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01 T 3095-2020 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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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B 6 1 0 1/T 3 0 9 5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客 户 服 务.36 房 屋 管 理 与 维 修 养 护.47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管 理.58 公 共 秩 序 维 护.79 公 共 环 境 维 护.91 0 其 他 服 务.1 01 1 服 务 品 质 评 价 与 改 进.1 0附 录 A(资 料 性)环 境 卫 生 维 护 标 准.1 2附 录 B(资 料 性)绿 化 修 剪 养 护 标 准.1 3参 考 文 献.1 4D B 6 1 0 1/T 3 0
2、9 5 2 0 2 0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西 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西 安 旅 游 集 团 广 瑞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西 安 创 业 物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杜 军 安、惠 琳、黄 珊 珊、于 静、白 鹤、黄 莹、韦 波、张 丽 芳。本 文 件 首 次 发 布。本 文 件 在 实 施 中
3、若 有 疑 问 或 建 议,请 将 咨 询 或 修 改 建 议 等 信 息 反 馈 至 下 列 单 位:单 位:西 安 旅 游 集 团 广 瑞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地 址:西 安 市 南 二 环 西 段 2 7 号 西 安 旅 游 大 厦电 话:0 2 9-8 2 0 6 5 6 6 8D B 6 1 0 1/T 3 0 9 5 2 0 2 01写 字 楼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写 字 楼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客 户 服 务、房 屋 管 理 与 维 修 养 护、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管理、公 共 秩 序 维
4、护、公 共 环 境 维 护、其 他 服 务、服 务 品 质 评 价 与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写 字 楼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活 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5 7 4 9 生
5、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 1 7 0 5 1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卫 生 规 范G B/T 1 7 2 4 2 投 诉 处 理 指 南G B 2 5 2 0 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T S G/T 5 0 0 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写 字 楼 o f f i c e b u i l d i n g为 商 务、办 公 活 动
6、 提 供 空 间 的 建 筑 及 附 属 设 施、设 备 和 场 地。3.2物 业 服 务 机 构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 a g e n c y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设 立,以 物 业 服 务 为 经 营 业 务,并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经 济 组 织。3.3业 主 o w n e r房 屋 的 所 有 权 人。3.4物 业 使 用 人 u s e r o f r e a l p r o p e r t i e s物 业 的 承 租 人 或 实 际 使 用 物 业 的 其 他 人。3.5共 用 部 位 c o m m o n a r e
7、a a n d f a c i l i t y属 于 业 主 共 有 共 用 的 房 屋 主 体 承 重 结 构 部 位(包 括 基 础、内 外 承 重 墙 体、柱、梁、楼 板、屋 顶 等)、户 外 墙 面、门 厅、电 梯 井、楼 梯 间、走 廊 通 道 等。D B 6 1 0 1/T 3 0 9 5 2 0 2 023.6共 用 设 施 设 备 c o m m o n f a c i l i t i e s a n d e q u i p m e n t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业 主 共 同 使 用 的 供 排 水 管 道、水 箱、加 压 水 泵、电 梯、天 线、照 明 设 施、供 电
8、线 路、煤 气(天 然 气)管 道、消 防 设 施、绿 地、道 路、沟 渠、池、井、公 益 性 文 体 等 设 施 设 备。3.7特 约 服 务 s p e c i a l s e r v i c e通 过 协 商 或 约 定,物 业 服 务 机 构 向 接 受 物 业 服 务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提 供 超 出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以 外的 服 务。4 基 本 要 求4.1 服 务 人 员物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配 备 专 业 的 服 务 人 员 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应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身 体 健 康;b)应 具 备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9、 匹 配 的 专 业 能 力,有 从 业 资 格 要 求 的,应 取 得 相 应 证 书;c)上 岗 前 应 接 受 岗 前 培 训,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d)应 统 一 着 装,佩 戴 工 牌,仪 表 整 洁,举 止 得 体,行 为 规 范;e)应 熟 悉 相 关 服 务 标 准、岗 位 工 作 标 准、相 关 设 施 设 备 的 使 用 方 法 及 异 常 情 况 时 的 处 置 预 案,履 行 岗 位 职 责,发 现 异 常 情 况 能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4.2 标 准 化 建 设物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进 行 标 准 化 建 设,包 括 但 不 限 于:人 事
