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 T 493-2010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争议受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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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40 C 00 DB61 陕西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 T493 2010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争议受理 2010 - 02 - 24发布 2010 - 03 - 01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1/ T493 2010 I 前 言 为使我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运用标准化的管理手段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促进 养老保险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 , 同时,为主动接受全社会对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监督 , 特制定 本 标 准。 本标准 由陕西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厅 提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 归口。 本标准 起
2、草 单位: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 张银生、杜启光、汪卫国、 王瑞河、张燕、 殷朝毅 、 党光清、骆 红、马明 。 本标准 由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 首次发布。 DB61/ T493 2010 1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争议受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行政争议受理中养老保险复查、养 老保险行政复议、养老保险行政诉讼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本 标准 适用于与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有关的行政争议受理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版本适用于
3、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 4月 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2001第 13号 陕西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垂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劳社发 2000131号 3 养老保险复查 3.1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a) 认为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 b) 对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c) 认为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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