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11 T 113.2-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2部分:标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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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1 6 0C C S A 0 03711日 照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1 1/T 1 1 3.2 2 0 2 1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第 2 部 分:标 识 规 范2 0 2 1-1 1-1 6 发 布 2 0 2 1-1 2-1 6 实 施日 照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7 1 1/T 1 1 3.2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24.1 规 范 性.24.2 系 统 性.24.3 可
2、 识 别 性.25 基 本 要 素 及 组 合.25.1 基 本 要 素.25.2 基 本 要 素 组 合(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主 体 形 象 标 志).56 标 识.66.1 室 外 标 识.66.2 室 内 标 识.1 17 使 用.2 27.1 材 质 与 工 艺.2 27.2 使 用 与 维 护.2 3D B 3 7 1 1/T 1 1 3.2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为 D B 3 7 1 1/T
3、1 1 3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的 第 2 部 分。D B 3 7 1 1/T 1 1 3 已 经 发 布 了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第 2 部 分:标 识 规 范;第 3 部 分:业 务 规 范。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日 照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日 照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朱 丰 雪、张
4、 燕 良、张 敏、薄 海 燕、刘 贤 斌、马 德 学、刘 庆 国、韩 红 美、袁 兆 龙。D B 3 7 1 1/T 1 1 3.2 2 0 2 1I I I引 言为 规 范 和 指 导 我 市 基 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标 准 化 建 设 和 业 务 的 开 展,统 一 外 观 形 象,提 升 市 场 监 督管 理 所 的 运 行 管 理 效 率、监 管 效 能 和 服 务 效 能,全 面 提 升 我 市 基 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水平,提 出 制 定 D B 3 7 1 1/T 1 1 3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5、设 规 范 系 列 标 准。D B 3 7 1 1/T 1 1 3 拟 由 以 下 三 部分 构 成。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基 本 原 则、组 织 机 构、设 施设 备、管 理 要 求 和 监 督 考 核 等。第 2 部 分:标 识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统 一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室 内 外 标 识。第 3 部 分:业 务 规 范。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业 务 工 作,厘 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事 权清 单,明 确 工 作 规 范 和 监 管 事
6、 项。本 文 件 的 制 定 对 于 我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支 撑 作 用。D B 3 7 1 1/T 1 1 3.2 2 0 2 11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2 部 分:标 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简 称“市 场 监 管 所”)标 准 化 建 设 标 识 设 计 和 使 用 的 基 本 原 则、基本 元 素 及 组 合、室 内 外 标 识 的 设 计、设 置 和 使 用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市 场 监 管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室 内
7、 外 标 识 的 设 计、设 置 及 使 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5 0 9 3 国 徽G B/T 1 5 5 6 5 图 形 符 号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1 5 5 6 5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8、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标 志由 呈 现 在 衬 底 色(3.4.1.3)和 或 边 框(3.4.1.2)构 成 的 几 何 形 状 中 的 符 号(2.1.1)形 成 的 传递 特 定 信 息 的 视 觉 构 型。来 源:G B/T 1 5 5 6 5-2 0 2 0,3.1.1 3.2图 形 标 志由 图 形 符 号(2.1.2)或 图 像(2.2.2)形 成 的 标 志(3.1.1)。来 源:G B/T 1 5 5 6 5-2 0 2 0,3.2.1 3.3标 准 色为 塑 造 独 特 的 组 织 形 象 而 确 定 的 某 一 特 定 的 色 彩 或 一 组 色 彩 系 统。3.