10、管 理;财 务 管 理;品 质 管 理;采 购 管 理;应 急 管 理;保 密 管 理;档 案 管 理;客 户 服 务;设 施 设 备 维 护、安 全 秩 序、环 境 维 护 作 业 指 导 手 册;报 修 管 理;投 诉 管 理;其 他。4.3 供 方 关 系 管 理4.3.1 应 选 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及 服 务 能 力 的 供 方 服 务 提 供 商。4.3.2 应 定 期 对 供 方 服 务 的 及 时 性、有 效 性、经 济 性 进 行 评 价,建 立 合 格 供 方 名 录,保 持 与 其 他 相 关方 双 向 沟 通。常 规 供 方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
11、电 梯、中 央 空 调 等 特 种 设 备 维 保;b)监 控、门 禁、楼 控、停 车 场 管 理 等 弱 电 系 统 维 保;c)供 配 电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d)消 防 维 保、检 测 与 防 雷 检 测;D B 6 1 0 1/T 3 0 9 5 2 0 2 03e)化 粪 池/隔 油 池 清 掏、外 墙 清 洗、二 次 供 水 水 箱 清 洗、水 质 监 测;f)有 害 生 物 防 治、垃 圾 清 运;g)物 资 供 应(如 日 常 消 耗 材 料、工 装)等。4.3.3 应 与 供 方 服 务 提 供 商 约 定 双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和 义 务。4.4 合
12、同 管 理4.4.1 物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与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订 立 书 面 的 物 业 服 务 合 同。合 同 内 容 包 括 管 理 事 项、服 务质 量、服 务 费 用、合 同 期 限、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物 业 管 理 用 房、违 约 责 任 等。4.4.2 物 业 服 务 机 构 可 与 业 主 或 物 业 使 用 人 就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之 外 的 其 他 服 务 事 项 签 订 书 面 合 同/协 议,明 确 服 务 内 容、服 务 费 用 及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4.4.3 物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与 物 业 服 务 相 关 供
13、方 服 务 提 供 商 签 订 书 面 合 同,明 确 服 务 内 容 及 双 方 的 权 利 义务。4.5 档 案 管 理4.5.1 应 明 确 责 任 部 门 及 人 员、岗 位 职 责、管 理 要 求、保 密 要 求、借 阅 复 制、保 存 时 限 规 定 等。4.5.2 档 案 室 应 配 置 必 要 防 火、除 湿、防 鼠 设 施,并 保 持 设 施 完 好、有 效。4.5.3 档 案 可 为 纸 质 档 案 和 电 子 档 案,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房 屋 本 体 档 案,如 房 屋 产 权、竣 工 验 收、使 用 说 明、房 屋 装 修、维 保 记 录 等;b)设
14、施 设 备 档 案,如 设 备 台 账、设 备 卡、使 用 说 明、维 保 记 录、检 验 报 告、运 行 记 录 等;c)客 户 服 务 档 案,如 业 主 入 驻 登 记 信 息、装 修 管 理 记 录、管 理 规 约、客 户 建 议 与 投 诉 等;d)安 全 防 范 档 案,如 视 频 监 控 记 录、交 接 班 记 录、物 品 出 入 登 记 记 录、安 全 巡 查 记 录、突 发 事件 演 练、突 发 事 件 或 事 故 的 相 关 处 置 及 调 查 记 录 等;e)环 境 管 理 档 案,如 绿 化 总 平 面 图、苗 木 台 账、清 洁 整 改 记 录、消 杀 记 录 等;f
15、)财 务 管 理 档 案,如 物 业 费 催 缴 记 录、缴 费 凭 证、发 票 领 用 登 记 记 录 等;g)其 他 档 案,如 合 同、协 议、公 告 等。4.5.4 电 子 档 案 应 定 期 备 份,存 储 可 靠,应 注 意 远 离 强 磁 场 和 有 害 气 体,满 足 避 光、防 尘、防 变 形 要求。5 客 户 服 务5.1 接 待 服 务应 设 有 客 户 服 务 中 心,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设 置 2 4 h 服 务 电 话,接 待 人 员 每 日 现 场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8 h;b)提 供 多 种 接 待 途 径,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现 场
16、接 待、接 听 电 话、收 发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c)接 待 服 务 中 应 注 意 用 语 文 明、礼 貌、规 范;d)对 业 主 或 物 业 使 用 人 的 咨 询、求 助 等 事 项,应 予 以 答 复;e)受 理 服 务 事 项 应 进 行 记 录 并 存 档;f)对 于 投 诉、报 修 等 事 项 应 进 行 回 访;g)对 于 影 响 业 主 或 物 业 使 用 人 的 作 业 计 划(如 停 水、停 电、外 墙 清 洗、电 梯 维 保 等),至 少 应提 前 2 4 h 通 知。5.2 入 驻 和 迁 出 服 务5.2.1 业 主 或 物 业 使 用 人 入 驻 或
17、 迁 出 时,应 协 助 办 理 相 关 手 续,并 及 时 建 档、归 档。D B 6 1 0 1/T 3 0 9 5 2 0 2 045.2.2 应 实 行 大 宗 物 品 出 入 登 记 管 理。5.2.3 对 于 整 层 或 多 层 入 驻 或 迁 出 时,应 安 排 专 人 进 行 现 场 管 理 和 协 调。5.3 装 修 服 务5.3.1 建 立 装 修 申 请 审 核 制 度,并 建 立 装 修 档 案,档 案 包 括 装 修 申 请、审 核、验 收 资 料 等。5.3.2 受 理 装 修 申 请 时 应 告 知 业 主 或 物 业 使 用 人 有 关 规 定,签 订 装 修
