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麦多课文档分享! | 帮助中心 海量文档,免费浏览,给你所需,享你所想!
麦多课文档分享
全部分类
  • 标准规范>
  • 教学课件>
  • 考试资料>
  • 办公文档>
  • 学术论文>
  • 行业资料>
  • 易语言源码>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麦多课文档分享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学历类职业资格】法律文书写作自考-22及答案解析.doc

    • 资源ID:1376472       资源大小:47.50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5000积分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000积分(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学历类职业资格】法律文书写作自考-22及答案解析.doc

    1、法律文书写作自考-22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写作主题/B(总题数:2,分数:40.00)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要求复议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钱,男,38 岁,省市人,汉族,工厂工人,住市路号。1998 年因盗窃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0 年 10月 5日刑满释放回家。放回不到 40天先后盗窃作案四次,得赃款人民币八千余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患有胃溃疡为由于 2000年 11月 25日以检刑不捕字2000号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

    2、定。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涉嫌犯罪,且主观恶性较重,不逮捕关押难以防止其继续作案、逃跑等危害行为的发生,已具备法定的逮捕条件,因此应当对其执行逮捕。胃溃疡不属“严重疾病”,以患此病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要求检察院进行复议。要求复议的法律根据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70条。(分数:20.00)_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提请复核意见书。 县公安局在 2001年 12月初侦破冯盗窃案(另案处理)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涉嫌销售赃物罪,于是在 2001年 12月 10日以公刑复字2001号文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复议不起诉林销售赃物一案,该院以检复字(2001)号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3、县公安局认为复议决定有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维持该院原不起诉决定,县公安局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林在收购废品过程中发现冯出售的铜是从某工厂盗窃来的,照收不误,从 2001年 9月至 12月初先后十余次收购冯出售的铜,共约公斤,付给冯的钱约 2万余元”。林的销赃行为,促使冯连续多次盗窃作案,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从销赃时间、次数和数量上来看,犯罪嫌疑人林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2条之规定,涉嫌销售赃物罪,应依法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4、。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由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4条之规定,特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分数:20.00)_二、B写作辅题/B(总题数:4,分数:60.00)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0 年以来,郑宏霞与本村村民苏光山同在本乡民营企业大华毛巾厂上班,关系暧昧,先是公休时经常一起下馆子吃饭,到舞厅蹦迪,后发展到趁郑宏霞之夫张秀良不在家之机多次发生性关系,为了达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经密谋,由苏光山从乡农药店买回一瓶甲胺磷剧毒农药交给郑宏霞,郑宏霞于

    5、 2005年 4月 6日吃晚饭时趁停电点蜡烛之机将该农药投入其夫饭碗中,致使其夫中毒身亡。事发后,郑宏霞和苏光山将张秀良的尸体装入麻袋于当晚 11时许投入村南河中而一起潜逃,2005 年 5月 25日被河南警方在郑州火车站抓获,同日移交给案发地公安机关。经审讯,郑宏霞和苏光山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剩余农药、尸检报告为证。办案单位河北省宁晋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郑子林、王标,呈请拘留报告书的制作时间是2005年 5月 26日。 郑宏霞,女,36 岁,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小孙庄乡小店村。简历:1976 年1983 年在宁晋县小店村小学上学,之后失学在家,1999

    6、 年起在大华毛巾厂上班。 苏光山,男,24 岁,汉族,初中毕业,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小孙庄乡小店村。简历:1988年1994 年在宁晋县小店村小学上学,1994 年1997 年在宁晋县小孙庄中学读初中,1999 年起在大华毛巾厂上班。 附: 1我国刑法第 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犯罪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准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

    7、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分数:15.00)_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邓中天,男,天津市人,大专文化,汉族,1975 年 1月 30日出生,住天津市区里 5号楼 13门 401号。邓中天出生在天津市一个工人家庭,家境一般。后来父母离异,邓中天随母亲生活,母亲工资收入不高,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但是数量极少,邓中天与母亲的生活比较困难。父母的离异和生活经济状况的窘迫,使邓中天幼小的心灵蒙上

    8、了阴影,立志长大后一定要多挣钱,出人头地。在读小学、中学期间,邓中天一直表现很好,曾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中学毕业后,邓中天考入天津市专科学校,在学校学习两年后毕业。1995 年 6月,邓中天到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人身险部实习,1996 年 3月,邓中天被该公司录用为业务员。参加工作后,邓中天发现挣钱很辛苦,想要多挣钱很难,有些灰心。 邓中天在单位工作期间,认识了单位同事吴伟(男,35 岁,汉族),两人关系密切,在交往过程中,邓中天经常去吴伟家作客,发现吴伟家里很有钱。2000 年 12月 23日,邓中天趁吴伟一家出门购物之机,来到吴伟家,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开吴伟在天津市区路号 5楼 21

