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3820-2023 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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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40.99CCS A 12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38202023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demonstration model home and communityelderly care service center2023-09-30 发布2023-10-30 实施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1/T 3820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辽宁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沈阳万佳宜康养
2、老服务有限公司、辽宁省养老服务业联合会、辽宁老龄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沈阳市标准化研究院、盘锦市民政局、丹东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丹东市元宝区万佳宜康兴东街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浑南区民政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阜新市夕阳红养老院、盘锦市兴隆台区辽河佳苑养老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海林、曲婷、张旭、陈婷婷、吴锋宇,傅永盛、苏敏、单军、张宝义、马生、王瑞瑜、安金玲、庞钰、王磊、裴冬梅、邹蔷薇、张辉。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
3、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民政厅(沈阳市青年大街260号),联系电话:024-23992881。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万佳宜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5号),联系电话:024-22592651。DB21/T 382020231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选址、总平面及规划布局、建设要求、适配设备。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其他类似机构新建或改造可做参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
4、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2016 安全标识及其使用导则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识第1部分:标志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model home and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 center依法注册的依托社区,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入户或社区生活照料、餐饮服务、助浴服务、康复服务、医疗服务、
5、文化娱乐教育服务、精神关爱服务、助行服务、代办服务、安全守护等各类支持服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的机构。3.2公共区域public area除了老年人生活用房以外的活动区域,包括不限于走廊、多功能活动空间、餐厅等。4总则4.1应符合城乡总体建设规划要求和城市实际情况,以就近解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为原则,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遵循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装配适度、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4.2应充分利用社区其他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DB21/T 3820202325基本要求5.1选址5.1.1应建在本社区内老年人口集中、交通方
6、便,供水、给排水、通讯、供暖等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段。有条件的可临近医疗、文体、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5.1.2应保持相对独立,具有良好日照条件,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防灾及管理等要求,避开产生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5.2总平面5.2.1应根据功能设置特点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功能分区。5.2.2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实行人车分流,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5.2.3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出入口。5.2.4货物、垃圾、遗体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5.3规划布局5.3.1房屋建筑应为低层建
7、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一般应设置于一、二层。供老年人使用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5.3.2应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不低于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0.32、0.3 核定。街道(乡镇)级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1000,并根据服务内容划分功能区域。6建筑要求6.1用房设置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康复医疗用房、精神关爱用房、助行代办等服务用房、信息化用房、院感控制用房等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用房设计应符合JGJ 450-2018要求。6.1.1生活用房生活用房应为起居室、卫生间、浴室,
8、用房空间应独立、封闭,且保证老年人隐私。6.1.1.1起居室6.1.1.1.1起居室设置应为安静、独立的空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且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音的机房相邻。6.1.1.1.2起居室设置应满足护理型老年人生活需求,留有足够的轮椅回旋空间。6.1.1.1.3起居室门窗的建设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6.1.1.2卫生间6.1.1.2.1卫生间相对独立,门上设有观察窗,地面平坦并铺设防滑地砖,宜采用坐便。6.1.1.2.2卫生间便池与门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轮椅回旋空间。DB21/T 3820202336.1.1.3餐饮用房6.1.1.3.1餐饮用房应是相对独立的空间。6.
9、1.1.3.2餐厅应设置社区居家老年人堂食餐位,餐车可进出餐厅、实现送餐到位的服务。6.1.1.3.3餐厅设置应为服务人员留有配餐、分餐空间。6.1.1.3.4餐厅公共区域地面应做防滑处理,临近设置洗手盆、卫生间等。6.1.1.4浴室6.1.1.4.1浴室设置应满足护理老年人使用要求,留有轮椅和转移设备回旋空间,地面铺设防滑地砖。6.1.1.4.2浴室内要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功能,安装温度调节设备,并设盥洗、便溺等设施,留有助浴、助洁、助厕等操作的空间。6.1.1.4.3浴室内应设置卫生间,满足助浴服务期间老年人如厕需求。6.1.1.5康复医疗用房6.1.1.5.1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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