9、4室 外 标 识指 位 于 主 体 建 筑 物 外 和 区 域 空 间 外 部,能 够 远 距 离 或 在 空 间 上 识 别 的 导 视 牌。3.5室 内 标 识D B 3 7 1 1/T 1 1 3.2 2 0 2 12指 位 于 主 体 建 筑 物 内 和 区 域 空 间 内 部,能 够 识 别 各 类 信 息 的 导 视 牌,在 局 部 区 域 或 者 建 筑 内 使 用,主 要 包 括 室 内 公 共 导 向 标 识 和 室 内 办 公 导 向 标 识。3.6基 本 网 格用 于 设 计 标 识 系 统 的 坐 标 网 格。注:基本网格的各线间距为某一模数A,使用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10、。其式样见图1。图 1 基 本 网 格4 基 本 原 则4.1 规 范 性标 志 中 所 采 用 的 符 号、颜 色、文 字 等 要 素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规、国 家 标 准 等 的 要 求。4.2 系 统 性4.2.1 标 志 的 设 计 及 应 用 的 符 号、颜 色、文 字 应 保 持 一 致。4.2.2 在 设 计 和 设 置 具 体 要 素 时,应 考 虑 与 整 体 统 一、协 调。4.2.3 标 志 中 各 要 素 的 设 置 方 式 和 位 置 应 具 有 规 律 性 和 一 致 性。4.3 可 识 别 性4.3.1 各 要 素 设 置 后,在 其 背 景 或 空 间 环
11、 境 中 应 保 持 醒 目。4.3.2 图 形 标 志 和 文 字 符 号 应 轮 廓 清 晰,简 洁 明 晰,颜 色 均 匀,易 于 识 别;4.3.3 标 识 体 现 统 一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形 象。5 基 本 要 素 及 组 合5.1 基 本 要 素5.1.1 徽 标D B 3 7 1 1/T 1 1 3.2 2 0 2 135.1.1.1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徽 图 案 由 国 徽、盾 牌、向 日 葵 以 及“市 场 监 督 管 理”字 样 组 成,以 标 准 色 红 色 和黄 色 为 主 色。国 徽 位 于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徽 中 央,“市 场 监 督 管 理”
12、位 于 国 徽 正 下 方,字 体 为 黄 色,徽 外 围以 黄 色 向 日 葵 装 饰,盾 牌 内 部 为 红 色,盾 牌 边 缘 为 黄 色。徽 标 适 宜 规 格 应 根 据 制 作 标 识 的 尺 寸 确 定,徽标 图 案 见 图 2。图 2 徽 标 图 案5.1.1.2 徽 标 中 国 徽 画 法 及 其 颜 色 应 按 照 G B 1 5 0 9 3 的 规 定 执 行。5.1.1.3 在 设 计 和 使 用 徽 标 时,应 按 照 方 格 墨 线 图 等 比 例 放 大 或 缩 小,制 作 时 应 严 格 遵 照 执 行,具 体尺 寸 见 图 3。图 3 徽 标 制 作 方 格
13、墨 线 图5.1.2 文 字D B 3 7 1 1/T 1 1 3.2 2 0 2 14标 识 应 以 中 文 为 主,中 文“市 场 监 督 管 理”若 与 徽 标 组 合,“市 场 监 督 管 理”中 文 字 体 应 选 用 魏 碑简 体,英 文 应 选 用 黑 体;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机 构 名 称 若 与 徽 标 结 合,“X X X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理 局”中 文 字 体 应 选 用 魏 碑 简 体,英 文 为 黑 体。标 识 中 的 机 构 名 称 应 以 机 构 实 际 名 称 为 准,字 体 式 样 见图 4。图 4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主 体 形
14、 象 文 字 标 志5.1.3 颜 色5.1.3.1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主 体 形 象 标 志 标 准 色 为 蓝 色(C 1 0 0 M 1 0 0 Y 0 K 4 0)、红 色(C 0 M 1 0 0 Y 1 0 0K 0)和 黄 色(C 0 M 6 0 Y 1 0 0 K 0,C 0 M 6 0 Y 8 0 K 0,C 0 M 1 5 Y 8 0 K 0),使 用 时 应 予 严 格 执 行。5.1.3.2 标 识 背 景 应 以 蓝 色 为 主 色,可 选 用 白 色(C 0 M 0 Y 0 K 0)、浅 蓝 色(C 2 0 M 0 Y 0 K 0)等为 辅 助 色。图 形 和
15、文 字 颜 色 应 根 据 标 识 背 景 色 确 定:若 背 景 色 为 蓝 色,则 图 形 和 字 体 应 为 白 色;若 背 景色 为 白 色,图 形 和 字 体 应 为 蓝 色 或 黑 色;特 殊 标 识 可 选 用 适 宜 的 颜 色。标 准 色 和 辅 助 色 的 设 置 分 别 见 图5 和 图 6。5.1.3.3 标 志 的 设 置 与 其 背 景 应 有 对 比 度。当 背 景 对 比 度 或 明 度 较 低 时,文 字 的 颜 色 宜 为 白 色。图 5 标 准 色D B 3 7 1 1/T 1 1 3.2 2 0 2 15图 6 辅 助 色5.1.4 材 质材 质 包 括
