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1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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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 1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海口市公安局 2003 年 02 月 18 日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处理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当行人出现以下五种违章行为之一,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且车辆驾驶人员无违章行为,并采取了适当避让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将由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在明令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行立交桥等道路行走或逗留,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在设有人行横道、人行天桥的地段横穿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或人行天桥,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四
2、 )钻越、跨越或倚坐道路栏杆或隔离设施,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五)在机动车道内招停出租车(公交车)、兜售、发送物品,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试利用所学习的法理学知识分析上述案例。1 试利用法的作用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和通告的规定?2 试利用违法行为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的规定?3 试利用价值冲突
3、解决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和通告的规定?二、论述题4 试论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学体系之间的差别。5 从防止权利滥用的角度阐述权利的界限。6 简述合法行为的特点及种类。7 试述法律行为的结构。三、名词解释8 法的形式(中国人民大学 2007 年考研题)9 法的清理(中国人民大学 2012 年考研题)10 法的汇编11 法的效力(西北政法大学 2010 年考研题)12 法的溯及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0 年考研题)13 法的要素14 政策性原则15 公理性原则16 法律概念(中国人民大学 2008 年考研题)17 确定性概念18 不确定性概念19 法律体系(中国人民大学 20l1 年考研题)四
4、、简答题20 法律解释有什么特点?可以分为哪几类?21 怎样理解司法解释的作用?22 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中国人民大学 2008 年考研题)23 简述我国法律解释的原则。24 简述辩证推理的概念及其必要性。25 法的价值体系的概念和特征。26 简述法的评价标准系统。27 简述历史上主要的四种秩序观并简要评述。28 简述法对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所发挥的作用。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 10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 【正确答案】 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法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往往法的社会作用是通过法的规范作用逐步发展
5、起来的。法的规范作用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本案例中无论是通告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都是对于机动车驾驶者和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的指引,通过对于具体的行为后果的预测,使他们树立一些行为的准则,起到法的规范作用,并最终实现法的社会作用。【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2 【正确答案】 任何人都不能因为其故意的违法行为而免责,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其事故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于其违法行为的否定态度,所以是合理的。【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3 【正确答案】 法的价值有自由、秩序、正义、效率、利益等,但是法的价值并不是完整的达到统一的,有时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会发生矛盾,从
6、而导致价值的冲突,此时就要利用价值冲突解决的原则来处理。在本案例中,通告中“撞了白撞” 体现的是对于交通秩序和效率的优先保护,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体现的是对于个人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的保护。在这两种价值中,究竟哪种价值更具有优先性,就体现了价值位阶的选择问题。而在各种价值中,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利是最重要的,所以要处于更高的价值位阶;并且现代社会的发展更多地从正义的角度出发来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来保护社会公正。在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方面,无论从机动车的动力设置还是从机动车的社会保障程度上都明显优越于行人、非机动车,于此行人、非机动车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体现社会公正方面也要予以倾斜,并予以
7、更多的保护。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保护更为合理。【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二、论述题4 【正确答案】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行机制和运行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行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行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法律体
8、系与法学体系。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一个属思想范畴,一个属规范体系,这是两者的外在的本质区别。其次,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如法学体系有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心理学、法律史学等等;而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体系则不含有这些内容。再次,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
9、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5 【正确答案】 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可能故意超越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因此,应当对权利加以明确的限制,使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界限。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可从两方面观之。一方面是立法时的界限,即哪些权利应当有,哪些权利不应有,哪些权利能够有,哪些权利不能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谈及权利的范围时并不去指责权利自身如何不安分守己,而是像跳远裁判那样把两眼放在起跳者是否把脚踏
