 雷装置应 半年检 测一 次,其他类 建筑物应每年检 测一 次, 并应由有 资质 的专 业部 门出 具检 测合 格证书 。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不应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 的设备设施 。 3.3.1.2 设备设施的 运动 传递 部件等危险部 位应 设有 完好 有效 的安全防护 装置, 并设 置 安全警示标志。 3.3.1.3 机械打手 部位 和轧 点的 进口 处 应设 有安全防护 装置, 且具 有机械 或电 气联锁措 施 。 3.3.1.4 设备设施的安全 联锁 、快停 和 急停 等安全 装置应 正常 有
12、 效, 电气装置 、电 气联锁装置 、电 气 限位装置应 安装 牢固 ,并 安装绝缘 装置 。 3.3.1.5 存在有 毒有 害气体 或液体 泄漏的设备设施 应安 装报 警装置, 且正常 有效 。 3.3.1.6 设备设施使用的 压力表 、安全阀 等安全附件 ,应 定期 进 行计量 检定 和安全 检定 。 3.3.1.7 设备上 或作业 区域 应按 规定设置 平台 、 防 坠落栏杆 、 安全 圈和 防护 板等 , 搭 设的平 台、 钢 梯 、 栏杆、 走板 、脚手 架和 登高 使用的 梯子 等应 坚固 且防 滑 。 3.3.1.8 设备设施及 周边 环境 应保 持清洁 ,不应 有积 尘、 杂物
13、 等 。 3.3.2 棉纺织设备 3.3.2.1 棉纺织 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应符合 AQ 7002和 AQ 7003的规定 。 DB11/T 1322.82017 3 3.3.2.2 棉纺厂开 清棉和 废棉 处理的 输 送管 道系统 中应 安装火 星探除 装置 。 3.3.2.3 抓棉( 毛) 机和输棉 (毛 )管道 内应 安装 金属探 测排除装置 。 3.3.3 印染及整理设备 3.3.3.1 印染及 整理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 AQ 7002的规定 。 3.3.3.2 涂层设备设施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涂层机导热 油管 应有保 温层 , 平台 、楼梯 应有 护栏 和防滑措 施; b
14、) 涂层机 、搅拌机 、研 磨机 、脱泡机 等设备 应有 防静 电接地 措施; c) 溶剂调配 间应 有机械 通风 系统, 风机 应采 用防 爆风机 , 并与 相邻 房间 保持 相对 负压 ; d) 在使用 甲苯 、 二甲 基甲 酰胺 等 散发爆 炸性 气体 的涂 层工段 和涂 层调配 间,应 设 置相应 的气体浓 度 探 测器 或检 漏报 警装置 。 3.3.3.3 烧毛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应符合 AQ 7002的规定 。 3.3.4 毛麻纺织设备、针织设备和丝绸(绢)纺织设备 毛 麻 纺织 设备 、针 织设备 和丝绸 (绢 )纺织 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应符合 AQ 7002的规定 。 3.3.
15、5 非织造布设备 3.3.5.1 开包机角钉 帘观察 窗及 送棉 口 处在无 安全 联锁 装置 的状态 下应 设防护 板( 或不 易破碎 的有 机 玻 璃 窗) 。 3.3.5.2 平面热风 炉热轧 辊、 热风 笼等部 位应 有安全防护 装置,且 完好无破 损。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5 公用辅助 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 3.5.1.1 锅炉房 不应 设置 在重 要部 门的上 一层 、下 一层 、贴 邻位置 以及 主要通 道和疏散 口 的两旁 ,并 应设置 在首层或地 下室 一层靠建 筑物 外墙 部位。 3.5.1.2 锅炉房
16、的 耐火 等级 应符合 GB 50016和 GB 50041的规定。 3.5.1.3 锅炉房与 其他 建筑物 之间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5.1.4 锅炉房 出入 口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41的规定 。 3.5.1.5 燃气、 燃油 锅炉 房还 应符合 下 列要求: a) 燃油、 燃气锅炉 后的 烟道 上,应装 设防 爆门 ; b) 通风设施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c) 室内油 箱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41的规定; d) 点火用的 液化 气罐 应存放 在专用房 间内 ,不应 存放 在锅炉间 。气 罐的总容 积应 小于 1 m 3 ; e
17、) 锅炉间 、燃气 调压 间、 燃油 泵 房等 有爆 炸和火 灾危险场所的电 气设施 应符合 防爆要求; f) 燃气锅炉 房应 安装燃气 泄漏报警 装置, 定期 检定 校准 , 并记 录归 档。 3.5.2 除尘系统 3.5.2.1 除尘室 应单 独布 置, 上层 不应布 置生产 车间 、辅助 车间和 生活 间。 3.5.2.2 除尘室 内不应 设置 办公 室、 休息室 。 DB11/T 1322.82017 4 3.5.2.3 除尘系统 应按工 艺分 片(分 区 )相对 独立 设置, 所有 产 尘点 均应装 设吸 尘罩 ,各除 尘系统 管 网 间 禁止 互通 互连 ,防 止连 锁 爆炸 。