    9、0号住房的门锁,窃取了吴伟存放于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 15,000元,美元 1000元,人民币活期存折一个(户名吴伟,账号,金额 15,000元),定期存单一张(户名吴伟,账号,金额 50,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 88,000余元。邓中天窃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吃饭、娱乐消费等,共挥霍赃款 18,400余元。其余赃款在邓中天被拘留后全部追回。案发当天,吴伟家的邻居李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当场制作了报案笔录,勘查了现场,并于 2000年 12月 23日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听取了失主吴伟的陈述,认为邓中天有重大犯罪嫌疑。2001 年月日,天津市公

    10、安局拘留了邓中天。邓中天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邓中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嫌盗窃罪。2001年月日,天津市公安局制作第 11号提请批准逮捕书递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邓中天提请批准逮捕。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

    11、,情节严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分数:15.00)_5.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通缉令。 熊振林,男,1974 年 2月 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

    12、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 据警方介绍:2009 年1月 4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 8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振林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振林潜逃。熊振林身高 1.72米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湖北口音。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 针对此案件,公安部于 2009年 1月 6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犯罪嫌疑人熊振林。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 5万元奖励。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缉令的发文字号为:公

    13、缉字2009号。 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潜逃过程中,曾给其母亲打过一个电话,告诉母亲到废品收购站将电视机等值钱的东西搬走,并要求家人以后不再与自己联系。 (注:熊振林已被逮捕归案,并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分数:15.00)_6.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张,男,现年 23岁,无业。张因盗窃于 20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需继续审理查清的问题是: (1)张供认作案 43起,现已查证 17起,尚有 26起盗窃案,作案地点涉及两省五县,调查工作量很大,尚需继续查证。 (2)张所窃物品价值 17万余元,作案时是否有

    14、同案犯,尚未查清,需要继续查明。(分数:15.00)_法律文书写作自考-22 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写作主题/B(总题数:2,分数:40.00)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要求复议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钱,男,38 岁,省市人,汉族,工厂工人,住市路号。1998 年因盗窃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0 年 10月 5日刑满释放回家。放回不到 40天先后盗窃作案四次,得赃款人民币八千余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患有胃溃疡为由于 2000年 1

    15、1月 25日以检刑不捕字2000号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涉嫌犯罪,且主观恶性较重,不逮捕关押难以防止其继续作案、逃跑等危害行为的发生,已具备法定的逮捕条件,因此应当对其执行逮捕。胃溃疡不属“严重疾病”,以患此病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要求检察院进行复议。要求复议的法律根据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70条。(分数:20.00)_正确答案:(市公安局要求复议意见书刑复字2000号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于 2000年 11月 25日以检刑不捕字2000号文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钱盗窃一案,我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钱2000 年 10月 5日刑满释放回家,不到 40天先

    16、后盗窃作案 4次,得赃款人民币八千余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我局提请批准逮捕,你院以犯罪嫌疑人惠有胃溃疡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我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涉嫌犯罪,且主观恶性较重,不逮捕关押难以防止其继续作案、逃跑等危害行为的发生,已具备法定的逮捕条件,因此应当对其执行逮捕。胃溃疡不属“严重疾病”,以患此病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0条之规定,特要求你院进行复议。市公安局2000年 12月日(局印)注:附本案侦查卷宗共册。)解析: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提请复核意见书。

    17、县公安局在 2001年 12月初侦破冯盗窃案(另案处理)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涉嫌销售赃物罪,于是在 2001年 12月 10日以公刑复字2001号文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复议不起诉林销售赃物一案,该院以检复字(2001)号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县公安局认为复议决定有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维持该院原不起诉决定,县公安局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林在收购废品过程中发现冯出售的铜是从某工厂盗窃来的,照收不误,从 2001年 9月至 12月初先后十余次收购冯出售的铜,共约公斤,付给冯的钱约 2万

    18、余元”。林的销赃行为,促使冯连续多次盗窃作案,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从销赃时间、次数和数量上来看,犯罪嫌疑人林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2条之规定,涉嫌销售赃物罪,应依法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由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4条之规定,特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分数:20.00)_正确答案:(县公安局提请复核意见书市人民检察院:公刑核字2001号我滴在 2001年 12月 10日以公刑复字2001号文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复议不起诉林销售赃物一案