10、在起跳线上。马克思最早使用了法定权利与习惯权利的概念,并认为当权者在不满足法定权利而呼吁习惯权利时,则他们要求的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可见,法科出身的马克思早就树起了权利的路标。权利界限指权利被法概括出来之后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范围内、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界限,亦即法律上的保护力在多大程度上与人的价值相统一的界限。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的对人界限主要指的是相对权的界限,相对权在实现的时候如果要求对世的范围,相对权会随而变为零。【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6 【正确答案】 人们的行为可分为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即法律
11、行为)和法律上无意义的行为(即法律不过问的行为)。人们的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广义的合法行为指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行为。一切行为只要法律未禁止,就是允许的。而严格意义的合法行为指社会关系参加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合法行为的特点包括:(1)合法行为是法律上有意义的,处于法律调整范围内,且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的行为。(2)合法行为是有益于该社会或至少是无害的、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必然要求的、希望的或允许的行为。(4)合法行为是受国家所保障和保护的行为。合法行为的种类依其分类标准的不同而不同。(1)按行为所实现
12、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禁令的遵守、积极义务的履行、合法权利的享有和法的适用。(2)按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可以分为:第一类,由于深刻理解并确信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作出的合法行为。第二类,对法律规定并无全面深刻理解,而仅仅出于对法律规定的服从而作出的合法行为。这类行为也称为顺应行为。第三类,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国家制度下作出的,是出于对惩罚的惧怕。(3)按照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的合法行为、法人的合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合法行为。(4)按照是否产生奖励性后果,可将合法行为分为一般的合法行为、受奖励的合法行为。(5)按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可将合法行为分为作
13、为的合法行为与不作为的合法行为。前者指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的积极行为,后者指人们遵守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以及某些法律中规定的“默示” 行为。【知识模块】 法律行为7 【正确答案】 法律行为由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两部分构成: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 ,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万面。(1)外在的行动(行为)。即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行动,是法律行为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它是法律行为主体作用于对象的中介及方式。没有任何外在行动的法律行为是不存在的。法律行为之外在行动(行为)也大体上分为两类:身体行为。 语言行为。它又包
14、括两种:A 书面语言行为,B 言语行为,言语行为分三类:(a)以言表意行为,(b)以言行事行为,(c)以言取效行为。(2)行为方式(手段)。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中包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具和器械等等。(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法律通常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区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行为人对行为负责的界限和范围。2、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所谓“主观要件 ”,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
15、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意思(意志) 。它是指人们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为达到目的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包括三个层次,即需要、动机、目的。(2)行为认知。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知识模块】 法律行为三、名词解释8 【正确答案】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这一概念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法的形式的意义:第一,法的形式是区分法律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种重要标志。不是所有的规范都是法,只有通过一定程序、经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法的形式的社会规范才属于法的范畴。要把某种意志上升为法这种特殊的
16、社会规范,必须使这种意志采取法的表现形式。第二,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立法者不能产生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的法的形式。研究法的形式可表现法的不同效力等级,研究法的形式有助于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表现不同法的效力等级,有助于明确哪些法的效力高些,什么样的法具有最高效力。第三,不同法的形式适合于调整不同社会关系。不同法的形式亦有不同技术特点,研究法的形式,有助于立法者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运用特定立法技术制定或认可特定形式的法。【知识模块】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9 【正确答案】 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内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17、,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清理的基本任务有两个,并因此形成两个阶段。一是搞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这是处理法的阶段。【知识模块】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10 【正确答案】 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
18、点是: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汇编的任务,是将法集中化、系统化。法的汇编价值在于:它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统化,从而便于集中、系统地反映法制的面貌,便于人们全面、完整地了解各种相关法的规定,使法的清理的成果得到反映,便于人们发现现行法的优点和缺点,了解法的立改废任务何在,还可以为法的编纂打下基础和准备必要的条件。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可进行法的汇编。法的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汇编之分。【知识模块】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11 【正确答案】 法的效
19、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法理学所称的法的效力,通常指正式意义上的法的形式或渊源尤其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效力,即在适用对象、时间、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知识模块】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12 【正确答案】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有以下几种原则,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知识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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