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01 T0056-2022 城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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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30CCS A 12DB2101沈阳市地方标准DB2101/T 00562022城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建设规范2022-11-25发布2022-12-25实施沈 阳 市 城 乡 建 设 局发布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B2101/T 0056-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建设总则.35交通设施分类.56交通管理设施.57交通安全防护设施.198其他设施.229管理及维护.23附录 A(规范性附录)停车场交通标志分类及含义.24附录 B(规范性附录)停车场交通标志制作方法.32附录 C(规范性附录)停车场交通标线的分类及含义.41附录
2、D(规范性附录)停车场标线制作方法.45附录 E(规范性附录)停车场内交通安全宣传要求.51附录 F(资料性附录)停车场内交通安全宣传图例.52DB2101/T 0056-2022II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并提出并归口,同时负责标准的宣贯、监督实施等工作。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停车行业协会、辽宁大学、沈阳智慧停车平台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沈阳捷安泊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博、于静、王季、杨彦博、高海
3、亮、项前。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本文件归口部门联系电话:024-22565020;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38号。本文件起草单位联系电话:024-24802577;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怒江北街77号。DB2101/T 0056-20221城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建设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沈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的建设总则、交通设施分类、交通管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其他设施、验收、管理及维护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沈阳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经营性停车场,其它类型停车场可参照执
4、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5768.2-202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4-201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T 10001.1-202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202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 14
5、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T 15566.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 17907-2020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GB/T 18833 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6476-2021 机械式停车设备术语GB/T 31525-2015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3082-2016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与操作安全要求GB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688-201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1038-2015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6、/T 51149-2016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GJ 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T 326 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T/T 801 公路用凸面反光镜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停车场专用于停放机动车的露天场所或建筑物、停放机动车的地上、地下建筑物。3.2经营性停车场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3.3DB2101/T 0056-20222机械式机动车库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机动车的车库。3.4机械式停车设备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机动车的机械装置或设备
7、系统。3.5停车位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部位,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需的空间组成。3.6子母车位前方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为子母车位形式;前方停车位称母车位,后方停车位称子车位。3.7车位高度停车设备中停放适停汽车所需车位的净空高度。3.8车位宽度两相邻停车位中心线之间的距离,或停车位两侧能够保证车辆安全的有效宽度。3.9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机动车停车位。3.10充换电设施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电池配送中心、集中或分散布置的交流充电桩、直流充电桩等。3.11警告标志停
8、车场内用以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交通的标志。3.12禁令标志停车场内用以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3.13指示标志停车场内用以指示车辆、行人应遵循的标志。3.14DB2101/T 0056-20223指路标志停车场内用以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3.15警告标线促使停车场场内人员了解车行道上的特殊情况,提高警觉准备应变防范措施的标线。3.16禁止标线告示停车场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的标线。3.17指示标线指示车行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行人道、停车位及减速丘等的标线。3.18防撞设施在容易被撞击的主体结构上增加的抗撞击构件,或在主体结构前方单独设置防撞的独立防护结
