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职业资格】法律文书写作自考-22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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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写作自考-22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写作主题/B(总题数:2,分数:40.00)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要求复议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钱,男,38 岁,省市人,汉族,工厂工人,住市路号。1998 年因盗窃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0 年 10月 5日刑满释放回家。放回不到 40天先后盗窃作案四次,得赃款人民币八千余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患有胃溃疡为由于 2000年 11月 25日以检刑不捕字2000号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
2、定。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涉嫌犯罪,且主观恶性较重,不逮捕关押难以防止其继续作案、逃跑等危害行为的发生,已具备法定的逮捕条件,因此应当对其执行逮捕。胃溃疡不属“严重疾病”,以患此病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要求检察院进行复议。要求复议的法律根据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70条。(分数:20.00)_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提请复核意见书。 县公安局在 2001年 12月初侦破冯盗窃案(另案处理)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涉嫌销售赃物罪,于是在 2001年 12月 10日以公刑复字2001号文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复议不起诉林销售赃物一案,该院以检复字(2001)号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3、县公安局认为复议决定有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维持该院原不起诉决定,县公安局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林在收购废品过程中发现冯出售的铜是从某工厂盗窃来的,照收不误,从 2001年 9月至 12月初先后十余次收购冯出售的铜,共约公斤,付给冯的钱约 2万余元”。林的销赃行为,促使冯连续多次盗窃作案,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从销赃时间、次数和数量上来看,犯罪嫌疑人林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2条之规定,涉嫌销售赃物罪,应依法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4、。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由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4条之规定,特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分数:20.00)_二、B写作辅题/B(总题数:4,分数:60.00)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0 年以来,郑宏霞与本村村民苏光山同在本乡民营企业大华毛巾厂上班,关系暧昧,先是公休时经常一起下馆子吃饭,到舞厅蹦迪,后发展到趁郑宏霞之夫张秀良不在家之机多次发生性关系,为了达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经密谋,由苏光山从乡农药店买回一瓶甲胺磷剧毒农药交给郑宏霞,郑宏霞于
5、 2005年 4月 6日吃晚饭时趁停电点蜡烛之机将该农药投入其夫饭碗中,致使其夫中毒身亡。事发后,郑宏霞和苏光山将张秀良的尸体装入麻袋于当晚 11时许投入村南河中而一起潜逃,2005 年 5月 25日被河南警方在郑州火车站抓获,同日移交给案发地公安机关。经审讯,郑宏霞和苏光山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剩余农药、尸检报告为证。办案单位河北省宁晋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郑子林、王标,呈请拘留报告书的制作时间是2005年 5月 26日。 郑宏霞,女,36 岁,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小孙庄乡小店村。简历:1976 年1983 年在宁晋县小店村小学上学,之后失学在家,1999
6、 年起在大华毛巾厂上班。 苏光山,男,24 岁,汉族,初中毕业,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小孙庄乡小店村。简历:1988年1994 年在宁晋县小店村小学上学,1994 年1997 年在宁晋县小孙庄中学读初中,1999 年起在大华毛巾厂上班。 附: 1我国刑法第 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犯罪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准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
7、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分数:15.00)_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邓中天,男,天津市人,大专文化,汉族,1975 年 1月 30日出生,住天津市区里 5号楼 13门 401号。邓中天出生在天津市一个工人家庭,家境一般。后来父母离异,邓中天随母亲生活,母亲工资收入不高,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但是数量极少,邓中天与母亲的生活比较困难。父母的离异和生活经济状况的窘迫,使邓中天幼小的心灵蒙上
8、了阴影,立志长大后一定要多挣钱,出人头地。在读小学、中学期间,邓中天一直表现很好,曾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中学毕业后,邓中天考入天津市专科学校,在学校学习两年后毕业。1995 年 6月,邓中天到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人身险部实习,1996 年 3月,邓中天被该公司录用为业务员。参加工作后,邓中天发现挣钱很辛苦,想要多挣钱很难,有些灰心。 邓中天在单位工作期间,认识了单位同事吴伟(男,35 岁,汉族),两人关系密切,在交往过程中,邓中天经常去吴伟家作客,发现吴伟家里很有钱。2000 年 12月 23日,邓中天趁吴伟一家出门购物之机,来到吴伟家,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开吴伟在天津市区路号 5楼 21