16、 铝 塑 板、亚 克 力 板、不 锈 钢 板、P V C 不 干 胶 贴 等。不 同 区 域 标 识 应 根 据 不 同 特 点 采 用 不 同材 质。5.1.5 尺 寸应 以 对 应 标 识 的 尺 寸 为 准。5.2 基 本 要 素 组 合(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主 体 形 象 标 志)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主 体 形 象 标 志 由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徽、中 文 文 字“市 场 监 督 管 理”和 英 文“M a r k e tS u p e r v i s i o n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构 成。组 合 标 志 的 排 列 方 式 见 图
17、7、图 8 和 图 9。图 7 文 字 横 向 排 列 且 位 于 徽 标 右 侧 示 例图 8 文 字 横 向 排 列 且 位 于 徽 标 下 方 示 例D B 3 7 1 1/T 1 1 3.2 2 0 2 16图 9 文 字 纵 向 排 列 且 位 于 徽 标 下 方 示 例6 标 识6.1 室 外 标 识6.1.1 门 头6.1.1.1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单 位 门 头 由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徽 与“市 场 监 督 管 理”的 中 文 与 英 文 组 成。“市场 监 督 管 理”字 体 为 魏 碑 简 体,英 文 为 黑 体。背 景 为 蓝 色,“市 场 监 督
18、 管 理”字 体 和 英 文 为 白 色。6.1.1.2 应 设 置 在 机 构 主 体 建 筑 入 口 处 居 中 位 置。门 头 尺 寸 高 度 应 与 主 体 建 筑 物 门 楣 实 际 高 度 相 匹 配,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比 例 缩 放。门 头 具 体 设 置 见 图 1 0。图 1 0 门 头 示 例D B 3 7 1 1/T 1 1 3.2 2 0 2 176.1.2“市 场 监 督 管 理”字 样 标 志在 市 场 监 管 所 户 外 显 眼 位 置 可 设 置“市 场 监 督 管 理”字 样 标 志。“市 场 监 督 管 理”字 样 标 志 字 体 为魏 碑 简
19、 体,字 体 颜 色 一 般 为 红 色。材 质 可 选 用 不 锈 钢 烤 漆 等,字 体 大 小 与 建 筑 物 墙 面 大 小 协 调 一 致,字样 标 志 见 图 1 1。图 1 1“市 场 监 督 管 理”字 样 标 志 示 例6.1.3 单 位 名 称 标 牌市 场 监 管 所 名 称 标 牌 采 用 条 牌。可 根 据 主 体 建 筑 物 入 口 的 实 际 墙 面 高 度 和 墙 面 大 小 放 置,条 牌 宜 悬挂 于 主 体 建 筑 物 门 口 边 侧。字 体 为 宋 体,采 用 国 务 院 公 布 的 简 化 汉 字。条 牌 的 背 景 是 白 色,字 体 为 黑 色。名
20、 称 条 牌 可 用 不 锈 钢 烤 漆、丝 网 印 及 凹 字 填 漆 等。单 位 名 称 条 牌 尺 寸 见 图 1 2。D B 3 7 1 1/T 1 1 3.2 2 0 2 18单位为毫米图 1 2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名 称 条 牌 示 例6.1.4 根 据 办 公 场 所 建 筑 类 型 不 同,市 场 监 管 所 应 在 办 公 场 所 户 外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主 体 形象 标 志、名 称 条 牌 等。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主 体 形 象 标 志、市 场 监 管 所 名 称 标 牌 的 设 置 位 置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几 种
21、:a)带 院 落 办 公 楼 大 门 名 称 规 范。门 牌 选 择 条 式 门 牌,因 一 般 具 有 独 立 大 门,可 以 放 置 尺 寸 较 大 的徽 标 和 单 位 名 称 标 牌,具 体 设 置 见 图 1 3。图 1 3 户 外 标 志 设 置 示 例D B 3 7 1 1/T 1 1 3.2 2 0 2 19b)不 带 院 落 办 公 楼 大 门 名 称 规 范。主 要 设 置 在 独 立 楼 体 或 部 分 连 排 楼 体。在 建 筑 物 外 设 置 市 场 监管 部 门 主 体 形 象 标 志,根 据 建 筑 物 类 型 不 同 可 悬 挂 徽 标。在 入 口 处 一 侧
22、悬 挂 条 式 门 牌。门 头 的字 体 按 照 6.1.1 执 行,门 头 尺 寸 应 与 建 筑 物 的 外 形 相 协 调。受 空 间 环 境 所 限,标 志 应 考 虑 与 建筑 整 体 外 观 的 契 合 性 和 协 调 性。具 体 设 置 见 图 1 4、图 1 5 和 图 1 6。图 1 4 户 外 标 志 设 置 示 例图 1 5 户 外 标 志 设 置 示 例D B 3 7 1 1/T 1 1 3.2 2 0 2 11 0图 1 6 户 外 标 志 设 置 示 例6.1.5 地 址 指 引 牌应 设 置 在 车 辆、行 人 行 进 方 向 距 机 构 主 体 建 筑 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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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11 113.2-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2部分:标识规范 113.2 2021 市场 监督 管理所 标准化 建设 规范 部分 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