    19、,该院以检复字2001号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我局认为该决定有误,理由是该院以犯罪嫌疑人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维持该原不起诉决定,我局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林在收购废品过程中发现冯出售的铜是从某工厂盗窃来的,照收不误,从 2001年 9月至 12月初先后十余次收购冯出售的铜共约公斤,付给冯的钱约 2万余元。林的销赃行为,促使冯连续多次盗窃作案,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从销赃时间、次数和数量上来看,犯罪嫌疑人林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2条之规定,涉嫌销售赃物罪,应依法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显著轻

    20、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由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4条之规定,特提请你院对此案进行复核。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2000年 12月日(局印)注:附本案侦查卷宗共册。)解析:二、B写作辅题/B(总题数:4,分数:60.00)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0 年以来,郑宏霞与本村村民苏光山同在本乡民营企业大华毛巾厂上班,关系暧昧,先是公休时经常一起下馆子吃饭,到舞厅蹦迪,后发展到趁郑宏霞之夫张秀良不在家之机多次发生性关系,为了达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经密谋,由苏光山从乡

    21、农药店买回一瓶甲胺磷剧毒农药交给郑宏霞,郑宏霞于 2005年 4月 6日吃晚饭时趁停电点蜡烛之机将该农药投入其夫饭碗中,致使其夫中毒身亡。事发后,郑宏霞和苏光山将张秀良的尸体装入麻袋于当晚 11时许投入村南河中而一起潜逃,2005 年 5月 25日被河南警方在郑州火车站抓获,同日移交给案发地公安机关。经审讯,郑宏霞和苏光山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剩余农药、尸检报告为证。办案单位河北省宁晋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郑子林、王标,呈请拘留报告书的制作时间是2005年 5月 26日。 郑宏霞,女,36 岁,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小孙庄乡小店村。简历:1976 年1983

    22、年在宁晋县小店村小学上学,之后失学在家,1999 年起在大华毛巾厂上班。 苏光山,男,24 岁,汉族,初中毕业,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小孙庄乡小店村。简历:1988年1994 年在宁晋县小店村小学上学,1994 年1997 年在宁晋县小孙庄中学读初中,1999 年起在大华毛巾厂上班。 附: 1我国刑法第 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犯罪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准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

    23、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分数:15.00)_正确答案:(呈请拘留郑宏霞、苏光山报告书公刑字(2005)号我大队正在侦查的一起杀人案件系犯罪嫌疑人郑宏霞和苏光山所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犯罪嫌疑人郑宏霞,女,36 岁,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小孙庄乡小店村。简历:1976 年1983 年在宁晋县小店村小学上学,之后失学在家,1999 年起在大华毛巾厂上

    24、班。犯罪嫌疑人苏光山,男,24 岁,汉族,初中毕业,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小孙庄乡小店村。简历:1988 年1994 年在宁晋县小店村小学上学,1994 年1997 年在宁晋县小孙庄中学读初中,1999年起在大华毛巾厂上班。拘留原因和依据:犯罪嫌疑人郑宏霞和苏光山 2000年以来,同在本乡民营企业大华毛巾厂上班,关系暧昧,先是公休时经常一起下馆子吃饭,到舞厅蹦迪,后发展到趁郑宏霞之夫张秀良不在家之机多次发生性关系,为了达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经密谋,由苏光山从乡农药店买回一瓶甲胺磷剧毒农药交给郑宏霞,郑宏霞于 2005年 4月 6日吃晚饭时趁停电点蜡烛之机将该农药投入其夫饭碗中,致使

    25、其夫中毒身亡。事发后,郑宏霞和苏光山将张秀良的尸体装入麻袋于当晚 11时许投入村南河中而一起潜逃,2005 年 5月 25日被河南警方在郑州火车站抓获,同日移交给案发地公安机关。经审讯,郑宏霞和苏光山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并有剩余农药、尸检报告为证。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郑宏霞和苏光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26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1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被及时发现,为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郑宏霞和苏光山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宁晋县公安局刑侦队承办人:郑子林、王标2005年 5月 26日)解析:4.根据下

    26、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邓中天,男,天津市人,大专文化,汉族,1975 年 1月 30日出生,住天津市区里 5号楼 13门 401号。邓中天出生在天津市一个工人家庭,家境一般。后来父母离异,邓中天随母亲生活,母亲工资收入不高,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但是数量极少,邓中天与母亲的生活比较困难。父母的离异和生活经济状况的窘迫,使邓中天幼小的心灵蒙上了阴影,立志长大后一定要多挣钱,出人头地。在读小学、中学期间,邓中天一直表现很好,曾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中学毕业后,邓中天考入天津市专科学校,在学校学习两年后毕业。1995 年 6月,邓中天到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人身

