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7 T 010-2022 社会救助 低收入人口救助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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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CCS A 16 DB3407铜陵市地方标准 DB 3407/T 0102022 社会救助 低收入人口救助工作规范 Social assistance Standard for relief work for low-income population 2022-08-24 发布2022-09-24 实施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07/T 010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1 5 办理流程.1 6 系统录入.3 7 备案发放.3 8 日常管理.3 附录 A(资料性)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
2、书.4 附录 B(资料性)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6 附录 C(资料性)社会救助受理告知书.8 附录 D(资料性)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9 附录 E(资料性)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10 附录 F(资料性)低收入人口初审公示单.12 附录 G(资料性)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表.13 附录 H(资料性)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结果告知书.16 附录 I(资料性)申请社会救助不予确认告知书.17 DB3407/T 010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铜陵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铜官区民
3、政局、铜陵市民政局、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江中劲、方莉、王东泽、王钰。DB3407/T 0102022 1 社会救助 低收入人口救助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口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办理流程、系统录入、备案发放和日常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口救助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基本原则 依法受理、规范办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高效便民。5 办理流程 5.1 提出申请 5.1.1 本人申请 5.1.1.1 申请人宜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提
4、出救助申请,可通过皖事通、微信公众号等进行线上申请。5.1.1.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见附录 A)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见附录 B)。5.1.1.3 应提交材料: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家庭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 重复提交。5.1.2 代理申请 5.1.2.1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申请。DB3407
5、/T 0102022 2 5.1.2.2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除需提供 5.1.1.3 明确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书面委托书;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的,需注明申请人职务及原因。5.2 申请受理 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出具社会救助受理告知书(见附录 C);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5.3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5.3.1 基本要求 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自受理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5.3.2 信息核对 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提请上级核对业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
6、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出现以下情况,应做相应处理:对核对报告结果和个人填报信息不符的,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应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见附录 D);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补充材料的,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应重新出具社会救助受理告知书(见附录 C)。5.3.3 入户调查 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支、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见附录E),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5.3.4 邻里访问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5.3.5 信函索证 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
7、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5.3.6 支出推算 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5.4 审核确认 5.4.1 初审公示 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经办部门应当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低收入人口初审公示单(见附录F),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出现以下情况: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归口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单位。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开展民主评议,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提出初审意见。5.4.2 审核确认 DB3407/T 0102022 3 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在收到初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8、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予以确认,填写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表(见附录 G),对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同时确定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审核确认表经领导签字盖章后生效,审核确认完成。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发放相关证件或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结果告知书(见附录 H)。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社会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见附录 I)。5.4.3 长期公示 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审核确认后,对在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规范要求实行长期公示。5.4.4 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 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应安排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新确认的特困人
9、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6 系统录入 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审核确认的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相关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确保系统数据和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7 备案发放 7.1 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应将当月低收入人口新增、取消、变更花名册及当月做出的审核确认和不予审核确认决定及时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并形成当月发放表,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完成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管。7.2 救助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到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8 日常管理 8.1 档案管理 低收
10、入人口档案分为家庭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家庭档案由乡镇、办事处保管,日常管理档案由县(区)民政局和乡镇、办事处分别建档保管。档案管理应做到完整齐全、统一规范、安全有序。8.2 动态管理 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应开展低收入人口的定期核查和动态管理,并根据其家庭收支、财产状况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决定。DB3407/T 0102022 4 A A 附 录 A(资料性)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本人姓名_,现因申请社会救助。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单位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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