18、3.5.2.4 除尘系统 的防 爆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应采用 负压 方式收 集粉 尘; b) 应设防 静电 直接接地 设施; c) 与进、出 风管及 卸灰 装置 的连接 应采 用焊 接; 如采 用法兰连 接,应 用导 线跨 接; d) 应采取抑 爆或泄爆 措施 。 3.5.2.5 企业应 每班 对作业 现场全 面规范 清理 。在除 尘系统 停运期间和 作业 岗位 粉尘 堆积严重 ,堆积 厚度最 厚处 超过 1 mm,应停 止 作业 ,将 人员 撤离 作业 岗 位。 3.5.2.6 与除尘 设备 无关 的控制 柜、 配 电柜 不应 设置 在除 尘室 内 。 3.5.3 废水处 理系统 敞
19、 开集 水池 应设 置栏杆, 产生腐蚀 性气体 或有 害气体 的 废水 设施,应采 取防腐 和 安全防护 措施。 高 架 处 理建 (构 )筑物应 按规定设 置避 雷装置 。 3.5.4 食堂 3.5.4.1 炊事机械 电源线 路应 敷设 在无浸 泡、 无高 温和 无压 砸的沿 墙壁 面。 3.5.4.2 炊事机械 电源 控制 开关 应单 机 单设 ,且 使用 额定 漏电动作电 流不 大于 30 mA的剩余 电流 动作 保护装置 。对于 受烟 尘、 雾水等 因素 影响较 大的控制 开 关应 有防护 装置 。 3.5.4.3 灶台照 明应 使用防 潮灯 。 3.5.4.4 定期对 排风机 、排
20、油烟系统 和 管道 等进 行清 洗、保 养,并 记录 归档 。 3.5.4.5 凡有用 气管 道和 用气 设备的场所( 含用 餐场所 、瓶 组气化 间、 用气 设备房 间等), 均应 设置 可燃气体 探测 器, 且可燃气体报 警控制 器应 安装 在有 人 值守 的房 间内 。 3.5.4.6 使用瓶装液 化石油 气安全条件应符合 DB11/ 450的规定。 3.6 用电 用电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7 消防 3.7.1 一般要求 消防一 般要求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7.2 室 内 消火栓 下列建 筑物应 按规定设 置室 内消 火栓 : a
21、) 甲、乙 、丙类厂 房和仓 库; b) 丁戊类 高层 厂房 和仓 库; c) 耐火等级为 三级 且建 筑体 积大于 或等 于 3000 m 3 的 丁 类厂房 、 仓 库和 建筑体 积大 于 或等于 5000 m 3 的 戊 类厂 房和仓 库; d) 棉纺厂 的开包、 清花 车间、 针 织 服装 工厂 的生产 车间和 纺织 厂的 除尘 室等 , 当室 内消 火栓 间距 大于 20 m时, 除在 消火 栓箱 内设 有消防 软管 卷盘 外, 还 宜在 其中 间增 设消防 软管卷 盘或轻便 消防龙头 ; DB11/T 1322.82017 5 e) 甲、乙类厂 房应 在楼梯 间增 设消 火栓 。
22、3.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 列 场所 应按 规定设 置自 动喷水 灭火 系统 : a) 大于或 等 于 50000纱锭 棉纺 厂 的开包 、清 花车间 及除 尘 器室 ; b) 甲、乙类 生产 厂房 、高层 丙类厂 房; c) 每座占 地面积大 于 1000 m 2 棉 、 毛、 麻、 丝、 化纤 及其 制品 仓库 ; d) 建筑面积大 于 500 m 2 的 棉 、毛、 丝、 化纤 及其 制品的 地 下仓 库; e) 占地面积大 于 1500 m 2 或 总建 筑 面积大 于 3000 m 2 的 针织 服装 生产 厂房 。 3.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 列 场所 应按 规定设 置
23、火 灾自动 报警系统 : a) 任一层 建筑 面积 超过 1500 m 2 或 总 建 筑 面积大 于 3000 m 2 的 棉 针 织 品 、 印染 厂成品等生产 厂房; b) 棉花、 棉短绒 开包 等厂 房; c) 纺织、 印染 生产的电 加热 及电烘 干部 位; d) 每座占 地面积 超过 1000 m 2 的 棉 、毛 、麻 、丝 及其 织物 的 仓库 ; e) 丙类厂 房中 的变 配电 室、 电动机 控制 中心 和中 央控制 室 ; f) 需火灾 自动 报警系统 联动 启动自 动灭 火系统 的场所 。 3.7.5 消 防 人员 消防人员的 配备 应符合 AQ 7002的规定 。 3.
24、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9 职业病危害预 防与控制 3.9.1 一般要求 3.9.1.1 应在存 在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 岗 位设 置相 关职业 卫生 警示标 志。 3.9.1.2 车间的 有害作业 应与 无害作业分 开, 作业场所 应与生 活 场所分 开。 3.9.2 职 业 病危害控制 3.9.2.1 粉尘的控制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产生粉 尘的 车间 或工 序( 清花车间 、前 纺梳 棉工 序等),应 安装 除尘 设备 和净 化 排放 装置 ; b) 产生棉尘 等粉 尘污 染的设备 应采 用局 部密 闭或整 体密 闭 等方 式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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