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1 T 282-2022 城镇污水源网厂河一体化处理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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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40 CCS Z 09 3401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标准 DB3401/T 2822022 城镇污水源-网-厂-河一体化处理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tandard of integrated operation of source-network-treatment plant-riverfor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2022-11-03 发布2022-11-03 实施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401/T 2822022 DB3401/T 282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2、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同济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长明、钱静、张飞、慈曾福、司马小峰、王育来、江鸿、侯红勋、胡香、李堃、朋四海。DB3401/T 2822022 1 城镇污水源-网-厂-河一体化处理技术规程 1 范围本文件确立了城镇污水“源-网-厂-河”一体化处理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城镇污水源处理、排水
3、管网污水处理、处理厂污水处理、受纳河流水质安全保障以及“源-网-厂-河”一体化处理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污水“源-厂-网-河”一体化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2348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268 给水排
4、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35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400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CJ 34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T 210 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 252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DB34 2710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T 3587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修复技术规程DB3401T 209 “厂-网-河(湖)”城市排水
5、数据采集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重点排水户 major drainage entity 日常排放水量较大、水质污染物浓度较高以及有工业污染的排水户。3.2 DB3401/T 2822022 2 结构性缺陷 structural defect 管道结构遭受损伤,影响强度、刚度和结构稳定性的缺陷。3.3 功能性缺陷 functional defect 管道结构未受损伤,只影响过流能力、水质的缺陷。3.4 非开挖修复 trenchless renewal 采用不开挖或少开挖地表的方法对结构和功能性缺陷的排水管道进行修复。3.5 精准智能曝气系统 precise an
6、d intelligent aeration system 通过不同控制模块的搭建,为污水生化处理过程提供精准曝气,并实现溶解氧(DO)精确控制的智能控制系统。3.6 生物滞留设施 bioretention systems 利用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对暴雨径流进行蓄渗、净化的设施。3.7 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of drainage facilities 提供排水设施空间和属性的数据录入、校核、编辑、查询和统计功能的管理系统。4 基本要求4.1 城镇污水“源-网-厂-河”应采用一体化协同处理。4.2 城镇污水处理系
7、统“源-网-厂”不同单元进出口应加强水量和水质监测,确保各处理单元稳定运行。4.3 应健全城镇污水“源-网-厂-河”一体化处理的制度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和权利清单,量化考核指标。4.4 应以城市为单元,构建以智慧水务为平台的城镇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支撑城镇“源-网-厂-河”排水系统一体化处理,并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4.5 应实行“源、网、厂、河”等各类排水设施全要素统筹调度、联调联动、协调运行,实现排水系统综合效能最大化,以全面提升城镇排水设施在城市安全运行、防洪排涝、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系统化服务保障能力。5 污水源处理5.1 一般要求5.1.1 排水户应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8、重点加强重点排水户的管理。DB3401/T 2822022 3 5.1.2 未按规定将生活污、废水纳管的排水户,应单独敷设污水管进行收集。5.1.3 住宅小区、工业企业及其他排水户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 GB/T 31962 和 CJ 343的要求。5.1.4 居住小区、企事业单位等建筑存在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立管的,可按以下方式整改:a)雨水立管改为生活污水收集管并接入污水系统,同时新建屋面雨水立管,接入雨水系统;b)新建污水立管接纳生活污水,并接入污水系统;c)新建或改建的污水立管,在接入污水系统前须设水封井。5.2 住宅小区排水处理5.2.1 新建住宅小区需进行雨污分流并设雨水收
9、集回用系统。有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应进行雨污分流,宜设雨水收集回用系统。无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可考虑截留式合流制系统,根据排水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容量,合理确定截留倍数。5.2.2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阳台应设污水收集系统,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应在阳台增设污水收集系统。5.2.3 老旧小区污水管私接进入雨水边井的应进行改造接入污水管,雨水立管接入室外污水检查井的应进行改造接入雨水井,具体要求参考 GB 50400 相关规定。5.3 工业企业排水处理5.3.1 工业企业须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污水纳管的企业应对污水进行预处理,符合 GB/T 31962 的要求后接入市政污水管。5.3.2 工业企业应采用高级氧