    27、险部实习,1996 年 3月,邓中天被该公司录用为业务员。参加工作后,邓中天发现挣钱很辛苦,想要多挣钱很难,有些灰心。 邓中天在单位工作期间,认识了单位同事吴伟(男,35 岁,汉族),两人关系密切,在交往过程中,邓中天经常去吴伟家作客,发现吴伟家里很有钱。2000 年 12月 23日,邓中天趁吴伟一家出门购物之机,来到吴伟家,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开吴伟在天津市区路号 5楼 210号住房的门锁,窃取了吴伟存放于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 15,000元,美元 1000元,人民币活期存折一个(户名吴伟,账号,金额 15,000元),定期存单一张(户名吴伟,账号,金额 50,000元),折合

    28、人民币共计 88,000余元。邓中天窃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吃饭、娱乐消费等,共挥霍赃款 18,400余元。其余赃款在邓中天被拘留后全部追回。案发当天,吴伟家的邻居李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当场制作了报案笔录,勘查了现场,并于 2000年 12月 23日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听取了失主吴伟的陈述,认为邓中天有重大犯罪嫌疑。2001 年月日,天津市公安局拘留了邓中天。邓中天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邓中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嫌盗窃罪。2001年月日,天津市公安局制作第 11号提请批准逮捕书递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邓中天提请批准逮捕。 附: 1中华人民共和

    29、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分数:15.00)_正确答案:(一)首部 1标题。应当写为:天津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标题应当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文书制作机关名称;第二行写文书名称。 2编号。应当写为:津公提捕字200111 号 (二)正文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经历。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犯罪嫌疑人邓中天,男,1975年 1月 30日出生,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人身险

    31、部业务员,住天津市区里 5号楼 13门 401号。 违法犯罪经历应写明邓中天此次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案件来源。应当写明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邓中天涉嫌盗窃一案,由李亮于 2000年 12月 23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 12月 23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邓中天于 2001年月日被抓获归案。 3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这部分内容既要反映犯罪事实,又要反映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具体要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后果、动机和目的等。犯罪事实部分由“经依法侦查查明:”引出;相关证据部分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引出。 4法律依据。应当表述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邓中天(根据犯

    32、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三)尾部 1致送祝关名称。应分二行写为:“此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公安局长名章、公安机关印章。 3年月日。 4附案卷材料卷,证据件。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解析:5.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通缉令。 熊振林,男,1974 年 2月 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 据警方介绍:2009 年1月 4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

    33、,致 8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振林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振林潜逃。熊振林身高 1.72米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湖北口音。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 针对此案件,公安部于 2009年 1月 6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犯罪嫌疑人熊振林。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 5万元奖励。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缉令的发文字号为:公缉字2009号。 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潜逃过程中,曾给其母亲打过一个电话,告诉母亲到废品收购站将电视机等

    34、值钱的东西搬走,并要求家人以后不再与自己联系。 (注:熊振林已被逮捕归案,并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分数:15.00)_正确答案:(一)首部 1标题。应当写为:通缉令。 2发文字号。应当写为:公缉字2009号。 (二)正文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几项内容: 1简要案情。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案件性质、情节、后果等。 2被通缉人的基本情况。要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3被通缉人的体貌特征。要写明被通缉人的身高、肤色、体态、口音、衣着、特殊技能等。 4通缉令的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应当写明查缉措施及抓获后如何处理等,并写明联系

    35、人、联系电话等。 (三)尾部 在正文右下方写明发布时间,加盖发布机关印章。)解析:6.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张,男,现年 23岁,无业。张因盗窃于 20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需继续审理查清的问题是: (1)张供认作案 43起,现已查证 17起,尚有 26起盗窃案,作案地点涉及两省五县,调查工作量很大,尚需继续查证。 (2)张所窃物品价值 17万余元,作案时是否有同案犯,尚未查清,需要继续查明。(分数:15.00)_正确答案:(公安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20)字第号省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张,男,现年 23岁,无业。已于 20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需继续审理查清的问题是:1犯罪嫌疑人张供认作案 43起,现已查证 17起,尚有 26起盗窃案,作案地点涉及两省五县,调查工作量很大,尚需继续查证。2犯罪嫌疑人张所窃物品价值 17万余元,作案时是否有同案犯,尚未查清,需要继续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特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张延长羁押期个月。此致局长:20年月目(局印)解析:


    注意事项

    本文(【学历类职业资格】法律文书写作自考-22及答案解析.doc)为本站会员(feelhesitate105)主动上传,麦多课文档分享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麦多课文档分享(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