9、构;独立的防护结构,在受到车辆碰撞时,通过自身的结构变形吸收碰撞能量,减轻对防护对象的伤害程度。3.19人行护栏防止行人跌落或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3.20隔离设施道路范围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以及逆向交通之间,为规范通行空间设置的构筑物。3.21停车当量用于协调各种不同车型,便于统计与计算停车数量、停车位大小等数据而设定的标准参考车型单元。4 建设总则4.1 基本规定4.1.1 停车场内交通组织应科学合理,交通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停车场规划,结合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建筑物(构筑物)、停车场使用者的需求及车辆停放管理的需要,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维修、营运
10、、管理以及远期和近期等各种因素,准确体现停车场工程的主体设计意图。4.1.2 停车场交通设施的设置应立足于停车场内外交通有序、安全、便捷、畅通、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和行驶无盲区;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设施;交通标志不应被遮挡;如有短期施工或在养护期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明示,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4.1.3 停车场交通设施的设置除应保持其各自特性和相对独立外,还应相互匹配、相互协调,使之成为统一、协调、完整的系统工程。4.1.4 停车场新建、改建或扩建时,交通设施、消防设施设备、其他安全保障设施应同步进行设计、施
11、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遵守三同时的要求。4.1.5 交通设施的养护、管理应由停车场管理单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应定期开展排查,发现交通设DB2101/T 0056-20224施损坏、丢失的,应及时修复,需增加的应及时设置。4.1.6 停车场交通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 GB 50688-2011、GB 51038-2015、GB/T 51149-2016、JGJ100-2015的相关规定;施工时应与设计图纸一致;交通设施设计与施工图纸应符合沈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应同时加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停车场管理单位公章。4.2 设置原则4.2.1 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出入口与非机动车(含人员)出入
12、口应分开设置,实现人车分流,有序通行;出入口停止使用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标志或文字说明。4.2.2 停车场应设置值班室(或岗亭)、出入口控制设备、挡车器(电动栏杆机等)、监控设备等封闭式安全管理设施;停车场收费岗亭、出入口控制设备、挡车器(电动栏杆机等)等设施不宜设置在坡道和弯道处,对于纵坡为 15%的坡道中和弯道处,严禁设置收费岗亭和挡车器(电动栏杆机等)。4.2.3 出入口处控制设备与挡车器(电动栏杆机等)等设施/设备的设置不应影响场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4.2.4 停车场入口处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出入口标志、规则告示牌、限制速度标志、限制高度标志、禁
13、行车种驶入标志、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标志和禁止烟火标志等,应设置与限制高度标志匹配的限高杆。4.2.5 具备条件的停车场,应当单独设置小汽车与公交、货车等专用停车场出入口,出入口不宜混用;必须混用时,应保证出入口、车行通道应有足够的净高空间和道路宽度,能确保各种类型车辆有序通行。4.2.6 停车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如连接道路交通组织有禁限措施时,还应设置相应的禁行标志。4.2.7 停车场内单向行驶车道宽度,小型车专用不得小于3米,大、小型车混用不得小于3.5米;双向行驶车道宽度,小型车专用不应小于5.5米,大、小型车混用不得小于6米。特殊车道(如消防通道)除外。4.2.8 停车场内宜
14、根据人车通行的空间条件实行人车分流,人行道与车行道交叉处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人行横道标线等。4.2.9 停车场出入口及内部应设置指明通道和停车位的交通标志、标线;宜在适当位置标识停车场名称、总车位数、总充电车位数、每层车位数和无障碍车位数等;停车当量数大于300时,宜划分停车区域,并使用颜色、编号或标志物等方式予以标识;内部主要通道上宜指明楼宇分布信息,楼宇应有醒目编号或名称标识。4.2.10 停车场内人行导向设施布置应保证行人通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构成完整的人行导向标识系统,人行导向设施有路线指示设施和地图导向设施等。4.2.11 停车场内采用灯箱方式设置各种标志/标识时,应采用反光膜或自发
15、光材料,灯箱宜支持备用电源供电方式;在断电情况下,灯箱应具有保证标志/标识、引导信息清晰可见的措施或方法。4.2.12 在禁停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禁停标线或标志,停车场出入口、消防通道等禁止车辆停放处应设置黄色网状线。4.2.13 停车场内停车位的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及其他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相互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出口与通道之间的区域,不应设置停车位;电梯前室出入口前不应设置停车位。4.2.14 停车场内严禁设立其他影响安全的功能区(如带有动火作业的功能区)。4.2.15 在停车场的内部通道弯道处、消防、供电、排水、燃气等设备周围,应漆画黑黄警示线或设置反光防护桩,照明不良处宜设置反光
16、诱导标志。4.2.16 停车场内照明设施和应急照明设备应保证车辆安全进出、停放和消防应急需求。4.2.17 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停车消防安全、通道畅通的管理巡查。探索建立与交警部门的联动机制,对违停阻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可由现场的停车管理员拍照取证,上传至交警部门执法。4.2.18 停车场设施所用颜色不应影响驾驶员对警示线、标志、标牌的识别;应在场内柱体、墙阳角及凸出构件等部位采取防撞设施;在驾驶员视线死角区域的对面相应位置设置反光镜。4.2.19 停车场通车道和坡道的楼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宜采取限制车速的措施;出入口和坡道的上方应根据需要设置防坠落物设施。4.2.20 当停车场采取天然采光