10、化技术与装备对污水中不可生物降解有机物进行极限去除,降低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风险。5.3.3 经环保部门评估认定其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限期退出。5.3.4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应符合 DB34/2710 的要求,未达到排放要求的应进行提标改造。尾水宜进行回用,减少外排。5.4 其他排水户排水治理5.4.1 应加强对餐饮、洗浴、汽车服务、宾馆、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厕所等排水户的排水监管。5.4.2 应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期间排水管理,规范施工降水、基坑排水。5.4.3 应在排入污水管网前设置格栅、毛发
11、收集器、隔油池、沉淀池或消毒池等预处理设施。5.5 污水源水质和水量监测重点排水户排水口应安装在线水质和水量监测设备,实时监控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和水量,应按照纳管的水质标准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标定的水量排入污水管网。6 排水管网污水处理6.1 一般要求6.1.1 接入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和水量应满足设计要求。6.1.2 污水管道的布置应避免穿越河道,不可避免时可采用倒虹管或过河管方式。6.1.3 排水管网应执行雨水和污水分流制,未分流区域排水管网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DB3401/T 2822022 4 6.1.4 应定期对排水管网进行巡查和检测,对发现有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的排
12、水管网应进行全面修复。6.1.5 城镇污水管网主要节点应设置水质和水量自动监测装置,实时监控管网内污水水质和水量变化。6.1.6 排水管网分布及排水数据接入城镇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6.2 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6.2.1 新建城区须建有完善的雨水、污水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严禁雨污混接。已建城镇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6.2.2 雨污分流改造过程应包括调查、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阶段。6.2.3 雨污分流改造过程应处理好与原有管线的衔接,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遵循慢排缓释和源头分散的原则实施。6.2.4 雨污分流改造宜逐步推广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配备雨量、流量、液
13、位和水质等监测设备并将监控数据实时上传至平台。6.2.5 对改造难度大的老旧小区和街区,宜实行分阶段改造,可采用负压收集、微型顶管等新技术增加污水的收集率。6.2.6 改造过程应设置统一样式的雨水和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安放位置应醒目且清洁无破损。6.3 排水管网雨污混接改造6.3.1 雨污混接改造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方案,并有序开展改造。6.3.2 市政管道混接点、居住小区及企事业单位混接点改造应符合以下要求:a)对于雨水管误接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混接点,应将该雨水管口封堵,该段雨水管道填实,并将雨水管改接入雨水排水系统;b)对于污水管误接入市政雨水管道的混接点,应将该污水管口
14、封堵,该段污水管道填实,并将污水管改接入污水排水系统;c)对于市政合流管误接入市政雨水管道的混接点,应对该合流管道进行雨污分流,如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可加设截流系统,将旱天污水和雨天部分合流水截流至市政污水管道;d)对于市政合流制管道误接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混接点,应对合流管道进行雨污分流,如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可加设截流系统,避免雨天的合流水全部进入污水管道;e)对于居住小区或企事业单位等合流管接入市政雨水管道或污水管道的混接点,应对该居住小区或企事业单位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分别接入市政雨水和污水管道。6.3.3 居住小区、企事业单位的雨污混接改造可与海绵城市建设结合,利用现有的
15、生物滞留设施,缓解初期雨水高负荷对排水管网的冲击。6.3.4 对于工业企业内部,存在混接时须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禁止其污水排入市政雨水系统。6.4 排水管网修复6.4.1 经调查、评估确定存在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的排水管网应进行修复,修复方法可选择开挖修复和非开挖修复技术,并应符合 GB 50268、CJJ/T 210、DB34/T 3587 的有关规定。6.4.2 排水管道进行修复前,应收集修复段管道竣工资料,进行管道潜望镜(QV)和闭路电视内窥检测(CCTV),获取管道参数,包括管径、管材、埋深、管内水深、管道淤积情况、破损程度、管道暗接及管道转折等。6.4.3 当地下埋设管线、交通状况、
16、周围环境等因素不具备开挖施工条件,只满足非开挖修复条件时,DB3401/T 2822022 5 优先考虑采用非开挖修复方法。6.4.4 在进行管道非开挖修复前,应预先清除管道内沉积物、垃圾、内钢套及其他障碍物,漏水严重的管道应进行止水或隔水处理,以及管道临时排水、土体注浆等。6.4.5 在非开挖修复管道的设计中,管壁厚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埋设管道的管径、埋深、残余强度、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和施工条件等因素。6.4.6 当采用管片内衬法修复管道时,修复后的管道强度应根据混凝土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计算,计算方法可按 GB 50332 的规定执行。6.5 污水排放口截污6.5.1 排放口截污应包括分
17、流制污水直排口、雨污混接排放口和合流制排放口的截污,并与雨污混接改造、排水管道修复和检查井缺陷修复等同时进行。6.5.2 分流制污水直排口应进行封堵,分流制雨污混接排水口及合流制排水口,在改造完成前宜增设污水截流管。6.5.3 截流污水应接入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暂时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的,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后排放。6.5.4 近期保留的沿河排水口,可采用沿河堤挂管、沿河底敷设管道的方法收集污水。无法重力收集的污水可采用负压方式收集。6.5.5 排放口改造时,应采取防止污水倒灌的措施。6.6 初期雨水与溢流污染控制6.6.1 应建设调蓄设施对初期雨水和溢流污染进行控制,调蓄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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