9、0号住房的门锁,窃取了吴伟存放于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 15,000元,美元 1000元,人民币活期存折一个(户名吴伟,账号,金额 15,000元),定期存单一张(户名吴伟,账号,金额 50,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 88,000余元。邓中天窃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吃饭、娱乐消费等,共挥霍赃款 18,400余元。其余赃款在邓中天被拘留后全部追回。案发当天,吴伟家的邻居李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当场制作了报案笔录,勘查了现场,并于 2000年 12月 23日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听取了失主吴伟的陈述,认为邓中天有重大犯罪嫌疑。2001 年月日,天津市公
10、安局拘留了邓中天。邓中天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邓中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嫌盗窃罪。2001年月日,天津市公安局制作第 11号提请批准逮捕书递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邓中天提请批准逮捕。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
11、,情节严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分数:15.00)_5.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通缉令。 熊振林,男,1974 年 2月 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
12、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 据警方介绍:2009 年1月 4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 8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振林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振林潜逃。熊振林身高 1.72米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湖北口音。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 针对此案件,公安部于 2009年 1月 6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犯罪嫌疑人熊振林。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 5万元奖励。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缉令的发文字号为:公
13、缉字2009号。 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潜逃过程中,曾给其母亲打过一个电话,告诉母亲到废品收购站将电视机等值钱的东西搬走,并要求家人以后不再与自己联系。 (注:熊振林已被逮捕归案,并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分数:15.00)_6.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张,男,现年 23岁,无业。张因盗窃于 20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需继续审理查清的问题是: (1)张供认作案 43起,现已查证 17起,尚有 26起盗窃案,作案地点涉及两省五县,调查工作量很大,尚需继续查证。 (2)张所窃物品价值 17万余元,作案时是否有
14、同案犯,尚未查清,需要继续查明。(分数:15.00)_法律文书写作自考-22 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写作主题/B(总题数:2,分数:40.00)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要求复议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钱,男,38 岁,省市人,汉族,工厂工人,住市路号。1998 年因盗窃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0 年 10月 5日刑满释放回家。放回不到 40天先后盗窃作案四次,得赃款人民币八千余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患有胃溃疡为由于 2000年 1
15、1月 25日以检刑不捕字2000号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涉嫌犯罪,且主观恶性较重,不逮捕关押难以防止其继续作案、逃跑等危害行为的发生,已具备法定的逮捕条件,因此应当对其执行逮捕。胃溃疡不属“严重疾病”,以患此病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要求检察院进行复议。要求复议的法律根据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70条。(分数:20.00)_正确答案:(市公安局要求复议意见书刑复字2000号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于 2000年 11月 25日以检刑不捕字2000号文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钱盗窃一案,我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钱2000 年 10月 5日刑满释放回家,不到 40天先
16、后盗窃作案 4次,得赃款人民币八千余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我局提请批准逮捕,你院以犯罪嫌疑人惠有胃溃疡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我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涉嫌犯罪,且主观恶性较重,不逮捕关押难以防止其继续作案、逃跑等危害行为的发生,已具备法定的逮捕条件,因此应当对其执行逮捕。胃溃疡不属“严重疾病”,以患此病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0条之规定,特要求你院进行复议。市公安局2000年 12月日(局印)注:附本案侦查卷宗共册。)解析: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提请复核意见书。
17、县公安局在 2001年 12月初侦破冯盗窃案(另案处理)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涉嫌销售赃物罪,于是在 2001年 12月 10日以公刑复字2001号文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复议不起诉林销售赃物一案,该院以检复字(2001)号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县公安局认为复议决定有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维持该院原不起诉决定,县公安局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林在收购废品过程中发现冯出售的铜是从某工厂盗窃来的,照收不误,从 2001年 9月至 12月初先后十余次收购冯出售的铜,共约公斤,付给冯的钱约 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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