17、时,停车场及坡道应设有防眩光设施。4.2.21 停车场内无侧墙坡道,应设置刚性护栏;弯道、坡道等特殊部位应根据需要选择适宜类型的护DB2101/T 0056-20225栏防护;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金属网、混凝土或钢柱式隔离封闭设施;人车通行流量较大的位置或区域应设置护栏。4.2.22 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 GB 50763-2012的规定。4.2.23 停车场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 GB/T 511492016 中 6 的相关规定;根据本建筑物的性质、特点和车类等不同因素,宜优先设置紧急车辆、残障人士车辆、大客车、电动汽车、超小型车的专属停车位以及生活性
18、物品配送车辆卸货车位;场地空间符合标准车位的规划与设置条件时,不应设置微型车位,如设置微型车位,微型车位数的设置比例应不大于停车场总车位数的 5%。4.2.24 有条件的停车场可以配备简易、基本的修理功能区(如轮胎充气等简易设施)。4.2.25 停车场及其交通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应智能化、信息化,应根据停车设备类型、建设规模及环境、安全防范要求、管理需求等因素,选择配置智能化系统,智能化系统应符合 GB 50314 的规定。4.2.26 停车场应结合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停车场规划及用地条件,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少于停车场总车位数的20%。充电设施宜集中布置或分组集中布置
19、,不宜布置在停车场的地下三层及以下。4.3 设计文件编制停车场交通工程初步设计和正式设计文件除应符合GB 51038-2015中3.3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a)应明确标注红线范围与用地红线图相符,所有规划和设施不得超出用地红线;b)周边市政道路及建筑物名称应明确标注,定位清晰;c)应在适应位置合理标注各项交通设施;d)应明确注明停车场名称、总车位数、总充电车位数、每层车位数和无障碍车位数,总车位数、每层车位数,不应少于规划车位数;e)出入口道闸的设置处应明确标注通道宽度;f)应准确标注停车位(含机械停车位)长宽尺寸及不同车位类型配置情况、车行道宽度和长度尺寸、车行道转弯半径及停车场总
20、体尺寸。5停车场设施分类停车场设施分为交通管理设施、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提示/警示型设施、防护型设施等;其他设施包括智能化系统、机械式停车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6交通管理设施6.1 标志6.1.1标志分类按照停车场的区域和功能划分为公告标志、安全标志(警告标志和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标志的分类、名称、图形或参考图例、含义见表A.1。6.1.2 一般要求6.1.2.1 根据停车场的交通规划、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条件,全面、系统、简洁连续地合理规划和部署交通标志,各种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应符合 GB 2894-20
21、08、GB 5768.2-2022、GB 51038-2015和本文件 4.2 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a)标志面照度均匀,应设在明亮的地方,如在应设置标志的位置附近无法找到明亮的位置,则应采用反光材料或考虑增加辅助光源或使用灯箱;b)停车场内的引导标志信息应具备系统连续性、设置位置的规律性和引导内容的一致性。在停车场内所有的入口、出口、路线上的分岔点或汇合点等均应设置相应的要素,并应通过标志的设置,对所有可能的目的地以及到达每个目的地的最短或最合适的路线进行引导;c)在考虑区域内部导向的同时,还应提供到达该区域以及周边区域的信息。导向区域间连接、转换的导向设置应采用一致的规则,以利于转换
22、和过渡。DB2101/T 0056-202266.1.2.2 停车场各种交通标志的设置方法与制作方法符合以下要求:a)标志基本图形应符合 6.1.1 的要求,停车场的公告类、车辆引导、人行引导和区域提示等标志标牌相关图例及制作见附录 B;b)标志功能与基本要求应符合 GB 5768.22022 中 4.1 的要求;c)标志的颜色、形状、边框、衬边、字符、尺寸、图形等应符合 GB 5768.22022 中4.24.5的 要求;d)停车场内设置标志的空间受限制时,标志尺寸应按照 GB 5768.22022 中 4.6 的要求等比缩放;e)宜采用附着式标志安装方式,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单柱、悬臂或门架
23、式标志安装方式,相应的标志安装应符合 GB 5768.22022 中 4.10 的要求;交通标志不应侵占行车与停车限界;f)标志的使用与维护、构造应符合 GB 5768.22022 中 4.9 的相关要求,标志板及支撑件应符合 GB/T 23827 的相关要求;g)标志与标线配合使用时,应互为补充或一致,不应产生歧义;h)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出入口、操作室、检修场所等明显可见处应设置安全标志,并应符合 GB2894-2008 的相关要求。6.1.3公告标志6.1.3.1 告知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设置于停车场入口处的上方墙面或龙门架上便于驾驶员看到的位置,且不低于限高杆;b)停车场的出入口为双
24、向交通的起点时,宜在适宜位置设置入口和出口标志;c)标志的制作见 B.2.6.1。6.1.3.2 规则告示牌符合以下要求:a)应设置于停车场入口处醒目位置的墙面上或安装在支架上,其下边与地面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0.8m;b)规则告示牌的安装应不妨碍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棱角棱边等部位应不存在突刺、毛边等易于伤人的安全隐患;c)标志的制作见 B.2.6.2。6.1.3.3 停车场预告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a)宜设置在停车场入口前 5m20m 的道路右侧;b)标志的制作见 B.2.6.3。6.1.3.4 场外引导标志场外引导标志宜设置在停车场入口的醒目处。机械式机动车库入口宜根据自身特点设置适停车辆
25、标志、充电桩标志和停车位信息指示等引导标识,同时入口和出口处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设置车库入口工作状态指示灯;绿灯表示空闲,黄灯表示工作中,红灯表示故障;b)应设置出口位置标识,如出入口不在一起,应明确告知位置,宜设置平面示意图;c)应设置存/取车操作说明标志,明确告知驾驶员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6.1.4 警告标志6.1.4.1 注意行人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a)在行人密集或不易被驾驶员发现的人行横道线以前适当位置应设置此标志;b)宜在停车区域与车行道交叉路口前 5m 处,位于车行道的右侧位置设置此标志;c)其他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510382015 中 7.18 的要求。6.1.4.2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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