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行政复议练习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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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练习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一、简析题1 2002 年 10 月初,重庆市某高校女生马某由于与其同校的大学生男友林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怀孕。事情发生后,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马某、林某对该处分决定均表示不服。问题:(1)如两名学生就该处分申请行政复议,则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分别是谁?(2)原国家教委的规范性文件和高校的校规能否规定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 的处分?(3)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
2、受案范围?为什么?(4)在本案中,两名学生能否获得国家赔偿?2 原告东河香皂厂于 1998 年 11 月初,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原旧圩亭)建筑一道高 2.2 米、长 32 米的水泥围墙。建墙时 A 市东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建委)的下属部门东河县城建委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县城管监察大队)曾对东河香皂厂的违章行为进行过制止,但该厂没有停止建墙行为。11 月 21 日,县城管监察大队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知,限东问:香皂厂于 11 月 27 日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围墙 t,该厂于同日向东河县人民政府提交一份“关于要求保留东大门左侧临时围
3、墙的请示” ,同时抄送县城建委。县政府对此没有答复,县城建委也未作出表示。该厂也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2000 年 7 月 16 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东河香皂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章建筑,限于 7 月 23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会同公安部门强行拆除。同月 24 日,县城管监察大队以东河香皂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旧圩亭兴建围墙,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 32 条、A 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第 12 条和东河县关于城镇管理若干规定第 1 条第 4 款的规定为由,以自己的名义 ,作出关于强制拆除东河香皂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并于当天进行了强制拆除。为此东河香皂厂不服,以东河县城管监察大队为
4、被告,向东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问题:(1)本案中谁是适格被告?(2)若东河香皂厂对监察大队的决定不服,应向哪一个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若行政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东河香皂厂的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限内,东河香皂厂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东河县城建委及县城管监察大队有无强制执行权?(5)东河香皂厂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赔偿?(6)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3 江某所在县是全国服装生产大县,有数千家小规模的服装厂,其中有许多未办理任何手续。1999 年,江某也筹集资金开办了一家服装厂,但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2001 年,在该县工商部门开展的全县查处无照经营执法大检查中,对大
5、部分此类无照企业都处以数千元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镇工商所查获了江某的无照经营行为后,因江某与该工商所所长有私怨,被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机器设备)。江某不服,向县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工商局未予受理,告知江某应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因所在镇与市区,距离遥远,江某一怒之下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也不予受理,而告知其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江某不得不将行政复议申请送至市工商局。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属滥用职权,予以变更,对江某处以罚款 8000 元,并责令在 1 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问题:(1)工商所应以谁的名义作出该处罚?(2)对该处罚行为哪个机
6、关有复议管辖权?(3)该处罚行为是否属滥用职权?4 叶某系中国公民,居住在我国西南边境某县。1998 年以来,叶某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往返于 A 国和中国一间贩卖日用品。 2001 年 8 月,当叶某再次非法越境时,被当地县公安边防机关查获,并被处以拘留 15 日。处罚执行完毕后,叶某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前往复议途中遇车祸身亡。其养子叶某某继续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叶某不报行政复议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问题:(1)叶某是否有复议申请权?(2)叶某不服复议决定,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5 某县县城“ 网
7、吧、游戏厅一条街 ”上,有近百家网吧和游戏厅。许多中小学生一放学就前往玩游戏、上网,有的甚至为此旷课和彻夜不归。对此,广大家长反映极大,强烈要求关闭这些网吧和游戏厅。 2001 年 5 月,县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 整治网吧和游戏厅 ”联合执法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经营者将已经取得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交由两局联合设立的执法办公室重新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对 60 余家经营场所面积没有达到 100 平方米的经营者的许可证,都以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署名的形式决定予以吊销。方某也因经营面积只有 60 平方米而被吊销了文化经营许可证
8、和消防许可证。方某对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决定不服,分别向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提起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都未予受理,并告知方某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中止了行政复议,将该通知转送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撤销了该通知。据此,县人民政府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问题:(1)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对方某的处罚是不是共同行政行为?为什么?(2)该行为由哪个机关复议?(3)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6 1988 年,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 100 亩山地,约定每年上缴
9、承包款 2000 元,承包期 20 年。此后,李某在山地上种植了橘树,1995 年后,李某每年从山地上获取的收益都达 5 万元以上,这引起了村里一部分人的不满。1998 年,在部分村民的要求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以情事变更为由,将这 100 亩山地收回,并转由何某、石某承包,年承包款各 1 万元。李某向乡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乡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定,村民委员会收回山地的行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是有效的行为。并确定山地由石某、何某使用。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李某应先提起行政复议。李某随即向该乡所属的区公所申请行政复议,区公所未予受理,李某
10、又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审理过程中,乡人民政府辩称,其行为是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在复议范围内。最后,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有效,撤销乡人民政府的裁决的复议决定。问题:(1)乡政府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调解行为?(2)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3)区公所是否有复议管辖权?行政复议练习试卷 3 答案与解析一、简析题1 【正确答案】 (1)复议被申请人是两名学生所在的高等学校,复议机关是该校的主管行政机关。因本案中,高校属于被授权的行政主体,应当就自己作出的行为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承担责任,而此时其主管行政机关是复议机关。(2)不可以。“开除学籍”的处分实际上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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