18、协 议,明 确 相 关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5.3.3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变 动 建 筑 物、构 筑 物 主 体 或 者 承 重 结 构 的,应 按 照 西 安 市 建 筑 装 修 条 例 的 相 关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的 设 计 及 审 查 资 料。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 经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规 划 等 行 政 部 门 审 核批 准 的 公 共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作,装 饰 装 修 单 位 应 当 办 理 相 关 手 续,并 提 交 相 关 资 料。5.3.4 装 修 单 位/施 工 人 员 应 遵 守 装 修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19、 各 项 事 宜,如 施 工 安 全、防 火 要 求、有 限 空 间 作 业的 安 全 要 求、作 业 时 间、垃 圾 堆 放 等。5.3.5 定 期 巡 视 装 修 现 场,发 现 有 违 规 行 为 的,应 予 以 劝 阻、制 止;劝 阻、制 止 无 效 的,应 及 时 报 告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5.4 延 伸 服 务5.4.1 便 民 服 务5.4.1.1 物 业 服 务 机 构 可 根 据 情 况,为 业 主 或 物 业 使 用 人 提 供 便 民 服 务。5.4.1.2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应 结 合 业 主 及 物 业 使 用 人 的 日 常 需 求,并 以 意 见
20、 征 询 信 息、接 待 来 访 反 馈 等 为依 据。5.4.1.3 便 民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信 息 查 询,如:餐 饮 信 息、酒 店 信 息、旅 游 信 息 等;b)便 捷 办 公,如:指 示 牌 摆 放、手 推 车 借 用、充 电 宝 租 借 等;c)贴 心 生 活,如:雨 伞 借 用、医 药 箱 使 用、针 线 包 使 用、工 具 箱 使 用 等;d)其 他 服 务。5.4.2 特 约 服 务5.4.2.1 物 业 服 务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主 或 物 业 使 用 人 实 际 需 求,提 供 特 约 服 务。5.4.2.2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收 费 标
21、 准 应 公 示,业 主 或 物 业 使 用 人 可 自 愿 选 择,在 接 受 物 业 服 务 机 构 的 服 务时 对 其 服 务 质 量 及 费 用 进 行 确 认。5.4.2.3 特 约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商 务 配 套 服 务,如:会 务 服 务、票 务 服 务、文 印 服 务、房 屋 租 赁 代 理 服 务、入 户 保 洁 等;b)生 活 配 套 服 务,如:员 工 餐 饮、绿 植 租 摆、代 购 物 品 等;c)其 它 服 务。5.5 投 诉 服 务客 户 投 诉 处 理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提 供 服 务 窗 口、热 线 电 话、电 子 邮 件 等
22、 多 种 客 户 投 诉 渠 道;b)受 理 投 诉 应 尽 可 能 在 现 场 妥 善 处 理;c)投 诉 处 理 进 程 或 结 果 应 及 时 反 馈 客 户;d)受 理 客 户 投 诉 后 应 进 行 调 查 与 回 访。6 房 屋 管 理 与 维 修 养 护D B 6 1 0 1/T 3 0 9 5 2 0 2 056.1 应 建 立 物 业 管 理 规 约 指 导 业 主 或 物 业 使 用 人 正 确 使 用 房 屋,遵 守 房 屋 安 全 使 用 规 范。6.2 提 供 2 4 h 房 屋 报 修 电 话,记 录 报 修 内 容,急 修 1 0 m i n 内 到 达 现 场。
23、6.3 应 建 立 房 屋 建 筑 及 附 属 设 施 台 账,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建 筑 物 名 称、建 筑 面 积、层 高、场 地 面 积及 场 地 材 料、竣 工 时 间、附 属 设 施 配 置 及 相 关 检 测 报 告、技 术 图 纸、使 用 和 保 修 文 件 等。定 期 核 对、更新 台 账,账 实 相 符。6.4 建 立 房 屋 巡 查 规 范,根 据 房 屋 实 际 使 用 年 限,定 期 检 查 房 屋 的 使 用 状 况。巡 查 中 发 现 损 坏 需 要 维修 时,在 保 修 期 内 的 应 及 时 联 系 相 关 单 位 维 修。超 出 保 修 期 的 按
24、 照 合 同 约 定 执 行。需 要 动 用 专 项 维 修 资金 的,按 照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使 用 办 法 执 行。6.5 制 定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年 度 大、中 修 计 划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计 划,经 业 主 同 意 后,组 织 实 施。6.6 物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告 知 业 主 及 物 业 使 用 人 装 饰 装 修 的 相 关 要 求,避 免 在 服 务 区 域 内 出 现 违 反 规 划、私 搭、乱 建、擅 自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或 危 及 建 筑 物 安 全 的 行 为,如 出 现 以 上 情 形 有 义 务 进 行 劝 阻,
25、劝 阻 不 成应 向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6.7 既 有 建 筑 物 幕 墙 的 维 护 与 检 修 应 由 专 业 维 护 单 位 进 行,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保 证 维 护 人员 的 作 业 安 全。6.8 保 持 房 屋 及 附 属 设 施 正 常 使 用 功 能,延 长 房 屋 使 用 寿 命,其 状 态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屋 顶 无 积 水、无 渗 漏;b)外 墙 装 饰 层 无 空 鼓、无 裂 缝、无 风 化、无 脱 落;c)阳 台、雨 棚、梁 等 结 构 构 件 保 护 层 无 开 裂;d)排 水 管 道 定 期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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